第11节: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1)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需要明确的是,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其在转让时因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中,故在此不允许单独再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允许在此扣除。

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此项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保护正常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

(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根据财税字[1995]061号文件、国税发[1996]4号文件和国税发[1996]48号文件的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房地产进行评估。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重置成本价的含义是: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成新度折扣率的含义是:按旧房的新旧程度作一定比例的折扣。

[例1?1]一栋房屋已使用近8年,建造时的造价为1 000万元,按转让时的建材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的新房需要花费2 000万元,该房有六成新,则该房的评估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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