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同监管(3)

市政公用事业提供的产品质量和安全同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公交车的安全没有保障,一脚油门下去,乘客的生命和行人的生命就处在危险之中。自来水厂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同样对城市居民的健康对社会公众的健康也会构成严重威胁。

对市政公用事业中8个主要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具体研究具体分析,在合漫画中的化验结果可以不报,但市政项目在运营监管中的化验结果,必须如实报告。

同中要有明确的约定。同时还要研究鼓励承租企业或投资者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政策规定,以鼓励和保护其在这方面的积极性。上海有一家污水处理厂,签订合同后,政府要求提高污水处理标准,这个厂家不愿意。这个事情有两个提示:一是在合同中除载明质量和安全要求的条款外,还要有不断提高质量和安全要求的条款,二是在合同中还应载明鼓励性条款,通过价格、税收等措施鼓励和保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提高质量和安全标准。

(3)签了合同就要严格执行。

1)坚持检查制度的规定。很多时候,政府的监管职能是需要到项目现场进行的现场检查实现的。所以一方面不能忘记在合同中要规定相应到现场检查的条款;另一方面要按照合同规定,进入项目现场履行检查的职能。合肥市煤气厂爆炸,就是没有让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进入现场,继续使用了不能继续使用的脱硫装置,结果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这起事故反映出,合同中没有载明进入现场检查的必要条款,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也没有遵循有关规定坚持进入现场检查。

2)对经营中动态信息的检查。项目在运营中涉及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数据和信息,承租企业该报告的要报告,主管部门还要加强抽查。在合同条款中,不能忘记要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条款,也不能忘记主管部门进行抽查的条款。一些发达地区的城市,对项目运营情况安装了闭路摄像系统,对项目运营中涉及质量和安全的生产活动实行即时监控。是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安装?我看没有必要。但重要的和必要的市政公用项目,必须安装的在合同条款中要有约定为好。

3)保留政府调剂和调度空间。城市经常会举办一些公共活动,其中大型活动会骤然增加对公共交通、场地保洁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量。如果在承租企业的经营区域内可能还好办一点,如果不在一个经营区域就比较麻烦。所以在合同中,政府要保留调一定的调度和调剂的权利并坚决执行这些权利。只要是在城市内经营的相关承租企业,都应当服从政府的在必要时刻的调度。不然龙舟赛来了、商品交易会来了、节日庆典来了,很容易被承租企业“敲竹杠”,主管部门会有指挥不力,束手无策之感。

4)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供水管突然爆了,燃气管突然爆了,一定要有预案并严格执行预案。类似的紧急情况,都需要把预案做好,并在发生后严格执行。问题是紧急情况发生后对责任的判定,和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供水管爆了,承租企业说不是他的责任,因为供水管网当年不是他修的。临时供水需要租水车,租金谁付?如果能够判定责任,可以由政府付。但是如果由于维修管网需要汽车更改行车路线,涉及其他公交路线的承租者,就需要事先在合同制订中把这类因素考虑进去。这样在紧急情况发生的时候,承租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才会感到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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