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的房价大幅度上涨牵动人心。2007年全年,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比上年上涨7 6%,涨幅比上年提高2 1个百分点。根据零点公司的一份调查,60 6%的城镇居民认为住房价格非常贵,30 7%认为比较贵。住房价格的过快上涨已经超出了多数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但从CPI上来看,2007年全年CPI上涨4 8%,其中食品价格上涨12 3%,拉动价格总水平上涨4 0个百分点;而居住价格却仅上涨4 5%,拉动价格总水平上涨0 6个百分点。房价的大幅上涨与CPI的相对缓慢调整形成反差,这也引起了人们的质疑:为什么房价的上涨没有在反映民生的CPI中体现出来?
对此,国家统计局作出如下解释:商品房价格不直接纳入CPI,一是出于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CPI的统计口径必须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消费分类保持一致。从统计核算角度看,对购房的人来说,他们更多的是将自己的流动资产转为固定资产,因而购买商品房通常属于投资范畴,而不属于消费行为。二是商品房购买与当期消费不同步,购买支出与当期实际住房消费不对等。商品房购买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在短期内大量金额的集中投放,但商品房要用于今后几十年的消费。换句话说,当期的实际住房消费对应的只是整个住房消费的一部分(国际上通常用约当租金来代替),而不是整个住房的价格。
对居住类服务在CPI中的地位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不仅在我国如此,在其他国家也是如此。比如在2005年房价高涨的美国,人们就对当时亢奋的房价和沉默的CPI提出了质疑:居住类商品或服务在CPI中占有如此重要的位置,何以房价涨,而物价不涨?
事实上,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依照CPI编制的三种不同方法,对房价的处理方式也有三种:在获取法中,以消费为目的的房屋价格在统计范围之内,反映为获取房屋所付出的代价;在支付法和使用成本法中,房价不在CPI的统计范围之内,但在支付法中,抵押贷款利息是购买居住服务的重要支出,因此贷款利率就成为居住类服务的衡量手段,在使用成本法中,则以房租来间接衡量房屋的价格,而对于自用住房,是通过估计出来的约当租金来衡量房主的使用成本。
用房租作为消费者当期的使用成本有其合理之处,毕竟住房不像很多其他消费品一样会被一次性消费完毕,消费时间较长决定了消费者每月或每季度获得的“居住服务”也没必要用购买整个住房的成本来衡量。但是当房价上涨时,尤其是房价相对于房租上涨较快,导致房价/房租比过高偏离历史轨道时,问题就会出现。此时人们为获取住房而付出的代价会大幅提高,购房者会一下子“变穷”,因为购房可能会使他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可支配收入”大大减少,而物价却可能因为只考虑房租而没发生太大变化,于是对于CPI的质疑就会接踵而至。
问题就出在:住房除了可以作为提供居住服务的消费品,还具有投资功能。房子作为一种不动产,在通货膨胀发生时,是一种很好的保值手段,而投机者也会把房子作为一种快速赚钱致富的手段。在适宜炒作的环境下(如通货膨胀、低利率),投机者乘机拉高房价,甚至使其价格严重脱离其应有的价值。这种投机行为严重扭曲了住房本身所具有的消费功能,因此受到伤害的就是那些以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房子的购房者。房价的大起大落可能会超过普通购房者的承受能力,这也充分体现出房价的资产价格特征。
当房价上涨时,很多人会将焦点集中在房价所带来的巨大支出上:一个普通的居民一生中最大的支出,可能就是住房了,如此重要的开支,理应赋予其较高的权重。这样的看法似乎无可厚非,但是问题在于CPI衡量的是当期的消费篮子相对于基期的变动,即便住房支出的数目很大,但如果把这笔开支进行分摊,那么在当期应承担的开支就会大大减少。此外由于CPI是一个平均意义上的价格指标,即便一些人群的住房开支在其总支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但与所有对象人群平均之后,所得到的CPI与该群体自身实际面对的CPI可能也会相去甚远。提高居住类开支在居民消费总支出中的比重可能是一个办法,但只要我们仍用房租来衡量而不是用房价来衡量,权重的改变一样不会使CPI的变动追上房价的变化,因为房租上涨的速度是无法追上房价的。因此我们不能要求CPI一定要与房价涨速相同才是合理的。
但是我们前面也看到,并不是不能将房价纳入到CPI中。虽然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支付法和使用成本法来编制CPI,但也有少数国家,典型的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采用获取法来编制CPI,即将房价纳入到CPI的统计中。1983年以前的美国也采用这种方法,现在转为采用使用成本法,使用租金来间接衡量房屋价格。对于我国的编制方法,前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在2008年初“介绍2007年中国国民经济运行的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在我们的CPI当中,是不直接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的,但是包含了居住类的价格。在居住类价格当中,包括了建房和装修材料,包括租房的租金,包括对公房的房租和私房的房租以及其他费用。也包括自有住房,包括房屋贷款利率的变化,物业管理费用、维修费用等等,这实际上都是与房价密切相关的。”从上述表述中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的是支付法与使用成本法的折中。
是否将房价编入CPI的关键是要看编制者是出于什么目的,而每种目的都有其各自的道理。那么为什么澳大利亚要采用获取法?而美国在1983年又从这种方法中退出,采用使用成本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