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节:第四章 企业信用担保融资(1)

第四章企业信用担保融资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总会遇到资金的限制和制约。在诸多的融资方式中,银行贷款是一种风险小、成本较低的融资方式,所以是企业遇到资金困境时首先想到的融资方式。但银行贷款对企业信用是有严格要求的,为了安全规避风险,即使对市场前景很好的企业也很难提供贷款支持,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企业难以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贷款担保。那么,信用担保模式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同时为银行分散风险,成为中小企业的一种合理可行的融资方式。利用信用担保进行融资,中小企业必须达到担保公司要求的条件,所以,熟悉担保公司的担保条件、程序和流程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

一、企业信用担保融资的概念

信用担保是指由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向银行提供贷款保证服务,接受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向信用担保机构交付一定担保费用的担保方式。当被担保的企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信用担保机构对贷款银行代为履行债务。信用担保是保证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与自然人保证和普通法人组织的保证不同,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它介于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担保人对商业银行作出承诺,为企业提供担保,从而提高企业的资信等级。通过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建立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良好的关系,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程度,推动我国信用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同时,作为我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近期内主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长期目标是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技术创新以及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作用。

以信用担保为中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发展和成熟于欧美、日本等地区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迅速涌现出各有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已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有担保机构3 366家,其中政府完全出资的688家,参与出资的629家,民间出资的2 049家。截至2006年底,全国担保机构共筹集担保资本金总额1 230多亿元,其中政府出资357.46亿元,占担保资金总额的29%。自1998年以来,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为37万多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担保总额达到8 000余亿元,全行业累计实现收入257.7亿。这些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了积极作用。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官员曾这样评价担保业:“担保机构以现金形式为企业担保,架起了银企合作的桥梁,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放贷门槛,弥补了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缺陷,提高了中小企业获贷的几率。”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第四章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二、企业信用担保的特点与模式

信用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中介服务已开始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作为一种特殊的中介活动,信用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信用担保介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以此提高被担保人的资信等级。另外,由于担保人是被担保人潜在的债权人和资产所有人,因此,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甚至参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由于担保的介入,使得原本在商业银行与企业两者之间发生的贷款关系变成了商业银行、企业与担保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由于担保公司的介入就分散了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得到了更高的保证,从而增强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使中小企业的贷款渠道变得通畅起来。

担保的本质实际上就是风险的防范或将风险分散和转移。由于担保公司的介入分散了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的风险,却给担保业本身带来了高风险。对风险的识别与控制首先取决于担保专业人员业务经验的积累。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与商业银行达成共识,共同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实行比例担保。这样对于商业银行业务的开展和担保业的发展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从各地担保公司几年来的业务实践上看,商业银行已经认识到此点是至关重要的。

从实际情况看,信用担保的介入只是便利了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单个的担保还不具有全面调节经济资源配置的作用;但从整个担保行业看,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可以集中地、系统地、按照特定目的承担数倍于其资产的担保责任,引导社会资金和商品的流向和流量,在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发挥调节作用,成为政府实施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有效工具之一。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往往愿意出资引导、推动和发展本国的担保业。

现阶段的担保公司与机构有如下四种模式:

(1)信用担保。以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设立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为其基本特征。

(2)联合担保。上海、北京等地以政府财政部门与投保公司合作,共同出资经营,由地方财政部门对银行作出承诺,保证责任并推荐中小企业,由担保公司办理具体担保手续,有商业担保与信用担保的双重特点。

(3)互助担保。中小企业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为基本特征。此类机构主要是由地方工商联、私营协会等自发筹建,其担保资金以会员企业出资为主要来源,地方政府也给予一定辅助资金资助。运作方式上采取担保基金形式,封闭运作。

(4)商业担保。企业、社会、个人出资组建,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业务为其主要特征。此类机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4%左右,主要是由地方工商联、私营协会及私营企业、科技部门、开发区及其他公司等组建,个别地方政府部门也有出资。

三、担保贷款的条件与程序

(1)支持对象。符合国家新颁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行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均可申请信用担保。

(2)使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需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3)担保额度及期限。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额的50%。按行业划分,原则上工业城建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最高限额为1 000万元人民币,商业、农业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以下、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