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节:第三章 企业融资租赁(4)

5.签订购货合同

购货合同应由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商三者参加签订。在委托租赁的情况下,由租赁公司向供货商订购,并签订订货合同,同时由承租人副签。

6.签订租赁合同

经过租赁公司审查,认为切实可行后,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若双方达成共识,则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公司与供货方的供货合同,与贷款银行的贷款合同也应立即或同时进行。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双方应对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平等协商达成统一,租赁合同应重点协商租金、租金支付的方式﹑手续费率﹑租期﹑利息率等双方的权利、义务。

7.设备的交接及货款支付

供货商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日期将设备直接交给承租企业,企业负责验货、办理交接手续,租赁公司根据此情况向供货商支付设备借款。

8.支付租金

承租企业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9.维修保养

承租人可与租赁设备供货商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支付有关费用。

10.租赁期满租赁资产的处置

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企业应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实行退租、续租或留购。租赁期满的设备通常都以低价卖给承租企业或无偿赠送给承租企业。

(二)国际融资租赁的程序

在多数国家中,国际融资租赁的工作主要包括设备与供货商选定、融资租赁结构与有关文件协商、供货协议与租赁协议签署、交货与租赁协议履行等几部分内容。但是在实行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国家中,国际融资租赁工作程序往往还要复杂。我国目前关于国际融资租赁的管制性制度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制度、中国租赁公司经营鼓励政策、进出口管制制度和外汇管制制度等。在通常情况下,我国的承租人在开始国际融资租赁过程之前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始了国内申请程序,并已初步形成了国际融资租赁意向,其后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 选定租赁设备和供货商

在国际融资租赁工作开始后,承租人首先需在初步协商的基础上选定供货商,并与供货商洽谈拟定设备的品种、规格、交货期和价格等事项,以使待购设备和供货商确定化。尽管在这一过程中,承租人通常也委托租赁公司协助选定设备和供货商,但在法律上,承租人可独立作出决定和选择。

2. 申请立项批准并委托租赁

根据我国的计划管理制度,承租人在与供货商和租赁公司初步协商的基础上,应向计划管理部门申报租赁设备项目建议书,取得立项批准,以保障其后续融资租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政策,我国的承租人通常须通过中国的租赁公司(如中国银行下属的融资租赁机构或合资性的租赁公司)进行涉外融资租赁,而此类租赁公司依融资租赁项目的进行,最终往往成为租赁介绍人、出租权的转让人或者出租人。依此政策,承租人在取得立项批准后,通常须向中国的租赁公司提出申请,填写《租赁委托书》或《租赁申请书》,明确拟租赁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制造商、供货商等内容。租赁公司在对拟进行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了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后,将以书面签章方式接受委托。

3. 融资租赁结构的磋商与协议谈判

在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确定后,该出租人在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了现金流量分析和相关国家税收会计制度分析的基础上,通常须与承租人就计划中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结构磋商,以确定该融资租赁所采取的法律结构和资金结构,这一工作实际上是相关协议谈判的基础。

在国际融资租赁结构确定的基础上,相关当事人将就租赁设备购买协议和租赁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其中,租赁设备购买协议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出租人和供货商,而且包括承租人(收货人),承租人有权参与该谈判并商定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承租人在商定拟租赁设备的技术性条款和价格条款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协议的当事人虽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但同时也为供货商规定了义务,如交货义务、技术服务义务及主从合同关系条款下规定的义务等。根据当事人商定的国际融资租赁结构,出租人和承租人还可能需参与其他相关协议的谈判。从国际融资的惯例来看,国际经济协议(特别是一揽子协议)的协商通常需先就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或商业条件达成意向,然后再就共同性条款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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