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顶股制是山西商人在经营活动中创立的一种劳资组织形式,指商号中人凭自身才能、工作关系与业绩经过评定而获得的顶生意股份,它是晋商的一大创造。这种形式在西方原有意义上的股份制中是没有的,充分体现了儒商“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
股份(股俸)有正本、副本之分和银股、身股之别。所谓正本,即财东的合约投资,每股几千银两到数万银两不等,可按股分红,但无股息;副本又称护本,是财东除正本外又存放商号或票号的资本;身股又称顶生意,即不出资本而以人力顶一定数量的股俸,按股额参加分红。清人徐珂说:“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银股所有者,在商号或票号享有永久利益,可以父死子继,夫死妻继,但对商号或票号的盈亏负无限责任。银股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抛出、补进或增添新的股东。身股只参加分红,不承担商号或票号的亏赔责任。
身股数额,各商号、票号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说经理可顶一分(每股各一俸,或称一分),但也有破例顶一分二三厘的;伙友顶身股最初不过二厘(即一股的1/12),以后每遇到账期可增一二厘,增至一股为止,称“全份”。所谓账期,即分红期。光绪以前一般是五年为一个账期,以后是四年,也有三年为一个账期的。凡伙友顶身股者,一般须在号内工作达三个账期的时间,工作勤奋,无有过失时,才由经理向股东推荐,经各股东认可,然后将姓名、所顶身股数额载入“万金账”,才算正式顶上身股。顶身股后,倘有越轨行为,除重大案情开除出号和赔偿损失外,如属小节情有可原者,则酌情处分,减少其身股数额。顶身股者,每年可按其所顶股分领取一定数量的“支使银”,又称“应使银”。应支额每股多者四五百两,少则一二百两,分四季支用,到账期分红时,无论应支多少,概由各人应得红利内扣除,上至经理,下至伙友,一视同仁。倘若营业不好,无红利可分,则顶身股者除每年“应使银”由号内出账外,毫无所得。没有顶身股的伙友,则按年支给薪俸。大致最初年薪一二十银两,以后按成绩优劣逐年增加,有十余年历史者可达80~100银两,这时就有资格参加身股了。顶身股者死后,各商号、票号一般仍给一定优惠,即在一定时间内照旧参加分红,称“故身股”。大致经理故后享受八年的红利,未任经理者享受七年的红利,顶身股八九厘不足一分的享受六年红利,顶身股六七厘者享受五年的红利,顶身股四五厘者享受四年的红利,顶身股三四厘者享受三年的红利,顶身股一二厘者享受二年的红利。对本号经营立有特大功绩者,还可再增一二个账期的分红。
各商号、票号均由财东出面聘请经理,再由财东、经理共同邀请中人三五人,书写股本合约,其内容包括资本若干,以若干为一股,几年结大账一次,按银股身股分红等。在清光绪以前,山西各商号的身股占银股的一半,而到了清末则“身”价大增,身股普遍超过了银股。比如志成信同治年间银股17股,身股6股;身股是银股的35.3%;大德通光绪十五年(1889),银股20股,身股9.7股,身股为银股的48.5%,而到了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银股20股,身股23.95股,身股为银股的119%多。这一变化不管是什么因素所致,应该说根本上体现的是企业所有者向经营人才让渡利润的结果。
这种与财力股享有同等分割红利的“人身顶股制”,实质的意义是在财东与经理、伙计之间形成了一个经济利益共同体,经理与伙计的物质利益与商号的发展始终休戚相关,商号的兴衰成败也始终关乎经理与伙计的生存与发展。旧时商界同行见面,嘘寒问暖之际,就会问“顶几厘生意”,表示对彼此境况的关切。任何一位票号的正式成员(学徒除外)都有资格得到顶身股。“人人都可当东家”,这样的灿烂前景和强烈的诱惑力,使每一位票号中人都不敢有丝毫的懈怠苟安,都无一不以饱满的热情全身心地扑在号事上。段占高1925年十四五岁时经人举荐进祁县复恒当学徒,挂牌子,站柜台,跑联络,值夜班,甚至还代吃官司,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整十年,到1935年,终于顶了三厘生意,头一账一来就分了200块银元。他在《山西文史资料》上发表的《祁县复恒当从业亲历记》、《我所目睹的复恒当号规》两文中,记录了人身顶股制的诱惑力。
晋商通过银股形式,吸收资金,扩大了经营资本;而通过顶身股形式,把商号的经营与商号员工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两者都参加账期分红,从而充分调动经理、伙计、学徒的工作积极性,在商业企业经营中充分发挥了群体作用,增强了敬业精神与凝聚力,增强了晋商在市场上的竞争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