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 1月 24日下午,当我们去 ××幼稚集团 ××幼儿园中三班接儿子时,老师告知我们,当天一位小朋友将儿子的脸抓伤了。我们看到,儿子左侧面颊留有约一道将近 3厘米长的抓伤,皮已掉,露出红肉。抓伤处据眼睛也仅有约 3厘米。
据老师讲,当时儿子淘气,无故将一位小朋友的拼图打乱在地,于是另一位与此事件无关的旁观小朋友伸出手抓伤了儿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已是一个月之内儿子在幼儿园第二次被以同样的手法抓伤,他的右侧面颊至今仍隐约可见 2002年 12月被抓伤的更长的疤痕。
而据儿子自己讲,两次都是同一位小朋友刘 ××抓伤的。(对此,需要老师的核实。)
老师对此事的解释是:小孩子在一起打闹,这是难免的;儿子太淘气了;老师已同抓伤人的幼儿家长讲过了。
鉴于同样的事件已第二次发生,我们认为这不是偶然的,而且,如果不加以重视,难保不再次出现。因此,就此事件我们特做如上备忘录,并做如下观点澄清:
一、我们认为幼儿园教师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幼儿园对入托儿童的人身健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抓伤的不是面颊而是眼睛,不是轻伤而是重大伤残,将无法以“难免的”来推托。
二、我们认为抓伤儿童家长同样有责任。我们不知道是否真如儿子所言两次抓伤行为均是同一儿童所为,我们同样不知道在第一次抓伤之后,该儿童的家长是否得到了通报。如果以上二者均为肯定,我们认为家长至少没有成功地阻止自己的孩子再次实施同样行为。
三、根据老师的讲述,实施抓伤行为的儿童本是旁观者,而非儿子淘气行为的对象,再加之同样的手法已第二次出现,我们认为该儿童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如果不给以充分重视,我们确信同样的事件还会重演,而下一次可能就会导致抓伤眼睛之类的终生残疾。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幼儿园与家长均负起责任!
四、如果同样事件再一次发生,无论受伤程度如何,我们都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最后声明:我们对幼儿园老师与儿童家长均无成见与恶意,只是希望共同努力,担起责任,避免更大事件发生,导致三方均不愿意看到的后果。当然,我们同时也会认真教育儿子,如何更好地与小朋友相处。
谢谢!
(署名)
2003年1月26日星期日
(此备忘录一式三份:幼儿园、实施抓伤行为儿童的家长、儿子家长各留一份。)
转天,我们收到了那位姓刘的小朋友家长的复信,认真道歉了。但是,幼儿园不仅没有做出任何正面回应,老师反而责怪妻子不应该将那样一封信交给对方幼儿的家长,又说了一通“孩子太多,老师看管不过来”之类的话。对此,妻子做出了明确的回应:“送孩子到幼儿园就是让老师看管的!”
因为对该园的教学长期以来存在种种意见,反映过又没有得到解决,与上封信同时,我们还送出了另一封意见信。这所幼儿园开设有美术和英语课,从外面请教师来讲,但是,对形式的重视远多于实质。
关于我们的孩子被抓伤事件的备忘录
我的孩子是”中等生“
方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