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和珅与议罪银(5)

在和珅的操作下,议罪银制度为晚年皇帝的钱包里注入了大量现金。仅从现存的《密记档》统计,在短短十三年中,重大的议罪银案件即有六十八件,平均每年五件。其中,督抚认议罪银为三十七人次,即全国平均不到三个督抚中就有一个人认议罪罚银。此外,布政使、盐政、织造与关差等认议罪罚银的有二十六人次。罚议罪银少则万两,通常三万两上下,见于记载的最多一次高达三十八万四千两,下面是《密记档》几笔记载:

乾隆四十五年(1780)十二月,全德奏交苏州织造任内应赔罚料银并关税短少银二万八千七百七十二两。

乾隆四十六年(1781),三宝奏交自行议罪银十一万两。

乾隆四十六年,文绶名下共奏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乾隆四十七年(1782)三月,巴延三因“民人谭老贵自缢身亡一案”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和珅代奏原任巡抚杨魁之子杨超铮交议罪银五万两,分五年代其父交纳。

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征瑞奏交国栋名下入官银五万两。

乾隆四十八年(1783),盐政使西宁因盐课事“办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奏交自行议罪银八万两。

乾隆四十九年(1784)三月,福康安代奏巴延三“因盐务事”交自行议罪银十万两。

乾隆四十九年,征瑞奏交范清济“因拖欠额铜数十万斤,除查封产业外”,罚银八万两,故自议交银八万两。

乾隆五十年,李质颖奏交自行议罪银十四万两、关税短少银三万余两,共十七万余两。

乾隆五十年(1785)十二月二十六日,富勒浑代奏运司张万选因“船只缺少不能筹画添补”事,交自行议罪银三万两。

乾隆五十一年八月,和珅、福长安代奏雅德因“浙江税务缺少”事,交自行议罪银六万两。

……

按乾隆的说法,议罪银制度是“以督抚等禄入丰腴,而所获之咎,法所难宥,是以酌量议罪,用示薄惩”。看起来似乎于国体无损,既没有增加百姓的负担,又宽绰了皇帝的手头,还警诫了不法的官员,真是一举多得。而事实上,这却是一项后果极为严重的恶政。

所谓吃人的嘴短,用人的手短。在享受花钱的快乐的同时,老皇帝对于那些踊跃交纳议罪银的官员不可能不高抬一点贵手。许多所谓“法所难宥”的大罪,只要交纳的银两足够多,就可以免罪。因此议罪银实际上起不到惩戒作用,反而变相使贪污侵占合法化,为犯罪提供了保护伞,“免死牌”,为贪官们壮了胆,让他们为非作歹起来心里有了底。反正大不了找和珅通融通融,罚钱了事。正如尹壮图所说:“罚银虽严,不惟无以动其愧惧之心,且潜生其玩易之念。”

积累多年的家业被罚光后,官员们的第一选择往往是更加疯狂的搜括。有的时候,因为议罪银数量过多,无法交纳,官员们的第一选择也是通过“犯罪”来获取“议罪银”。闽浙总督陈辉祖的弟弟要交三万两议罪银,向他求助。他于是非法侵吞了一千六百两银子,交给弟弟。乾隆四十七年山东巡抚国泰向属员们勒索了白银八万两,而一年前国泰的父亲文绶缴纳的议罪银恰是八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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