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经常发生的情况那样,当狱警喊“时间到了”的时候,我总是觉得好像仅仅过了几分钟。我想隔着玻璃与她吻别,但是,最后还是控制住了自己。我总是等温妮先离去,这样,她就不会看到我被带走时的情景。我眼巴巴地看着她低声说再见,并尽量不让狱警看出她的伤痛。
温妮离开之后,我又重新回忆了探视时的一切详细情况:温妮穿的是什么衣服,她说了些什么话,我又说了些什么话。然后,我会把我们商量过的某些事情写信再次告诉她,并提醒她我是何等地关心她,我们的感情是如何不可动摇,她又是如何勇敢。我把我的信既当作情书,又当作对她唯一的情感支持。当时,这种支持正是她所需要的。
温妮探视后不久,我听说温妮因为到开普敦时没有到警察局报告,并拒绝回去时为警察局提供自己的地址而遭到了指控。她在渡口上已经提供了自己的地址,而回去的时候,警察却又要她提供。她拒绝再次提供自己的地址,说在这之前已经提供过了。
温妮遭到了逮捕,她受到审判并被判处一年监禁,但随之被保释出狱。一年的监禁只执行了四天,其余的时间都被保释监外执行。温妮因被判刑而最终丢掉了作为一名社会工作者的第二个工作,因此也就失去了她的主要生活收入。
政府千方百计地为我制造麻烦,因为认为我已经无力进行反抗。1966年年底,德兰士瓦法律协会在司法部部长的教唆下,作为利沃尼亚审判的一个结果而提议取消我的律师资格。显然,他们并没有因上次的失败而死心。早些时候,他们就曾借口我在反抗运动中被指控而企图取消我的律师资格。
我发现法律协会在我被指控后立即采取了行动,德兰士瓦律师协会是一个特别保守的组织,该组织寻求在他们认为我不能保护自己的时候来惩处我。对于一个罗本岛上的囚犯,到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并不是一件容易事。但是,我却恰恰准备到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我告诉监狱当局,我计划对德兰士瓦的做法提出抗议,并准备亲自出庭辩护。我告诉监狱里的官员,为了做好充分准备,我希望当局允许我不去石灰石料场工作,并且我还需要好用一点的桌子、椅子和台灯。我说,我需要去比勒陀利亚,到那里的法律图书馆去查资料。
我的策略就是用合法的要求打败监狱当局和法庭,当然我也知道,他们不会满足我的要求。当我要求去法院为自己辩护的时候,当局总是感到烦恼不已,因为伴随而来的公开露面,可以表明我仍然在为我一贯坚持的价值原则而战斗。
他们的第一反应是:“曼德拉,你为什么不委托律师为你辩护?律师会正确处理你的案子,你为什么自己亲自出庭?”我继续坚持自己的要求,并向最高法庭注册主任申请得到我所需要的资料、文件和书籍。我还请求,我必须得到一个政府方面的证人名单和他们将要作的证言。
我收到了一封信,信中说,在注册主任同意我的请求前,他必须要知道我的辩护性质,这是不正常的。在审判前询问律师的辩护性质?没有一个辩护人在真正走上法庭前可以被迫说出自己的辩护性质。我给他回信说,我的辩护性质到我提交辩护资料的时候你就会明白,不到那个时候,我不能告诉你。
这是我与注册主任及政府检察官之间的分歧的开始,当时,注册主任就代表着法律协会。我没有放弃我的请求,但当局也同样不妥协:我没有被允许脱离石灰石料场的工作,我没有得到桌子和椅子,我也没能去比勒陀利亚法律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