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资产必须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方面,内容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