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资本比值的提升,自然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破产率。在2001年美国产业界出现了多起崩溃倒闭丑闻事件,在接踵而至的经济衰退和缓慢复苏中,美国银行都没有受到太多的牵累。即便有不少损失,也没到拮据到倒闭的境地,这与过去周期性危机所产生的产业与银行恶性连锁倒闭的氛围,形成鲜明对比。监管机构津津乐道,说这个中原委极大程度上归功于银行强大的资本储备。
巴塞尔第一协议的问题
对巴塞尔I的批评指责,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指责风险档次划分得不够细致、不够合理,导致资本金与风险大小的关联不够紧密。这点在对私营公司贷款债券的权重规定上,表现得尤其突出。按照巴塞尔I,银行对所有私营公司的贷款都归类于100%的风险权重,即得置备8%的资产值作为资本准备金,没有任何风险折扣和优惠。但略微具备银行常识的人都知道,私营公司的贷款风险差别很大,级别低的B类、C类公司风险程度可以是级别高的A类公司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而若将它们归于同类,要求同样的资本准备金,势必对持有A类公司贷款的银行不公平,惩优奖劣,打击向风险低的公司贷款的积极性。
另外,对所有OECD成员国的政府债券都规定0%的权重优惠,即无需准备资本金,也同样不合理。有些OECD的成员国,如希腊、土耳其、墨西哥,拥有不可低估的国家风险,它们的信用度自然不能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同日而语。而将它们囊括在一起,势必扭曲风险本质。
要知道,银行的资本金是昂贵的,有巨大的机会成本。这笔资本金如果用来投资的话,可以有高利息收入;而用作资本准备金,只能投在保险的资产上,诸如美国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便有限。所以,如果资本金要求降低的话,银行的收入会增加,利润会提升,在董事会股东那里也好交代。银行为此显然要锱铢必较。
第二个批评来源于资产组合理论(portfoliotheory)。资产组合理论的核心是:如果一个资产组合由不同的资产组成,那这个组合就有分散风险的优势,整个组合的风险就会小于单笔资产风险的加总。大银行一般都拥有庞大的资产组合,这方面的优势就来得尤为明显。而巴塞尔I在计算资本金充足率上,运用的恰恰是方便易行的简单加总,没有体现风险分散的自然优势,这令大银行感觉吃亏了,不合理的呼声连绵不断。
到了1996年以后,改革巴塞尔I的呼声愈演愈烈。1996年,BIS银行监管委员会推出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案》(AmendmenttotheCapitalAccordtoIncorporateMarketRisks),通称为《市场风险补充案》(MarketRiskAmendment,或称MRA),针对银行与日俱增的市场风险,作出对应的资本准备金的要求,以弥补巴塞尔I主要是针对银行信用风险的空缺。随着银行越来越多地涉入资本市场的交易、投资和业务,市场风险已成为银行业显著的风险指标,市场风险的爆发性和摧毁力也日益得到首肯和认同。大量的银行丑闻表明,市场风险可以在短时间内造成银行资金短缺、偿还能力不足,严重的甚至导致破产倒闭。英国一家有200多年悠久历史的古老银行——巴林银行,在短时间内遭受灭顶之灾,便是一个实例(有关巴林银行等市场风险实例,第四章“银行监管的方针政策”里有详细介绍)。
同巴塞尔I相比,《市场风险补充案》的重大突破在于:它在规定市场风险资本金计算时,允许银行采用其内部发展出来的市场风险模型来算出基数,又称风险价值(value-at-risk,或VaR),在此基础上,再加上一些政策性的乘数和变量,最后得出法定资本金总额。
银行内部的市场风险模型,一般都引入资产组合理论,充分利用资产间的互补性,争取最有效、最精确地算出资产组合的风险,及所需的备用的资本金。这类资本金,统称为经济资本(economiccapital),即VaR,以有别于《市场风险补充案》规定的法定或监管资本(regulatorycapital)。经济资本一般定义在置信水平为95%的单尾置信区间,持有期为1个营业日。而监管资本则定义在置信水平为99%的单尾置信区间,持有期为10个营业日;并在此基础上,又加上3~4不等的乘数,来扩大监管资本的需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