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宽限期适当推迟缴费期限
一般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有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内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这种方式仅限于暂时有资金困难并能很快解决的投保人。
·申请保单借款
当保单产生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可在保单现金价值范围内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以维持保险的效力。
·减额交清保险
在原先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基础上适当下调,这样投保人可不再交余下的保费,仍可以得到原定的保险利益和保险保障。只是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则按照减额后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或给付。
·自动垫支保费
若保单的现金价值大于应缴保费,保险公司可以自动垫支应缴的续期保费,当其现金价值使用完毕后,保单的效力自行中止。
·变更保险种类
将原来投保的保费较高的保险变更为保费更低的保险种类。这样,投保人可因保险种类的变更减少支付保费。
·退保
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不能达成协议按以上方式进行处理时,可申请终止保险合同。退保后的处理按照《健康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细节提醒
退保日期最好是两年后。
在确实无力负担保险费用,或者急需现金的情况下,一般保险公司都会推荐以上几种应对退保的措施,投保人在做出退保决定时应该仔细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