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理由害怕斯宾诺莎的书会流传开来。他的书很象三角学教科书那么有趣,然而很少有人能读三句以上,不管是哪一章节。
需要另一种人向人们传播新思想。
在法国,国家一旦转为君主集权制,独立思考和调查的热情便告终止。
在德国,三十年战争带来的是贫穷和恐怖,它扼杀了个人的创造力至少达二百多年。
十六世纪下半叶,英国是欧洲大国中在独立思考方面有进步可能的唯一的国家,国王与国会的长期不和增加了不安定的因素,促进了争取个性自由的事业。
首先我们要谈谈英国君主。多年来,不幸的国王一直夹在魔鬼般的天主教和汪洋大海般的清教徒之间。
天主教臣民(包括许多暗地里投靠罗马的圣公会教徒)一直叫嚷要回到英国国王当教皇的仆从的幸福时代。
而清教徒臣民却用另一只眼紧盯着日内瓦,梦想英国有一天没有国玉,英格兰变得象蜷缩在瑞士山脉角落里的幸福联邦一样。
但这不是全部。
统治英格兰的人也是苏格兰国王,苏格兰臣民在宗教方面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要求。他们完全相信自己坚决反对宗教信仰自由是正确的。在他们看来,在新教徒的土地上有其它教派存在,还能自由信仰,这简直是邪恶。他们坚持认为,不仅天主教徒和再洗礼教徒应该被赶出不列颠群岛。而且索西奴斯教徒、阿明尼教徒、笛卡尔主义者,总之所有对活生生的上帝的存在怀有不同观点的人,都应该绞死。
但是,这个三角冲突产生了没有料到的后果。一些人想在对立的教派之间保持中立,便不得不缄默寡言,这使他们变得比原来宽容些了。
如果斯图亚特和克伦威尔在一生的不同时间里都坚持各教派的同等权力——而且历史告诉我们他们也这样做了——那绝不是由于他们对长老会教徒和高教会教徒有什么感情,或者是他们受到那些教徒的爱戴。他们只是在一个非常困难的交易中争取最好结果。马萨诸塞湾殖民地里的一个教派最后变得权力浩大,这件可怕的事情告诉我们,如果英国的众多相互倾轧的小教派中的一个教派建立了全国范围的绝对专制,那么英格兰的命运会变成什么样子。
克伦威尔当然达到了为所欲为的境地,但是这个护国公很明智。他知道他的统治是靠铁的军旅维持的,便小心地避免一切会使反对派联手对付他的过人行为或法令。不过他的宽容之心也就到此为止。
至于可怕的“无神论者”——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索西奴斯教徒、阿明尼教徒、笛卡尔主义者和其它人类神圣权力的信徒——他们的性命仍然象以前那样难保。
当然,英国的“持自由思想者”有一个很大的优势。他们靠近大海,只要晕上三十六个小时的船就能到达安全的避难所——荷兰城市。荷兰城市的印刷所出版南欧和西欧的犯禁文学,穿越北海就意味去出版商那儿得一笔稿酬,再看一看思想反抗文学中有什么最新东西。
有些人用这个好机会进行安定的研究和宁静的思索,其中最有名望的是约翰·洛克。
他和斯宾诺莎生在同一年。他象斯宾诺莎(其实也象大部分独立的思想家)一样,是一个虔诚信教的家庭的儿子。巴鲁克的父母是正统的犹太人,约翰的双亲是正统的基督徒。他们用不同教旨的严格教义训练孩子,当然他们是好意。不过这样的教育不是摧毁孩子的心灵,就是使他们变成叛逆。约翰同巴鲁克一样,都不是易于屈从的人,他紧咬牙关离开了家门,自己去谋生路。
到了二十岁,洛克来到牛津,第一次听到笛卡尔的讲话。可是在圣凯瑟琳大街尘土堆积的书店里,他发现了其它一些更对口味的书,譬如托马斯·霍布斯的著作。
霍布斯是个有意思的人物,他在马格达朗学院做过学生,总也不安分,去意大利和伽利略谈过话,与大名鼎鼎的笛卡尔通过信,一生的大部分都往在欧洲大陆,为的是逃避清教徒的怒火。偶尔他写一本大部头的书,把他对所有可以想到的题目的看法都装进去,用一个引人注目的书名:《极权主义国家,或曰长老会联盟和国民联盟的物质、形式和权力》。
这本博学的书问世的时候,洛克正在大学里上二年级。它一针见血指明了诸侯的本质、权力,尤其是他们的责任,就连最彻底的克伦威尔派也不得不赞同,许多克伦威尔党徒都倾向于宽赦这个一贯抱怀疑态度的人,因为他尽管是个保皇派,却在一本重量不在五磅以下的书里揭露了保皇派的虚伪。当然,霍布斯不是那种易于划分规类的人。当时的人称他是“不拘于教条的人”,意思是,他更感兴趣的是基督教的伦理学而不是基督教的教义,主张让人们在不太重要的问题上有一定程度的“自由”。
洛克与霍布斯有相同的气质。他一生在教,却又从心底赞同对生活和信仰应做大度的解释。他和朋友们认为,国家摆脱一个暴君(戴金冠的),如果只是为另一个暴君(戴黑色耷拉帽的)来滥用权力,那还有什么用呢?为什么要今天否认这一帮教士的忠诚,而第二天又接受另一帮同样傲慢专横的教士的统治呢?从逻辑上讲这当然是对的,不过有那么一伙人,对他们来说,如果“自由人”一旦成功,把僵化的社会体系变成伦理辩论的社会,他们就会没饭吃,因而这个观点在他们当中是行不通的。
洛克本人似乎很有些魄力,他有几个颇有势力的朋友,能保护他不受地方长官的怀疑,但是没过多久,他还是不能再逃避“无神论者”的嫌疑了。
这发生在一六八三年秋天,于是洛克来到阿姆斯特丹。斯宾诺莎已去世五六年了,不过荷兰首都的学术气氛还很自由,洛克有机会学习和写作,而且不受官方的干涉。他很勤奋,在外的四年里写下了著名的《关于宽容的信》,这使他成为我们这本小历史书的主角。在信中(按照他的反对派的意见应该是三封信),他根本否定国家有权干涉宗教。洛克认为(这源于另一个流亡者,法国人皮埃尔.贝尔,那时他住在鹿特丹,正在一个人编撰百科全书,很有才学),国家只是个保护性的组织,由一批人创立和维持,为的是相互间的利益和安全。这么一个组织为什么要发号施令、让人信仰这个而不允许信仰那个,洛克和他的信徒始终没有搞明白。国家并没有规定他们应该吃什么喝什么,为什么非要强迫他们去这个教堂而躲开那个教堂不可呢!
清教徒主义的不彻底的胜利使十六世纪成为奇怪的宗教妥协的时代。
威斯特法利亚的和平终止了所有宗教战争。它阐明了一条道理:“所有臣民都必须服从统治者的宗教信仰。”这样一来,一个公国的臣民今天全是路德教徒(因为大公爵是路德教徒),而第二天摇身一变又都成了天主教徒(因为男爵恰好信天主教)。
洛克争辩说:“如果国家有权力命令人们的灵魂归宿,那么一半人都注定要沉沦,因为不可能两种宗教都正确(按照宗教手册第一条的说法),生在边界这边的肯定会进天堂,生在那边的注定要下地狱。这样一来,出生时的地理位置便能决定一个人的灵魂能否被拯救了。”
洛克没有把天主教徒列入他的宽容计划中,这的确是件憾事,不过可以理解。在十六世纪的不列颠百姓眼里,天主教不是宗教形式,而是个政党,从来没有停止颠覆英国的安全,它建造了个“无敌舰队”,还弄来大桶大桶的炸药要把这个友好国家的国会崩个稀巴烂。
所以洛克宁愿主张把权力交给殖民地的异教徒,也不给天主教徒,而且请他们别再踏上英国的国土。但这只是因为他们危险的政治活动,不是因为他们的信仰不同。
要听到这种看法就必须回溯十六个世纪。一个罗马皇帝曾经定下著名的原则:宗教是人与上帝之间的事,上帝觉得自己尊严受到损害的时候,自己会照顾自己的。
英国人在不到六十年里经历了四个政府的变更,所以他们较容易接受基于常识的宽容理想所包含的根本道理。
一六八八年,奥兰治的威廉渡过了北海,洛克也紧跟着他坐船来了,同船的还有英格兰王后。从此,他的生活安定无事,高寿到七十二岁才瞑目,成为人们尊敬的作者,不再是吓人的异端者了。
内战是件可怕的事,却有一大好处。它可以清洁气氛。
十六世纪英国的政见分歧耗尽了这个国的多余精力。其它国家还在为三位一体相互拼杀的时候,大不列颠的宗教迫害业已停止。间或有一个过于放肆的批评家抨击教会,象丹尼尔·笛福,这也许会倒霉地触犯法律。不过《鲁宾逊飘流记》的作者被戴上颈手枷,不是因为他是业余神学家,而是因为他是个幽默家。盎格鲁一萨克逊民族历来天生就是对讽刺疑心不已。假如笛福写的是严肃维护宽容的书,也不至于身受责难。他把对教会暴政的攻击化为一本半幽默的小册子,名叫《持不同意见者的捷径》,这表明他是个不知体面的粗人,不亚于监狱中的小偷。
笛福还是幸运的,因为他的旅行从没有超出不列颠群岛。专横从发源地被赶出去以后,在大洋彼岸的殖民地找到了倍受欢迎的栖身之地。与其说这应该归因于刚刚搬进那片土地的人们的性格,不如说是因为新世界比旧世界更具有广阔的经济优势。
英格兰是个小岛,人口稠密,只是大部分人有立足之地,人们如果不愿意再履行古老可敬的“平等交换”的规律,所有的生意都会终止。但是在美国,它是一个范围不知有多大、财富多得难以置信的国家,是一个只住有寥寥无几的农夫和工人的大陆,这种妥协就没有必要了。
因此,在马萨诸塞海岸的小小共产团体里,产生了防范坚固的自诩正确的正统教,自从加尔文在瑞士西部充当了警察署长和最高审判长的快活年月以后,这种情况就从来没有出现过。
在查理河的冰天雪地里第一次住上了人,这是人称“朝圣神父”的一小伙人。朝圣者一般是指“为表达宗教虔诚而去圣地旅行的人”。按照这个意思讲,“五月花”号的旅客并不是朝圣者,他们是英国的瓦匠、裁缝、搓绳匠、铁匠和修车匠,他们僧恨别人所崇拜的天主教教义,为了离开它才离开英国。
他们首先渡过北海来到荷兰,到达这里时正赶上经济大萧条。我们的教科书还继续描写说,他们决意继续旅行是因为不愿意让孩子们学荷兰语,不然就会被这个国家同化。这些纯朴的人居然不图报恩,却跑去做什么美国公民。这听起来似乎不可能。其实他们大部分时间都不得不住在贫民窟里,在人口已经很稠密的国家里谋求生路的确很难。据说在美国种烟草的收入远胜于在莱顿梳羊毛,于是他们便起程去弗吉尼亚。谁知遇上了逆风,马萨堵塞岸边的水手又笨手笨脚,他们就决定就地住下,不再乘着漏船到海上的恐怖中去冒险了。
但是他们虽然逃脱了淹死和晕船的危险,却仍然处在危险之中。他们大多是英国内地的小城镇的人,没有开创生活的能力。共产思想被寒冷打得粉碎,城市的热情被不息的狂风吹得冰凉,妻子和孩子由于没有象样的食物而死去。只有很少的人熬过了三个冬夭,他们秉性善良,习惯于家乡的粗鲁而又质朴的宽容。可是由于随后又来了好几千新的殖民者,他们完全被吞没了。那些后来的人无一例外全是更严厉、更不妥协的清教徒,他们使马萨诸塞成为查理河畔的日内瓦,达数世纪之久。
清教徒在弹丸之地上挣扎谋生,总是灾难重重,他们比从前任何时候都更想从《旧约》中找到他们所想所做的事情的依据了。他们与体面的社会和图书一刀两断,悟出了自己的一套奇怪的宗教精神。他们把自己看做是摩西和纪登的后裔,很快会成为西部印地安人的马卡比。他们没有办法聊慰自己的艰苦乏味的生活,只能相信他们受难是为了唯一真正的信仰,还由此得出结论说,其他的人都是错误的。谁要是含蓄地说清教徒的所做所为并不完全正确,便会由于观点不同而遭到虐待,不是被无情地鞭苔一顿赶到荒野里,就是被割去耳朵和舌头,还要驱赶出境,除非他们万幸逃到邻近瑞典和荷兰的殖民地藏起来。
这块殖民地对宗教自由和宽容事业毫无贡献,它起的作用并不是出于本心,而是歪打正着,这在人类进步历史中颇不少见。宗教专制的暴力引起了更为自由的政策的反作用。在差不多两个世纪的教士专制以后,涌现了新的一代,他们是各种形式的教士统治的公开可怕的敌人,认为政教分家是很必要的,厌恶前人把宗教和政治混为一体。
这个发展过程很缓慢,却很有点运气,直到大不列颠和它的美国殖民地的敌对爆发之前危机才出现。结果是,撰写美国宪法的人不是自由思想者就是旧式加尔文主义的秘密敌人,他们在这个文件里注入了颇为现代化的原则,经过验证,这些原则在维持共和国的和平稳定中有巨大价值。
可是在这以前,新世界在宽容领域里已经经历了一次意想不到的发展,而且是在天主教区里,在现在马里兰州的一个地方。
这次有意思的事情的主要人物是卡尔佛特父子,原籍在佛兰芒,不过父亲后来迁居到了英国,为斯图亚特王朝效劳,干得很不错。他们起先是新教徒,但是乔治·卡尔佛特——他做了国王詹姆士一世的私人秘书和总管——烦透了当时人们的神学纠缠,便又回到古老的信仰,老的信仰甭管是好、是坏、还是不好不坏,反正它称黑为黑,称白为白,不把每项教义的最后判定权留给一帮半文盲的教士。
这个乔治·卡尔佛特似乎多才多艺,他的倒退(那时很严重的罪名!)并没有使他丧失他的皇上主子的恩宠。相反,他被封为巴尔的摩的巴尔的摩男爵,在计划为受迫害的天主教徒建立一小块居住地时,还获得了各方帮忙的许诺。他先在纽芬兰试运气,但是他派去的居住者都被人赶出了家门,于是他申请在弗吉尼亚要几千平方英里的土地。谁知弗吉尼亚人是顽固的圣公会教徒,他们也不要这些危险分子做邻居。巴尔的摩接着要求得到弗吉尼亚和荷兰、瑞典领地之间的一条荒野,但没等获准就死了。他的儿子塞西尔继续这件好事,一六三三至一六三四年冬天,“方舟”号和“鸽子”号两只小船在乔治的兄弟伦纳德的命令下,穿过大西洋,于一六三四年三月满载着旅客平安抵达切萨皮克海湾。这个新国家叫马里兰,以法兰西国王亨利四世的女儿玛丽命名。亨利四世本来计划建立一个欧洲各国的联盟,但这计划却被一个发疯的僧人用匕首打破了,玛丽成为英国国王的妻子,而这个国王不久又在清教徒手里丢了脑袋。
这个移民区迥然不同,它不剪除印第女人,对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也平等相待,度过了好几个困难年头。首先移民区里有很多圣公会教徒,他们是为了逃避马萨诸塞清教徒的专横才来的。后来清教徒也踏进这块移民区,为的是逃避弗吉尼亚圣公会教徒的专横。这两伙人都是亡命徒,盛气凌人,都想把自己的“正确信仰”带进这个刚刚给他们安身之地的州。由于“所有会引起宗教狂热的争执”在马里兰的土地上都被禁止,老移民者便有权力让圣公会教徒和清教徒都安安静静的别惹事。但是,家乡的保皇党和圆颅党的战争爆发不久,马里兰人就害怕不管哪一方获胜,他们过去的自由都会丧失。因此,一六四九年四月,刚刚获得查理一世被处以极刑的消息以后,在塞维尔·卡尔佛特的直接倡议下,就通过了著名的《宽容法》。其中有这样一段,很出色,
“由于宗教对思想的高压统治在所及的范围内常常产生有害的结果,为了本省份政权的安定,为了保护居民相互之间的友爱和团结,特此决定,任何人不得以宗教或宗教信仰为理由,对本省所有信仰耶稣基督的人进行干预、骚扰和迫害。”
在一个耶稣会会士掌管重权的国家里,能够通过这样的法案,这显示了巴尔的摩家族的杰出政治能力和非凡的勇气。这种宽宏大度的精神深受来访者的赞扬。后来,一伙外逃的清教徒推翻了马里兰的政权,废除了《宽容法》,以自己的《关于宗教的法案》取而代之,它给予自称是基督徒的人以宗教自由,但天主教徒和圣公会教徒却除外。
幸运的是,这个反动的时期并不长。一六六○年,斯图亚特分子重新当权,巴尔的摩派的人也重掌马里兰的大印。
对他们政策的又一次攻击来自另一边。圣公会教徒在本国获得了完全胜利,因此硬要让自己的教会变成所有移民区的官方宗教。卡尔弗特家族继续奋战,但他们看到要把新移民者吸引到自己一边是不可能了。经过整整一代人的斗争,这次试验宣告终止。
新教徒胜利了。
专横也占了上风。
二十二 新的天国
宽容
(美)亨德里克·威廉·房龙(Hendrik Willem VanLoon)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