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珍案
洪业:清朝开国史
(美)魏斐德(Frederic E.Wakeman,Jr.)著
任珍案 1653年5月5日,顺治命九卿科道会议集议讨论一个法律案子,此案已由刑部准备好了满汉书面材料。此案涉及的是汉军旗人任珍,他曾在孟乔芳指挥下在平定陕西的军事行动中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最近,任珍与噶达浑一起出击蒙古鄂尔多斯部,在现在的宁夏与内蒙古交界处的贺兰山打了好几仗。①就在这场战役后,任珍在西安擅杀“其家属淫乱”者多人。被杀的还有几个小孩。虽然任珍也许认为自己处死那几个人按边境地区的习惯说一点也没有越轨之处,但在汉族司法官看来他却是一个杀人犯。②所以,为了保密,任珍向刑部和兵部的几位官员行贿,以求遮掩此案。但是,他行贿的消息泄漏了出去,任珍受到责罚,降世职为一等轻车都尉。③对这个处罚谁都不满意。事后得知此案的汉人认为,这样等于对任珍完全不做追究。而对出于忠义杀了几百甚至也许是几千名朝廷的敌人的任珍说来,这则是不公正的羞辱。更糟糕的是,两个月后他家的一名婢女控告他对仆从还犯有罪行,使他愈加丢脸。任珍毫不掩饰自己的怨望,好几次被人偷听到有不轨之言。因此,顺治将此案交由刑部审讯。刑部审讯后,结论是任珍确有叛逆之辞,而因这一罪行——并非最初的杀人罪——他应被处死,他的家产则应被没收。①皇帝对这一结论并不满意。显然,顺治认为处死像任珍这样的有军事才能的人很危险,会激起类似姜瓖起义那样的大规模兵变。于是他颁下两道上谕,要求九卿科道会议在实际上充当上诉的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②在仔细考虑了问题之后,满汉官员一致维持刑部原判,认为应处死任珍。不过,他们赞成死刑的理由却是不心相同的。满洲臣僚以及几乎所有汉军旗人要处死任珍,是由于他后来的叛逆行为,而不是因为他杀死了几个家仆。其他汉人臣僚则被他的残杀行径以及这个旗人所得到的特殊对待所震惊,想要以杀人罪判他死刑。于是,以陈名夏、陈之遴和金之俊为首的28名汉官坚决与其他廷臣持异议,认为他们判处任珍死刑仅仅针对他最初的杀人罪。③这28位大臣注意到任珍从未认识到自己第一项罪行的严重性,他们提出,“若以此定案,反开展辩之端,不若坐以应得之罪。”④顺治皇帝被这种烦琐的司法推理搞糊涂了。他干脆下旨道: “是谁展辩,应得何罪,著明白具奏!”陈名夏作为这批汉官的代表回奏说:任珍并未承认杀人大罪,如果只是根据他人的告词定罪,恐怕无以服其心。同时,陈名夏也承认,以第一条罪行判任珍死刑,是律无正条的,所以他打算建议皇帝赐任珍自尽,而不是公开处决他。①最后这句话把顺治激怒了。如果律无正条,那他们怎么能够合法地提议赐其自尽呢?这“是何盛世典例”?想让人主致尧舜之治者,岂有进此言之理?如果想以“巧”止事,那不就是设法诡避起初的过失吗?尔群臣当副朕期望至意,洗涤更新,奈何溺党类而踵敝习”!②皇帝再一次,而且是更加气愤地命令陈名夏解释28名大臣提出不同判决的理由,特别是建议赐命任珍自尽的理由。50000454_0729_2③这一次陈名夏的回奏很卑怯,事实上也很恭顺,他并不想解释最初提议赐任珍自尽的理由。他正式地、恭顺地回奏道:皇上圣明,赐任珍自尽律无正条,故臣作此提议实为不当,现谨束身待罪。④不管顺治是否感到了被人嘲弄的羞辱,反正他被陈名夏的含糊其词激怒了。他怒斥道:这些全是蒙混支吾之辞。陈名夏和陈之遴曾获大罪,但朕每从宽宥,给了他们一个自新的机会。但他们并没洗面革心,旧习不改。所以顺治谕令无论如何不得有任何拖延,让内三院、九卿满汉官员、六科、十四道、翰林七品以上,以及六部郎中等官在午门外集合,对那28人严行议罪。⑤清廷立即召开了这一特别会议,它实际上包括了中央政府中整整1/3的高级官员。与会官员克尽其职,要求陈名夏和陈之遴认罪,并接受了他们的供认,即他们为了保住官位而试图欺蒙皇上,并一直掩饰自己的渎职罪。他们也指责金之俊及其同伙私下纠合朋党,确信他犯了罪。审讯结果的推论是,由于上述罪行,这三名最高级大臣应被判处死刑。此外,包括魏象枢和王永吉在内的13名官员,因结党以及试图以术欺君,有负君恩,应被流徙边疆。还有八名官员,包括张端在内,被指控同属党人,建议革职,永不叙用。最后,包括孙承泽在内的另外三名官员也应被免职,还有一人则当降级调外用。①众臣的判决很严厉,这正是顺治所希望的;这使得他很满意。现在,他可以来施舍他的仁慈了。既然已经维护了自己的权威,并显示了自己作为专制君主的权力,顺治就不打算处死陈名夏、陈之遴和金之俊了,只是削去官衔二级,罚俸一年。除陈名夏外,都保留现职,陈名夏则被革去吏部尚书一职,任大学士如故。②其他课刑也酌减如下:被流徙的官员改为降秩一级,罚俸一年,仍供原职;八名朋党分子罚俸九个月;三名革职官员勒令付出六个月薪俸;外转官员的处罚则暂停。③纵观顺治与陈名夏争论的全过程,有迹象暗示陈名夏及其同僚欲将任珍置于死地是别有隐蔽原因的。若确系如此,还没有证实它的资料,但串通之说总是在顺治言谈中出现。换言之,在打击朋党活动中,顺治不仅仅为打击朋党而谴责朋党,而且认为这28名 官员勾结在一起,有其秘而未宣的动机。从任珍一案的表面看,很难说这种猜疑有什么理由。那些受到威胁要被流放或革职的人,看来并不具有任何共同的派系特征。在这些受指控的人中,南方人与北方人几乎各占一半,来自各个部曹,外加都察院、内三院。他们既包括有汉军旗人,又有像魏象枢这样的在清朝由科举入仕而非明朝遗臣者。他们唯一共同的特性在于他们是汉人。所以,在判决的第二天,皇帝就抓住这一共同特征来解释自己为什么愤怒与苦恼。①5月6日,顺治命大学士范文程、洪承畴和额思黑将那28名官员再度集合在午门下听他发话。这些罪臣一到齐,皇帝就告诉说,他们的第一个罪状就是拒不承认自己议论有失。他再三申饬,而他们却仍旧混议。他们的第二个罪状是形成了一个汉官的团体,自持己见,与满官异议。虽事亦或有当异议者,何以满洲官议内无一汉官,汉官议内无一满洲官?此皆尔等心志未协之故也。②皇帝继续谈到,这种按种族纠合朋党的活动无论出现在汉官或满官一边,都必定会招致清朝的毁灭。所以,顺治命令他的御史如再发觉有这类“乖戾”者,当即行纠弹,同时,要特别注意28名官员中的三个主要大臣——陈名夏、陈之遴和金之俊,以避免日后发生这类行为。③虽然顺治也许可以因为已对这类种族性的朋党活动采取了防患未然之法而感到庆幸,但是任珍事件显然继续烦扰着他。譬如说,他可能已经认识到,朝廷完全按种族关系而分化,造成不和,会损害自己君临天下的地位,因为他总得赞同这一派或那一派,这便 会失去另一派的支持,无论他们全部是汉人还是满人。想要使他自己加强皇权的政策取得成功,保持中立,同时使每一臣僚形成独立个体的意识,作为由各个体组成的整体官僚队伍,在君臣之间形成完美的——相对的关系,是最为基本的。①然而,他选来帮助自己实现这种关系的人,例如陈名夏、陈之遴这样的臣僚,却因任珍案而大受连累。他们显得极易与满洲臣僚发生异议,纵然他们别出异议的表面理由是为了遵循正规的司法程序,可结果是造成了满汉根本分裂。而且,这样的分裂很有可能是另有起因的:私相交通,非法勾结。李三一案已经证明了这类阴谋集团和非法势力是怎样地存在于各部的。现在,任珍一案刚刚结束,皇帝似乎就已开始对臣僚们洁身自好的能力丧失信心了。正如皇帝在对“言官”的一系列敕令中所表示的,以及他后来在这一年秋天公开承认的那样,他对于言官是否尽到了绳愆纠缪的职责,不敢委以信任,因为他们也可能自匿己非。② ① 张其昀编:《清史》,第3726页;谈迁:《北游录》,第362页。 ② 据法律:“奴仆有犯(偷盗、奸淫)应报官,家长不得擅自惩罚。奴仆无罪而家长惩罚之至死,答一百。家长杀奴仆非死罪之人者,不分旗人、官员,俱发黑龙江,若系平民,配发为奴。”马里纳斯·J·梅杰:《清代末年的奴仆制》,第333页。 ③ 《清史列传》,第39页;张其昀编:《清史》,第3762页。根据《实录》载,任珍因妻妾与他人“通奸”,遂私自将她们杀死了。然后他派人到京城行贿兵、刑二部,以掩饰罪状。兵部侍郎李元鼎与刑部尚书一样受到牵连。不过李元鼎虽然被判死刑,皇帝却下令免死。除任珍以外,共有九名官员被降级,他们绝大部分是满人。《世祖实录》第七十二卷,第13—14页。 ① 《世祖实录》第七十四卷,第6页。 ② 《清史列传》,第39页。 ③ 冯铨也主张判处任珍死刑,但显然是出于前一种理由,因为他没有像那班大臣们一样后来受到皇帝的处罚。张其昀编:《清史》,第3787页。 ④ 《世祖实录》第七十四卷,第6页。 ① 《世祖实录》第七十四卷,第6页。 ② 《世祖实录》第七十四卷,第7页。 ③ 同上。 ④ 同上。 ⑤ 同上书第七十四卷,第74页。 ① 《世祖实录》第七十四卷,第8页。 ② 1653年5月20日成克巩接替陈名夏任吏部尚书。张其昀编:《清史》第一卷,第52页。 ③ 《世祖实录》第七十四卷,第8页;张其昀编:《清史》,第3788、3897页;萧一山:《清代通史》第一卷,第382页。 ① 《世祖实录》第七十四卷,第9页。 ② 同上。在这里汉军旗人是被归入满洲臣僚、而非汉人臣僚一边的。 ③ 同上。 ① 满洲君主皇权的这一形式,正如此后清代历朝天子所推行的,旨在“中和官僚势力,使之‘更为均衡’,从而减轻对皇帝的威胁。”哈罗德·L·卡恩:《皇帝心目中的君主制》,第7—8页。 ② 《世祖实录》第七十七卷,第7页,1653年9月9日条。6月27日,顺治坚持亲自复查有关官员渎职罪的所有案件。同上书第七十六卷,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