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夏商宗教的分野
夏商社会生活史
宋镇豪著
第一节夏商宗教的分野 原始先民对大自然的客观物质世界及人类本身缺乏认识,相信“万物有灵”,出于依赖和畏惧心理,乃有多神崇拜形式,由此产生了原始自发宗教信仰。原始宗教的信仰对象极为广泛,但其分野不外乎为自然崇拜和鬼魂崇拜两大类。前者有出于对日、月、星、云、风、雨、旱、雷、虹、雪等等的天象或气象崇拜,有对山川土石等等的地神崇拜,有对飞禽走兽鱼虫动物和植物的崇拜,各神基本持有各自独立的神性。后者无非本之人类对自身构造或梦境、生死的思维探索,其反映的人鬼关系,又每构成社会关系的缩影。但至夏商时代,早先的信仰系统已趋规范化和制度化。《尚书·尧典》记虞舜“禋于六宗”,贾逵注云:“天宗三:日、月、星也;地宗三:河、海、岱也。”分野规范明简。夏商自然神中,又细分出天象、气象或气候神,属之天神,与地上的四方神、地祗动植物神相对应。鬼魂崇拜重在祖先崇拜。神域领域有一定的领属关系。与此同时,与王权的建立和强化相对应,社会生活中逐渐产生了一个比原有诸神更强有力的大神,即超自然色彩的上帝崇拜。上帝崇拜的出现,是原始自发宗教向早期人为宗教过渡的分水岭,也是社会形态变革和人间关系在宗教领域的反映。《楚辞·天问》有云:“帝降夷羿,革孽夏民。”《尚书·汤誓》有云:“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墨子·非乐上》引“汤之官刑”有云:“上帝弗常,九有以亡,上帝不顺,降之百祥。”九有犹文献恒称的夏代地理的九州。似上帝观念的产生,起自夏代,而深化于商代。商代上帝的神性,有较大权威,为管理下国和自然的主宰,具有超自然的色彩。《汤诰》有云:“惟皇上帝降衷于下民。”《商颂·玄鸟》云:“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尚书·盘庚下》云:“肆上帝将复我高祖之德,乱(治)越我家。”显然当时的这位上帝,其神性作用范围遍及整个国家的下民,已打破了地域界线,有全民性的一面,但却又被商统治者巧妙利用,与商族持有特殊关系,成为商王朝统治阶级政权利益的直接保护神。甲骨文中反映的上帝权能,陈梦家先生曾系统归纳为十六个方面:(1)令雨;(2)令风;(3)令■;(即云霞之气);(4)降艰;(5)降祸;(6)降潦;(7)降食;(8)降若(顺、祥);(9)帝若(允诺);(10)授佑;(11)授年害年;(12)帝咎王;(13)帝佐王;(14)帝与邑;(15)官(忧);(16)帝令。大致可分为善义与恶义两类,其所管事项有年成、战争、作邑、王之行动,其权威或命令所及对象有天时、王、邑等①。朱天顺先生指出,这十六个方面其实可统之为两大内容,一是上帝支配气象上的现象,以影响人间祸福,基本上综合了原先人们所信奉的日、月、风、雨、云、雷等天上诸神对以农业为主的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并归于一个抽象的意志的作用。二是上帝具有支配社会现象和支配社会统治者的神性。这表明,商代的上帝崇拜,本质上是原先所崇拜的自然神和社会神的综合、抽象和升华。同时也反映着商族战胜他族,兼并统治他族的社会现实。但应指出,商代上帝的神性,主要是满足人们提出的具体要求,人们还没有把它当做主动支配社会命运的中心力量来崇拜,跟社会道德、政治制度的结合还不多、不突出,因此只是较初期阶段的产物②。夏商以来所形成的超自然神上帝、天地神祗、祖先神的三大板块式信仰系统,承前启后,成为中国古代固有宗教观念的发展模式。《国语·周语中》云:“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礼记·祭义》云:“唯圣人为能飨帝”,“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先古即先祖)。”在这一信仰系统中,上帝始终只是消极、被动的祈求对象,并且只有贵族统治者握有这方面的祭祀权,早先上帝崇拜中那部分带有支配全民生活的神性,也因古代王权的逐渐强化而未能充分展开,仅变为威临下民而“克昌厥后”③,确保最高统治集团阶级利益的精神支柱,这点与西方基督教的全民性上帝崇拜,是截然不同的。在这一信仰系统中,天地神祗也并非所有人都能致祭祈求,甚至连不同的贵族集团,祭祀权的与否,也要据其兴衰存亡而定。《礼记·祭法》有一段文字,对此作了揭示,其云:燔柴于泰坛,祭天也。瘗埋于泰折,祭地也,用騂犊。埋少牢于泰昭,祭时也。相近于坎坛,祭寒暑也。王宫,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四坎坛,祭四方也。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见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所谓“有天下者祭百神”,意味着强大王朝对四外的兼并征服,原所在地人们崇拜的神,有可能纳入王朝的祭祀系统,成为下属神之一。这种宗教领域的兼容性,与统治者收取民心的精神羁縻的现实政治目的是一致的。“诸侯亡其地,则不祭”,当然是失去了其神,失去了祭祀权,无疑也就丧失了其存立之本的民人。显然它原本是一套发于宗族或家族,上达国家的信仰系统,演成社会的伦理和礼制,统治者正可利用来整合政治等级秩序和社会行为规范。故在这一信仰系统中,神权也即统治权,是王权政治的组成部分,该一批天地神祗祭祀权的归属,是完全随着政治结构的再组合而游移的。除此之外,这一信仰系统还显示出重视功利的取舍淘汰原则。如《祭法》有云: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葘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山林川谷丘陵,民所取财用也。非此族(类)也,不在祀典。这样,凡有功烈者可得上升为神格而受祭,一些传说中的英雄人物,包括尧舜禹汤文武,不管其是否出于本族本国先人,都能纳入这一信仰系统,一些天地神祗,也因为民瞻仰,为民取财用,而列在祀典。以功利标准列众神、备祭祀,则一些原本为土著族落崇拜的强神,可得纳入王朝祀典,而为王权政治强化发挥作用,但也可能被贬低或抛弃。即使已在祀典的神格,也会因其影响力的衰退,或其他政治的社会的原因,逐渐被淘汰。“道而得神”,“神飨而民听,民神无怨”①,“得神以兴”②,大致是古代国家政治兴盛和开拓景况在宗教领域的反映,至其时过境迁,王权稳固或衰退,多神信仰中都有可能发生淘汰的转变。《越绝书》卷三记有一则夏代开国初期的传说,其云:“夏启献牺于益。启者,禹之子。益与禹臣于舜,舜传之禹,荐益而封之百里。禹崩启立,晓知王事,达于君臣之义。益死之后,启岁善牺牲以祠之。经曰:夏启善牺于益。此之谓也。”但在夏史传说中,禹死益代,启又谋夺益位,文献多见。如《天问》云:“启代益作后。”《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云:“古者禹死,将传天下于益,启之人因相攻益而立启。”《战国策·燕策一》云:“启与支党攻益而夺之天下。”启夺益位,而益又被列入夏初祀典,大概意在控制益的“封之百里”之地。《越绝书》又记有一则商初汤献牛荆之伯的传说,其云:“之伯者,荆州之君也。汤行仁义,敬鬼神,天下皆一心归之。当是时,荆伯未从也,汤于是乃饰牺牛以事。荆伯乃愧然曰:失事圣人礼。乃委其诚心。”说的是商王成汤利用宗教对荆伯进行政治羁縻,使之归附。商代武丁时,“商邑翼翼,四方之极”③,号称“邦畿千里,维民所止”④。当此之际,“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⑤,王朝频频举行内祭外祭,众神祁祁。就诸神神格言,除超自然神上帝和其他天上诸神如日、月、星及众气象神外,占大宗者是先祖先王神。还有少数远公神,如高祖夔、高祖亥、季、王恒、王吴、河等,但其显示的神性,实与自然神无大异。另又有一些神名,如龟示、牛示、它示、雍示、川示、西示、■示、■示、兕、■、■、土、岳等,大多出自动植物、山川河岳或建筑、器物崇拜,恐怕不少并非商人固有信仰中的神,有的当原属其他雄族的强神,其融入商王朝祀典,有臣服或盟结各地雄族,委其诚心的功利作用。武丁之所以能“复兴殷道”,一改“比九世乱,诸侯莫朝”①的败政局面,实现“邦畿千里,维民所止”的宏图,其利用宗教“率民以事神”,不能不说是重要的成功因素之一。武丁之后,商代王权相对稳定,先王先妣神的致祭大盛,并日趋规范化,而早先带有自然神属性的诸神,几乎汰去十之八九。其中保留下的高祖亥,或称作高祖王■(《合集》30447),亥字增一鸟形,与《山海经·大荒东经》说的“有人曰王亥,两手操鸟”的神话传说相合,似有强调“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内涵。另据《史记·殷本纪》云:“殷契,母曰简狄,有娀氏之女,……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吕氏春秋·音初》也云:“有娀氏有二佚女,为之九成之台,饮食必以鼓,帝令燕往视之,鸣若谥隘,二女爱而争博之,复以玉筐,少选,发而视之,燕遗二卵北飞,”高诱注:“帝,天也,天令燕降卵于有娀氏女,吞之生契。”或将此类传说视为商族崇拜玄鸟图腾的证据,其实很难说。图腾崇拜是一种原始宗教信仰,表现有四方面的特征,一是被当作图腾崇拜的自然对象遍及该物类的全体,而非个别个体;二是视该崇拜对象即本族的血缘祖先,构成本族的保护神;三是该崇拜对象即其族的名称或标记;四是禁杀禁食该物类②。而在这类传说中似乎颇难看出原始图腾崇拜的四大特征。事实上商代包括夏代,均去原始社会已远,商族或夏族的图腾崇拜对象为何物,文献或考古材料均不足征。这种在远祖的神名上附以鸟形,似出于对自然物和自然力进行人格化的描绘,及对远古感生传说的思考,盖本之民间观象知候,以春日玄鸟至而“会男女”的俗信事象,导之以新的时代内涵,反映着商人思维认识中,对本族远祖神力的强化,使其既具有社会神的职能,又神化商族在宗教领域的优越地位,用来维护以商族为主体的国家政治制度的权威性。这与当时重先王先妣神的信仰观念,是紧相呼应的。武丁之后诸神的淘汰与取留,无不与讲究实际功利相关。如武丁时的“龟示”(《合集》18597),在三四期甲骨文有称“龟二大示”(《屯南》935)、“■示”(《合集》32033),恐与商代一贯的龟卜制度有关。又如武丁时出自建筑崇拜的“雍示”(《合集》14909),被汰去,有“门示”(《合集》34126)另出,恐与门塾守卫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不无关系。门卫之制早在夏代已产生,《吕氏春秋·音初》记夏后氏孔甲“入于民室,主人方乳,……后乃取其子以归,……子长成人,幕动坼橑,斧斫斩其足,遂为守门者。”刖者守门,上古习见,1989年山西闻喜出土一西周青铜六轮小车,车厢前门旁即铸一断左足拄杖人,扶其门闩①。《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云:“刖人足,所跀者守门。”《周礼·秋官·掌戮》云:“刖者使守囿”,此囿指苑囿之门。利用刖足者守门,商代也有之。1971年殷墟后岗发现的一座三期贵族墓,二层台上殉一生前被刖去一足的守者,随带着青铜兵器戈②。以刖者守墓圹,当是刖者守门现象的衍生。三四期甲骨文有云:“宾门于彡”(《合集》30282)、“彝在庭,在■门■”(同上30286)、“其工丁宗门惟咸协”(《屯南》737),等等,是记在诸门的行祭。《国语·周语中》有云:“门尹除门”,是谓扫除门庭之祭。《淮南子·齐俗训》称“殷人之礼,祀门”。《礼记·丧服大记》有云:“巫止于门外,君释菜,”郑氏注:“巫主辟凶邪也,释菜礼门神也。”甲骨文言“门示若”,殆冀望得到门神主的祐护而安宅弥凶邪也。然则这一时期商人从建筑崇拜信仰中细立“门示”,正与祀门求祥和门塾安全守卫制度的完善相应的。统观之,夏商宗教的分野,主要有上帝、天地间自然神祗和祖先神三大信仰系统。上帝具有超自然神色彩,不是天神,而是自然社会神的综合、抽象和升华,乃属社会形态变革在宗教领域的反映,起有神化王权的精神和政治作用,唯上帝的神格尚未上升为中心神或至上神,仅仅为维护统治集团上层具体利益而显其权威。自然神包括部分传说中遗留下的所谓高祖远公神,与经济生活或土地结合的神性极为显明,其中有承自原始信仰中诸神,也有来之各地族落崇拜的强神。基于当时政治制度的规立和国家疆土观念的拓开,宗教表现出很大的兼容性和功利性特征,兼容在于委结各地雄族,使之归附,重功利乃有诸神的取纳与淘汰。要言之,夏商时代的宗教,是以社会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王权政治为其服务目的的。 ① 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科学出版社,1956年,562~571页。 ② 朱天顺:《中国古代宗教初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255~259页。 ③ 《诗·周颂·雍》。 ① 《国语·周语上》。 ② 《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③ 《诗·商颂·殷武》。 ④ 《诗·商颂·玄鸟》。 ⑤ 《礼记·表记》。 ① 《史论·殷本纪》。 ② 参见朱天顺:《中国古代宗教初探》,111~112页。 ① 见《中国文物精华(1990)》,图版52。 ② 《1971年安阳后岗发掘简报》,《考古》1972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