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民党的建国主张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根本性变化,国民党人也看得很清楚,他们也在根据这种变化考虑安排抗战结束后的事情。他们考虑的中心问题是如何保持和巩固买办地主的反人民反民主的政权。1943年9月,国民党召开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蒋介石在开幕词中说:“最近抗战的局势,尤其是太平洋形势的演进,我可以断言,我们最后胜利的时期,快则就在这一年之内,迟则或要在一年以后。”“我们要在此时期格外勤劳奋勉,一面加强抗战力量,一面积极准备建国的工作,这是此次全会最重要的任务。”又说:“由于这六年来全国军民同志牺牲奋斗的结果,我们民族生命的危机确已渡过,国家基础亦已稳定。当然,我们以后要完成抗战建国的大业,还需要经过更大的牺牲和努力,然而我们现在已经临到胜利的前夕了,所以各位同志在这次全会期中,特别要集中心力于建国的问题,以期得到一个圆满的方案,将来抗战结束之后,立刻可以付诸实施。”“这一次全会我们讨论的重点,应该特别注重于建国的问题。”所谓建国主要是干什么呢?蒋介石说:“第一要紧的就是要先确立我们的政治建设,而政治建设的基础,就在宪政的实施。”①为此,这次中央全会通过了一个关于实施宪政的决议案,其中规定:“国民政府应于战争结束一年内,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而颁布之,并由国民大会决定施行日期。”“凡前次依法产生之国民大会代表,除因背叛国家或死亡及因他故而丧失其资格者外,一律有效。”加紧推行地方自治,确立宪政基础。国民党的所谓实施宪政,就是召开由它控制的国民大会,制定一个宪法。关于将来国家政权的性质,他不想做任何改变。
过了一段时间,蒋介石改变了在抗战结束之后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的主意,于1945年元旦提出“将抗战胜利与宪政实施毕其全功于一役”的意见。他说“我觉得我们国民大会的召集,不必再待之战争结束以后”,“一俟我们军事形势稳定,反攻基础确立,最后胜利更有把握的时候,就要及时召开国民大会,颁布宪法”。①国民党关于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施行宪政,还政于民一套作法的真实意图,1945年3月1日蒋介石在宪政实施协进会的演说中作了表述。他说:“共产党最近的要求是要中央立即取消党治,将政权交给各党各派组织的联合政府;而我们政府的立场,是准备容纳其他政党(包括共产党)与全国无党无派的有志之士参加政府。但在国民大会召集以前,政府不能违反《建国大纲》,结束训政,将政治上的责任和最后决定权,移交于各党各派,造成一种不负责任的与理论事实两不相容的局面。”“国民政府如将一切政权或责任交给于各党各派,则中央政权势必日日在风雨飘摇之中,其结果必使抗战崩溃革命失败,将使国家引起可怖的变乱,而陷民族于万劫不复的境地。因为我国情形与他国不同,在国民大会召集以前,我国便无一个可以代表全国人民、使政府可以征询民意之负责团体。所以吾人只能还政于全国民众代表的国民大会,不能还政于各党各派的党派会议,或其联合政府”。“中国国民党已负起了伟大艰难领导全国的责任,所谓还政于民,就是交付这样巨大的责任于全体人民。故必须经过国民大会的一个机构,始可有所诿付”②。蒋介石在会上正式宣布定于1945年11月12日召集国民大会。从以上所述不难看出,所谓召开国民大会、施行宪政、还政于民这一套作法的用意,是在抵制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主张的联合政府,从而保住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体制。
国民党统治集团为了在当时特别是战后,抵制联合政府、巩固一党独裁,于1945年5月5日至21日在重庆召开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同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不是偶然碰在一起的。这是中国的两种命运两个前途的斗争的一种表现。
国民党这次大会的中心问题,就是决定坚持独裁统治,拒绝联合政府。它做出“还政于民”的姿态,决定在1945年11月12日召集国民大会,并由这个大会通过一部宪法。国民大会的代表,是国民党在1936年由一党包办产生的。所要通过的宪法是以1936年公布的《五五宪草》为根据的。国民大会的职权及其他有关问题,都得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蒋介石在开幕词中说:“本党遵奉总理遗教,在训政时期对于保育民国的一片耿耿精诚,在还政于民之后,决不是弃置而不顾。本党已往所以忍辱负重,为国民尽忠,为国家负责者,原所以防止野心家假借民主名义,僭窃民权,便利私图,陷国事于紊乱无主的状态。”又说:“在实施宪政以后,本党的责任不但不因之减轻,而无宁更为加重。”①这是表示国民党统治集团决不肯放弃对于整个国家政权的垄断。
在国民党的这次大会上,通过了《本党政纲政策》、《土地政策纲领》、《农民政策纲领》、《工业建设纲领实施原则》①等。国民党的纲领里规定:“都市土地,一律收归公有。”“一切山林川泽矿产水力等天然富源,应立即宣布完全归公。”“凡私有土地,应即速规定地价,照价征收累进税,并执行涨价归公。”国民党所说的“公有”就是买办封建法西斯国家所有。因为国民党政府是代表大地主利益的,限制地主剥削的征收累进税和土地涨价归公的办法,虽然一说再说,但从来没有实行过。国民党的政纲规定“农地除公营者外,应以最迅速有效之方法,实行耕者有其田”。这种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政策,国民党也是不知说过多少次,但从来没有准备施行。
国民党政纲里规定:“凡有独占性之企业及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均归国营或公营。”“原属民营之事业产量未足定额时,由政府筹措。”这是规定要发展官僚垄断资本,限制或吞并民族资本。国民党还规定它的政府要“节制”“一切剥削行为”。这种规定的用意在于压迫民族资本家,扩大国民党政府的“国营”经济。因为按国民党的说法,“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没有剥削的。国民党又规定“以资金汇兑之便利,水陆运输之协助,机器材料之分配”等办法,“扶助民营企业”。官僚垄断资本正是利用它在金融、运输、物资掌握各方面的特权,卡住民营企业的脖子,以至把那些企业据为己有。
大会通过的《工业建设纲领实施原则》中,说要进行经济建设,并说要为此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技术等。国民党的经济建设主要是扩大国家垄断资本和大官僚大买办的私人资本。国民党政府反对改革土地制度,侵吞民族工商业,扩大官僚买办资本,是和发展经济背道而驰的。
国民党这次代表大会主要是为战后做准备的。这次大会所制定的国民党的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政治上坚持法西斯独裁,二是在经济上扩大国家垄断资本和官僚资产阶级的私人资本,维护封建土地制度。这是国民党过去的既定方针的继续,它还想把这种方针坚持到将来。
①蒋介石在国民党第五届第十一次中央全会上的开幕词,1943年9月6日。《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10月版,第827、828页。
①《蒋主席勖勉全国军民》,1945年1月1日。见《抗战第八周年纪念册》,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部编印。
②《蒋主席于宪政实施协进会致词》,1945年3月1日。《抗战第八周年纪念册》,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部编印。
①蒋介石在中国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开幕词,1945年5月5日。《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10月版,第905页。
①见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部编印《抗战第八周年纪念册》和《光明日报》出版社版《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
第三节国民党的建国主张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