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国初年的政权机构 南京临时政府
宣统三年(1911)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政府。
武昌起义,各省各地区纷纷响应,宣布成立军政府(或都督府)。随着形势的发展,客观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作为领导革命的中心。然而在组织中央政府问题上,出现了最早起义的武汉和同盟会本部所在地上海两个中心。两地几乎同时发出函电,邀请各省派代表商讨组织中央政府,经过频繁的电报、书信往返和激烈斗争,最终确定在汉口英租界召开“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井推举谭人凤为议长,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国家政治制度,采取总统制。但会议正在进行时,出现了新情况:一是武汉战争节节失利,武昌陷于清军包围之中;一是起义者于十月十一日(12月1日)光复南京。于是会议改在南京继续进行。十一月初六日(12月25日),孙中山回国。初十日,召开临时大总统选举预备会。十一日,进行正式选举。到会代表共17省,规定每省只有一票投票权。选举结果,孙中山以16票多数当选为临时大总统。十二日,在孙中山的提议下,代表会决议改国号为“中华民国”,改阴历为阳历,宣布1912年为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l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职。1月2日,会议重新修订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增设副总统,将原5部增为9部。3日,复选黎元洪为副总统,通过孙中山提出的国务员名单。至此,临时政府组成,宣告中华民国正式成立。
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治体制,是仿效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由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系统所构成,即立法机关(临时参议院)、行政机关(总统、行政各部)、司法机关(中央审判所)所组成。但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只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中央审判所之权”,并未具体规定司法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因而南京临时政府实际是由行政和立法两部分所构成。
中央政权机关
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政权体制,大致可分为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直属机构和军事机构。
(1)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大总统的主要职责有:(1)统治全国之权与统率陆海军之权;(2)任免国务员、外交使节、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制定官制官规及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等权,但须经“参议院之同意”;(3)向参议院交议或提出咨询事件,行使复议权。即总统对参议院的议决,如不同意,可在10日内声明理由提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2/3以上的同意,仍执前议时”,必须执行①。副总统协助大总统工作,大总统因故不能视事,受大总统的委托代理职权,因故去职时,得升任之。
(2)直属机关。据有关材料记载,大致有法制局(院),印铸、公报、稽勋三局。其中稽勋局是临时性的,它的主要任务是:“对于开国之役,调查应赏应恤之人,分别应赏应恤之等,详订应赏应恤之条”①,事毕即应取消,给赏给恤,具体任务,移归内务部办理。
(3)行政各部(即内务、外交、陆军、海军、司法、财政、实业、交通、教育九部),为管理国家军政事务的执行机构,直隶临时大总统。各部设总长、次长各1人,分管该部工作。据有关不完全的材料记载,各部分别设局、司、处或厅、局或厅、司或处、司及直辖机构。司、局下分科办事。
(4)军事机构,除了陆军、海军两部外,还有参谋本部、大本营、南京卫戍总督府等。
参谋本部是负责军令的机构,1912年2月6日成立,由各省派员组成,设总次长各1人,下设总务、陆地测量及1至4局。
大本营为元首兼陆海军大元帅的战时组织,全称“大元帅大本营”,系战时特设的最高指挥机关。下设兵站总监、兵站次监、作战局、兵站等。主要成员大都由参谋本部人员兼任。由于大本营系临时特设的军事最高指挥机关,据1912年3月27日《大总统令参谋本部裁撤大本营名目文》中说,“民国统一,战事终息,大本营名目,应即取消”②,可见成立时间很短,大概在3月下旬就撤销了。
南京卫戍总督府是统辖南京卫戍勤务的机关,设总督、参谋长管理全府事务。所谓卫戍勤务,除指一般警备外,并“监视卫戍区的陆军的秩序、风纪、军纪,保护各种陆军建筑”,“指挥区内驻屯军队,直接管辖区内宪兵、要塞等。遇有紧急情况时,得对不受管辖的部队径行命令,必要时,经与参谋部、海军部协商妥恰后,可调遣兵舰炮船”①。
立法机关
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关为临时参议院。在临时参议院成立前,是武昌起义后组成的“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名义上是一般民意机关,实际上具有最高权力机构的性质。从宣统三年十月初五日(1911年11月25日)召开第一次会议起,到1912年1月28日临时参议院成立止,共计存在75天,在完成建立共和制度初步任务后结束,其余未完成的任务由临时参议院继续完成。
临时参议院是按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设立的,是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各省都督府派参议员组成,开会时每省3人中只有一票表决权,议员用无记名投票选出正副议长主持会务。成立时议员为43人,其中同盟会会员33人,革命团体贵州自治学社1人,与革命有密切联系的绅士1人,立宪派8人。同盟会会员林森、王正廷为正副议长。
临时参议院议事方法,一般“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对于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非有到会参议员2/3的同意,不得议决”。议决事项由临时大总统盖印,牵涉到各部或有关部,交各部或有关部执行。如议决事项临时大总统不同意,在10日内说明理由,交令复议。在复议时,到会议员2/3以上仍然维持原议,临时大总统必须交各部或有关部执行。
临时参议院职权,一方面议决暂时法律和临时政府预算、税法、币制、公债发行、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以及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和检查临时政府的出纳;另一方面对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制定官制官规、任免国务员和外交使节,有同意权。
从上所述,可见,南京临时政府政权体制,仿效美国的总统制,但未完善,只有立法制约行政,司法则是一个雏型,而立法机关的议员又非选举产生,则为民主欠缺之处,但它毕竟冲破了君主政体的羁绊,开创了民主政体的先河。
地方政权机关
武昌起义爆发后,全国各地纷纷响应,宣布独立。但是,各地独立的情形有所不同,建立的政权机关也不一样,有的成立全省军政府,有的在某地成立军政分府或军政府。如湖南、湖北成立军政府,浙江宁波、江西九江、安徽合肥等成立军政分府,山西大同、山东登州成立军政府,等等。其中也有特殊,如广西南宁成立军政副府。军政副府按性质与地位和分府不同,仅次于省军政府,全名为“省副军政府”。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由于“副都督陆荣廷‘驻节’南宁,而他又是拥有实力的人”的缘故①。随着起义形势的发展,有一些省的地区政权逐步统一成全省政权。如四川,最早起义地区是荣县,随着重庆、成都分别宣布成立军政府,后统一成四川军政府。成立军政府的地区相应地建立了政权机构,然而各地所建立的政权机构又不完全相同,如湖北类似总统制,福建类似内阁制等。
从武昌起义到南京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地方政权组织颇不统一,这清楚地说明,人们在探索推翻清皇朝后建立什么样的政权机制来巩固胜利的成果。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了统一各省所属行政各部名称,2月电令各省都督,将军政府行政各部改为司,“庶使中央各部与地方各部示有区别”②,开始着手统一地方政权机关。
民国初年成立的政权机关,是按照资产阶级共和制度设置的,具有近代意义的政权组织机制,但由于处在战争环境,各地方政权机构均各自为制,颇为混乱。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正准备制定法规划一地方政权组织,刚刚建立的政权就被北洋军阀袁世凯所窃取,历史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
①《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4、5、6、14、2、3条,《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1月29日,第1号。
①《大总统咨参议院设文稽勋局文》,《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民国元年)2月23日,第20号。
②《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3月27日,第49号。
①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下册,中华书局1984年5月版,第420页。
①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下册,第434页。
②《大总统令内务部分电各省都督所属行政各部改称为司》,《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年2月9日,第11号。
第三节 民国初年的政权机构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