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历法

  第二节 历法 1364年朱元璋称吴王,吴元年(1367)十一月冬至,太史院使刘基等向吴王进献《大统历》。洪武元年(1368),改太史院为司天监,洪武三年又改司天监为钦天监,由钦天监编算每年使用的《大统历》。洪武十七年(1384),漏刻博士元统上书,说明《大统历》其实就是元代《授时历》,且“年远数盈,渐差天度,合修改”,“以成一代之制”①。但明太祖无意编制新历,只是擢元统为钦天监监令。元统仍以《授时历》为基础,略加修订,整理成《大统历法通轨》四卷,并将历元由元至元十八年(1281)改到洪武十七年。

  此后,尽管多人多次上书请求改历都未获准,终明一代使用的都是《大统历》。

  

  ①《明史》卷三一《历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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