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制度 第一节 明代土地制度的形式
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国家的财政收入,最根本的是田赋(又称田租、税粮),是为税收的正项。“赋从田出”。有了土地,才能有田赋。土地,要依靠农民开发耕种。为了使农民能够勉强生活下去,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就必须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历代封建皇朝为了保障田赋收入,无不十分重视土地问题,建立了一套土地制度,并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时加以修改、补充、完善。
所谓土地制度,一般是指土地的分配与所有权的归属;土地的垦殖与经营管理形式;地租的等则与征收方式,以及地租的分割占有等。
明朝承元朝之后,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土地制度和其他各项典章制度一样,“多因前代旧制”。当然也有自己的一些创造,显示时代风貌与特征。其“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堧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明史·食货志》的这段话,大体概括了明朝土地的种类及其归属和官田的内涵。为了进一步了解明朝的土地制度,有必要首先粗略介绍一下各种官田的历史渊源、演变沿革、所有制性质及其经济功能。
宋、元时入官田地,即宋、元两代遗留下来的官田,又称“旧额官田”,或“古额官田”。明朝新籍的官田,称为“抄没官田”,或“近额官田”。前者主要是南宋的官田,后者主要是没收豪强地主的。这两种官田大多分布于江南苏、松诸府。
还官田,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初赐给公侯,以其租入充俸禄。洪武二十五年(1392)八月,“给公侯岁禄,归赐田于官”。另一种是赐给官员或百姓承种,后因事故还田于官。洪武十二年(1379)以前,苏州一府即有功臣还官田二万余亩。
没官田,籍没之田,即由政府没收入官。这种做法,早已有之。明代凡官民犯法,被抄家没产者,土地概归入于官。明初在苏州府抄没的田土最多,达三百八十多万亩,占全府田土的三分之一以上。抄没的对象,主要是张士诚“大周国”的成员,以及被明太祖视为不法的“富民”。没官田有“一没”,“再没”,“三四没者”,科则亦随之加重。
断入官田,指双方互争,而又来历不明的田土,因无法断给任何一方,由官府裁定没收入官。
学田,亦称府县学田,有些地方称“供田”。又可细分为书院田(学院田)、儒学田。为府州县学所有,以其租入为办学费用或资助贫困学生。宋元两代置学田之风甚盛,明代江南等地亦相当流行。
皇庄,皇庄之名始于明代(详后)。
牧马草场,官马放牧之地(详后)。
城堧苜蓿地,城堧地,即城郭旁之余地。苜蓿,为农作物之一种,可作为马的饲料。这种余地原来禁止耕种,后来解除禁令,听任开垦。
牲地,即光禄寺、太仆寺所用牲畜之饲料地或牧放地。
园陵坟地,指帝王陵墓用地。如南京钟山明孝陵和北京昌平十三陵等。也包括地方上的公墓用地。
公占隙地,“多指民间义家或显贵坟茔,官仓坛殿等所占用之田”①。
诸王等赐乞庄田,包括赐予和奏请两种。前者,为皇帝主动赐给功臣的田地。后者,是诸王等为了占夺土地,向皇帝奏请乞讨的。
百官职田,即品官职分之田,又称“公田”,以其租入为补充俸禄之用。职田之名,始于隋朝开皇年间。北宋天圣年间曾下诏罢革,不久复设。明代行职田之制时间不长,洪武末年即告结束。
边臣养廉田,置立在边境地区,以其租入用于边镇官吏和监军使俸禄以外之津贴的官田地。
军、民、商屯田,这三种屯田,经营管理体制和收入所得分配等各有不同(详后)。
民田,为民所自有。种类比较少,主要有新开田、沙塞田、闲田、僧道常住田等。
“官田”之名,最早见于《周礼》。对其后来的发展变化,史书记载不一。有谓“自汉至唐不闻云官田者”,有说汉、唐时亦有“官田”。宋、元以后,官田渐多,迄明益盛。关于明代官田的所有制性质,特别是对于明代初年江南苏、松诸府官田的性质,从明代开始就有不同见解,长期争论不休。有人认为,明初苏、松、嘉、湖诸府的没官田、断入官田,是“名为官田,实民田耳”,不可与皇庄、牧地诸在官之田相提并论。或者说,明初苏、松、嘉、湖诸府,“虽有官田、民田之分,然皆系民业,并非公产,唯科则有轻重之不同,与宋之官田又不同矣。若明之皇庄及诸王、勋戚所赐庄田,则为在官之田”①。近年来,多数学者比较倾向于下列观点:包括明初苏、松诸府在内的官田,实为“国之所有”,即国有土地,法律上禁止自由买卖;民田为民所自有,是私有土地,允许互相交易。就数量而言,明代全国官田少,而民田多;在明初苏、松二府则是民田少而官田多。明中叶以后,官田逐渐私有化,其科则与民田合而为一。
官田和民田,不仅数量不同,种类不一,所有制性质有异,而且征税的名目、税粮科则(田租的等级与数量)也各有差别。官田曰租,民田曰税。官田租重,民田税轻。科则则数多寡亦有区别,经营方式也不一样,官田多由贫民佃种,民田多归豪右所有。只有根据官田与民田的这些不同情况,建立一种比较可行的土地制度,使之与户口制度相配套、丁口与田产互不分离,才能使国家的赋役征发有保障,社会再生产得以继续进行。明代的土地制度,虽有不少可取之处。但总的说来,与户口制度一样,大部分也是前紧后松,最终流于形式。
①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续三),《北京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
①《清文献通考》卷十二《田赋考·官田》。
第二章 土地制度 第一节 明代土地制度的形式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