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丧 葬
元朝在丧葬方面,包括葬式、丧服、丧事和服丧,也规定各从本俗。
蒙古族实行土葬,但无冢,富贵的人有棺,但形制与汉族的棺不同,“中分为二,刳有人形,其广狭长短,仅足容身而已”(《元史·祭祀志六》)。殓用貂皮袄、皮帽,靴靺、系腰、盒钵(后衍称荷包),都用白粉皮制成,以车载棺,运到葬地,一路上由一蒙古巫媪骑马前行,这匹马称为金灵马。到了陵地,开穴所起的土块排列有序,埋入棺后,又依次掩覆。这是皇帝的丧式。从成吉思汗起,这样葬入土中后,当即驱马蹴平,上面覆草,不再修建陵墓。
因此,他们的具体埋葬地点,人们不得而知。《元史》称元帝均葬于起辇谷,拉施都丁《史集》说是葬在不儿罕一合勒敦。这个地方,蒙古语称horig或horigul(突厥称gurup或quruq),意为“禁地”①。
几种文字的文献都记载蒙古人实行土葬时以死者生前的生活资料作为随葬品。普通的人,随葬品只有帐幕、马匹、武器等。贵族的随葬品有金银珍宝。波斯文、阿拉伯文文献中都有蒙古首领死后人殉的记载,如志费尼记成吉思汗死后有四十美女殉葬。他又记载拔都葬时以“奴隶及妻妾殉”①。但是,在汉文文献中不见人殉的载录,这可能是因为汉人不预此事,无由得记;也可能是因为这种人殉本来就并不普遍,而在忽必烈推行汉法后已经废除。
蒙古对死者的哀悼祭祀,有如下记载。成吉思汗临终前曾嘱咐不要发丧举哀,以便“使敌人不知我已死去”②。蒙哥汗死后,灵柩被运回老营后,“在四处斡耳朵中轮流为他举哀”③。《元史·祭祀志》记:“葬后,每日用羊二次烧饭以为祭,至四十九日而后已。”又记:“送葬官三员,居五里外,日一次烧饭陵祭,三年然后还。”陵祭日子延长到三年,可能是受到汉族丁忧之制的影响,因为蒙古族是没有服丧三年的习俗的。
元代汉族的丧葬礼制沿袭了固有的传统,而且把它更加牢固地建立在忠孝观念之上。《大元通制》成书,“乃著五服于令”④,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把五服在法典中列有专条。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近疏亲属服的规定,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关系在丧礼制度上的反映,元朝统治者决定用律文予以维护和施行。汉族,三年服丧丁忧之制,在元代同前代一样严格,蒙古、色目“不拘此例”⑤。有的蒙古、色目人也进行效法。对此,元廷在大德八年(1304)曾规定可以允许,但后来发生争议,在致和元年(1328)时曾予禁止。至元十五年,中书省明文禁止汉族火葬,以厚风俗。此外,汉族居丧饮宴的活动在延祐元年也遭到禁止,但蒙古色目人“可各从本俗”①,不在禁例。
《析津志》记大都“城市人家”在佛寺火葬死者,“烧毕,或收骨而葬”。“孝子归家一哭而止,家中亦不立神主。若望东烧,则以浆水酒饭望东洒之;望西烧,亦为上法。初一月半,洒酒饭于黄昏之后。色目、大食等,则各从本俗”②。这里所谓的“城市人家”,没有说明其族属;下面说到色目、大食等,可见当指蒙古族或汉族。这里的火葬是采用了佛教的典仪。而其他举止,显然不象是汉族礼俗,或者是蒙古的某些丧葬风俗进入了大都;或者是汉族受到了蒙古某些丧葬风俗的影响。
元代丧葬各从本俗,元代文献也记载了一些部落、民族的丧葬情况:汪古部,“遇父母之丧则■其面而哭”③。这种行丧■面的风俗多半是承自突厥的。伊吾庐人塔本卒,“遗命葬以纸衣瓦棺”(《元史·塔本传》)。党项族,有四种葬法:火葬,沿袭羌人的风俗;土葬,有棺柩墓地,受到汉族的影响;天葬,与契丹的天葬相似;水葬。畏兀儿族,有土葬和火葬两种,土葬有棺,葬后有坟,在死者颌胲上、乳头上、肚脐上放有金子,所以土葬当是富贵人家才采用。女儿、媳妇带白孝,散头发,亲眷孩儿中做和尚的在肩胛上挂白财帛,俗人散头发。丧礼的全过程由和尚念经举行。“休似河儿使例行者,搭麻花挂孝穿团头都仗穿带者”①。在云南地方,原来盛行火葬,“不为丧祭”。赛典赤治云南时推行了土葬,“死者为之棺椁奠祭”(《元史·赛典赤赡思丁传》)。
①此地究竟在何处,有待进一步研究。现一说在克鲁伦河畔,一说在肯特山。 起辇谷是否即不儿罕一合勒孜,也无定论。参见P。Pelliat,einggis, Nateson MoresPolo,I,Paris,1959。
①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济汉译本,上册,页220及225注(30)所引瓦撒夫书上的记载。
②《史集》第1卷,汉译本页321。
③《史集》第2卷,汉译本页271。
④《宪典总序》,《元文类》卷四二。
⑤《通制条格》卷十《吏部》四《赴任程限等例》。
①《元典章》卷三○《礼部》三《禁沾居饮宴》。
②《析津志辑佚》,《风俗》,页210。
③《出使蒙古记》汉译本,页81,注62。
①《元典章》卷三○《礼部》三《畏吾儿丧事使例》。
第四节丧葬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