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投下领主的特权

  第五节 投下领主的特权

  投下领主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拥有很多特权,本质上是他们对汗权的某种程度的分享。

  在政治上享有的特权,表现在投下官的任用不同常选;投下官世袭罔替,可以不迁转,等等。也表现在参预国政方面。蒙古国时期,他们已有参预国政的权力,凡诸侯王各以其府一官入参决燕京等处行尚书省事,如昔里钞部曾以大名路达鲁花赤兼充贵由系代表的身份,同署燕京行尚节省事。元朝建立后,这种参政权仍然延续下来。而且职高权重的中书省断事官,多由诸王投下的代表充任,大德十年(1306)多达四十三员。

  大宗正府是元廷统管投下诸种公事的机构,秩从一品,地位崇高。这里,“以诸王为府长,余悉御位下及诸王之有国封者”(《元史·百官志三》)。

  上述诸王投下在中书省、大宗正府等最高行政、司法、军事机构中都有代表参议政事的情况表明,蒙古统治者视大蒙古国为皇室公产,反映出诸王投下在元廷有很大的政治权力。

  投下领主的经济权益大体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岁赐。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五户丝和江南户钞,二是指每年分赐诸王贵族的金银币帛。关于诸王投下的五户丝和江南户钞,上文已述。这里着重叙述每年分赐诸王贵族的金银币帛。忽必烈即位后,中统元年(1260)十二月,赐诸王穆哥及帖古伦皇后等,“自是岁以为常”(《元史·世祖纪一》)。忽必烈时期,基本上按例颁发岁赐。自成宗继位到元朝灭亡(1294—1368),《元史》本纪都没有按例颁发岁赐的记载,这是由于“朝会赏赐”渐次取代了固定岁赐的地位,成为元朝中后期主要的赏赐手段。

  第二,不定期赏赐。除定期的岁赐外,还有不定期的赏赐,它包括立功有赏、喜庆有赐、朝会赐予及各种名目的赈济等。其中花费最大的是朝会赐予。如成宗元贞二年(1296)规定:“诸王朝会赐与,太祖位金千两,银七万五千两。世祖位金各五百两,银二万五千两,余各有差。”(《元史·成宗纪二》)武宗即位,据中书省统计,朝会应赐者为钞总计达三百五十万锭。朝廷以灾害、乏食等为理由对诸王投下赈济大量钱物更是屡见不鲜,数额巨大。

  第三,一些与皇室关系密切的诸王、驸马在经济上拥有更多的特权。如安西王,“凡河东、河南、山之南与陕西食解池盐地,皆置使督其赋入,悉输王府”①。文宗时,以“淮、浙、山东、河间四转运司盐引六万,为鲁国大长公主汤沐之资”(《元史·文宗纪二》)。

  第四,赋税收入。元代投下领主的赋税收入,是他们经济特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朝廷对投下的财政经常予以某些限制,但投下领主拥有自己独立的财政权力,建有专门管理财赋的机构。竹温台任鲁王府钱粮都总管府达鲁花赤时,“十余年,财货无悖,入亦无滥,岁节财用五十余万缗”②。在安西王的财政收入中,“田亩之赋”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①姚燧:《提举太原盐使司徐君神道碑》,《牧庵集》卷十八。

  ②揭傒斯:《竹温台碑》,田村实造编《在乌丹城附近发现的元碑》,《蒙古学》第三册,193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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