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汉地五户丝食邑的建立

  第二节 汉地五户丝食邑的建立

  随着蒙古贵族对外掠夺战争的发展,俘获的人口日益增多。如何管理这些人口,是摆在蒙古统治者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当时,蒙古贵族在华北地区采取了就地安置俘户的办法。“时,诸王大臣及诸将校所得驱口,往往寄留诸郡,几居天下之半。”④不少州县民户就这样成了蒙古诸王贵族的私产。除蒙古诸王贵族占有部分州县和大批俘户外,归附蒙古的汉人世侯也雄霸一方,“诸侯世官擅生杀祸福、取敛封植之权,故一方愚民不知有朝廷之尊,而知有诸侯也”⑤。他们占有许多人户,如在严实统治的东平地区,诸将校各“占民为部曲户,谓之脚寨,擅其赋役,凡四百所”(《元史·宋子贞传》)。

  蒙古贵族和汉人世侯私役人户的状况,显然不利于蒙古汗廷对中原汉地的统治。窝阔台即位后,任用耶律楚材,着手整顿中原汉地的统治制度。于是,建立十路课税所,实行“以户计出赋调”的征税办法,取得了成效。为了增加国赋,就必须掌握中原汉地的民户数目。因此,窝阔台进行了大规模的籍户。元太宗五年(1233),窝阔台“以阿同葛等充宣差勘事官,括中州户,得户七十三万余”(《元史·太宗纪》)。这是蒙古汗廷首次在华北地区检括户口。元太宗六年,蒙古灭金,窝阔台发布圣旨:“不论达达、回回、契丹、女真、汉儿人等,如是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如是主要识认者,断按打奚罪戾。”①据此,诸王将校寄留在各地州郡的其他俘户生口,被国家收编为“皇帝民户”,增加了蒙古汗廷掌管的人户。元太宗七年,窝阔台命中州断事官胡土虎再次括户,直到次年六月括户才结束,“得续户一百一十余万”②。这次括户从乙未年开始进行,故称乙未户籍。

  元太宗八年(1236),窝阔台在括户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规模的分封。“诏以真定民户奉太后汤沐,中原诸州民户分赐诸王、贵戚、斡鲁朵”(《元史·太宗纪》)。这次分封的民户达七十六万七百五十一户。按当时所括户口一百一十万计算,封户的比例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因为这年是丙申年,故称丙申分封。

  丙申分封确立了汉地五户丝食邑制度。窝阔台根据耶律楚材的建议,规定封户缴纳的丝料由朝廷和领主分享,封户成为“二税户”,其办法是“每二户出丝一斤,以供官用;五户出丝一斤,以与所赐之家”①。即每一封户缴纳的丝料全额11两2钱中,8两纳入国库,3两2钱属于领主;在食邑内设立达鲁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颁之。非奉诏,不得征兵赋”(《元史·太宗纪》)。元代的投下户,按照规定,除负担朝廷的兵、站诸役,及提供部分丝料国赋之外,还需向投下领主缴纳五户丝,蒙古语称之为阿合答木儿。五户丝制构成元代投下制度的基本赋税形态②。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五户丝制不可能彻底贯彻执行。因为这一制度触犯汉人世侯和蒙古诸王贵族的利益。蒙古诸王贵族横征暴敛,对分地民户勒索更甚。拔都汗对其分地平阳路民户的剥削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王府又将一道细分,使诸妃王子各征其民。一道州郡,至分为五、七十头项。有得一城或数村者,各差官临督”。拔都还规定不收土产的麻布,只收黄金,“自卖布至于得白银,又至于得黄金,则十倍其费”③。许多民户倾家荡产,转而逃散。

  但是,五户丝制比起那种“一社一民,各有所主”的状况,却是很大的进步。它是比较适合中原汉地经济基础的统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蒙古诸王贵族的权利,对中央集权有所加强。

  

  ④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⑤胡祗遹:《论并州县》,《紫山大全集》卷二三。

  ①《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户口条画》。

  ②《元史》卷二《太宗纪》。关于癸巳(1233)和乙未(1235)两次籍户数,记载颇 多歧异,学界看法也不一致。爱岩松男认为,两次共籍到一百八十余万(见《蒙古人政权治下的汉地版籍问题》,《和田博士颂寿纪念东洋史论丛》,京 都,1950年)。洪金富则认为,乙未年一百一十余万含癸巳年所籍七十三万余户在内(见《从投下分封制度看元朝政权的性质》,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 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八本,第四分册,1987年)。

  ①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②周良霄:《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初探》。阿合答木儿,又作阿哈探马儿,据王恽《中堂事记》,其义为“投下五户丝料”。

  ③郝经:《河东罪言》,《陵川文集》卷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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