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俸禄
元代的俸禄制度是在官制和财政税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创立的。官俸主要由俸钞和职田构成。和宋、金相比,支俸项目已大为简化。大体上,中央和行省、行台、宣慰司等官吏的收入全用俸钞支付,这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元代俸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⑤;府、州、县供职的官吏领取的是俸钱及职田的租入。
元代俸禄制度建立的过程
元朝俸禄制度的建立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蒙古国时期;二、元朝前期的定制。
在第一阶段,蒙古本部的官吏是没有俸禄的。一方面,蒙古国家组织机构的行政职能还没有从浓重的军事色彩中分离出来,蒙古国家也缺少一套完整的税收与分配制度;另一方面,怯薛及千户、百户那颜能够不断从战争中掳掠大量财物、大量的私属人口,这些也为那颜的生活提供保证。实际上,蒙古人最初还没有俸禄的观念。正如徐霆所说的那样:“鞑人初未尝有除授及请俸;鞑主亦不晓官称之义为何也。”(《黑鞑事略》)
在蒙古国汉地统治机构中,曾有部分官吏领取过俸禄。十路课税所(1231)及燕京行尚书省等机构建立后,势必要给这些机构中无生活来源的官吏颁发俸禄。根据现有资料,早在太宗初年,即令“课税所官二员支粮”①。史称耶律楚材“当国日久,得禄分其亲族”(《元史·耶律楚材传》)。忽必烈潜邸里面,受邀请或被推荐的藩邸旧臣也由忽必烈支给禄廪。不仅如此,忽必烈在邢州、陕西、河南置安抚、宣抚、经略诸司,也曾实施过包括俸禄在内的一系列政治措施。显然,俸禄之制从太宗时开始即已零星地实行过。
到第二阶段,世祖即位后,俸禄制度才真正建立起来。《元史·食货志》载:“禄秩之制,凡朝廷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中统三年初,又命姚枢讲定条格,定中外官俸。至元元年(1264)八月,“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这项工作到至元三年已全部结束,这年“十一月辛卯,初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元史·世祖纪三》)。同年,“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元史·董文炳传》)。至元六年,分县为上中下,为三等。又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之俸。至元七年,增定军官、转运司官及经历以下吏员俸,并规定:“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发内支给。”而对“投下保充路府州县官吏,其俸禄如王官。”(《元史·食货志三》)这样,到至元七年,内外官吏的俸禄已基本确定。
南宋灭亡后,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职田。至元二十年,元政府给随朝吏员增俸百分之五十,二十一年,又按这个比例给“大官人每”增发俸钱。在此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禄,始于各品分上、中、下三等。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至此,俸禄制在新的基础上基本定型。
至元二十三年,定江南诸路站官俸禄。桑哥执政时期,给吐蕃官吏俸钱①。至元二十九年,定各处儒学教授俸。这样,元代俸禄制遂趋于完备。
文官俸禄及其变化
至元二十二年以前的百官俸钱数额,没有完整的记载。据《秘书监志》保留的片断资料,我们知道至元十年(1273)时,秘书监(从三品)俸100两(中统钞,下同),少监(正五品)75两,令史17两,典书、奏差10两。《南台备要》记录了至元十四年南行台诸官吏俸钱数:御史大夫(从二品)208.33两 令史、宣使20两
治书侍御史(从六品)55两 令史、通事、知印30两监察御史(正七品)50两 典吏、书吏12两都事(从七品)40两 库子8两按同品级比较,至元十四年比十年有所增加。这主要是因中统钞贬值、物价上涨的缘故。至元十七年,权停百官俸,实施调整。至元十八年,复颁中外官吏俸。由于小吏俸微,物价上涨首先对他们的生活构成威胁。至元二十年,中书省提请给他们加俸,奉旨议定:“省、院、台、部等衙门见勾当令史、蒙古必阇赤、通事、译史、知印、宣使、奏差、典史、祗侯人等俸给,依准所拟,自至元二十年七月为始,先行支付。”俸钱的增幅为百分之五十;①而“各衙门官员元定见支各各俸例,仍斟酌所掌事务繁简,另行定拟。”②到至元二十一年六月,宣布“增官吏俸,以十分为率,不及一锭者量增五分”③在给官吏调整俸禄的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元朝政府重新颁布百官俸禄,其办法是“视职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兹将九品职官俸额制表如下(见下页,俸额单位为中统钞两)。
江南诸路站官的俸禄是至元二十三年确定的,规定“于有根脚,曾历仕入流北人内选取提领一员,每月俸一十两”④。至元
三十一年,江浙行省规定在鼠耗分例中撮一升,以养赡仓官。至元二十四年,江浙行省确定了各级教官的俸禄,数额如下表:
至元二十九年,正式定各地儒学教授俸,其中“除江淮等处已有学粮去处,不须支俸外”,“各路每员月支一十二两,散府每员支一十一两,上州每员支一十一两,中州每员支一十两”①。
在确定诸官俸禄的同时,物价也在飞速增长。桑哥为改变这种状况,于至元二十四年发行至元钞。此后,物价腾飞虽基本平抑,仍然持续增长。如至元二十八年上都米价比中统初上涨了二十倍。故赵孟頫说:“始造钞时,以银为本,虚实相权。分廿余年间,轻重相去数十倍。”②赵氏之语虽为夸大之辞,然较之米价,知其不为虚妄。
物价上涨降低了官吏的生活水平,对此,至元二十八年,忽必烈“谕中书议增中外官吏俸”。同年十二月,中书省臣又言:“中外官吏俸少,似宜量添,可令江南依宋时诸名征赋尽增之。”(《元史·世祖纪四》)但未见实施。成宗即位后,罄世祖所储大加赏赐,直接引起了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如大德三年,河北道官定粟价比中统初上涨了五点七至八点九倍,张孔孙、杨桓、何玮、阎复等人纷纷上书,要求给官吏增加俸禄。于是,从大德三年开始给小吏添给俸米,其中“廉访司、转运司司吏、通译史,俸钞依旧例支给,每月添米一石。典差、典史验俸依例给米。总管府司吏、通译史、下州吏目,拟支月俸中统钞八两、米六斗。散府诸州司吏、县典史,月俸中统钞七两、米七斗。诸县录事司、巡检司司吏,月俸中统钞六两、米六斗。仰各处官吏,自大德三年(1299)正月为始,按月依例支给。各路司、县司、狱典俸米,与亲民司县司吏同”③。
从大德六年开始,政府又希图以增发钞币的办法来弥补财政上的亏空,于是,从大德七年起,物价在元贞、大德初的基础上迅速上涨。即便是折钞支给俸米的优惠价格也达到了每石二十五两,为中统初期的十二点五倍。在米价较低的山东章丘县,每石米的价格也比至元十九年上涨了一点九至二点一倍。物价在飞涨,但绝大部分官吏的俸禄并没有增加,他们靠日益贬值的俸钞实在难以维持生计。因此,大德七年三月,元廷才不得不增加官吏的俸禄,规定“内外官吏,俸一十两以下人员,依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一两给米一斗;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支米一石;余上之数,每俸一两为米一升,扣算给付。……上都、大同、隆兴、甘肃各省不系产米去处,每员拟支中统钞二十五两,价贱者,从实开坐各各分例”①。官吏月俸三锭以上的,不给俸米。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元廷宣布“增官吏俸,以至元钞依中统钞数给之,止其禄米”(《元史·武宗纪一》)。从至大三年正月开始元廷在汰冗官、省俸金的同时,肯定至大元年颁布的俸禄政策,将官吏俸钞改支至元钞(按:至元钞一两等于中统钞五两),并采纳郑介夫的建议,将职田拘收入官。其具体办法是:“随朝衙门官员并军官每,如今见请的俸钱内减了加五,改换与至元钞,住支俸米。外任有职田的官员,三品的每年与禄米一百石,四品的六十石,五品的五十石,六品的四十五石,七品以下的四十石,俸钱改支至元钞,将职田拘收入官;又,外任宣使、军官、杂职等官俸钱,十分中减去七分,余上七分改支至元钞两;随朝衙门、行省、宣慰司的吏员,俸钱减去加五,其余钞数与至元钞,十两以下每月与俸米五斗;外任行的小吏每的俸钱,依数改作至元钞,俸米依旧与。”①由于“拘田支米”之制损害了外任民职官吏的利益,遭到了诸臣的强烈反对,仁宗即位之初,即诏“外任职官,公田俸钞,并复旧制”。皇庆二年,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加以补充,规定“合得职田官员全无职田的,改支至元钞;宣慰司、军官、杂职并诸司吏员人等,自文字到日,依先例改支至元钞”②。
废除“拘田支米”之制稳定了有职田官员的经济收入;但在俸钞不断贬值的情形下,完全以俸钱为生的官员,他们的生活就变得日益窘迫了。对此,元朝政府不得不给这批官吏一部分实物俸,即米粟,以减轻通货膨胀对他们的冲击,延祐三年规定:“外官无职田者量给麦粟。”(《元史·食货志四》)延祐七年,“又命随朝官吏俸以十分为率,给米三分”(《元史·食货志四》)。观《秘书监志》对秘书监官员俸禄的记载,可知除奏差、典书、祗候俸钱太少,无法折粟外,其他官吏皆以十分之三的比率折了俸。
从至治元年到后至元二年,官吏的俸禄没有变化。《元史·食货志》所载“内外官俸数”反映至顺年间的俸额,其实就是延祐七年时在至大三年所定俸额基础上,三分(30%)折俸支米的俸数。后至元元年,因“官吏并勾当里行的人每,日月俸米不敷”,遂令守朝衙门官吏“人等合得俸米,每石折钞十五两,将减了的价钱米钞相并支付”③。至此,官吏折米之俸已上升至百分之三十七左右。在对朝内官吏折俸支米后,政府于至正元年开始给行省、行台、宣慰司等无职田官吏添给俸米,规定“一品者十石,二品者八石,三品者六石,四品五品者四石,六品以下二石,于在官粮内支给;无粮去处,每石折中统钞二十五贯”①。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攻占金陵后,海运完全停止,北方米价急骤上升。在山东莒城至正十八年大饥,斗米值金一斤。至正十九年京师大饥,米每石值银六百余两。至正末年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其时,官吏除很少的一点俸米外,俸钞如同废纸。随着元朝的灭亡,元代的俸禄制也土崩瓦解了。
军官俸禄
元朝的军队分宿卫和镇戍军两大系统。但按支取廪禄的类型来分,则是宿卫中的怯薛为一系统,其余的为一系统。
怯薛的支俸体系是独立于中原俸禄制以外的一个系统。因为它没有品秩,所以不依品支俸。从成吉思汗时代到至元中期,怯薛都保持着自行给养的旧例。从至元十八年八月始,政府“给怯薛丹粮,拘其所占田为屯田”。不过这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到至元二十九年,才“命宿卫受月廪……,宣徽院仍领之”(《元史·世祖纪十四》)。
大德七年,元廷针对怯薛冗滥的情况,汰除了滥请钱粮者,规定父子兄弟世代相袭者才可给之。延祐二年,政府正式定立宿卫支粮例。
此外,怯薛还可得到各种名目的赏赐,还有岁赐(例钱)及一定数量的草料、刍豆。
侍卫亲军及镇戍军官的廪禄是按等级或品级支付的。它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蒙古国时期到中统年间,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军官皆无俸禄。(2)从至元三年到至元二十二年,诸军官的俸禄由士兵力役及政府颁给的俸钱,或肉、麦、米、酒等实物构成(军官领取分例到至元十七年停止)。
据《元史》记载,至元三年,董文炳与忽必烈密谋时曾说过:“‘将校素无俸给,连年用兵,至有身为大校出无马乘者。臣即所部千户私役兵四人,百户二人,听其雇役,稍食其力。’帝皆从之,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元史·董文炳传》)这是汉军军官支使力役和取得俸钱的最早记载。李璮乱后,忽必烈罢世侯,行迁转,对军队进行整顿。至元七年,定军官等级,万户、总管、千户、百户、总把,以所统军士为差。同年秋七月,初给军官俸。俸钱数不详。尽管军官已有俸钱,但他们依然索要分例,其中“万户,羊肉三十斤,麦三十斤、米三十斤、酒三十斤。千户减半。百户比千户减半”①。至至元十七年,元朝政府方规定:“军官有俸,休应副饮食。”②除俸钱和分例外,蒙古军、汉军军官支使士兵在至元三年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以致元朝廷不得不对此加以限制,规定诸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八名;镇抚、千户四名;弹压两名。多使者要受停俸停职的处罚③。
对于新附军军官,虽在至元十一年曾定新附军官品级,但到至元十二年,“用兵日本倭国,而军民之官,廪禄未有定制”。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但新附军军官之俸,或未定,或未实行。于是,至元十八年十一月,元政府给扬州新附军将校钞,人二锭①。显然,至少到至元十八年,对新附军将官无一完整的支俸制度。
至元二十一年,元廷确定了汉军军官品级。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上、中、下万户府军官的俸钱与上、下路、散府同品级的俸钱相同。上、中、下千户所军官的俸钱分别与上、中、下州的同品官吏的俸钱同。此外军官可支使一定数量的士兵,军户之田四顷之内可以免税。
桑哥执政时,为紧缩开支,尝征军官俸。继大德七年给内外官吏依例添支俸米后,大德八年,政府依例给诸翼军官支俸米。至大三年,又添军官俸,其中在朝军官按减去加五的办法将中统改支至元钞,等于增俸之三点三倍;外任军官将相当于原来的七成改支至元钞,等于增俸之三点五倍。皇庆二年,仁宗又重申了这一政策。随朝军官可能在延祐七年依俸折米。其后直至元朝末年都没有变化。
职田
北方外任民职官吏的职田是至元三年确定的,具体数额还难以肯定。至迟在至元二十一年,北方官吏的职田已如下表所示。由于至元三年至至元二十一年俸禄的调整从未提职田问题,因此,似乎可以认为,该表中反映的数额大多数在至元三年即已确定。江南地方官职田定于至元二十一年。当年,中书省据省
咨定议:“官员职田,江淮闽广,地土不同,合依中原迁转官例,每俸钞五贯给公田一顷。都省议得比及通行定夺以来,比附腹里官吏职田体例,于无违碍系官荒闲地内减半拨付。”①据《至顺镇江志》所载镇江府官吏至顺年间职田数,可知官吏实得职田与上述规定基本接近,并且,南北官吏职田除至大二年“拘田支米”旋即恢复外,其数额到元末都没有变化。由于元代钞币贬值情况十分严重,职田租入成为地方官相对稳定的收入。
⑤元朝中后期,由于通货膨胀加剧,中央官吏的俸钱曾部分折支成米。
①《永乐大典》卷一九一四六《经世大典·站赤》。
①沈卫荣:《汉藏史集>所载桑哥传译注》,《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9辑。
①《秘书监志》卷二,《俸秩》。
②《秘书监志》卷二,《俸秩》。
③《元史》卷十三《世祖纪》十。
④《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站官》。
①《庙学典礼》卷四,《教授俸例》。
②《松雪斋文集》卷首,《赵孟頫行状》。
③《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
①《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①《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②《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
③《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①《永乐大典》卷二六○九《宪台通纪续集》,页6。
①《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杂例》。
②《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杂例》。
③《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元典章》卷三四《兵部·占使》。
①《元史》卷十一《世祖纪》七。
①《通制条格》卷十三《禄令》。
第三节俸禄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