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元朝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与统治秩序的稳定社会经济的恢复

  第五节 元朝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与统治秩序的稳定

  社会经济的恢复

  忽必烈时代,蒙古统治集团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夫争国家者,取其土地人民而已。”战争破坏因而日益减少。“保守新附城壁,使百姓安业力农”的方针获得部分实施①。在中原汉地,元政府也采取一些相应措施来扭转长期战乱所造成的残破局面。元朝社会经济由战时的衰敝状态渐臻恢复乃至一定程度的发展。这种恢复乃至发展,在全国各地区呈现出颇为明显的不平衡性。黄河中下游流域自金末以来迭经残破,中统、至元之初,山东又“中更叛乱”,因而“多旷土”。至元中,立司农司,分道设劝农使,负责在各地促进垦殖。这个地区的农业生产获得了较好的恢复和一定的发展。“民间垦辟种艺之业,增前数倍”②。长江中下游流域的襄、郢、东西淮之地,是宋元长期对抗作战的地区,战争破坏相当严重,土旷民寡。元政府以免税优惠吸引鼓励百姓到那里耕植,同时在两淮地区经营屯田。时人称“屯田之利,无过两淮”③。这一地区农业经济的恢复,从此后二十余年之间地价的迅速上涨也可以看得相当清楚①。不过,在忽必烈时期,这里的生产,显然还没有恢复到黄河流域那样的水平。宋元之间长期争夺的又一地区四川,入元版图时,土著之姓十亡七八,户口凋零,生意萧条。直到中元,仍“遗墟败棘,郡县降废几半”②。其经济的恢复,与两淮、襄汉地区相比更为缓慢。

  元朝对于江南的征服,不可能不伴随杀戮与破坏。阿里海牙经略两湖,留下不少残酷杀戮的记录;伯颜大军在长江下游,也一度由于“利财剽杀,是致降城四壁之外,县邑丘虚,旷土无民”③。江西闽浙一带,亦因元军“左翦左攘,数年未平”,迭经战争残破。但是总的说来,元军在灭宋过程中的破坏行动,还是受到相当程度的节制。尤其是临安降附以后,南宋朝廷下诏,亟谓“根本已拔”,“民何辜焉”,指示各地“诏书到日,其各归附,庶几生民免遭荼毒”④。于是诸多未下州郡的守令得以心安理得地望风出降。因此,在农业生产的基础原来就比较好的南方各地,当时的社会经济基本上被维持在南宋原有水平上下,而没有受到太大的损害。忽必烈时期,在江南推广棉花种植,收效甚大。所以就某些方面而言,元朝前期社会经济与南宋时期相比,也有一些进步和发展。

  相对而言,边疆地区的社会经济,在元代前期表现出长足的进步,云南的农业、水利和蚕桑,这一时期都有很大的发展;南诏以来流行于该地的“儒释文化”逐渐向内地的封建汉文化靠拢。漠北地区的富实繁荣,也远较其他时代为甚。当然这种富实,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漠南支援的结果。诚如虞集所说:“朝廷岁出金缯、布币、糇粮以实之。转输之事,月日相继,犹以为未足。又捐数倍之利,募民入粟其中,亦不可胜计。由是遂为殷富”①。

   统治秩序的稳定

  元朝前期的社会经济恢复,为元政府强化自己的统治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元王朝的统治秩序由是进一步获得确立与稳定。

  元朝政治中心大都和上都所在的腹里,是元王朝立国的根本之地。这个地区是蒙古、探马赤军的镇守重点。淮河以南广大地区,主要由汉军、新附军戍守,亦掺以蒙古探马赤军,以相互制衡。其中临江沿淮之地,是联结位于北方的政治中心和南方经济重心的关键地带,因此是南方戍守的重点。元人所谓“各路设总管府以治民,万户府以治军”②。就这个地区而言,大致是不错的。军队多驻扎在城市近郊。各地城池的防御工事、城门都被拆毁,以防被人利用来扼险固守,对抗政府。大运河的贯通和海运的开辟,则从经济上使北方和南方紧密地联合在一起。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行政控制,至元二十年前后,元廷改变了过去以行某处省事系衔派往地方行使中书省职权的作法,将行省从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转变为最高一级的常设地方行政机构。元朝的行省,经过至元二十七年的调整,基本形成定制。中书省和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则为路、府、州、县。各地都有一些诸王勋戚的封地。除衣食租税外,封主对这些地方行政事务还拥有一定的干预权。

  社会的基层行政设施,在城关为坊、隅,在农村为乡、都。在构成一乡或一都的各自然村中,还建立了“社”的组织,以劝农桑。

  蒙古统治者仿效金朝在用人方面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的作法,分全国居民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蒙古人为“国族”。色目人在当时是指唐兀人、畏兀儿人及其以西诸族出身的人们。汉人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域内的汉族、女真、契丹、渤海人,四川、云南两省人口,以及高丽人等。南人又称蛮子,指江浙、江西、湖广三省以及河南行省襄、郢、两淮等地的原南宋臣民。迄今所知,元朝政府并没为四等人的划分颁布过专门的法令。但它却反映在有关他们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诸多不平等规定中。忽必烈在位时期,这种民族分化政策已经基本形成,其后构成元王朝统治秩序的一个很大特点。

  另一个特点,是儒生在参预国家治理方面失去了宋金时那种优越的地位。直至中统、至元之初。儒学在北方,仍由于历经事变、丧乱而不甚发达,连《资治通鉴》也是很难见到的书籍①。而这时候理学在南宋已经相当盛行了。南北的统一,为儒学发展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儒学著作之流入北方,达到“捆载”而至的地步①。“北方贤士大夫官辙南迈者,往往嗜古绩学,考索研稽,唯恐未逮”②。但是,儒学在元代以前早成为入仕从政所需要的专业训练。对大多数人来说,读书是为了做官。而元朝统治者却选择由吏入仕的途径解决中低级官僚的来源问题;江南平服后,甚至公开拍卖官职,以至“南方郡县官属,指缺愿去者,半为贩缯屠狗之流、贪污粮糟之辈”③。这就断绝了普天下读书人由儒学进身步入仕途的希望。因此,他们当中“有去以技术鸣者,有去而买贾取赢者,有去而结绶于刀笔、辇金于纵横者”。当然也总有一些迂腐夫子,“独匡坐蓬蒿环堵之中,愦然而已”④。一部分儒生不甘寂寞,企图通过“游学”,结交名门,求得一官半职。尤其是南方读书人,“南士志于名爵者率往求乎北”⑤。但他们当中大多数只能失望而归。元人徐明善曾记载他与一位失意于求进的学者之间的对话说:“问其来几时,曰‘久矣’。问其谒中州名士贤大夫,曰‘遍矣’。问其遇合何如,曰‘故吾尔’。噫!岂不命也。”⑥儒生处在这样的境遇中,再加上元政府在赋税方面优遇儒户的规定经常不得贯彻,他们的社会地位不能不受到很大损害,以至当日戏台上竟有一官二吏、九儒十丐的谑语。学而优则仕的途径不能畅通,也是元朝吏治从建国伊始就相当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元王朝的统治秩序,仍然是在封建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建立起来。蒙古、色目贵族通过赐田、战争掠夺以及强占兼并等手段,成为占有大片田地的封建地主。汉人和南人中的官僚、军阀,也依附新朝政治势力扩大自己的封建权益。南方有许多大地主,虽经改朝移代,其经济利益并没有受到太大的损害。也有一些人,还乘“江山易主”的机会,投机发家,成了新的富豪大户。这些地主豪强,与当地官员和军队长官结为亲戚友好,“通家往来”,共同欺压贫弱人户。蒙古军和汉军军户,占有四顷免征赋税的“赡军地”。蒙古军户所占有的这部分地产,主要来自政府分给他们的荒闲无主地。他们自己并不直接从事农作,而将这些农田出租给汉族佃户,或者由依附于他们的驱户及“种田户计”耕作。大量蒙古军户由此转化为中小封建地主。不过由于不善经营,其中也有不少人很快又丧失了手中的土地。元代农业生产的直接承担者,仍然主要是小土地自耕农以及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佃农。

  元代存在着数量巨大的依附人口,称为奴婢、驱口或奴隶。在灭宋过程中,“江南大州小邑,四民子弟,无少长悉为人所俘获。流离播迁之余,可矜可哀,益不胜道”①。掠民为驱的现象发展到南方各地。元政府允许奴婢驱口的买卖,并从中抽取税收。北方城镇,多有人市,“等级其坐,贸易甚盛”②。奴婢驱口对本使有极强的人身依附的关系。使用于农业劳作的驱口,一般有自己的家庭和个体经济。另外还有许多不事生产的家内奴婢,其中一部分跟着主人享受奢侈的寄生生活。所以时人说“生子侄幸而天禀俊秀,不入于工商必入于胥吏,不入于胥吏必入为奴隶”①。

  忽必烈在位三十余年,元政府已注意到必须使百姓安居乐业,才能巩固自身的统治。灭亡南宋以后,元廷又宣布免除故宋繁冗的科差;公私逋欠,一概不予追理。元朝征之于南方各地的正额赋税,较之宋代,有所减轻②。但由于吏治不清,至元中叶以后又进行对外战争,使兵役和徭役异常繁重,再加上经济重心所在的南方地区生产关系未曾因为改朝换代的动荡而获得适当的调整,以及历次“钩考”的负担最终被转嫁到社会直接生产者身上,所以,元朝前期的社会状况和阶级关系一直存在着若干紧张因素。至元中叶以后,南方相继发生了多起规模较大的起义。

  至元十三年(1276)至二十年,福建有陈吊眼、畲族女豪杰许夫人及黄华先后起义,他们或与南宋残部相联合,或用南宋年 号,这些斗争多少是在恢复宋朝的政治口号下开展的。至元二十年,南方各地发生的起义二百余起,其中以广东爆发的欧南喜、黎德起义规模最大。其兵众达二十万,有舰八百艘。二十四年,福建又有畲族钟明亮的举事。他拥众十万,“声摇数郡,江南、闽、广交病焉”③。起义持续五年之久,才最终失败。二十六年,江南发生的起义达四百余处。二十九年,广西僮族土官黄圣许起兵反元。这个时期发生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许多起义,反映出元朝统治之深入边徼之地,是伴随着沉重的民族压迫和剥削而实现的。元人姚燧记述曾参与镇压这个起义的一位将领的史迹,说他自宋亡于南海之后,“与反虏剧贼战,未尝岁释介胄”④。可见元朝前期各地变乱之多。这一时期江南人民起义如此之多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忽必烈连年用兵海外(关于忽必烈时期的海外侵略战争,参见本书有关中外关系章的专章),徭役异常沉重,民不能堪。不过这些起义,大多局限于较小的地域范围,互相之间也很少呼应联系,因此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被元政府镇压下去。这时的社会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总的说来,并没有达到十分尖锐的程度。

  

  ①语见《元史》卷八《世祖纪》五。

  ②王磐:《农桑辑要序》,《农桑辑要》卷首。

  ③《元史》卷一○○《兵志》三;卷一七三《燕公楠传》。

  ① “河南民疏土旷,田价至弱。虽有质鬻而契券,阔略卤莽,逮今民日生集,从蓁灌莽,尽化膏沃,价倍十百。”见孛术鲁翀:《知许州刘侯民爱铭》,《元文类》卷十七。

  ②揭傒斯:《彭州学记》,《揭傒斯集》卷十一;袁桷:《史母程氏传》,《清容居士集》卷三四。

  ③姚燧:《姚枢神道碑》,《牧庵集》卷十五。

  ④刘一清:《钱塘遗事》卷八,“京城归附”条。

  ①虞集:《送苏子宁北行诗序》,《道园学古录》卷五。

  ②郑玉:《珊竹公遗爱碑铭》,《师山集》卷六。

  ①郑元祐记岳铉事迹,谓“有以《资治通鉴》示者,公见大喜,即手钞成帙,昼夜伏读”。其时当在中统、至元初叶。见《岳铉行状》,《侨吴集》卷十二。

  ①袁桷:《安熙墓表》,《清容居士集》卷三○。

  ②郑元祐:《吕氏春秋序》,《侨吴集》卷八。

  ③程文海:《吏治五事·取会江南士籍》,《雪楼集》卷十。

  ④徐明善:《耐闲说》,《芳谷集》卷三。

  ⑤陶安:《送易生序》,《陶学士集》卷十二。

  ⑥徐明善:《送黄景章序》,《芳谷集》卷一。

  ①同恕:《张彦谌墓志铭》,《榘庵集》卷九。

  ②郑思肖:《心史》卷下。

  ①胡祗遹:《送丁教授入官序》,《紫山集》卷八。

  ②见周良霄:《忽必烈》,吉林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页125。

  ③刘璜:《李参政平寇碑》,乾隆《南丰县志》卷三四。

  ④姚燧:《王守信神道碑》,《牧庵集》卷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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