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改革政治制度

  第二节 改革政治制度

  隋文帝在开始掌握北周政权的时候,就一反周宣帝所为,“大崇惠政,法令清简,躬履节俭,天下悦之”①。他做了皇帝以后,更是“勤于为治,每临朝,或至日昃,五品已上,引坐论事,卫士传餐而食”②。在这样励精图治的情况下,为了整顿制度,开创规模,在政治、经济方面采取了许多革新措施,以巩固和发展新建立的隋政权。

  首先改革行政制度,以加强朝廷的权力。隋文帝即位之初就废除了北周时代从《周官》抄袭来的那一套古老的制度,命苏威等综合汉魏以来历朝的官制,制定新的制度。在朝廷分设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御史、都水二台,太常、光禄、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十一寺,左右卫、左右领军等十二府。朝廷的五省中,秘书省职掌较闲,内侍省全是宦官,并不重要。政权所寄,全在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尚书省事无不总,是一个执行各种政令的机构。置尚书令一人,左右仆射各一人,统领吏、礼、兵、都官(后改刑部)、度支(后改民部)、工六部。六部各设尚书一人,分统三十六侍郎,执行部务。门下省置纳言二人。内史省置内史令二人。三省长官共同定令立法,参决军国大政,担任宰相的职务。三省六部制度便从此确立起来了。

  在地方,隋初沿袭前代的州、郡、县三级制。但当时南北各地均置侨州、郡、县,“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因而造成“民少官多,十羊九牧”③的情形。开皇三年隋文帝根据杨尚希等的建议,废除郡级机构,并省州县,裁减冗官。不仅节省了国家开支,而且提高了行政效率。对于地方各级官吏,统由尚韦省的吏部负责选任,所谓“大小之官,悉由吏部”①。这样就使“执政参吏部之职,吏部总州郡之权”②,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在整顿吏治方面,隋文帝“妙简良能,出为牧宰”。擢“仁明著称”的广汉太守柳俭为蓬州刺史③,以“奉国尽心”的驾部侍郎辛公义为岷州刺史,擢“治术尤异”的临颍令刘旷为莒州刺史④,“清名善政,为天下第一”。任“达于从政”的房恭懿为新丰令,“政为三辅之最”。文帝还经常遣使考察地方官吏,褒奖良能,惩处贪污。治书侍御史柳彧巡省河北五十二州,奏免贪污不称职的长吏二百余人。库狄士文为贝州刺史,对官吏尺布升粟之赃,无所宽贷,检举了一千多人,隋文帝都把他们发配到岭南去了。文帝又以“典吏久居其职,肆情为奸”,下令“诸州县佐史(《高祖纪》作“吏”)三年一代,继任者不得重居之”⑤。这些措施对澄清吏治,减轻人民痛苦,起了一定的作用。

  开皇初年,隋文帝力矫北周末年“用法深重”、“诛杀无度”的弊政,命高颎、郑译、杨素、裴政等修订刑律。裴政为主要修订人,上采魏晋旧律,下及齐、梁,讨论折衷,制定新律。废除了前代的枭首、轘裂及鞭刑,还废除了大棒、束杖、车辐、鞵底、压踝、杖桄等讯囚酷法。民有枉屈,县若不理,可以逐级上诉至朝廷,凡属死罪,都应上报朝廷,“三奏而后决”,以昭慎重。开皇三年,隋文帝根据刑部的奏报,认为犯罪人数还很多,乃因刑律太严。命苏威、牛弘等再定新律,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从此“刑网简要,疏而不失”①。当然,隋律的职能仍旧是镇压劳动人民,而且相当残酷;但它终究废除了前代许多“苛惨之法”,而且标榜“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立法原则②,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魏、周以来的府兵制度,隋文帝也作了重要的改革。因为“府兵制初建立时,在主观上是要以军民分治的形式维持种族矛盾,以部曲制度的形式维持部落组织”③,所以起初兵士都是鲜卑人,“自相督率,不编户贯”④。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一制度也就逐渐发生变化。北周武帝时,“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是后夏人半为兵矣”⑤。开始打破了兵制上的民族界限,但仍然“兵农各籍”⑥。开皇十年,隋文帝下令:“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⑦于是府兵“始一寓之于农”⑧。这不仅使府兵制的民族意义完全消失,并使大批的劳动力投入生产,对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隋文帝对选举制度也作了重大改革。随着南北朝以来封建经济的发展,中小地主与富裕农民的数量日益增多,他们要求打破门阀士族的限制,在政治上得到发展。这一要求与隋朝打击豪强地主,加强中央集权的政策是相符合的。因此,魏晋以来为豪强地主所操纵的选拔官僚的“九品中正制”,就在开皇中废除了。代之而起的是以考试选士的科举制度。开皇三年正月,“诏举贤良”。开皇七年,“制诸州岁贡三人”。开皇十八年,“诏京官五品以上及总管、刺史,并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①。这里的贤良,志行修谨、清平干济等科,就是唐代制科的由来。还有词科也在这时出现了。如韦云起“开皇中,明经举”;杜正玄“开皇末,举秀才”;房玄龄“年十八本州举进士”②。玄龄卒于贞观二十二年,年七十。以此推算,他十八岁时,正当开皇十六年。由此可见,明经、秀才、进士诸科都在开皇时设立了。唐以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①《隋书》卷一《高祖纪》上。

  ②《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太宗贞观四年。

  ③《隋书》卷四六《杨尚希传》。

  ①《隋书》卷七五《刘炫传》。

  ②《通典》卷十八《选举》六“杂议论”下。

  ③《隋书》卷七三《柳俭传》。

  ④《隋书》卷二《高祖纪》下。

  ⑤《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①②《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③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287页。

  ④《北史》卷六○《李弼等传论》。

  ⑤《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⑥叶适:《习学记言》卷三九《唐书表志》条。

  ⑦《隋书》卷二《高祖纪》下。

  ⑧《新唐书》卷五○《兵志》。

  ①《册府元龟》卷六四五《贡举部》。

  ②韩国磐:《关于科举制度创置的两点小考》,《隋唐五代史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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