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祭祀礼乐

  第四节 祭祀礼乐 古时有组织的大型乐舞演出,往往是在统治者举行祭祀天地、祭拜宗庙、求神析雨及重大朝会等礼仪活动中进行的。这些活动则大都属于“礼”的方面,而“礼”的内容却主要是对社会秩序作出具体规定,自然而然,乐舞也就被纳入“札”的范围。虽常常“礼乐”并提,而实际上“礼”为主导,“乐”是从属,故乐舞的娱乐性相对地较小,主要意义是为“礼’服务。同时又因为这些活动象征着统治地位,所以统治者总是以加强“制礼作乐”来巩固其统治权利,而一旦“礼崩乐坏”,则表示其统治权威衰弱了,可见乐舞有着较强的政治性。因此,隋唐时期,把具有正统性质的祭把礼乐称为“正乐”或“雅乐”,并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隋书·百官志》载,“太常,掌陵庙群祀、礼乐仪制、天文术数衣冠之属。”专管乐舞演出的“清商”、“太乐”二署就隶属于它。《旧唐书·职官志》:太常寺的属官“太乐令,调合钟律,以供邦国之祭祀享宴”。

  隋朝开始整理雅乐时,颜之推曾上奏请用南朝梁旧乐,但隋文帝认为那是亡国之音而未采纳,并要求通晓音律的人士详议“正乐”。由于战乱的时间长,雅乐散失,不易考求,用了七年时间仅考出一个音律问题。当时何妥为迎奉文帝而奏说:“黄钟者,以象人君之德。”文帝听了演奏很高兴,这才采纳了他的意见,只采用黄钟一宫。文帝开皇九年灭陈之后,获得南朝宋、齐旧乐,认为史传相承,合乎古法,可以当作“正乐”。当时演奏雅乐所使用的多是钟、鼓等打击乐器,歌词则多仿古代诗句。

  唐初雅乐,因隋旧制。至高祖武德九年正月,才命租孝孙考正雅乐。“孝孙以陈、梁旧乐杂用吴、楚之音,周、齐旧乐多涉胡戎之伎,于是斟酌南北,考以古音,而作大唐雅乐。”他所制定的十二和之乐,共有三十二曲,八十四调,在举行祭祀园丘、方泽、祖宗、天神、地祇及驱鬼、除邪等礼仪活动中分别使用。后再经张文收的一番改革,“然后乐教大备”。

  隋唐时期,朝廷常举行各种祭仪,其中像祭奠天地、宗庙、社稷等,是要显示出皇权的尊严,皇家的气派,礼仪隆重,规模盛大。所以,与之相配合的礼乐歌舞,其表演场面自然也要庄重宏伟。仅以一种“大滩之礼”观之,即可窥其盛况之一斑。据《新唐书·礼乐志》记载,每年除夕之夜,唐宫廷中都要举行“大傩之礼”,即一种驱除魔鬼邪神的宗教礼仪乐舞,人数众多,气势磅礴,十分壮观。有“工人二十二人”,其中一人扮方相氏,作为驱鬼的头目,头戴假面,黄金四目,身蒙熊皮,上穿黑衣,下着红裳,执戈扬盾,大声诵咒语,高声唱祷歌,做出驱赶魔鬼的架式。这时,有十二岁至十六岁的男童扮作驱鬼的“侲子”,戴假面,穿红布裤褶,每二十四人为一队,高声应和着。又有“执事”十二人,披红发,穿红衣,执麻鞭,高呼各路神灵快来吞食魔鬼。还有“唱帅”、“巫师”、“鼓吹令”、“太卜令”等,“各监所部”。于是组成一支声势浩荡的驱鬼大军,“以逐恶鬼于禁中”。——面拼命击鼓吹角,一面使劲歌唱舞蹈,再加上那奇怪的服装和狰狞的扮相,颇能显出阴森恐怖气氛。这种形式的驱鬼乐舞在唐代民间也流行,不过和宫廷中的“大傩之礼”不尽相同,更多的表现出游戏娱乐的色彩。就像孟郊在《弦歌行》诗中所描写的:“驱傩击鼓吹长笛,瘦鬼染面惟齿白。暗中崒崒拽茅鞭,保足朱裈行戚戚,相顾笑声冲庭燎,桃弧射矢时独叫。”人们在击鼓吹笛,歌唱跳舞,驱赶着假想之鬼,等彼此一看到那奇形怪状的假面,却不禁放声大笑,顿时失去了神秘的气氛。除此之外,在唐代民间还流传着其他祭祀乐舞风俗,如巫术活动中的乐舞,也逐渐淡化了宗教性的神秘气氛,增强了群众性的娱乐趣味。甚至还有军士参与此项活动,使娱神表演不为职业性女巫所专断了。这些部在唐人诗作中有所反映。“荆巫脉脉传神语,野老娑娑起醉颜。日落风生庙门外,几人连蹋竹歌还。”“女巫箫鼓走乡村”,描写了当时江南地区的情况。“婆娑依里社,箫鼓赛田神……女巫纷屡舞,罗袜自生尘。”写了当时西北地区的情形。“健儿击鼓吹羌笛,共赛城东越骑神。”描写了边地兵士们奏乐祀神的情景。另外,因为经常发生天旱,所以当时用祭祀乐舞来求神祈雨的风俗也很盛,通行于官府与民间。一旦旱情严重时,朝廷也举行祈雨仪式,演出祭祀乐舞。张九龄《奉和圣制烛龙斋祭》:“群灵鼓舞”,李约《观祈雨》:“箫管迎龙水庙前”,裴谞《储潭庙》:“老农老圃望天语,储潭之神可致雨……女巫纷纷堂下儛,色似授兮意似与”,这些诗句都描写了祀神求雨活动中的乐舞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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