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隋唐律令的制定概况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进入隋唐时期,已有了上千年的悠久历史,已建立过许多国祚或短或长的皇朝,而各皇朝也都或多或少地进行过立法活动。而且,它们又都互相沿袭,因革损益,于是 积累了不少法制建设上的经验教训,为隋唐王朝进一步制定出较有系统、臻于完善的律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隋律的制定 隋文帝一登上帝位,就积极地开展立法活动,于开皇元年命大臣高颎、郑译、杨素等人“更定新律”,“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对以往律令作了较大的改革。改革后的律令,得到文帝的肯定:“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并下诏予以颁行。其后,开皇三年第二次制定律令时,仍本着“损益”的原则,进行了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改革,“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总结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尤其吸取了《北齐律》的“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优点,于是产生了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共有十二篇: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虽然其在篇目体例上和《北齐律》差不多,但在条文上却“简要”得多。《北齐律》“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开皇律》“定留唯五百条”,并且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从而把封建社会的立法发展到一个更高更新的水平。
隋炀帝与其父文帝一样,都是靠阴谋篡得帝位的,所以,也都急于争取人心,以巩固帝位,于是,都以“行宽大之典”为旨,文帝针对北周宣帝的严刑峻法,“诛杀无度”,炀帝针对文帝晚年的“用法益峻”,“禁网深刻”,在上台后不久便下令修订律令。炀帝于大业二年命大臣牛弘等人重新制定律令,至大业三年修成《大业律》,条文也是五百,篇目却分为十八:名例律、卫宫律、违制律、请求律、户律、婚律、擅兴律、告劾律、贼律、盗律、斗律、捕亡律、仓库律、厩牧律、关市律、杂律、诈伪律、断狱律。其中,既废除了十恶之条,又减轻刑法二百多条,其他方面也“轻于旧”。这确实要比《开皇律》更进步。但是,炀帝一俟帝位巩固,便凶相毕露,一变大业初百姓“喜于刑宽”的局面,“更立严刑”,“益肆淫刑”,恢复“裂枭首”等酷刑。上行则下效,地方官吏也是“各专威福,生杀任情”。于是,“百姓怨嗟,天下大溃”,隋皇朝就在农民大起义的熊熊烈火中灭亡了。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历代刑法考》说:“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其文概括而准确,可谓一针见血。
《开皇令》 隋文帝开皇年间,高颎、李德林等人又奉命制定《开皇令》,总共二十七篇,分为三十卷:《官品令》上、《官品令》下、《诸省台职员令》、《诸寺职员令》、《诸卫职员令》、《东宫职员令》、《行台诸监职员令》、《诸州郡县镇戍职员令》、《命妇品员令》、《祠令》、《户令》、《学令》、《选举令》、《封爵俸廪令》、《考课令》、《宫卫军防令》、《衣服令》、《鹵簿令》上、《鹵簿令》下、《仪制令》、《公式令》上、《公式令》下、《田令》、《赋役令》、《仓库厩牧令》、《关市令》、《假宁令》、《狱官令》、《丧葬令》、《杂令》。又有《目》1卷。隋炀帝大业年间也修订《大业令》30卷。
另外,据《隋书·高祖纪下》云,开皇十七年三月丙辰,诏曰:“分职设官,共理时务,班位高下,各有等差。若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诸有殿失,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其诸司论属官,若有愆犯,听于律外斟酌决杖。”由内容看,此条诏令当是律令之外的新规定。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产生一些新问题,怎样处理这些新问题,既定律令中却无明文规定,于是由皇上临时下诏行敕加以指示。时间长了,就将上面这种同类性质的诏敕整理汇编起来,作为律令以外的补充性法规。隋朝所颁行的“格”、“式”,就是这种性质。如开皇年间,“修格令章程,并行于当世”。“格令班后,苏威每欲改易事条。[李]德林以为格式已颁,义须画一,纵令小有踳驳,非过蠹政害民者,不可数有改张。”又如大业四年十月,“颁新式于天下”。这些都足以说明,格式虽为律令之补充,却有着同等的法规效力。
唐初修律 唐高祖效法隋文帝父子,为了笼络人心,取得天下,在太原起兵时,“即布宽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竟来归附”。在进入长安后,便又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武德元年六月,就是高祖即位的第二个月,便下令刘文静等人“因隋《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同时,“废隋《大业律令》”。由此,拉开了唐统治者制定律令、进行立法的序幕。这以后不久,又下令裴寂等人“撰定律令”。因为这时唐政权还不稳固,边地尚未平定,天下诸事,百废待兴,所以,顾不上大规模地创制律令,只是大量地采用《开皇律》,“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刑名之制又亦略同,唯三流皆加一千里,居作三年、二年半、二年皆为一年,以此为异;又除苛细五十三条”。“余无所改”。至武德七年修成并“颁行天下”,是为《武德律》。又,裴寂等人同时“奉诏撰定”的有《武德令》31卷。卷数则似合《令》与《目》而总计之。
太宗继位后,即命大臣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对《武德律》做认真“厘改”,历时十余年,至贞观十一年完成,这就是奠定唐律面貌,具有一代特色的《贞观律》。在这次制定律令的活动中,“玄龄等遂与法司增损隋律”,《贞观律》实际上还是以《开皇律》为蓝本的。但其名目上未做变动,内容上却有很大调整,在治罪的范围和处刑的程度上,“比隋代旧律”,“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与《贞观律》同时撰成并颁行的《贞观令》,总二十七篇,分为三十卷,共一千五百九十条。
《永徽律》 高宗永徽二年,向天下颁布由长孙无忌、李、于志宁、张行成、高季辅等人领衔修定的《永徽律》。由于永徽时执掌朝政的宰相都是太宗贞观年间的旧臣,行事悉“遵贞观故事”,且又主持过《贞观律》的制定,所以,《永徽律》对于《贞观律》来说,只是翻版而已。不过,紧随其后修撰的《律疏》,却是古代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不仅为唐朝立法的进一步完备做出了很大贡献,而且对后代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据长孙无忌《进律疏表》云:“虑三辟攸,八刑尚密,平反之吏,从宽而失情;次骨之人,舞智而陷网。刑靡定法,律无正条,徽妄施,手足安措!乃制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无忌……等,摭金匮之故事,采石室之逸书,损彼凝脂,敦兹简要,网罗训诰,研核丘坟,撰《律疏》三十卷,笔削已了。实三典之隐括,信百代之准绳。”又据《旧唐书·刑法志》云:“[永徽]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 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于是太尉、赵国公无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可见,《律疏》是以《永徽律》为经,广泛引用律、令、格、式及其他有关材料,对五百条律文进行逐字逐句的疏解,既追叙其源流,阐发其要义,补充其未备,又设问作答,辨异析疑,示以范例,用来统一人们对律文精神实质的理解和立法原则的认识,以便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主一见而没有“凭准”的问题。所以,自《律疏》颁布后,就有了一条运用《永徽律》的“准绳’,“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使律与疏具有了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长孙无忌等人又奉诏撰定《永徽令》三十卷。据今传《唐律疏议》所引《永徽令》的篇目有:官品令、祠令、户令、选举令、封爵令、禄令、宫卫令、军防令、仪制令、丧葬令、杂令,共二十一篇。以之与《开皇令》比较,有所调整增补。如《封爵令》、《禄令》、《宫卫令》、《军防令》四篇,在《开皇令》中只是《封爵俸廪令》和《宫卫军防令》两篇。又如《捕亡令》、《营缮令》,在《开皇令》就没有。另如《厩牧令》,在《开皇令》中是《仓库厩牧》,而《开元令》中是分作《仓库》、《厩牧》二篇的,也可能早在《永徽令》中就分成两篇了。
武则天时,遵循永徽律令而无甚改作,“其律令唯改二十四条”。但在司法和刑法上却有些新举措。”垂拱初年,令镕铜为匦……西面曰申冤匦,有得罪冤滥者投之。”“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条,犯者或至死而杖未毕,乃诏除其四十九条”。但是,好景不长,“则天以女主临朝,大臣未附”,欲以威制天下,渐引酷吏。于是,“推劾之吏,皆以深刻为功,凿空争能,相矜以虐。泥耳笼头,枷研楔,摺胁签爪,悬发薰耳,卧邻秽溺,曾不聊生,号为‘狱持’。或累日节食,连宵缓问,昼夜摇撼,使不得眠,号曰‘宿囚’”。此则又蹈隋氏父子之覆辙,先虽设匦减刑,“然无益也”;后以法为“虚器”,“而刑滥矣”。
玄宗时期,以变动律令文字与体式为主的立法活动极为频繁。开元初年,下令删定格式令。开元六年,又下令删定律令格式,“律令式仍旧名”(《旧唐书·刑法志》)。开元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李林甫等人主持删辑旧格式律令,“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唐会要·定格令》)。并且,“皆以开元名书”,以为新典。其实对旧律及律疏只是作了一点文字上的改动,但对令则有所“增损”。“天宝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新唐书·刑法志》)。另外,还于开元二十五年编成《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并抄写五十部,颁于天下。
唐律的修定 唐代,“律、令、格、式,皆时有增损,而格、式尤烦”。此语不虚。唐玄宗以前,几次修订过律、令,但以后各朝,再无此举。
可是,修订格、式,则几乎与有唐一代相始终。由于社会在向前发展过程中的复杂多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朝廷往往要以皇帝的名义颁发各种诏令制敕,对新产生的各类问题和矛盾作出处理意见,对新形成的各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于是“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作为对律、令的补充,这就是格、式。然而,随着情况的变化,旧矛盾消失了,新问题又产生了,旧制度取消了,新制度又出现了。那么,一些旧格、式则过时了,需要一些新格、式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这样,格、式相对于律、令来讲,就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可以随时删改,随时增补。而且,就连官号改动一下,也要重订格、式。所以,唐代君主对于制定格式的殷勤,真到了不胜其烦的地步。兹据《唐六典》、《唐会要》、《通典》、《旧唐书》、《新唐书》等典籍,略辑唐代制定格、式的情况如下:高祖武德元年,颁新格。
武德七年,裴寂等人撰定《式》十四卷。
太宗贞观十一年,房玄龄等人删武德、贞观以来敕格三千余条,定留七百条,编成《贞观格》十八卷。其曹之常务,只留本司者,则另编《留司格》一卷。
同时,又撰定《贞观式》三十二卷。
高宗永徽初,撰定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有无删改。于是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而《散颁格》颁行于州县,《留司格》只留给本司施行。《永徽散颁天下格》七卷、《永徽留本司行格》十八卷,长孙无忌等删定。
麟德二年,源直心等重定《天下散行格中本》七卷、《留本司行格中本》十八卷。
仪凤二年,刘仁轨等删定《永徽留司格后本》十一卷。
《永徽成式》十四卷。
《永徽中式本》四卷。
武则天垂拱元年,裴居道等人奉命将武德以来垂拱以前诏敕便于时者,编为《新格》二卷,武则天亲自作序。另外又编《垂拱留司格》六卷。
同时,删改旧式并加上《计帐式》及《勾帐式》,汇成《垂拱式》二十卷。
中宗神龙元年,韦安石等“删定《垂拱格》格后至神龙元年以来制敕,为《散颁格》七卷”。
又删补旧式,编成《神龙式》二十卷。
睿宗景龙元年,以神龙元年所删定格式漏略,下令重加删定。至景云元年,又令删定格令。至太极元年成《太极格》十卷,由岑羲等人删定。
玄宗开元三年,姚崇等人修订完成《开元前格》十卷。
开元七年,宋璟等人修订完成《开元后格》十卷。
开元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认为格后制敕行用之后,颇与格文相矛盾,于事不便,奏令所司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
开元二十五年,李林甫等人修订完成《开元新格》十卷。
姚崇、宋璟、李林甫在主持修格的同时,又都修订《开元式》二十卷。
德宗贞元元年,尚书省进上《贞元定格后敕》三十卷。
宪宗元和二年,许孟容等人奉命删定天宝以后敕,至五年毕,编为《开元格后敕》三十卷。
元和十三年,郑余庆等人详定《格后敕》三十卷。
同年,许孟容等人奉诏删定《格后敕》,编成三十卷。
文宗大和七年,刑部奉命详定先前谢登编纂的六十卷《新编格后敕》,去其繁复,编为《格后敕》五十卷。
另,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编为《大和格后敕》四十卷。
开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谟采开元二十六年以后至开成初年制敕,删其繁者,编为《开成详定格》十卷。
开成四年,两省详定《刑法格》十一卷。
宣宗大中五年,刘瑑等奉命修《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六十卷。
仅以上所列,已显其烦,且仍有制定格、式“而不名书”的情况,尚未举出。其中,格敕的修订尤为繁杂,致使它对社会的影响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因具有“令通适变”、“量时立制”的优点,从而可以积极地解决政治矛盾、维护社会秩序、调节生产关系;另方面又因具有随时废立,唯我所用的缺点,而至于干扰律令的正常执行,毁法乱政。例如隋文帝晚年、隋炀帝后期、武则天时期,都曾用法苛刻,用刑残酷,但并没有对开皇律令、大业律令、永徽律令的有关条文作出加重处罚的改动,而是通过颁布格敕来实施的。
第二节 隋唐律令的制定概况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