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唐代官吏的考核与升迁

  第七节唐代官吏的考核与升迁官吏等级唐代官吏最基本的等级序列为品级散官序列与职事官序列,许多官吏等级制度的复杂变化,都由这两个序列的吻合与分离而产生。而勋官与封爵则是次一级的功绩等级序列,与前两个序列互相配合,互为补充。

  唐代沿袭隋制,把官员分为九品,每品内又分为正、从,共为十八个等级。文官自正四品以下,武官自正三品以下,还分为上下阶,因此,唐代文官的散官实际上有三十个等级,武官散官等级是三十二等。这些等级总称为流内官,为正式文武官员。此外还有流外九品,实际上已属于吏员,不属于正式官员的范围。官员的散官称号与品级大致对应,表示官员地位与资历高低,作为升迁的序列。

  唐代的品级与散官还与官员服饰等级制度相联系。唐代规定,三品以上官服紫,四品、五品服绯(朱红),六品、七品服绿,八品、九品服青。同时,唐代高级官员都有一个表示其身份的鱼符,以袋盛之,称为“鱼袋”。三品以上官的鱼袋以金饰之,称为金鱼袋。五品以上官的鱼袋以银饰之,称为银鱼袋。

  唐承隋制,文武官员均可授勋官,共有十二级。按照规定,勋官可以与相应品级的公卿大臣处于同等班位。但实际上由于授勋过多,动以万计,因此无职事的勋官实际地位往往在胥吏之下,仅仅成为一种授予的官员荣誉称号。

  职事官是唐皇朝最基本的官吏等级序列之一,所谓“职事者,诸统领曹事,供命王命,上下相摄,以持庶绩”。职事官序列形成唐朝行政权力运转的体系。唐代职事官任用的主要类别有如下几种:第一,正员官。唐代规定:“凡天下官吏,各有常员。凡诸司置直,皆有定制”。正员官即各政府部门正常编制的官员。同时,按照职事官地位与其授予的散官品级是否相宜分类,散官品级高而就任低职事官者称为“行某官”。散官品级低而任高职事官者称为“守某官”。

  第二,检校官。唐代对兼任职事官的称呼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指代理某官。如贞观十九年,唐太宗伐高丽时,中书令岑文本死于军中,临时任命太子左庶子许敬宗“以本官检校中书侍郎”,以暂代文本之责。另一方面,检校官指唐代中后期的使职官所兼中央官衔。因为唐代的使职,如节度使、观察使、盐铁使等本身没有阶品,于是其地位高低以所兼检校官的阶品来代表。这种意义上的职事官实际上是虚衔。

  第三,试官。唐代的试官也分为实任和虚衔两种。实任试官始于武则天时,武则天长安三年(703),为收揽人心,广开入仕之门,“举人悉授试官,高者至凤阁舍人、给事中,次员外郎、御史、补阙、拾遗、校书郎。试官之起自此始”。这一任命方式在唐代中后期继续沿用,如于敖“自协律郎、大理评事试监察御史,元和六年,真拜监察御史”。虚衔多为对地方官吏授予的名义职衔,并无实际职权。

  第四,员外官。指在正式编制之外额外增加的官员。员外官的滥置主要是在武则天和唐中宗、睿宗时,如唐中宗“大置员外官,自京司及诸州凡二千余人,宦宫超迁七品以上员外官又将千人”。以致当时有宰相、御史和员外官“三无坐处”之谚。直到唐玄宗开元年间,方对员外官的授予严加限制。不过,唐代尚书省诸司员外郎早在唐初就已列入正式编制,实际上已同于正员官。

  官吏任期唐代官吏的任期,前后变动较多。唐代前期规定,六品以下中低级官员的任期为四年,而五品以上高级官员的任期则一般为三年。唐后期宪宗时又重新规定:朝廷的三省官和台省官任期三年,诸州刺史为五年,其余官则四年至五年不等。但实际上,官吏的任期往往较规定时间要短。唐中宗时,御史中丞卢怀慎就上书指出:“比来州牧、上佐及两畿县令,下车布政,罕终四考,在任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迁除,不论课最。”唐代后期,制度废弃,对官吏的任期规定也更流于形式。如唐穆宗时,各级官吏“迁除过速”成为风气,以至不得不颁布诏令重申刺史县令任职不满三周年,不得除替的规定,但官吏任期缩短的趋势仍然难以遏制。

  官吏考核唐皇朝承袭隋制,以尚书省吏部考功司为主持官吏考核的机构,但较隋代有更为严密的分工。考功司的长官考功郎中主持对京官的考核,而考功员外郎负责对外官的考核。

  不过,吏部考功司的考核范围,只限于中低级官员。对于朝廷高级官员和地方长官的考核,唐代规定:“亲王及中书门下、京官三品以上,都督、刺史、都护、节度观察使,则奏功过状”于皇帝,由皇帝亲自或另派人考核。谏官、御史及翰林学士的考核也由皇帝亲自主持,称为内考或内校。唐代皇帝经常亲自为宰相等高级官员书写考词。唐高祖曾亲自把敢于诤谏的李纲、孙伏伽考为上第。唐玄宗也曾为中书令张说书写考词说:张说“才望兼著,理合褒升,考中上”。

  唐代的官吏考核,一般是每年举行一次,称为小考。也有在官员任期满后进行的,称为大考。

  考核时,由应参加考核官吏对当年内的功过治绩作出自我鉴定,写成简要考状,由本司或本州长官当众宣读评议,按优劣定为上上至下下九等考第。然后征求被考核者的意见,如有不当,还可重新复核改正。校定后的考第录为考簿。京城诸司的考核工作一般在九月三十日以前结束,考簿直接送尚书省考功司。各地府州则必须在十月二十五日以前,把其考课簿交朝集使送至京城。因此,吏部考功司的考核也分为两种:京官考核,集合应考者当面唱读考课簿注定,地方官考课簿则对朝集使注定,然后上报皇帝批准公布。定考时,考功司对于各部门所定考第有不妥者,有修改的权力。如唐德宗时,考功员外郎赵宗儒定考,“黜陟公当,无所畏避……凡考之中上者,不过五十人,余多减入中中”。为示公平,考功司定考时一般还有监考使和校考使在旁监督。他们对官吏的定考也有发言权。

  官员考核的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指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与烙勤匪懈,是对各级官员行为准则总的要求。二十七最则是把各种官员按职责范围分为二十七类,每类定出一个履行职责的最高标准,如“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仓库之最”等等。唐代规定,官员达到一最四善为第一等,一最三善为第二等,一最二善为第三等,无最而有一善为第五等,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第六等,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第七等,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第八等,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第九等。这样,使官员的考核有了相对客观的标准。善最之外,唐代还制定了一些具体的考课标准,如对地方州县官,以户口增减和田地开垦作为考绩升降的重要依据。唐代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奖惩标准:获中上考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考仍保持本禄,获中下考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同时,五品以下官,四次考核都获中中以上考的,可以加官进阶,获下下考则要被解职。

  对于流外吏员,不按上述标准,而另列四条加以考核,即“清谨勤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了,贪浊有状为下下”。

  唐代前期,对朝廷三品以上和地方四品以上高级官员并未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因为他们“职位崇重,考绩褒贬,不在有司”。所以对他们的考核是由尚书省向皇帝上奏“功过状”,其考课等第由皇帝决定。安史乱后,由于地方方镇势力的膨胀,唐皇朝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也开始制定出对地方高级官员的考核标准,规定在每年八月进行考核。节度使“以销兵为上考,足食为中考,边功为下考;观察使以丰稔为上考,省刑为中考,办税为下考;团练使以安民为上考,惩奸为中考,得精为下考;防御使以无虞为上考,清苦为中考,政成为下考;经略使以计度为上考,集事为中考,修造为下考”。但在实际上,由于藩镇势力的强大,这些考核标准并未起到很大的作用。

  唐代的官吏考核制度在中国古代皇朝中具有自己的特色。

  它的体系十分完备,考核机构设置合理而效率很高,考核程序严密,考核标准法律化。因此,对于吏治的清明和提高行政机构的效率起了较好的作用。

  但是,唐代官吏考核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考课制度执行不严格,使考课成为形式,尤其是在安史之乱后,“考绩之司,事多失实,常参官及诸州刺史,未尝分其善恶,悉以中上考褒之”。

  第二个方面是在安史之乱后地方割据势力膨胀,对方镇的考课无法实行。唐德宗贞元七年(791),校外官考使上奏说,当时“诸州观察、刺史、大都督府长史,及上中下都督、都护等,有带节度使者,方镇既崇名礼当异,每岁考绩,亦听奏裁”。可见当时朝廷考官对方镇的考核无法进行,只好把责任上推给皇帝,不了了之。由于这些问题的出现,唐代官吏考核在唐代中后期开始流于形式,而逐渐失去唐代前期对官吏的制约作用。

  官吏升迁官吏的授职与升迁的程序,唐代称为铨选。

  唐代除五品以上高级官员的授职与升迁,由皇帝和宰相决定外,其余六品以下中低级官员的授职和升迁,均由尚书省吏部主持。兵部亦掌管武官和一部分由门荫入仕者的授职。唐代的铨选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首先,吏部在每年五月,向各州府下达本年授职官吏的资格范围,称为“选格”。选格由州府张榜公布,凡参加吏部铨选,待授官职者,称为“选人”。合乎资格的选人在本籍贯州府或前任所报名。州府对选人出具资格文书,“列其罢免、善恶之状”,称为“选解”,在十月底以前送达尚书省,选人也在同时到达京城,称为“冬集”。

  其次,尚书省吏部派员外郎二人,对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主要依据是选人的档案——“甲历”。甲历一式三份,分别存放于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吏部。如果选人文书与甲历相符,没有伪冒,并且没有格式方面的错误,方予以通过。

  获得正式选官资格的人,才能参加由吏部尚书主持的铨选考试。选人被分为三组,称为“三铨”。一般由吏部尚书主持六、七品选,称为尚书铨,八、九品选人又分为二组,分别由侍郎一人主持,称为中铨和东铨。

  唐代官吏铨试的标准有四项:身、言、书、判。身指“体貌丰伟”,言指“言辞辩正”,书指“楷法道美”,判指“文理优长”。铨试的次序是“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在四项铨试标准中,书、判是最主要的考试内容和标准。如果四项皆入选,那么还要进行复审,按照德行、才用、劳效的优劣再加以淘汰,“德均以才,才均以劳”,这里的劳即指考课的情况。通过初试和复审,未被淘汰的选人方由吏部正式授予官职。授予官职的依据,除了书、判的成绩外,还要根据选人的任官资历高低和出身情况,如科举出身、门荫出身、流外出身等,注以不同的官职,报尚书都省、门下省审查通过,上报皇帝备案,再发给正式的任命状——告身。吏部性选授官的程序在唐代又称为“旨授”。

  以上铨选程序,仅限于六品以下中低级官员。唐代规定,五品以上高级官员,在任职期满后重新授官时,不再考试书判。由中书门下根据五品以上的官员名簿——“具员簿”,按照其“前任政绩,受代月日,量才除授”,然后上报皇帝批准。这一授官方式称为“敕授”。当然,其中也有例外,即拾遗、补阙、御史等六品以下供奉官,因为其职责重大,地位清要,从玄宗开元年间起,均改为敕授,不再属于吏部铨选。

  唐代的官吏授职和升迁,必须经过考试,铨选过程也制度化和周密化,为提高官吏素质和选拔统治人才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唐代铨选制度也存在着较为突出的弊病,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铨试日益流于形式。尤其是唐代中期开始,这种情形更为突出。唐德宗时的考功员外郎沈既济指出,当时的铨试过程,“皆在书判薄历,言辞俯仰之间,侍郎非通神,不可得而知。则安行徐言,非德也;丽藻芳言,非才也;累资积考,非劳也’。由于铨试流于形式,因而官吏的冗滥成为严重的问题,具有做官资格的人数远远超过官员编制,形成“大率十人竟一官”的局面,对铨选制度造成很大压力,“士人二年居官,十年待选,而考选迁除之法寖坏”。唐代的官吏铨选陷入困境。

  第二,是逐渐出现以年资为官吏升迁依据的趋向。唐代前期,由于官职阙少的问题日益突出,以至选人有出身二十余年还未获得官职的。玄宗开元十八年(730),吏部尚书裴光庭为解决这一问题,依据北魏的历史经验建立“循资格”授官法。即把选人按照前任官阶分为若干等级,规定罢任后各经过若干年即可获得官职。前任官阶低的候选年限长,官阶高的候选年限短,“无问能否,选满即注,限年蹑级,不得逾越,非负谴者皆有升无降”。这种按照年资授职升迁的方式压制了人才,使“庸碌者便于历级而升,挺特者不能脱颖而出”。这种“循资格”的升迁方式后来虽然废除了,但实际上“有司以循资格便于己,犹踵行之”,成为唐代铨选中难以消除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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