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隋代官吏等级与俸禄 官吏品级 两汉官吏实行秩禄等级制,但自三国两晋以后,随着九品中正制的发展,官吏等级逐渐变为品级制。最初分为九品,到北魏时每品再分为正从,共十八级。隋皇朝承袭这一制度,但把正四品以下的各品又再细分为上下阶,这样,隋代九品以上官员共分为三十个等级,总称为流内官,是隋代的正式官员。对于一些临时设立的官职,则根据其职位高低,分为流内视品十四个等级,与流内官员的品级相对应。胥吏的等级称为流外勋品和视勋品,分别有九个品级。
隋文帝又依据南北朝的作法,实行散官等级制度。散官是没有具体职务的官称,“以加文武官之德声者,并不理事”。隋代的散官变化较大,隋场帝时定为自光禄大夫、左右光禄大夫直到奉诚尉、立信尉等九大夫、八尉,共十七级,作为散官的称号。与品级相对立,最高的光禄大夫相当于从一品,最低的立信尉则相当于从九品。
隋文帝还采用北周的勋官制度,作为表示官员等级的另一个序列。勋官表示官员的功绩大小,产生于“周、齐交战之际。本以酬战士,其后渐及朝流,阶爵之外,更为节级”。隋文帝设置的勋官系列包括上柱国、柱国直到都督,共十一个等级,用以奖励文武官员的勤劳业绩。上柱国相当于从一品,柱国相当于正二品,最低的都督则相当于正七品。不过勋官制度在隋炀帝时被罢废。
隋代的官吏服饰制度也与品级相联系。隋文帝时规定,五品以上官员服紫袍,六品以下兼穿绯、绿两种颜色,胥吏眼青色,庶人服白色。这一按服饰颜色区别官吏等级的方式,是隋文帝时的创造,为唐皇朝所沿用。
隋代还承袭南北朝以来传统,建立封爵制度。隋文帝定封爵为九等,依据其爵位高低分置一定属官,并享有不同数量的食邑封户。这些封爵中除国王、郡王二等限封予皇族外,国公至开国男七等主要封给有功之臣和高级官员。不过到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定令,仅留存王、公、侯三等爵位。其余均予以废除。
俸 禄 俸禄是国家定期给予官吏的报酬。隋代的官吏俸禄制度,既继承西汉以来制度,又有新的发展。表现在:第一,承袭两汉以禄米作为俸禄;第二,朝廷和地方官员各自制定不同的俸禄标准序列;第三,朝廷授予各级官员以不同数量的田地,称为职分田,作为俸禄的补充。官员对职分田只有经营权和受益权,没有所有权,在离职时须移交给后任。
隋代的地方官员俸禄,按照其所管辖州、郡、县户数的多少,以及官员品级的高低两个标准制定,即“计户而给禄,各以户数为丸等之差”。把州、郡、县按户数多少分为九个等级,最高的大州刺史每年禄米为六百二十石,大郡太守为三百四十石,大县县令为一百四十石。以下按等级递减,最低的下下州每年禄米为三百石,下下郡一百石,下下县六十石。隋代的地方官员能够得到俸禄的,仅限于“刺史,二佐及郡守、县令”。其他地方官吏如丞、尉、主簿等,其报酬看来是从职分田的收入中解决。
隋代的官员除俸禄外,还享有经济特权。首先,隋代规定,“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顷”。也就是说,隋代凡有封爵和有勋官的官员均可以由国家授给相当数量的永业田,永业田可以传给予孙,世代享有,是官员的私田。而隋代的一夫一妇之家,按均田法规定仅能受二十亩永业田,可见隋代官员占有永业田的数量,超过普通居民一夫一妇的二至五百倍。其次,官员可以免除赋役。隋代规定:“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税。”隋代的赋役,一夫一妇每年必须交纳租粟三石,调绢二丈,每个丁男每年服役二十天。隋代官员由此免除了封建国家的沉重赋役负担。
第四节 隋代官吏等级与俸禄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