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隋的统一隋文帝的改革

  第六节 隋的统一隋文帝的改革 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在政治、经济、军事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改革,这些改革,为实现全国统一奠定了基础。

  开皇元年,杨坚刚做了皇帝,就按照少内史崔仲方的建议,在朝廷废除北周模仿《周礼》所建立的六官制度,确立三省六部制度。三省就是尚书、门下、内史。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尚书省的事务庞杂,任务繁重,故又下设吏、礼、兵、都官(刑)、度支(民)、工等六部,分管各项政务。这种制度,总结了秦汉以来的统治经验,发展和加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制度。因为同时几个宰相执政,可以防止外戚或个别大臣专权篡位,以利于巩固最高统治者的地位。

  开皇三年(583),在地方职官方面,又采纳河南道行台兵部尚书杨尚希的建议,把齐、周以来的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两级制。杨尚希说:“窃见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僚已众,资费日多;吏卒增倍,租调岁减;民少官多,十羊九牧。”于是,他建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这样,“国家则不亏粟帛,选举则易得贤良”①。杨坚根据这一建议,废去郡一级机构,裁减了冗员,节省了国家开支,加强了统治机器。

  开皇元年与三年,隋文帝先后两次派高颎、郑译、杨素与苏威、牛弘等人修订齐、周以来的法律。修订成的新律就是《开皇律》。《开皇律》与前代法律相比,有不少进步的地方。例如“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不仅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法,而且还准许有冤者上诉。律文规定:“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第二次修订的结果,又前进了一步,“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同时还规定:“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②由此可见,《开皇律》比前代的法律对人民的压迫是有所减轻的。

  封建法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尽管它较《北齐律》有所进步,但它的阶级实质是依然如故的。例如,“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所定“十恶之条”(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正是从各方面维护封建秩序,巩固统治者的地位。反之,统治阶级则有各种特权。例如,凡在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科的皇亲国戚、勋臣,还有七品以上官员,犯罪者都可以“例减一等”③。九品以上官员犯罪者可以铜赎罪。更为甚者,是统治者可以抛开法律条文,随心所欲地加重刑罚。隋文帝不仅根据自己的喜怒每于殿廷打人、杀人,甚至还规定盗一文钱或边粮一升,或三人共窃一瓜者,也要处死。可见,隋朝的法律所表现的阶级压迫也是极为残酷的。

  从开皇元年开始,隋文帝、隋炀帝曾经三次继续推行均田制度。均田的办法,大抵沿袭北齐。按照这种办法,农民虽然受田不足,而官僚地主却能占永业田多者一百顷,少者四十亩。不过,这种制度多少也可使无地农民得到一些土地,地主兼并土地的欲望稍稍受到一些限制,从而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社会经济有所发展。

  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实行轻徭薄赋政策。按北周制度,民年十八岁成丁,今改为二十一岁成丁,开始服役的时间推迟了三年。北周丁男每年服役一月,今改为二十天。调绢一匹原来是四丈,现改为二丈,减少了一半。开皇十年(590),又规定民年五十岁者,可以庸代役。减少农民赋役的负担,既可以促进生产的发展,也有利于朝廷对地主豪强争夺劳动人手。

  开皇五年(585),隋文帝为了增加赋役的来源,从事户口整顿。南北朝时,豪强地主把大量的朝廷编户变为依附佃客,还有一些农民为了逃避赋役的负担,诈老诈小,使户籍与实际情况不符。山东地区,特别严重。因此,隋文帝下令,“大索貌阅”。就是朝廷按照户籍上的年龄和本人体貌进行核对。查出有谎报年龄者,基层官吏保长、里正都要流徙远方,并鼓励民户互相检举。结果,朝廷的户籍当年就增加了四十四万三千丁,一百六十四万余口。

  另外,还根据高颎的建议,实行了“输籍之法”。就是朝廷规定划分户等的标准,每年正月,地方官负责在乡里挨户依照标准定等,当作征发差役、确定税额等的依据。这样,不仅使户籍制度更加完善,同时也使一些脱籍逃亡的农民加入朝廷的户籍,从而扩大了国家赋役的来源。

  其他方面,隋文帝还采取了很多措施,加强和巩固隋朝政权。

  开皇三年,为了从经济上充实都城长安,从河东与中原一带向长安大量运米,并在卫州置黎阳仓,陕州置常平仓,华州置广通仓,转相灌输,把关东、汾晋一带的粮食陆续运到长安。由于渭水沙多,深浅不常,影响潼关至长安的运粮,隋文帝又于开皇四年(584)利用渭水开广通渠三百余里,更加方便了粮食的运输。

  开皇五年(585),隋廷又在各地设置义仓。就是要百姓与军人都要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以备荒年之用。后来,关中大旱,关东水灾,义仓都发挥了赈济的作用。

  隋朝的各项政治、经济政策,巩固了政权,发展了社会经济,使隋朝很快富强起来。

   统一全国 与此相反,正当隋朝日益富强的时候,陈朝则每况愈下,正在走向衰亡。

  陈朝的最后一个皇帝是陈叔宝。由于他荒淫奢侈,无所作为,所以:“权要所在,莫匪侵渔之吏。政刑日紊,尸素盈朝,耽荒为长夜之饮,嬖宠同艳妻之孽,危亡弗恤,上下相蒙,众叛亲离”①,这样,必然加重农民的负担,以致民不聊生,破产的农民日益增多。本来,从东晋到宋、齐、梁、陈,以陈的疆域最小,再加上政治腐败,对农民的剥削严重,迫使农民大量破产,脱离朝廷户籍,所以,朝廷控制的人口大量减少。南朝刘宋大明八年(464),有户九十万六千八百七十,口四百六十八万五千五百一;而到陈亡时则只有户五十万,口二百万。可见陈朝已经是一片没落气象了。

  实现全国统一,是历史前进的要求。根据隋与陈的实际情况对比,隋灭陈是必然的。

  隋在灭陈之前,先统一了后梁。后梁为南梁武帝萧衍之孙萧衍所建,初都襄阳,后迁江陵,前后三个皇帝,共三十三年。后梁实际上是北朝西魏、北周、隋的附庸。西魏、北周、隋都曾在江陵设置总管,以监统其国。开皇七年(587),隋文帝征后梁皇帝萧琮至长安,并派兵进据江陵,废掉梁国。

  开皇八年(588)十月,隋设淮南行台省于寿春,以晋王杨广为尚书令,全面负责灭陈的战役。不久,又以杨广、秦王杨俊、清河公杨素为行军元帅。杨广出六合,杨俊出襄阳,杨素出永安,荆州刺史刘仁恩出江陵,蕲州刺史王世积出蕲春,庐州总管韩擒虎出庐江,吴州总管贺若弼出广陵,青州总管燕荣出东海。各路隋军共总管九十、兵五十一万八千,皆受杨广节度。东自海,西至巴蜀,向陈发动了全面进攻。

  面临隋军的大举南下,陈叔宝优柔寡断,不作任何应战准备,反而自我安慰说:“王气在此。齐兵三来,周师再来,无不摧败。”都官尚书孔范也附和说:“长江天堑,古以为限隔南北,今日虏军岂能飞渡邪!”并诬蔑“边将欲作功劳,妄言事急”①。于是,隋军顺利渡过长江。

  开皇九年(589)正月,贺若弼、韩擒虎先后渡江。当时,建康尚有陈军十余万人,但由于陈叔宝怯懦无能,也不懂军事,唯日夜啼哭,把一切大权交给嫉贤妒能的施文庆,有才能的文官武将不能发挥作用,致使隋军很快攻下建康。陈叔宝与其爱妃张丽华跳入枯井,后被隋军所俘。长江上游的陈军知大势已去,也都解甲投降。至此,陈朝灭亡,全国又告统一了。

  隋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西晋以后,分裂局面的出现,是由匈奴、鲜卑、羯、氐、羌等游牧民族进入中原的结果。所以,东晋、十六国、南北朝的对立,包含着民族矛盾的内容。在历史前进的过程中,落后的民族征服先进的民族以后,在先进民族社会生活的影响下,必然要与先进的民族组合在一起。西晋灭亡以后的北方游牧民族,逐步接受了中原地区汉族人民的先进生产方式,由氏族社会末期或奴隶社会很快地进入封建社会。在这种封建化的过程中,各游牧民族的经济生活,文化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都逐步与汉族接近而一致。这样一来,民族的界限渐渐消失,民族矛盾也就随之而不存在了。

  在民族矛盾突出的时候,南方人民支持南朝政权包含着反对民族压迫的意义。随着民族矛盾的消失,南朝政权又日益腐败,阶级矛盾逐步激化,致使南方人民不再支持南朝政权。这就意味着广大人民要求统一。唐朝初年,李大师、李延寿父子编撰《南史》与《北史》,就是为了从思想上进行统一。李延寿说:“大师少有著述之志,常以宋、齐、梁、陈、魏、齐、周、隋南北分隔,南书谓北为‘索虏’,北书指南为‘岛夷’。又各以其本国周悉,书别国并不能备,亦往往失实。常欲改正,将拟《吴越春秋》,编年以备南北。”①不难看出,李大师、李延寿撰史的动机,首先是要消除南北的互相歧视,达到思想上的统一,其次是从体例上消除各个断代史只有局部,没有整体的缺点。存在决定意识,这正是人们从思想上由分裂走向统一的反映。

  长期以来,北方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隋朝政权的巩固与强大奠定了基础。隋文帝利用这种条件,进行各种改革,使隋朝在政治上强于南方,军事上超过南方,形成了北方统一南方的必然之势。由此可见,隋的统一,是隋文帝在已经形成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人为作用的结果。

  

   ① 《资治通鉴》卷一七五,长城公至德元年。

  ② 《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① 《陈书》卷六《后主纪》。

  ① 《资治通鉴》卷一七六,长城公祯明二年。

  ① 《北史》卷一○○《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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