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军队的训练和考核

  第七节 军队的训练和考核

  正卒在郡县服役,服役期内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接受正规的军事技术、战术训练,而对各兵种的技术、战术训练还有一套严格的考核制度。

  材官(即步兵),主要训练和考核项目是使用弓弩。秦制规定,发弩啬夫如果射不中目标,罚二甲;县尉也要受到处分⑥。训练使用的箭靶称“埻跫”,使用弓弩的力量大小和射者与埻跫的距离都有明确的标准。按照汉代规定,每年举行“秋射”以考核训练成绩,发矢十二射中六矢者为及格,超过六矢则“赐劳十五日”①。

  骑士、轻车(即骑兵与车兵),主要训练和考核项目是驾驭战马。战马体格应在五尺八寸以上,称为“蓦马”。按秦制规定,蓦马如未经过严格训练,不能用作骑驰或驾车作战;不能按命令奔驰,考核成绩太差,即“马殿”,则具司马和令、丞要受处分。对驾车驭手的训练、考核也有规定,不能驾驭战车者,教官要受罚,驭者要补偿与训练时间相等的徭役②。

  汉代每年秋季八九月间农事毕,郡太守与都尉便召集所属各县令、长、尉,在郡治所在地举行一次“都试”,材官、骑士、轻车演习射御、骑驰、战阵,由长官考课殿最,给以赏罚,大致与秦代相仿。汉代都试仪制有严格规定,逾制者要受处罚③;参加都试考核的人数事先有规定,违令不参加考核者要受处罚;随便遣散骑士、材官,即以“乏军兴”罪论处。汉初诸侯王国军事训练、考核,朝廷不予干涉。“七国之乱”后,各王国统兵的中尉皆由朝廷派遣,训练、考核由中尉负责,与郡无异。如王国私自练兵,即以叛逆罪论处④。

  汉代朝廷军除了禁军中的“郎”和少数民族兵以外,大多来自三辅或各郡的正卒,原在各郡已接受过一年正规军事训练。但南北军的卫士和禁军仍然有“岁时讲肄,修武备”的训练、考核制度,以保证其军事素质。西汉南北军卫士的骑射训练多在上林苑内进行,所谓“六郡良家材力之士,驰射上林,讲习战阵”①。训练的项目很多,除通常的骑射战阵之外,还有“拔距”、“投石”、“弁”、“角抵”等等。“拔距”是一种力量训练;“投石”即以手抛石打击目标的训练;“弁”是徒手格斗的训练;“角抵”即相扑、摔跤的训练②。朝廷军的楼船士,从武帝时开始在昆明湖训练③。另外,每年立秋之日,在东门外京郊斩牺牲祭陵庙,由武官肄习战阵及队列仪仗。皇帝百官亲临检阅,进行每年一度的阅兵式④。

  东汉初,罢郡国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及军假士,令各还民伍;废止了正卒番上受训和定期考核的都试制度。东汉军队以招募而来的常备军为主体,人数大大少于西汉。常备军又渐向世兵制过渡,军事技术、战术也逐渐变成世代相传赖以谋生的手段了。遇有战事,临时征兵,平时缺乏训练,军队素质下降,所谓“官无警备”,“王旅不振”,“每战常负”,正是其必然结果⑤。

  

  ⑥秦简《秦律杂抄·除吏律》。

  ①详见孙毓棠《西汉的兵制》。

  ②秦简《秦律杂抄》。

  ③《汉书·韩延寿传》。

  ④《汉书·燕刺王传》、《淮南厉王传》。

  ①《汉书·匈奴传》。

  ②《汉书·甘延寿传》。

  ③《汉书·食货志》。

  ④《汉书·武帝纪》引《汉仪注》:“立秋之日,斩牺于郊东门外以荐陵庙,武官肄习战阵之仪、斩牲之礼,名曰‘刘’。兵官皆肄孙吴六十四阵,名曰‘乘之’。”

  ⑤《后汉书·百官志》刘劭补注引应劭《汉官》:“自郡国罢材官、骑士之后,官无警备,实启寇心。一方有难,三方救之,发兴雷震,烟蒸电激,一切取办,黔首嚣然。不及讲习射御,用其戒警,一旦驱之以即强敌,犹鸠鹊捕鹰鹯,豚羊伐豺虎。是以每战常负,王旅不振,……不教而战,是谓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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