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徭役的豁免

  第五节 徭役的豁免

  从表面看,秦汉的徭役与兵役在征发对象方面都具有普遍性与无差别性。如“更役”是凡成年男子每人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又如戍边,是“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之役,“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的③,故盖宽饶之子“常步行自戍北边”④,被誉为美谈。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特别是通过徭役的豁免制度,使皇族、官吏、富人、地主都排除在服役对象之外,全部徭役与兵役实际上都落在劳动人民头上。这从秦汉时期免役的条件与对象的事实看,可明其徭役剥削的实质。

  秦汉时期免除徭役的条件,处在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其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但总的说来,不外“赐复”、“买赐”、“爵复”等三个类型。

   第一类型:“赐复”

  第一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官府的赏赐,简称为“赐复”。它可分为下列六种情况。

  (甲)给勤于耕织而纳粟帛多者赐复:早在商鞅变法时,秦国就规定:“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①所谓“复其身”,即免除一人的徭役,其条件是:“大小僇力本业耕织”和“致粟帛多”。单讲前者,免役对象应包括农民在内,但结合后者,就只可能是私有土地较多的新兴地主阶级分子。

  到汉代,这一免役条件发展成了如下二种情况:一是“为三老”者。如汉二年(前205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②按照乡三老及县三老的条件而言,显然是农村中的地主分子。二是“孝弟力田”者,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③武帝元朔元年(前128年)冬十一月诏“朕……旅耆老,复孝敬。”④这种“孝弟力田者”,也是农村地主无疑。

  (乙)给“高年”者的赐复:秦时还未见以高年免役的情况,到了汉代尊重老人的风气盛行起来了。贾山说: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颜师古注曰:“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也;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①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春二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注引张晏曰:“复甲卒,不预革车之赋也。”同年四月,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颜师古注曰:“若者,豫及之辞也。有子即复其子,无子即复其孙也。”②1981年9月,在武威出土的汉简中,有“王杖诏书令”木牍二十六枚,为成帝元延三年(公元前10年)时之物,其中讲到“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③(丙)给援军、“从军”有功者赐复:早在汉二年(公元前205年)二月,“赐民爵,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失中卒从事者,复家一岁。”④颜师古注“复勿租税二岁”语曰:“复者,除其赋、役也。”这次免役的对象,大多数是农民,但地区仅限于蜀汉与关中,时间分别为二年与一年。到了汉五年(公元前202年)五月,兵皆罢归家。诏:“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军吏卒……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颜师古注曰:“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⑤这里的七大夫以下者,多系一般农户;诸侯子及有高爵者,都是贵族家属及官吏。故这次免役范围虽较广,其中农户并不多。

  接着汉高帝又接连优复从军归者。如八年(公元前199年)三月,“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其复除范围为平城附近诸城守卒及从军者。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六月,“令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十二年(公元前195年)三月,诏:“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①这两次所复对象,虽然包括“士卒”,但绝大部分成了官吏、将领与勋贵,真正的农民是为数极少的。

  (丁)给居于特殊地区的居民赐复: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四月,“令丰人徙关中者皆复终身。”十二年(公元前195年)十月诏:“以沛为朕汤沐邑,复其民,世世无所与。”②这是刘邦优抚其故乡的措施,这中间自然包括农户在内。文帝时,给应募徙边者,“皆赐高爵,复其家”③,欲以鼓励应募者以加强边防,但实际情况却是“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颜注引张晏曰:“长爵,高爵也。虽受高爵之赏,犹将御寇,不得复除逸豫也。”又引苏林曰:“轻,易也,不易得复除,言难也。”④由此可见,虽有给徙边者“复其家”的规定,实际上却并未实行。另外,还有中岳山下居民三百户,“独给祠,复无有所与”⑤,实则这些居民“独给祠”,已经包括贡献与徭役在内。至于东汉,因刘秀生于济阳,故建武五年(公元29年)“诏复济阳徭役”⑥;建武二十年与三十年,分别“复济阳六年徭役”与一年徭役①。明帝以生于常山元氏县,故永平五年(公元62年),“复元氏县田租更、赋六岁”②。所有这些赐复,都以地区特殊之故。

  (戊)给有特殊身份者赐复:所谓有特殊身份者,包括许多种情况,如文帝四年(公元前176年)五月,“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③,便是给诸宗室成员免役的措施;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正月,“宗室属未尽而以罪绝者,复其属。”④这同样是给宗族绝嗣者免役;景帝时,遗诏“出宫人归其家,复其身”⑤,便是给宫人免役;武帝时,曾“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⑥,这是给博士弟子免役的规定;宣帝地节二年(公元前68年)三月,以霍光“功德茂盛”,“复其后世,畴其爵邑,世世无有所与”;又元康元年(公元前65年)五月,诏“复高皇帝功臣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孙,令奉祭祀,世世勿绝,其毋嗣者,复其次”⑦,这都是给功臣后代免役;元帝因为“好儒”,于是规定“能通一经者,复”,颜师古注曰:“蠲其徭赋也”⑧,这是给儒者免役;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二月,“复贞妇,乡一人”⑨,这是给贞节之妇女免役。所有这些宗室成员、功臣后裔、博士弟子、通经名儒及宫人、节妇等,无一不是剥削阶级成员。

  (己)为了一定的目的和实行某种政策而实行的赐复:属于这种情况者,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十二月,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颜师古注曰:“勿事,不役使也。”显然这是为了奖励生育而实行的免役政策。文帝时,晁错上疏,主张“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颜注引如淳曰:“复三卒之算钱也。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颜师古曰:“当为卒者,免其三人;不为卒者,复其钱耳。”①这显然是为了增强武备以防御匈奴而实行的政策。又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71年)五月,“大旱,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三辅民就贱者,且毋收事,尽四年。”颜注引晋灼曰“不给官役也。”颜师古曰:“收,谓租赋也;事,谓役使也;尽本始四年而止。”又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九月诏:“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颜师古注曰:“不出算赋及给徭役。”②所有这些显然是为了安抚流民而采取的措施。

  以上六种“赐复”,以官府对百姓施仁政、布恩德、行赈济和奖励等方式出现,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实质在于给宗室成员及其后裔、官吏将领本人及其后裔、诸侯王子弟、博士弟子、通经名儒、三老力田、节妇宫人,丰沛亲故、高年老人子弟及从军有功者给予免役特权,主要是扶植与优待地主阶级的措施,贫苦农民获得免役权利者为数极少,即使有之,也都是临时性的。因此,表面上人人均等、没有差别的徭役、兵役负担,实际上却存在着明显的不均等性与阶级性。

   第二类型:“买复”

   第二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服役者用钱财买得,简称为“买复”。它又可分为下面三种方式:(甲)以入粟于官府获得免役特权: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有“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①的规定;秦始皇时期,进而实行过“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②的制度。及西汉文帝时,因边郡“屯戍者多,边粟不足给食当食者”③,于是晁错建议:“募天下人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④文帝从之。“于是募民能输及转粟于边者拜爵,爵得至大庶长。”到了景帝时,“上郡以西旱,亦复修卖爵令,而贱其价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县官以除罪”⑤。其具体作法是:“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⑥从此入粟买爵制便进一步制度化了。按入粟买爵同入粟买复,实有一致之处。因为买爵“至五大夫以上”,就可以“复一人”⑦;秦时只要买爵到第四级“不更”,就可以不服更役。由于免役的特权可以随爵位的高低而来,故入粟买爵就等于入粟买复。因此,孝武帝时,桑弘羊“令民入粟甘泉宫各有差,以复终身”⑧,把入粟与复除徭役联系起来了。

  (乙)以入奴婢于官府而获得免役特权:关于输奴买复之事,尚不见于秦时史籍。但汉代史籍中确已有之。如文帝时,晁错建议改变边郡的屯戍制度,实行募民实边制。其所募之人,首先是“募罪人及免徒复作”者,其次是“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最后才是“募民之欲往者”①。到武帝时,由于“府库益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复终身”②。这里的输奴婢拜爵,同上述入粟拜爵而获得免役特权如出一辙。因此,到武帝时正式变成了“入奴婢得以复终身”的制度。故入奴婢于官府,也是一种“买复”的方式。

  (丙)以入羊于官府而获得免役特权:武帝时,在实行“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制度的同时,又实行“为郡增秩及入羊为郎”的制度。③《汉书·食货志》亦载此制,颜师古注曰:“庶人入奴婢,则复终身;先为郎者,就增其秩也。一曰入奴婢少者,复终身;多者,得为郎;旧为郎,更增秩也。”依此言之,入奴婢复终身,同“入羊为郎”是同一性质的。且郎官,得以侍皇帝左右,官吏有缺,先以郎补;惠帝时,还专门规定给各种郎官赐爵的制度,事详《汉书·惠帝纪》。由此可见,“入羊为郎”,确是获得免役特权的又一方式,也是一种变相的“买复”。

  上述三种买复的方式,都是对富商、地主有利的。因为只有他们才有入粟、入奴婢和入羊于官府的条件,贫苦农民是无以问津的。因此,通过“买复”,使得大大小小的地主、商贾及其他高赀富人,都能买爵至“五大夫”和“千夫”而符合免役的条件,从而使得徭役与兵役完全落到了贫苦农民身上,连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使得“征发之士益鲜”①。元帝时,也因“民多复除,无以给中外徭役”②。

   第三类型:“爵复”

  第三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爵级,简称为“爵复”。这种因爵位而免役的情况,同上述因入粟拜爵及入奴婢拜爵从而获得免役者不同,因为它不属于“买复”的范畴,而是通过爵位而自然享有之特权。如前所述,据秦制获得“不更”爵者,就可以不服更役;达到公大夫(二十等爵之第七级爵)以上爵者,便可以与令丞亢礼③。因此,凡因军功、事功和官位而获得爵位者,都在不服徭役、兵役之列。这种因爵而得复者,无疑更是官吏、贵戚和将领,一般平民之爵,在多次“赐民爵”的情况下,也是不许超过第八级爵“公乘”的④,故《居延汉简》中屡见有“公乘”以下爵而仍为戍卒、田卒者,可见贫苦农民是根本无法通过“爵复”途径而免役的。

  综而观之,秦汉免役的“赐复”、“买复”与“爵复”三种方式,除第一种可能包括个别一般农户外,其余都是以官吏、将领、贵戚、地主、富商为对象的。故秦汉徭役制度在外表上的关于服役者的普遍性与无差别性等规定,只是掩盖其不平等性和残酷的阶级压迫剥削性质的手段。

  上述徭役“复除”制度的阶级性所造成的徭役负担的不合理和不均等状况,尚有一件合法的外衣。除此之外,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而造成的免役群,更扩大了徭役负担的不合理性与不均等性。例如云梦秦简的《秦律杂抄》有“县毋敢包卒为弟子”的规定,违者县尉、县令都要受到惩处。“包”是什么呢?据《汉书·外戚传·孝武李夫人传》注引晋灼曰:“包,藏也。”即不许县令、县尉藏匿卒作为弟子。结合秦简《除弟子律》考察,表明官吏弟子有专籍和特权。县令、县尉既藏匿卒为弟子,必与弄虚作假和逃避徭役有关,否则无此必要。秦简《傅律》有不许“匿敖童”的规定,《法律答问》有“匿户弗徭使”的情况,这说明通过非法手段,使应服役免除徭役的状况,秦时已经大量存在,故有为此制定法令的必要。又如西汉时期以“循吏”著称的黄霸,曾“以豪杰役使徙云阳”。颜师古注曰:“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也。”①这说明不仅黄霸本人不服役,而且还役使他人为自己服役。更有何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其家“赋税、徭役不为众先”,甚至根本不纳不役②。东汉之安定地区,“诸降羌布在郡县,皆为吏人、豪右所徭役”③。这种非法免役的人愈多,贫苦农民的徭役就愈重;豪强的私役愈烈,劳动人民的灾难就愈深,徭役负担的不合理与不均等状况,就愈为严重。

  

  ③《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语。

  ④《汉书·盖宽饶传》。

  ①《史记·商君列传》。

  ②《汉书·高帝纪》。

  ③《汉书·惠帝纪》。

  ④《汉书·武帝纪》。

  ①《汉书·贾山传》。

  ②均见《汉书·武帝纪》。

  ③《汉简研究文集》中的《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一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④均见《汉书·高帝纪》。

  ⑤均见《汉书·高帝纪》。

  ①均见《汉书·高帝纪》。

  ②均见《汉书·高帝纪》。

  ③《汉书·晁错传》及注。

  ④《汉书·贾谊传》及注。

  ⑤《汉书·郊祀志》。

  ⑥《后汉书·光武帝纪》。

  ①均见《后汉书·光武帝纪》。

  ②《后汉书·明帝纪》。

  ③《汉书·文帝纪》。

  ④《汉书·平帝纪》。

  ⑤《汉书·景帝纪》。

  ⑥《汉书·儒林传·序》。

  ⑦均见《汉书·宣帝纪》。

  ⑧均见《汉书·儒林传·序》。

  ⑨《汉书·平帝纪》。

  ①《汉书·食货志》及注。

  ②《汉书·宣帝纪》。

  ①《商君书·靳令》。

  ②《史记·秦始皇本纪》四年十月条。

  ③均见《史记·平准书》。

  ④均见《汉书·食货志》。

  ⑤均见《史记·平准书》。

  ⑥均见《汉书·食货志》。

  ⑦均见《汉书·食货志》。

  ⑧《汉书·食货志》。

  ①《汉书·晁错传》。

  ②《史记·平准书》。

  ③《史记·平准书》。

  ①《汉书·食货志》。

  ②《汉书·元帝纪》永光三年条。

  ③《汉书·高帝纪》。

  ④参阅高敏《秦汉史论集》中有关赐爵制度的篇章。

  ①《汉书·循吏·黄霸传》及注。

  ②《汉书·何武传》。

  ③《后汉书·西羌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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