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业和货币 第一节 官营商业
伴随统一局面的形成、巩固和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发展,秦汉时期的商业经济也出现了繁荣的局面。秦汉时期的商业,有官营和民营之分。在中原地区,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和在边界及辽远的域外,也都有各具特色的商业活动。
关于官营商业,新近出土的云梦秦简为我们提供了证据。《关市律》云:“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所谓“作务”,《汉书·尹赏传》王先谦《补注》释“无市籍商贩、作务”语时引周寿昌曰:“作务,作业工技之流。”《史记·平准书》有“诸作”一词,《集解》引如淳曰:“以手力所作而卖之。”由此可见,这条简文应释为“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卖产品”,表明有官府直接经营的商业存在。又《金布律》规定:“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蚩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之,尽七月而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卖之。”这表明县、都官等官府的机构,都有出卖其破旧器物及原料的权力。同样,《廐苑律》也有关于官府廐苑可以出卖其死亡“公子牛”的规定;《仓律》还有官府可以出卖其所饲养的猪、鸡所生产的“子息”的权力。至于盐、铁,更是官府经营的主要产品,《华阳国志·蜀志》所载秦惠王时张若治成都,“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史记·自序》谓马昌“为秦主铁官”等等,都是秦时官府直接经营盐、铁之证。故《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语曰:商鞅变法后,官府的“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官府经营商业的作法,到西汉初期,有所放宽,特别是关于盐、铁的经营,“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①和允许私家出卖盐、铁,使官府商业的比重有所下降。但是,事不旋踵,武帝时,又实行了官营盐、铁的政策,并扩大了经营范围,乃至除盐、铁之外的金、银、铜、丹砂和酒的生产和销售,都进入了官府经营的领域。昭帝之时,酒的专卖制度虽然取消了,但盐、铁的官营,一直循而未变。王莽统治时期,官营商业又进一步扩大。东汉时期,虽然把盐、铁改为各郡国主管,实行了民营官税的制度②,但其他官府手工业部门,依然存在。个别的郡县,仍然实行官府经营采矿、冶铁和销售的制度,如东汉初期的桂阳郡便是如此,以致一岁之入增加了五百余万③,可见耒阳县官营冶铁的规模之大。
官府的商业经营,可以盐、铁说起。武帝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以东郭咸阳与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采取“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汉书·食货志》作“鬻盐”),官与牢盆”的办法煮盐,有“敢私铸铁器、煮盐(《汉书·食货志》作“鬻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凡“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使属所在县。使孔仅、东郭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矣。”①这就是说,盐、铁的生产与销售都由官府进行,主持其事的机构,按颜师古所说为“主鬻、铸及出纳之外”的“作官府”②,主持的官吏,为各地的小铁官及“吏”。到了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桑弘羊领大农,取代孔仅之后,鉴于过去“诸官各自相争”的情况,“乃请罢大农部官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输盐铁官”以经营盐铁③。又以酒的经营来说,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初榷酒酤”,其法系“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其所以谓之“榷”,是取“以木渡水”之意,意即“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④。也就是从酒的生产到销售,都由官府直接经营。再以其他产品的经营来说,则以均输之法处理之。所谓均输之法,始于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据《史记·平准书》,其法是“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名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同书又曰:“桑弘羊为大农丞,筦诸会计事,稍稍置均输以通货。”《集解》引孟康曰:“谓诸当所输于官者,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更于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以卜式的话来说:“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贩物求利。”师古注曰:“市列,谓列肆。”综上均输、平准之法,其中都包含“吏坐市列,贩物求利”的内容。不独出卖盐、铁是如此,出卖均输之物和买卖“天下委输”,都是如此。至于官府出铁器,或设店铺于成市,以吏主之,农民只得“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到达之后,“吏数不在,器难得”,多次落空①。有时官府“铁官卖器不售”,则采取摊派办法,“或赋与民”,即使是“坚”之器,也是一个价格,还“善恶无所择”②。因此,由官府统一价格和亲自出卖各种商品,虽然有控制物价,抑制富商大贾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积极作用,但也带来许多弊端。所以早在汉武帝时,朝廷中就出现了反对官府经营商业的主张,卜式等人就是代表。只因武帝坚持如此,未能废除。及武帝死,昭、宣二帝时期,论争进一步激烈。论争的结果虽未曾取销盐、铁官营的制度,酒的专卖却废除了。到王莽时,“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并“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甾、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师”,“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既控制物价,又经营商业贸易③,以致出现了“使中黄门王业领长安市卖,贱取于民,民甚患之”④的状况。不过,王莽的官经商业,仅仅是昙花一现,很快就被冲击得一干二净。东汉以后,包括盐、铁在内都取消了官营制度,纵民煮铸,官府置盐、铁的征税而已。故东汉时的官营商业基本不复存在了。
①《盐铁论·错币》。
②参阅高敏《东汉盐铁官制度辨疑》。
③《后汉书·循吏·卫飒传》。
①《史记·平准书》。
②《汉书·食货志》。
③《汉书·食货志》。
④《汉书·武帝纪》及注引应劭、韦昭语。
①《盐铁论·水旱》。
②《盐铁论·水旱》。
③《汉书·食货志》。
④《汉书·王莽传》。
第五章 商业和货币 第一节 官营商业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