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夏商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有田—成”
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目前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①,而邑诸纶②,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③。
“夏后民五十而贡”
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公社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①。这种“贡法”,我们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曾经说过的“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②是一样的。《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象《孟子·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③。
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
商代史料,较之夏代多些,但要全面系统地论述当时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仍有资料不足之感。
根据我们的看法,商代社会中残留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①。甲骨卜辞中有“■”(《后下》2·2·17)字。这片卜辞虽然已残,文义不明,但从此字从■,“象二田相比,界画之谊已明”②,说明商代田土有疆,似无问题。甲骨卜辞中又有“令尹乍大■”(《乙》1155)、令尹乍大■,勿令尹乍大■”(《缀》136)的记录。这里的“■”,过去多读为“田”。张政■先生认为,此字从田从V,当即畎字,颇有道理。■,所从之V为〈,而甽则■之演变,畎又后起之形声字。《说文》〈部字许氏说皆据《考工记》,今本《考工记》畎作,从田从巜。《考工记》的畎字本来作“■”,即甲骨文“■”字倒转,后人嫌田旁〈单调,力求其重叠美观,才出现了、■等形③。甲骨文中的“大■”即“大畎”,当与《吕氏春秋,辨土》的“大川小亩”、“亩欲广以平,甽欲山以深”的“大甽”相同,指的是亩间的沟和垄,也就是文献中的“畎浍”④和“疆畎”⑤。
甲骨文中的“田”字作田(《前》7·3·2)、“■”(《粹》1222)、“■”(《粹》1221)、“■”(《粹》1544)“■”(《粹》1223)、“■”(《拾》6·1)、“■”(《拾》5·14)诸形。《说文》云:“田……象形。□十,千百之制也。”段注说:“此说象形之恉,谓□与十合之,所以象阡陌之一纵一横也。”我们知道,最初文字一般都是依照实物摹绘,所以甲骨卜辞中的“田”字,便作如上诸形。尽管甲骨文中的“田”字尚未定型,但如段玉裁所云其“象阡陌之一纵一横”则都是一致的,而这一点却可使我们断言商代时期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为马克思说过:“如果你在某一地方看到陇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业公社的地产!”①甲骨卜辞中又有“■■”(《粹》1221)、“■■”(《粹》1223)、“■田”(《前》7·3·2)、“■田”(《甲》3510)的记载。“■”字从臼、从用、从土,表示用手取土,而“用”是盛土物:“■”字从臼,从土,表示双手取土而省了傍偏“用”。双手取土是字的基本部分,盛土物“用”,可有可无,不占重要位置。■字,郭沫若认为“从■从土,当即圣字。《说文》云:‘汝颖之间谓致力于地曰圣,从土,读若兔鹿窟。’从又与从■同意”②。丁山释为“■,篆文作■,■,篆文作■,当是《说文》土部所谓‘■,扫除也。从土弁声,读者粪’,■字初文。《淮南本经》:‘粪田而种谷’,《孟子·滕文公上》:‘凶年粪其田而不足’,粪田者,除田之秽也”③。张政■先生则认为,■、■是“■、■,即《诗经》之裒,《说文》之桴。■即《礼记》之抔,《说文》之捂”,进而提出■田即■田就是“裒田是开荒,大约分三个阶段,需要三年完成,即周人所谓■、■、新田。菑才耕,■火种,最后作疆畎,聚埒亩,成为新田”,说似真确。这就说明商代社会不仅保存有公社所有制,而且公社农民的土地都在定期分配。甲骨卜辞中,虽难找出“公田”“私田”的迹象来,但队“雚耤”(《后下》28·16)一词看来,当时似乎已有“籍田”即“国”中“公田”①。所以其耕种规模相当宏大,如云:“□(王)犬令众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续》2·28·5)、“辛丑贞,□□人三千耤”(《粹》1299)。这种耕种规模,绝非公社农民耕种“私田”的情景,当是公社农民集体耕种“籍田”的写照。在甲骨卜辞中,除有“令众”、“令众人”等辞例外,还常有“氏众”(《前》5·20·2)的记录。通观卜辞,氏字当训为致。氏有挚带、征伐之义,“氏众”也就是用众、征众,被征调的当为公社农民。当时的公社农民除耕种自己的“私田”外,还要各地诸侯率领他们去耕种“籍田”即“国”中“公田”。甲骨卜辞中有“王黍”(《甲》592)、“王其黍,王弜黍。”(《摭续》106)等辞例,这种商王、诸侯和欢人一起参加“籍田”的耕种,是一种父家长制下大家族长率领家族成员共同耕作“共有地”的残迹现象。
“殷人七千而助”
商殷时期的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正因为份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这种公社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公田”的形式而出现的。《孟子·滕文公上》所说的“惟助为有公田”、“同养公田”的“公田”,是由原始公社中的“共有地”演变而来,“同养公田”就是说公社的“公田”由公社农民来集体耕种,“公田”上的收获物就作为交给奴隶主贵族的一种赋税。这就是孟子所说的“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这种助法,按照孟子的看法,就是画地面为井字形,分为九区;八区分配于八家之民,称曰“私田”;其中之一区,八家合力耕作,谓之“公田”。所以,孟子说:“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我国古代文献中的“藉”字应作“耤”,后来误作“籍”。“耤”即“借”字,“耤”(强迫)公社农民的力量来为自己耕种叫做“耤”,字从“耒”即表示其与农事有关。所以赵岐《孟子注》云:“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郑玄注《礼记·王制》中的“公田藉而不税”时也说:“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
①思,有虞酋长之名,姚姓,妻以二女,故谓之二姚。
②纶,邑名,在今河南省虞城县东南三十里。说详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六下。
③顾炎武:《日知录·其实皆什一也》条。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0页。
③《四书释地三续》《龙子曰节》。
①详见徐喜辰《商氏公社及其相关诸问题》,载《松辽学刊》1983年第1、2期。
②商承祚《殷虚文字类编》卷十三。
③详见《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考古学报》1973年第1期。
④《尚书·皋陶谟》。
⑤《尚书·梓材》。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2页。
②郭沫若:《殷契粹编》第153页。
③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科学出版社第38页。
①详见徐喜辰:《“籍田”即“国”中“公田说》,《吉林师大学报》1964年第2 期。
第二节 夏商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有田—成”
中国通史
白寿彝总主编;王桧林,郭大钧,鲁振祥卷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