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说优婆五戒相经笺要
佛说优婆五戒相经笺要
明·释智旭
佛说优婆五戒相经笺要
宋天竺三藏求那跋摩译
明沙门智旭笺要后学昙昉校并补释
闻如是。一时佛在迦维罗卫国。尔时净饭王来诣佛所。头面礼足。合掌恭敬。而白佛言。欲所请求。以自济度。惟愿世尊。哀酬我志。佛言。可得之愿。随王所求。王白佛言。世尊已为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制戒轻重。唯愿如来。亦为我等优婆塞。分别五戒可悔不可悔者。令识戒相。使无疑惑。
迦维罗卫。中天竺国之名。即世尊生处也。净饭王。即世尊之父。以父王为当机而请五戒法相。正表此五戒法。乃是三世诸佛之父。依于五戒出生十方三世一切诸佛。讵可忽哉。
佛言。善哉。善哉。憍昙。我本心念。久欲与优婆塞分别五戒。若有善男子受持不犯者。以是因缘。当成佛道。若有犯而不悔。常在三涂故。
上契佛意。下契群机。故再叹善哉也。憍昙。即瞿昙。是王之姓。西国以称姓为敬故。受持不犯。则当成佛。犯而不悔。则堕三涂。五戒为法界。十法界皆趣五戒。皆趣不过也。
问。受持不犯。当成佛道。受而犯者。亦当成佛否。犯而不悔。常在三涂。犯而悔者。亦堕三涂否。答。受而犯者亦当成佛。惟不受戒。则永无成佛因缘。犯而悔者。不堕三涂。但犯分上中下三种差别。悔亦有作法。取相。无生三种不同。理须各就当戒委明。未可一言尽也。
尔时佛为净饭王种种说已。王闻法竟。前礼佛足。绕佛而去。
佛以是因缘。告诸比丘。我今欲为诸优婆塞。说犯戒轻重。可悔不可悔者。诸比丘佥曰。唯然。愿乐欲闻。
问。比丘律仪是大僧法。所以不许俗闻。今五戒相是优婆塞所学。何故不向王说。乃待王去之后。以是因缘告比丘耶。答。七众戒法。如来皆于比丘僧中结者。正以比丘为七众中尊。佛法藉僧宝而立。故云。佛灭度后。诸尼应从大僧而学戒法。夫尼戒尚属比丘。况五戒而不属比丘耶。故今向比丘僧说此五戒。正欲令优婆塞转从比丘学也。
杀戒第一
佛告诸比丘。犯杀。有三种夺人命。一者自作。二者教人。三者遣使。△自作者。自身作。夺他命。△教人者。教语他人言。捉是人。系缚夺命。△遣使者。语他人言。汝识某甲不。汝捉是人。系缚夺命。是使随语夺彼命时。优婆塞犯不可悔罪。
杀戒以五缘成不可悔。一是人。(谓所杀者人。非畜生等。)二人想。(谓意在杀人。)三杀心。四兴方便。五前人命断。今之自作。教人。遣使。皆是以杀心而兴方便。故夺彼命时。犯不可悔罪也。不可悔者。初受优婆塞戒之时。说三归竟。即得无作戒体。今犯杀人之罪。则失无作戒体。不复成优婆塞。故不可作法忏悔也。既不可悔。则永弃佛海边外。名为边罪。不可更受五戒。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关斋戒。亦不得受沙弥戒及比丘戒。亦不得受菩萨大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忏。见好相已。方许受菩萨戒。亦许重受具戒。十戒。八戒及五戒等。尔时破戒之罪。虽由取相忏灭。不堕三涂。然其世间性罪仍在。故至因缘会遇之时。仍须酬偿夙债。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脱之。不受报耳。可不戒乎。
复有三种夺人命。一者用内色。二者用非内色。三者用内非内色。△内色者。优婆塞用手打他。若用足及余身分。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用非内色者。若人以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镴段铅锡段。遥掷彼人。作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用内非内色者。若以手捉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镴段铅锡段木段。打他。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此三种亦皆杀法所谓兴方便也。手足身分。是凡情之所执受。故名内色。木瓦石等。是凡情所不执受。名非内色。有处亦名外色。用彼内色。捉彼外色。故为双用内非内色也。因此方便而死。不论即死后死。总是遂其杀心。故从前人命断之时。结成不可悔罪。后不因死。则但有兴杀方便之罪。未遂彼之杀心。故戒体尚未曾失。犹可殷勤悔除。名为中可悔罪也。
复有不以内色。不以非内色。亦不以内非内色。为杀人故。合诸毒药。若著眼耳鼻身上疮中。若著诸食中。若被蓐中。车舆中。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此以毒药为杀方便也。既不用手足等。又不用木石刀杖等。故云不以内非内色。而前人命断是同。则不可悔罪亦同。
复有作无烟火坑杀他。核杀。弶杀。作穽杀。拨杀。毗陀罗杀。堕胎杀。按腹杀。推著水中火中。推著坑中杀。若遣令去就道中死。乃至胎中初受二根身根命根。于中起方便杀。(弶者。木槛诈取也。拨者。弩石也。)
此更广标种种杀方便也。核弶及拨。皆是杀具。毗陀罗。即起尸咒术。下文自释。余并可知。
无烟火坑杀者。若优婆塞知是人从此道来。于中先作无烟火坑。以沙土覆上。若口说。以是人从此道来故。我作此坑。若是人因是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为人作无烟火坑。人死者。不可悔。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从人边得方便罪。不从非人边得杀罪也。以于非人无杀心故。)畜生死者。下罪可悔。(下字。恐误。准一切律部。亦是中罪。亦从人边得方便罪。不从畜生边得杀罪也。以于畜生无杀心故。)△为非人作坑。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非人。谓诸天修罗鬼神。载道义弱。故杀之者戒体未失。犹可悔除也。)人死是下罪可悔。畜生死者。犯下可悔罪。(亦皆从非人边得方便罪。不从人及畜生得杀罪。以于人及畜生本无杀心故。)△若为畜生作坑。畜生死者。是下罪可悔。(畜生。较诸天鬼神更劣。故杀之者。罪又稍轻。)若人堕死。若非人堕死。皆犯下罪可悔。(还从畜生边得方便罪也)。△若优婆塞不定为一事作坑。诸有来者皆令堕死。人死者。犯不可悔。非人死者。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都无死者。犯三方便可悔罪。是名无烟火坑杀也。
此广释无烟火坑杀他。以例核杀。弶杀。作穽杀。拨杀无不尔也。
问。一切有命。不得故杀。杀者非佛弟子。何故今杀天龙鬼神仅结中罪。杀畜生仅结下罪。犹不失戒。不至堕落耶。答。凡论失戒。须破根本四重。所谓杀人。盗五钱。邪淫。大妄语。此四重中。随犯一种。决非作法之所能忏。至如杀非人畜生等。性罪虽重。而于违无作罪犹为稍轻。今云中罪可悔。下罪可悔。乃是悔除违无作罪。免堕三涂。非谓并除性罪也。杀一命者。必偿一命。故杀者固当故偿。误杀者亦须误偿。纵令不受戒者。亦必有罪。故大佛顶经云。如于中间杀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经微尘劫相食相诛。犹如转轮。互为高下。无有休息。佛制。杀戒良由于此。受持不犯。便可永断轮回。设复偶犯至心忏悔。永不复造。亦可免堕三涂。故名中可悔。下可悔耳。设不念佛。求生净土。何由永脱酬偿之苦哉。
毗陀罗者。若优婆塞以二十九日。求全身死人。召鬼咒尸令起。水洗著衣。令手捉刀。若心念口说。我为某甲故。作此毗陀罗。即读咒术。若所欲害人。死者。犯不可悔。若前人入诸三昧。或天神所护。或大咒师所救解。不成害。犯中可悔。是名毗陀罗杀也。△半毗陀罗者。若优婆塞二十九日作铁车。作铁车已。作铁人。召鬼咒铁人令起。水洗著衣。令铁人手捉刀。若心念口说。我为某甲读是咒。若是人死者。犯不可悔罪。若前人入诸三昧。诸天神所护。若咒师所救解。不成死者。是中罪可悔。是名半毗陀罗杀。△断命者。二十九日牛屎涂地。以酒食著中。然火已。寻便著水中。若心念口说。读咒术言。如火水中灭。若火灭时。彼命随灭。又复二十九日牛屎涂地。酒食著中。画作所欲杀人像。作像已。寻还拨灭。心念口说。读咒术言。如此像灭。彼命亦灭。若像灭时。彼命随灭。又复二十九日牛屎涂地。酒食著中。以针刺衣角头。寻还拔出。心念口说。读咒术言。如此针出。彼命随出。是名断命。若用种种咒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死者。是中罪可悔。
三种咒术断命。并名厌祷杀。皆毗陀罗之类也。
又复堕胎者。与有胎女人吐下药。及灌一切处药。若针血脉。乃至出眼泪药。作是念。以是因缘。令女人死。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若为杀母故。堕胎。若母死者。犯不可悔。若胎死者。是罪可悔。(仍于母边得方便罪。不于胎边得罪。以无杀胎心故)。若俱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俱不死者。是中罪可悔。△若为杀胎故。作堕胎法。若胎死者。犯不可悔。若胎不死者。是中罪可悔。若母死者。是中罪可悔。(仍于胎得方便罪也。)俱死者。是犯不可悔。是名堕胎杀法。
按腹者。使怀妊女人重作。或担重物。教使车前走。若令上峻岸。作是念。令女人死。死者。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因是死。罪不可悔。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若为胎者。如上说。是名按腹杀也。
遣令道中死者。知是道中有恶兽饥饿。遣令往至恶道中。作如是念。令彼恶道中死。死者。犯不可悔。余者亦犯。同如上说。是名恶道中杀。
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身根命根加罗逻时。以杀心起方便。欲令死。死者。犯不可悔。余犯。同如上说。
加罗逻或云歌罗逻。或云羯逻蓝。此翻凝滑。又翻杂秽。状如凝酥。乃胎中初七日位也。
赞叹杀。有三种。一者恶戒人。二者善戒人。三者老病人。△恶戒人者。杀牛羊。养鸡猪。放鹰捕鱼。猎师围兔射麞鹿等。偷贼魁脍咒龙守狱。若到是人所。作如是言。汝等恶戒人。何以久作罪。不如早死。是人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若恶人作如是言。我不用是人语。不因是死。犯中可悔罪。若赞叹是人令死。便心悔。作是念。何以教是人死。还到语言。汝等恶人。或以善知识因缘故。亲近善人。得听善法。能正思惟。得离恶罪。汝勿自杀。若是人受其语。不死者。是中罪可悔。△善戒人者。如来四众是也。若到诸善人所。如是言。汝持善戒有福德人。若死。便受天福。何不自夺命。是人因是自杀。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自杀者。中罪可悔。若善戒人作是念。我何以受他语自杀。若不死者。是罪可悔。若教他死已。心生悔言。我不是。何以教此善人死。还往语言。汝善戒人。随寿命住。福德益多故受福益多。莫自夺命。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老病者四大增减。受诸苦恼。往语是人言。汝云何久忍是苦。何不自夺命。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若病人作是念我何缘。受是人语自夺命。若语病人已心生悔。我不是。何以语此病人自杀。还往语言。汝等病人。或得良药。善看病人。随药饮食。病可得瘥。莫自夺命。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
此三种赞叹杀。皆广标中所无。然并如文可知。
余上七种杀。说犯与不犯。同如上火坑。
七种。指广标中核。弶。穽。拨。及推著水中。火中。坑中也。
若人。作人想。杀。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杀。人中生疑。杀。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杀。非人中生疑。杀。是中罪可悔。
按他部。或但人想一句结重。或人想人疑二句结重。今三句皆结重也。以理酌之。只应二句结重耳。谓人。人想。不可悔。人人疑。亦不可悔。余四句。结可悔。谓人。作非人想。中可悔。非人作人想。中可悔。非人。非人疑。中可悔。非人。非人想。亦中可悔。
又一人被截手足置著城壍中。又众女人来入城中。闻是啼哭声。便往就观。共相谓言。若有能与是人药浆饮。使得时死。则不久受苦。中有愚直女人。便与药浆。即死。诸女言。汝犯戒不可悔。即白佛。佛言。汝与药浆时死者。犯戒不可悔。
此结集家引事明判罪法。而文太略。准余律部。若作此议论时。便犯小可悔罪。若同心令彼觅药者。同犯不可悔罪。若知而不遮者。亦犯中可悔罪。
若居士作方便欲杀母。而杀非母。是中罪可悔。(仍于母边得方便罪。不于非母边得罪。以是误杀。本无杀心故也。)△若居士欲杀非母。而自杀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亦于非母得方便罪。不于母边得杀罪也)。△若居士方便欲杀人。而杀非人。是中罪可悔。(但于人边得方便罪)。△若居士作方便欲杀非人。而杀人者。犯小可悔罪。(但于非得人方便罪)。
若人怀畜生胎。堕此胎者。犯小可悔罪。△若畜生怀人胎者。堕此胎死者。犯不可悔。
若居士作杀人方便。居士先死。后若有死者。是罪犯可悔。(当未死前。仅犯方便罪。当其死时。戒体随尽。故后有死者。彼则不犯破戒重罪也)。
若居士欲杀父母。心生疑。是父母非耶。若定知是父母。杀者。是逆罪。不可悔。(此亦须六句分别。父母。父母想。父母疑。二句。是逆。父母。非父母想。及非父母三句。皆犯不可悔。非逆。)△若居士生疑。是人非人。若心定知是人。杀者犯不可悔。(亦应六句分别。二不可悔。四可悔。如前所明)。
若人捉贼。欲将杀。贼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贼。若居士逆道来。追者问居士言。汝见贼不。是居士先于贼有恶心嗔恨。语言。我见在是处。以是因缘。令贼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将众多贼欲杀。是贼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居士逆道来。追者问居士言。汝见贼不。是贼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嗔者。言。我见在是处。若杀非所嗔者。是罪可悔。(仍于所嗔者得方便罪)。余如上说。(若杀所嗔者。是罪不可悔也)。
若居士。母想。杀非母。犯不可悔。非逆罪。(六句分别。二逆。四非逆。上已明。今重出耳)。
若戏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本无杀心故也。但犯戏笑打他之罪)。
若狂。不自忆念。杀者无罪。(见粪而捉。如栴檀无异。见火而捉。如金无异。乃名为狂。更有心乱。痛恼所缠。二病亦尔)。
若优婆塞用有虫水。及草木中杀虫。皆犯罪。若有虫。无虫想。用亦犯。若无虫。有虫想。用者亦犯。
此亦应六句分别。一有虫。有虫想。二有虫。有虫疑。二句。结根本小可悔罪。三无虫。有虫想。四无虫。无虫疑。二句。结方便小可悔罪。五有虫。无虫想。六无虫。无虫想。二句无犯。今言有虫无虫想亦犯者。欲人谛审观察。不可辄尔轻用水及草木故也。
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手中失梁堕木师头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为可悔不。问佛。佛言。无罪。(本无有杀心故。)△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堕木师头上。杀木师。居士即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作。好用心。勿令杀人。△又一居士屋上作。见埿中有蝎。怖畏跳下。堕木师上。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好用心作。勿令杀人。△又一居士日暮入险道。值贼。贼欲取之。舍贼而走。堕岸下织衣人上。织师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杀人。生疑。佛言。无罪。若欲推石时当先唱石下。令人知。
又一人病痈疮。未熟。居士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痈疮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虽无杀心。而有致死之理。故犯罪也。)若破熟痈疮。死者。无罪。(痈疮既熟。理应破故。)△又一小儿喜笑。居士捉。击攊令大笑故便死。居士生疑。佛言。戏笑故。不犯杀罪。从今不应复击攊人令笑。(不应。便是小可悔罪。)△又一人坐。以衣自覆。居士唤言起。是人言。勿唤我。起便死。复唤言。起。起便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犯中罪可悔。(初唤。无罪。第二唤。犯中罪也。)
盗戒第二
佛告诸比丘。优婆塞以三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用心。二者用身。三者离本处。△用心者。发心思惟。欲为偷盗。△用身者。用身分等。取他物。△离本处者。随物在处。举著余处。
盗戒以六缘成不可悔。一他物。二他物想。三盗心。四兴方便取。五直五钱。(西域一大钱。直此方十六小钱。五钱。则是八十小钱。律摄云。五磨洒。每一磨洒。八十贝齿。则是四百贝齿。滇南用贝齿五个。准银一厘。亦是八分银子耳。)六离本处。今云取他重物。即是他物。他物想。直五钱之三缘。用心。即是盗心。用身。即是兴方便取。离本处。即第六缘。六缘具足。失无作戒体也。
复有三种取人重物。犯不可悔罪。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三者遣使取。△自取者。自手举离本处。△教他取者。若优婆塞教人言盗他物。是人随意取。离本处时。△遣使者。语使人言。汝知彼重物处不。答言知处。遣往盗取。是人随语取。离本处时。
此三种取。皆辨所兴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复有五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苦切取。二者轻慢取。三者诈称他名字取。四者强夺取。五者受寄取。
此五种取。亦是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重物者。若五钱。若直五钱物。犯不可悔。
此正释五钱以上。皆名为重物也。不论何物。但使本处价直八分银子。取离处时。即犯不可悔罪。
若居士知他有五宝。若似五宝。以偷心选择。而未离处。犯可悔罪。(未具六缘。得方便罪。)若选择已。取离本处。直五钱者。犯不可悔。(已具六缘。便失戒体。不论受用与不受用)。
五宝。即五金。所谓金银铜铁锡也。似者像也。以金银等作诸器具。名为似宝。若未成器诸金银等。名为生宝。故云生像金银宝物。谓一者生金银宝物。二者像金银宝物也。或云七宝。准例可知。
离本处者。若织物异绳名异处。若皮若衣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若衣皮床。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若毛蓐者。一重毛名一处。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是名诸处。
且如毛蓐。自物放一重上。他物放二重上。或自物放一色上。他物放异色上。今取他物。离彼二重。置一重中。离彼异色。置一色中。则令他人生失物想。故为离处。而具六缘更犯不可悔也。
居士为他担物。以盗心移左肩著右肩。移右手著左手。如是身分。名为异处。
左肩右肩等。例皆如是。若无盗心。则虽左右数移。岂有罪哉。
车则轮轴衡轭。△船则两舷前后。△屋则梁栋椽桷四隅及奥。皆名异处。以盗心移物著诸异处者。皆犯不可悔。
衡辕前横木。所以驾马。轭辕前横木。所以驾牛。舷音弦。船之边也。负栋曰梁。屋脊曰栋。椽桷音传角。皆屋椽也。
盗水中物者。人筏材木。随水流下。居士以盗心取者。犯不可悔。若以盗心捉木令住。后流至前际。(即名离处。)及以盗心沉着水底。(亦名离处。)若举离水时。(亦名处离。)皆犯不可悔。△复次有主池中养鸟。居士以盗心按著池水中者。犯可悔罪。(未离彼处故。)若举离池水。犯不可悔。(离彼处故。)△若人家养鸟。飞入野池。以盗心举离水。(是为离处)。及沉着水底。(亦名离处。)皆犯不可悔。
又有居士内外庄严之具。在楼观上诸有主鸟衔此物去。以盗心夺此鸟者。犯不可悔。(具六缘故。)若见鸟衔宝而飞以盗心遥待之时。犯中可悔。(方便罪也。)若以咒力。令鸟随意所欲至处。犯不可悔。(具六缘故。)若至余处。犯中可悔。(亦方便罪。)△若有野鸟衔宝而去。居士以盗心夺野鸟取。犯中可悔。(虽非有主物。从盗心结罪。)待野鸟时犯小可悔。△又诸野鸟衔宝而去。诸有主鸟夺野鸟取。居士以盗心夺有主鸟取。犯不可悔。(具六缘故。从鸟主边得罪。)若待鸟时。犯中可悔。(是方便罪。)余如上说。△又诸有主鸟衔宝物去。为野鸟所夺。(是无主也。)居士以盗心夺野鸟取。犯中可悔。(亦从盗心结罪。)若待鸟时。亦犯中可悔。(准上。应小可悔。中字恐误。不则上亦应云中可悔也。)余亦同上。
若居士蒲博。以盗心转齿胜他。得五钱者。犯不可悔。
赙钱为戏。名摴蒲。双陆戏。名六博。赌赙家所用马子及围棋子。象棋子。骰子之类。皆名为齿。转齿者。偷棋换著乃至用药骰子等也。准优婆塞戒经及梵网经。则蒲博等事亦犯轻垢。今但受五戒者。容可不犯。而转齿胜他。全是盗心。故犯重也。
若有居士以盗心偷舍利。犯中可悔。(不可计价直故。)若以恭敬心而作是念。佛亦我师。清净心取者。无犯。△若居士以盗心取经卷。犯不可悔。计直轻重。(所盗经卷若直五钱以上。则不可悔。若减五钱。中可侮也)。
夫盗田者。有二因缘夺他田地。一者相言。(即告状讼于官府也。)二者作相。(即立标示界限相也。)若居士为地故。言他得胜。若作异相过分得地。直五钱者。犯不可悔。
有诸居士应输估税而不输。至五钱者。犯不可悔。△复有居士至关税处。语诸居士汝为我过此物。与汝半税。为持过者。违税五钱。犯不可悔。△居士若示人异道。使令失税。物直五钱。犯中可悔。若税处有贼及恶兽或饥饿。故示异道。令免斯害。不犯。
又有居士与贼共谋。破诸村落。得物共分。直五钱者。犯不可悔。
盗无足众生者。蛭虫(蛭。音质。水虫也。)于投罗虫等。(未见翻译。)人取举著器中。居士从器中取者。犯不可悔。选择如上。
盗二足三足众生者。人及鹅雁鹦鹉鸟等。是诸鸟在笼樊中。若盗心取者。犯不可悔。余如上说。△盗人有二种。一者担去。二者共期。若居士以盗心担人著肩上。人两足离地。犯不可悔。若共期。行过二双步。犯不可悔。余皆如上说。
盗四足者。象马牛羊也。人以绳系著一处。以盗心牵将过四双步。犯不可悔。△若在一处卧。以盗心驱起。过四双步。犯不可悔。△多足亦同。△若在墙壁篱障内。以盗心驱出。过群四双步者。犯不可悔。余如上说。△若在外放之。居士以盗心念。若放牧人入林去时。我当盗取。发念之机。犯中可悔。△若杀者。自同杀罪。杀已。取五钱肉。犯不可悔。
复有七种。一非己想。二不同意。三不暂用。四知有主。五不狂。六不心乱。七不病坏心。此七者。取重物。犯不可悔。取轻物。(四钱以下)。犯中可悔。△又有七种。一者己想。(谓是己物。)二者同意。(素相亲厚。闻我用时。其心欢喜。)三者暂用。(不久即还本主。)四者谓无主。(不知此物有人摄属。)五狂。六心乱。七病坏心。此七者。取物无犯。
有一居士种植萝卜。又有一人来至园所。语居士言。与我萝卜。居士问言。汝有价耶。为当直索。答言。我无价也。居士曰。若须萝卜。当持价来。我若但与汝者。何以供朝夕之膳耶。客言。汝定不与我耶。主曰。吾岂得与汝。客便以咒术令菜干枯。回自生疑。将无犯不可悔耶。往决如来。佛言。计直。所犯可悔不可悔。茎叶华实。皆与根同。
有一人在祇洹间耕垦。脱衣著田一面。时有居士四望无人。便持衣去。时耕者遥见。语居士言。勿取我衣。居士不闻。犹谓无主。故持衣去。耕人即随后捉之。语居士言。汝法应不与取耶。居士答言。我谓无主。故取之耳。岂法宜然。耕人言。此是我衣。居士言曰。是汝衣者便可持去。居士生疑。我将无犯不可悔耶。即往佛所咨质此事。佛知故问汝以何心取之。居士白言。谓言无主。佛言。无犯。自今而后取物者善加筹量。或自有物。虽无人守。而实有主者也。
若发心欲偷未取者。犯下可悔。取而不满五钱者。犯中可悔。取而满五钱。犯不可悔。
欲偷未取下可悔。远方便也。取而未离处。中可悔。近方便也。文缺略。不满五钱。中可悔。未失戒也。满五钱。不可悔。已失戒也。失戒须取相忏。例如杀戒中说。所有世间性罪。偿足自停。较杀业稍轻耳。
淫戒第三
佛告诸比丘。优婆塞不应生欲想欲觉。尚不应生心。何况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
于欲境界安立名言。名为欲想。于欲境界忽起寻求。名为欲觉。由欲不遂。而起于恚。欲之与恚。同依于痴。三毒既具。则为一切结缚根本。违清净行。能招此世他世苦报。故名不净恶业也。
是中犯邪淫有四处。男。女。黄门。二根。女者。人女。非人女。畜生女。男者。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黄门。二根。亦同于上类。
若优婆塞与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三处行邪淫。犯不可悔。△若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黄门二根。二处行淫。犯不可悔。
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远方便也。)若二身和合。止不淫。犯中可悔。(近方便也)。
淫戒以三缘成不可悔。一淫心。谓如饥得食如渴得饮。不同热铁入身。臭尸系颈等。二是道。谓下文所明三处。三事遂。谓入如胡麻许。即失戒也。
若优婆塞。婢使已配嫁有主于中行邪淫者。犯不可悔。余轻犯。如上说。三处者。口处。大便。小便处。除是三处。余处行欲。皆可悔。△若优婆塞。婢使未配嫁。于中非道行淫者。犯可悔罪。后生受报罪重。
婢使未配嫁。则未有他主。若欲摄受。便应如法以礼定名。为妾为妻。皆无不可。若非道行淫。坏其节操。致使此女丧德失贞。故虽不失戒体而后报罪重。所谓损阴德者幽冥所深恶也。
若优婆塞。有男子僮使人等。共彼行淫二处。犯不可悔罪。余轻犯罪。同上说。
若优婆塞。共淫女行淫。不与直者。犯邪淫不可悔。与直无犯。
若人死乃至畜生死者。身根未坏。共彼行邪淫。女者三处。犯不可悔。轻犯同上说。
若优婆塞。自受八支。(谓一日一夜八关戒斋。)行淫者。犯不可悔。八支无复邪正。一切皆犯。
若优婆塞虽都不受戒。犯佛弟子净戒人者。虽无犯戒之罪。然后永不得受五戒乃至出家受具足。
佛弟子净戒人谓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也。乃至己妻受八支戒日。亦不得犯。犯者同名破他梵行。
问。犯他净行。固名重难。设有反被受戒人所诱者。是遮难否。或不知误犯。后乃悔恨。诚心发露。许受五戒及出家否。答。若知彼已受戒。便不应妄从其诱。然既被诱。罪必稍减。不知误犯理亦应然。但忏悔之方决非轻易。应须请问威德重望。深明律学者乃能灭此罪耳。
佛告诸比丘。吾有二身。生身。戒身。若善男子。为吾生身起七宝塔。至于梵天。若人亏之。其罪尚有可悔。亏吾戒身。其罪无量。受罪如伊罗龙王。
此结示净戒不可亏犯也。戒身。即法身。佛以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为法身故。以此戒法。师师相授。即是如来法身常住不灭。若或自破梵行。或复破他梵行。则是破坏如来法身。故较破坏生身舍利塔罪为尤重也。伊罗龙王。具云伊罗跋罗。亦云伊罗鉢。伊罗。树名。此云臭气。跋罗。此云极。谓此龙王昔为迦叶佛时比丘。不过以嗔恚心。故犯折草木戒。不知忏悔。遂致头上生此臭树。苦毒无量。况杀盗淫妄根本重戒。而可犯乎。然杀盗二戒。稍有慈心废退者。犹未肯犯。独此淫戒。人最易犯。故偏于此而结示也。然犯戒之罪既有重于坏塔。则持戒之福。不尤重于起塔耶。幸佛弟子思之。
妄语戒第四
佛告诸比丘。吾以种种诃妄语。赞叹不妄语者。乃至戏笑尚不应妄语何况故妄语。
是中犯者。若优婆塞不知不见过人圣法。自言我是罗汉。(断三界烦恼尽。)向罗汉者。(断无色界思惑将尽。)犯不可悔。若言我是阿那舍。(断欲界烦恼尽。)斯陀含。(断欲界六品惑。)若须陀洹。(断见惑尽。)乃至向须陀洹。(世第一后心。具足八忍。智少一分。)若得初禅。(离生喜乐五支功德相应。)第二禅。(定生喜乐四支功德相应。)第三禅。(离喜妙乐五支功德相应。)第四禅。(舍念清净四支功德相应。)若得慈悲喜舍无量心。若得(四)无色定。(所谓)虚空定。识处定。无所有处定。非想非非想处定。若得不净观。阿那般那念。(此云遣来遣去。即入息出息也。此二观乃佛法二甘露门。但应修习。不应云得。)诸天来到我所。诸龙。夜叉(捷疾鬼。)薜荔。(亦云闭丽多。此翻祖父鬼。)毗舍阇。(啖精气鬼。)鸠盘茶。(瓮形厌魅鬼。)罗刹(可畏鬼。)来到我所。彼问我。我答彼。我问彼。彼答我。皆犯不可悔。
此大妄语以五缘成不可悔。一所向人。二是人想。三有欺诳心。四说重具。即罗汉乃至罗刹来到我所等。五前人领解。若向聋人痴人不解语人说。及向非人畜生等说。并属中可悔罪也。
若本欲言罗汉。误言阿那含者。犯中可悔。余亦如是犯。(未遂本心故也。)△若优婆塞。人问言。汝得道耶。若默然。若以相示者皆犯中可悔。(未了了故)。
乃至言旋风土鬼来至我所者。犯中可悔。(准十诵律。未得外凡别总相念。妄言已得。戒未清净妄言持戒清净。未曾读诵经典。妄言读诵等。并犯中可悔罪)。
若优婆塞。实闻而言不闻。实见而言不见。疑有而言无。无而言有。如是等妄语皆犯可悔。(更有两舌。恶口。绮语。并皆犯罪。但不失戒。故云可悔。非谓无性罪也)。
若发心欲妄语。未言者。犯下可悔。(远方便也。)言而不尽意者。犯中可悔。(或误说。或说不了了。仅名近方便罪也。)。若向人自言得道者。便犯不可悔。
若狂。若心乱。不觉语者。无犯。
酒戒第五
佛在支提国跋陀罗婆提邑。(未见翻译。)是处有恶龙。名庵婆罗提陀。(未见翻译。)凶暴恶害。无人得到其处。象马牛羊驴骡驝驼。无能近者。乃至诸鸟。不得过上。秋谷熟时。破灭诸谷。长老莎伽陀。(或云槃陀伽。或云般陀。此翻小路边生。又翻继道。往昔悭法。又喜饮酒。今生愚钝。一百日中不诵一偈。佛令调息。证阿罗汉。)游行支提国。渐到跋陀罗婆提。过是夜已。晨朝著衣持钵。入村乞食。乞食时。闻此邑有恶龙。名庵婆罗提陀。凶暴恶害。人民鸟兽。不得到其住处。秋谷熟时破灭诸谷。闻已。乞食讫。到庵婆罗提陀龙住处。泉边树下。敷坐具大坐。龙闻衣气。即发嗔恚。从身出烟。长老莎伽陀。即入三昧。以神通力。身亦出烟。龙倍嗔恚。身上出火。莎伽陀复入火光三昧。身亦出火。龙复雨雹。莎伽陀即变雨雹。作释俱(麦*并)。髓(麦*并)。波波罗(麦*并)。龙复放霹雳。莎伽陀即变作种种欢喜丸(麦*并)。龙复雨弓箭刀矟。莎伽陀即变作优钵罗华(此云青莲。)波头摩华。(此云红莲。)拘牟陀华。(此云黄莲。)时龙复雨毒蛇。蜈蚣。土虺蚰蜒。莎伽陀即变作优鉢罗华缨络。瞻卜华缨络。婆师华缨络。阿提目多伽华缨络。(瞻葡此云黄华。婆师此云夏生华。又翻雨华。雨时方生。阿提目多伽旧云善思夷华。或翻龙甜华。)如是等龙所有势力。尽现向莎伽陀。如是现德已。不能胜故。即失威力光明。长老莎伽陀。知龙势力已尽。不能复动。即变作细身。从龙两耳入。从两眼出。两眼出已。从鼻入。从口中出。在龙头上。往来经行。不伤龙身。尔时龙见如是事。心即大惊。怖畏毛竖。合掌向长老莎伽陀言。我归依汝。莎伽陀答言。汝莫归依我。当归依我师。归依佛。龙言。我从今归三宝。知我尽形作佛优婆塞。是龙受三自归。作佛弟子已。更不复作如先凶恶事。诸人及鸟兽。皆得到其所。秋谷熟时。不复伤破。如是名声。流布诸国。长老莎伽陀。能降恶龙。折伏令善。诸人及鸟兽。得到龙宫。秋谷熟时。不复破伤。因长老莎伽陀名声流布。诸人皆作食传请之。是中有一贫女人。信敬请长老莎伽陀。莎伽陀默然受已。是女人为办名酥乳麋。受而食之。女人思惟。是沙门啖是名酥乳麋。或当冷发。便取似水色酒。持与。是莎伽陀不看饮。饮已。为说法。便去。过向寺中。尔时间酒势便发。近寺门边。倒地。僧伽黎衣等。漉水囊鉢杖油囊革屣针筒。各在一处。身在一处醉无所觉。尔时佛与阿难。(此云欢喜。佛之堂弟。佛成道时生。为佛侍者。又翻庆喜。又翻无染。)游行到是处。佛见是比丘。知而故问。阿难。此是何人。答言。世尊。此是长老莎伽陀。佛即语阿难。是处为我敷坐牀。办水。集僧。阿难受教。即敷坐牀。办水。集僧已。往白佛言。世尊。我已敷床。办水。集僧。佛自知时。佛即洗足坐。问诸比丘。曾见闻有龙。名庵婆罗提陀。凶暴恶害。先无有人到其住处。象马牛羊驴骡驝驼。无能到者。乃至诸鸟。无敢过上。秋谷熟时。破灭诸谷。善男子。莎伽陀。能折伏令善。今诸人及鸟兽。得到泉上。是时众中。有见者言见。世尊。闻者言闻。世尊。佛语比丘。于汝意云何。此善男子莎伽陀。今能折伏虾蟇不。答言。不能。世尊。佛言。圣人饮酒。尚如是失。何况俗凡夫。如是过罪。若过是罪。皆由饮酒故。从今日。若言我是佛弟子者。不得饮酒。乃至小草头一滴。亦不得饮。
佛种种诃责饮酒过失已。告诸比丘。优婆塞不得饮酒者。有二种。谷酒。木酒。(谷酒可知。)木酒者。或用根茎叶华果。用种种子。诸药草杂作酒。酒色。酒香。酒味。饮能醉人。是名为酒。若优婆塞尝咽者。亦名为饮犯罪。若饮谷酒。咽咽犯罪。若饮酢酒。随咽咽犯。若饮甜酒。随咽咽犯。若啖麴能醉者。随咽咽犯。若啖滴糟。随咽咽犯。若饮酒淀。随咽咽犯。若饮似酒酒色。酒香。酒味。能令人醉者。随咽咽犯。
若但作酒色。无酒香。无酒味不能醉人。及余。饮皆不犯。
酢谓味酸也。但是饮之能醉。不论味酸味甜。皆悉犯罪。麴者。作酒之药。滴糟者。即今烧酒。酒淀者。淀(音殿。)酒之滓垽。(音印。)似酒者。果浆等变熟之后。亦能醉人。此酒戒但是遮罪。为防过故。与前四根本戒同制。三缘成犯。一是酒。谓饮之醉人。二酒想。谓知是酒。或酒和合。三入口咽咽结可悔罪也。若食中不知有酒。或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者。并皆无犯。
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笺要竟
补释
补释经义。分别三章。一引律释文。二立表辨相。三别录旁义。初引律者。凡经文脱略。译言未融。支举其要。引大律文以为补释。使昭然易喻。寻览无惑。二立表者。犯相境想开缘。经文笺要并有阙略。后学迟疑。莫知所拟。故缀集增补。列为图表。初心之侣。傥有微益。三别录者。或引前识。或率私臆。略补其遗。趣使易了。岂曰能尽。持犯之概。差见可耳。
第一章引律释文
第五叶第六行文云。无烟火坑杀他。核杀。作穽杀。大律作忧多杀。头多杀。作羂杀。
同第十三行。文云。若口说。大律作若心念。若口说。
第六叶第七行已下。大律委辨头多杀乃至拨杀。律文甚繁。今录其概。头多杀者。有二种。一者地。二者木。地头多者。若作坑埋人脚踝等。令象等蹴蹋。木头多者。穿木作孔。若桁人脚杻手枷颈。令象等蹴蹋。弶杀者。知是人从此道来。于中依树等施弶。羂杀者施羂。拨杀者施机拨。亦如是。
第九叶第一行。文云。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身根命根加罗逻时。大律作乃至胎中初得二根者。谓身根命根迦罗罗时。
第十叶第四行。文云。自夺命。已下。准大律。应有不因死者中罪可悔句。
同第六行。文云。随药饮食。大律作随病饮食。
第十三叶第二行。文云。在屋上住。大律住作作。
第十四叶第三行。文云。用身分等。取他物。大律作若手若脚若头。若余身分。取他人物。
同第十三行。文云。是人随意取。大律作是人随语。即偷夺取。
第十五叶第三行已下。大律分别为地处。上处。虚空处。乘处。车处。船处。水处。田地僧坊处。身上处。关税处。共期处。无足处。二足处。四足处。多足处。此节属地处。大律云。如人有五宝。若似五宝。在地。
同第十行。此节并下文屋则梁栋椽桷四隅及奥句属上处。文多脱略。未易了解。大律云。上处者。若细陛绳床。粗陛绳床。蓐等。被等。树上处。屋上处。悉名为上处。细陛绳床处者。谓脚处足处乃至上头处。若以绳织。异绳名异处。若皮若衣覆。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如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以偷夺心取。若选择时。罪悉如上说。粗陛绳床处者。若一板名一处。若皮若绳若衣覆。异绳名异处。余如上说。蓐者一种毛。一种名一处。表处里处。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乃至屋上处者。谓门间处向处及梁椽处等。一桄名一处。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
同第十八行。文云。居士为他担物等。属身上处。大律云。身上诸处。谓脚处乃至头处。以偷夺心取是衣囊。从此处移著彼处者。犯重。
第十六叶第二行。文云。车则轮轴衡轭句。属车处。大律云。车处者。犊车等数种。犊车处者。谓辐辋辕毂箱处栏楯处。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
同。文云。船则两舷前后句。属船处。大律云。船处者。单槽船等数种。单槽船处者。两舷处两头处等。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
同第八行。此节属水处。
同第十一行。文云。按著池水中者。大律作若沉着水底。与次段文同。而结罪异。阙疑。
同第十五行。此节属虚空处。
第十七叶第五行文云。若待鸟时。亦犯中可悔。注云。准上应小可悔。中字恐误。今检大律云。以偷夺心夺野鸟取。偷兰遮。若待鸟时。突吉罗。准是律义。此文中可悔。应是小可悔。
同第十七行。此节属田处。
同第二十行。此节属关税处。
第十八叶第一行已下二段。文多脱略。大律云。若估客语与过是物。与过者。是税物直五钱。犯不可悔。(因随教盗者。亦同犯故。)若估客到关逻。语与过是物。税直当与半。与过者。亦尔。若云税直尽与汝者。亦尔。又云。若估客到关。示异道令过。断官税物。是税物直五钱。犯不可悔。若估客未到关。示异道令过。断官税物。是税物直五钱。犯中可悔。
同第五行。此节属共期处。
同第七行。此节属无足处。文云。蛭虫于投罗虫等。大律作(虫*质)虫千头罗虫。
同第九行。此节属二足处。
同第十二行。文云。人两足离地。大律作过二踔。同。文云。二双步。丽藏本及一切经音义皆作二叟步。大律作二踔。
同第十四行。此节属四足处。并多足处。
第二十叶第十行。文云。不应生欲想欲觉。律论释云。欲想者。身口不动。但心想女人。欲觉者。心既瞢醉。身体((梦夕)/登)瞢。
第二十七叶第十五行。文云。滴糟。丽藏本作酒糟。大律亦尔。
同第十六行。文云。似酒酒色。丽藏本似字下无酒字。大律亦尔。
第二章立表辨相
辨相中。初列犯相。次标境想。三明开缘。今初。
罪分上中下三品。杀盗淫妄四戒。皆具三品。饮酒一戒。唯有中下二品。故先后别列。
四妄语
三邪淫
二 盗
一 杀
向人说证果乃至罗刹来到我所等彼领解。
入道。(女有三处。男有二处。)
取他物直五钱。
杀人命断(若杀生身父母阿罗汉圣人。即犯逆罪。)
上品不可悔罪
四妄语
三邪淫
二 盗
一 杀
误说而未遂本心。
说不了了。前人未了解。
向聋痴不解语者说。
二身和合止而不淫。
取而未离处。
杀人不死。(若后因是死者。仍犯不可悔罪。)
中品可悔近方便罪
发心欲妄语而未言。
发心欲淫而未淫。
发心欲盗而未取。
发心欲杀人而未杀。
下品可悔远方便罪
四妄语
三邪淫
二 盗
一 杀
小妄语。又两舌恶口绮语等。(若言不了了者犯下品可悔方便罪。)
向天龙鬼神说。或向解语畜生说证果等。彼领解。
向人说旋风土鬼来至我所。(旋风土鬼。次于罗刹等。故为等流。)
入余处。(非道。)
取他物。直不满五钱。
杀天龙鬼神。(杀不死。下品可悔方便罪。)
中品可悔等流罪
向不解语畜生说证果等。
取他物。直三钱已下。
杀畜生(杀蝇蚁蚊虫等。及用有虫水者。亦尔。)
下品可悔等流罪
次标境想
三明开缘
唐南山律师云。戏笑说等。虽不犯重。而犯轻罪。以非言说之仪轨故也。
菩萨戒本云。又如菩萨为多有情解脱命难。囹圄缚难。刖手足难。劓鼻刵耳剜眼等难。虽诸菩萨为自命难。亦不正知说于妄语。然为救脱彼有情故。知而思择。故说妄语。以要言之。菩萨唯观有情义利非无义利。自无染心。惟为饶益诸有情故。覆想正知而说异说。说是语时。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文)小乘律中。虽无此文。若为解脱命难等。亦宜准是开听。
宋灵芝律师云。余药不治酒为药者。非谓有病即得饮也。须徧以余药治之。不瘥方始服之。
第三章 别录旁义
若已受五戒而毁犯者。皆结突吉罗(新译作突色讫里多。)罪。分其轻重。为上中下三品。突吉罗。此云恶作。佛说犯戒罪轻重经云。若无慙愧。轻慢佛语。犯是者。如四天王寿五百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九百千岁。涅槃经云。若言如来说突吉罗如上岁数入地狱者。并是如来方便怖入。如是说者。当知决定是魔经律。非佛所说。
第三叶第四行。释云。杀戒以五缘成不可悔等。是谓具支成犯。以诸戒结罪。皆须具足支缘方成犯事。若尽具者。即成上品不可悔罪。若阙一二者。是中下品可悔罪。
见他人杀而欢喜者。亦犯下品可悔罪。若见他杀。有力应救。设力不能救者。应起慈心念佛持咒。祝令解冤释结。永断恶缘。
五戒之中。小乘与大乘异者。惟是杀戒颇多差别。大乘杀畜生者。天台义疏结罪虽有二途。而灵峰毗尼事义集要唯用其一。谓大士杀傍生。亦犯重罪。因受菩萨戒者。必已发菩提心。自应了知众生同有佛性。慈悲爱愍如子如身。岂可轻视傍生横加杀害。故单用结重一途也(文)今人唯受五戒。虽不结重。应生慈心善行救护。
若借人物。久而不还。回为已有者。即得盗罪。
律载盗罪最繁。多至数卷。可见是戒护持非易。(今人付邮政局寄信时。以纸币加入信内。寄印刷物时。以信加入印刷物内。悉犯盗税罪)。
第二十一叶第十七行。文云。共淫女行淫。与直。无犯应是不犯上品不可悔罪。然戕身败德宁谓无过。思之。
若己之妻妾有娠时。乳儿时。及非淫根处而交遘者。亦名邪淫。如智论广说。(准义应是可悔罪)。
律论云。若长老闻此不净行。慎勿惊怪。何以故。如来怜愍我辈。为结戒故。说此恶言。若不说者。云何得知罪之重轻。若法师为人讲。听者慎勿露齿笑。若有笑者。驱出。何以故。佛怜愍众生金口所说。汝等应生慙愧心而听。何以笑。
妄语戒正制大妄语。兼制小妄语。小妄语者。如经云。实闻而言不闻等。应犯中品可悔罪。
又两舌。恶口。绮语。亦并犯中品可悔罪。两舌者。向此说彼。向彼说此。构起是非。乖离亲友。恶口者。骂詈咒咀。令他不堪。绮语者。无义无利。世俗浮辞。增长放逸。忘失正念。
口说出家在家菩萨比丘比丘尼罪过。梵网经及优婆塞戒经悉结重罪。不论说者实不。并犯。今五戒中。虽不结重。弥须慎护心生大惧。
若为利养故。种种赞叹他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成就。而密以自美。若为利养故。坐起行立言语安详。以此现得道相。欲令人知。悉犯中品可悔方便罪。
若教他人饮酒者。咽咽二俱结罪。咽咽结罪者。随一咽结一罪。多咽结多罪。
宋灵芝律师云。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气味全在。犹能醉人。世多贪啖。最难节约。想西竺本无。故教所不制。准前糟麴足为明例。有道高士幸宜从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