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宗朝

  圣宗死于1031年六月。他几乎在位半个世纪,因此已60岁。在病榻上,他唤来他的亲信大臣萧孝穆和萧孝先以监督其继承人的即位。他的指定继承人是他活下来的最年长的儿子宗真(1016—1055年,契丹名字为夷不堇,庙号兴宗),随即继承了皇位。

  兴宗还是一个15岁的孩子,很明显摄政是必需的,但这产生了一个复杂的问题。兴宗不是由圣宗的合法皇后齐天后所生。虽然齐天后为圣宗生了两个儿子,但都夭折了。然而,在1016年,韩德让的侄女萧孝穆的姐姐耨斤,作为圣宗的妃子(封为元妃,死后谥为钦哀后),为其生了一个儿子,这就是后来的兴宗,齐天皇后收养并抚育了他。[1]

  虽然圣宗临死前的遗嘱曾命令新皇帝保全齐天后的生命,但新皇帝一即位,耨斤就开始密谋除掉她,这样,她本人就能成为摄政者。因此,她使齐天后和她的两个最强有力的支持者,皇国舅萧匹敌[2] 和她自己的女婿北府宰相萧浞卜[3] 错误地被牵连于图谋的叛乱中。萧匹敌和萧浞卜被逮捕,送到了上京,和他们的许多亲戚与追随者被处死。对他们的支持者的清洗持续了好几个月。齐天后被流放,之后不久,耨斤派人去谋杀她,而她则自杀了。[4]

  这样,耨斤就自封为皇太后而且正式担任摄政。她的生日被宣布为应圣节,[5] 显然,她决心成为辽的真正统治者。在1032年的元旦,她上朝,受到了皇帝和宫廷官员们的朝拜,并接见了宋朝使节。[6]

  她还对她自己家族的成员们滥赐爵位和官职,尤其是对她的弟弟及其支持者们。然而,为了达到她的支配目的,耨斤需要更换年轻的皇帝,后者已被她的行为所激怒。[7] 虽然皇帝是她的亲生儿子,但他是在齐天后的家里长大的,自然深爱着他的养母。1034年,皇太后与她的弟弟们计划废黜兴宗,而以他的弟弟重元代替他,[8] 后者是她亲自养育的,所以她认为重元会更屈从于她的命令。但是,重元不想成为这样的人,并且把正在预谋的事情报告了他的哥哥。皇帝立刻采取了行动,剥夺了皇太后的印绶,把她流放到了在庆州的圣宗陵墓,并且亲自控制了政府。

  然而,兴宗并不能完全消除耨斤的势力。她的亲族仍然盘踞着许多权力部门。1037年,皇帝试图和解,因此开始用盛大的仪式来对待她,定期去拜见她以表达他的敬意。虽然她从未原谅他,但兴宗还是恢复了她在复杂的分权模式中的部分权力。[9] 1037年,皇帝任命耨斤的弟弟萧孝穆为北院枢密使。事实上,以后她有多至五个弟弟都占据着这一职位,而且到11世纪70年代为止,大部分北府宰相由她家族的成员担任。1039年,皇太后被允许回到都城,在那里,她像10世纪80年代圣宗的母亲所做的那样行了再生礼,当着契丹贵族的面重建了她的地位。[10] 宋朝宫廷又开始派出几个使节向她表达像皇帝一样的敬意,这一仪式当她被流放时曾被中断。[11]

  与此同时,兴宗与皇太后家族的几个成员仍保持着密切的个人关系。他还对他的弟弟重元参与平定政变给予了报答,授予他以特别高贵的“皇太弟”地位。此后,重元于1038年继承了最高职位——“判北南院枢密使事”,从1045年一直到兴宗统治时期结束又担任了北院枢密使和南京留守。最后一项职务似乎是额外的任命,因为这一职位给予了重元控制庞大的汉族人口的权力,尽管他在宫廷中似乎更专注于“本土主义的”契丹人的利益,正如我们以后所要看到的。

  这样,兴宗宫廷的政治非常复杂,皇太后和地位更低的重元分别由亲族和伙伴所组成的竞争集团所支持。他统治时期的头十年以及更长的时间,是在建立皇帝与这些包括皇族和后族萧氏在内的各种集团的权力平衡的错综复杂的政治谋划中度过的。

  通常,倾向于赞成汉人统治方式的圣宗所制定的那些政策并没有被明显地违反。随着辽朝所颁布法律的第一次正式编纂,即《新订条制》的颁布,法律的法典化进入了一个更加重要的阶段。这受到了汉人模式的深深影响。[12] 这一法典包括547项条款,把自阿保机统治时期起所施行的所有法律编在了一起,于1036年颁布,并被普遍使用。1046年,立法的集权控制进一步加强,地方行政机关受命每年向首都汇报所有的司法案件。[13] 1051年,法典被进一步修改。[14]

  然而,新法典留下了许多汉式成文法与部落习惯法之间没有被解决的反常现象。反对增强法典的汉化和反对给予汉人臣民良好待遇的征兆在圣宗和新皇帝统治时开始出现。1044年,在赞成契丹化的重元的建议下,于五京的各处设立契丹警巡使用以在新的法律制度下保护契丹人的利益。[15] 1046年,禁止契丹人将奴婢卖给汉人臣民;[16] 而在1043年,所有居住在帝国南半部的汉人被禁止持有弓箭。⑥

  相反,新叛乱的渤海人的待遇则被放宽。在萧孝穆的影响下,1041年在东京道打马球的禁令被解除。[17] 马球被认为是军事训练的一种形式。东京留守特别受命向中央政府推荐他辖区内的“廉干清强”的官吏。[18]

  1044年,当云州(今大同)升为西京时,地方行政管理体系通过以五京为中心的道而告完成。西京管辖938年所获领土的西半部和位于现在内蒙古的黄河河套北面的阴山地区。[19] 这一领土正式成为西京道的组成部分,有相当多的汉族人口(见地图7)。

  但是,圣宗时期频繁战争的后果成为兴宗时代国内统治的主要问题。很显然,数十年的战争导致了人民的困苦与混乱,而且有迹象表明契丹战争机器开始衰退。

  最紧迫的问题是由于劳役和兵役的频繁征发所压在富人和穷人身上的负担,尤其是在遥远的西部和北部边界。在11世纪30年代末的某些时期,皇帝曾就如何对付由于过重的劳役和兵役而引起的日益增长的危机与贫穷、国内的不满和盗贼蔓延等问题,向他的大臣们征求过意见。宫廷最杰出的儒士萧韩家奴上奏一个详细的奏折,建议从遥远的边界地区撤回过分扩展的要塞,放弃对契丹人徒劳无益的领土扩张政策。他主张集中兵力,努力加强南边和东边真正重要的边界。[20] 遗憾的是,我们不知道皇帝的反应如何。不管当时的结果怎样,直到11世纪末,对设在边远的部族的要塞提供后援所造成劳民伤财的抱怨一直不断。⑤

  为了给征集劳役提供基础,1039年“诏括户口”——下令进行户口登记。[21] 1046年下令对军队及其家属进行登记注册,[22] 并在1051年又对军队户籍做了进一步调查统计。[23] 军队似乎也已缺少马匹,而这曾经是契丹人的主要资源。为此,1043年下令禁止在葬礼时以马或牛为殉葬品,[24] 1048年又派出主管官员对马匹进行登记注册。[25]

  对军队训练,特别是对汉人军队的训练也存有深深的顾虑。1035年,军队受命监督他们的炮手、弩手、弓手和剑手的定期训练。[26] 1046年,皇帝视察了汉人军队的训练,而他们使用了炮和弓箭。[27] 但是,对汉军炮手和弩手拙劣技术的关注一直持续到下一朝。[28] 这些技术与契丹传统的骑兵机动作战无关,但这对他们与定居的邻国宋朝和高丽作战则是极为重要的。这一关注表明,当辽朝军队从未能成功地占领一处任何规模的设防地区后,契丹将领们已认识到圣宗时代作战的教训。

  兴宗时的对外关系

  兴宗留给其继承人的遗命之一是完整地维持与宋的和平条约,[29] 这是保证王朝稳固的最重要因素。这样,两个宫廷间继续持续不断地定期互派使节。与高丽也谨慎地保持着友好的关系。对外关系的中心问题已转移到西南部,那里西夏国的力量已迅速增长。西夏已深深陷入与契丹和宋的关系中,它威胁要用战争吞并整个北部边界。

  在11世纪初期,西夏已开始同时向契丹和宋进贡,并竭力在二者之间挑拨离间,以捍卫自身的独立并赢得机会扩张自身的领土和影响。他们的野心针对西部,在那里,他们一直向回鹘人扩张(见第二章)。这一向西扩张使他们陷入与契丹的冲突中,他们的竞争是为了控制向西的贸易路线,而不是为了领土。

  那时,在现在的甘肃西部有三个独立的地区。凉州控制在吐蕃军阀手中。在甘州是一个回鹘人的国家,控制着甘肃走廊的中部。再往西,以敦煌为中心,是沙州政权,由汉人军阀曹氏家族所统治。后者似乎在11世纪初期还在回鹘人的控制之下。1006年,沙州统治者曹[宗]寿向圣宗宫廷派出了一个进贡使团,这似乎鼓励了圣宗对临近的甘州回鹘人政权的进攻。在1008年、1009年和1010年,契丹向甘州派出了远征军。虽然契丹取得了某些有限的胜利,于1010年洗劫了肃州并赶走了那里的居民,但这些战争并没有能够征服同时受到西夏进攻的这一地区。1027年,另一支远征军包围了甘州,但没能占领这座城市,并以撤退的军队在今内蒙古西南部遭到阻卜部落的伏击而结束,阻卜总是强烈地阻止契丹人对西部扩张的企图。

  与此同时,西夏继续逐步合并河西地区(甘肃西部)。1020年,他们建立了一座新的城市兴州(后改名兴庆,今银川)。到1036年,他们占领了甘州地区,虽然沙州直到11世纪50年代仍至少保持着半自治,但西夏宣称甚至塔里木盆地深处的和阗也是他们的附属。1038年,西夏王李元昊自称大夏皇帝,并派出一支外交使团到开封,以一封充满挑衅与傲慢的信,断绝了与宋的臣属关系。西夏新皇帝曾在1031年兴宗即位不久与契丹公主成婚,但两人关系不睦,而到1038年初公主去世时,契丹宫廷派出了一名使节对公主的死因进行调查。[30] 出于某种奇怪的原因,《辽史》没有提到元昊僭越帝号或契丹宫廷的反应。

  与此同时,宋朝采取了激烈的行动。他们首先剥夺了宋廷授予元昊的所有称号,给他当头一棒,而且中止了党项人赖以繁荣的边界贸易。宋与党项新国家的关系逐渐恶化,到1040年边界摩擦逐步升级为全面战争。战争状态时断时续,一直拖延到1044年,才由一系列谈判所打破。尽管尽了最大努力,宋朝军队还是接连遭受惨败,党项人证明了他们自己是难以对付的敌手。

  在这一冲突的初始阶段,辽廷没有介入,它接受了双方派出的大使,每一方都告之其在战争中的进展。然而,宋朝陷入严重困境这一事实不久就明朗了,而且,在1042年宋朝遭受极为惨重的失败后,契丹决定向其施加压力,以求取得宋对长期有争议的关南地区的领土让步。这一外交压力导致了和平解决。1042年,契丹以增加来自宋廷的银、绢各10万为条件,放弃了领土要求。条约肯定了1005年所建立的“兄弟关系”,而且可能契丹还答应宋朝,他们将努力说服元昊与宋朝签定和约。宋朝认为西夏和辽会成为亲密的同盟。但这一同盟只是大而无当的虚构:当1043年元昊请求辽朝同他一道进攻宋朝时,兴宗拒绝了他,而且,西夏与契丹之间的裂痕也开始逐渐扩大。

  元昊暂时表示愿意与宋朝签定和约,但他提出的条件是不能接受的,而且他的交往方式被认为是无礼的。谈判拖延了两年,当宋廷得知西夏和契丹已爆发了敌对行为而且首批契丹讨伐军队在1044年被击败后,谈判才最后达成协议。

  由于生活在辽朝边境内的一些党项部落民叛乱并逃入西夏领土避难,过去的同盟之间于1044年初夏爆发了战争。辽朝指责李元昊煽动了这些部落叛乱,虽然几乎可以肯定是他们自己在西夏边界设防和禁止部民们所依赖的马市而引起了麻烦。当叛乱在1044年被粉碎后,辽朝立即派遣了一支讨伐军进入西夏领土。

  宋朝抓住了自己与西夏谈判的机会。在西夏统治者接受作为宋朝藩属地位的条件下,于1044年冬天与西夏签定了一项条约。作为回报,宋朝答应每年给西夏类似于辽的岁币,虽然数量较少:每年银7.2万两和绢15.3万匹,外加大量的茶叶。边界贸易仍定期举行,市场对党项人开放。但是条约有一个重大缺陷:它不像与辽朝所签定的条约,没有能够划定两国的边界,因而,在以后的70年里,不断发生边界争端和爆发战争。

  虽然宋朝利用了契丹与西夏爆发战争这一时机,但契丹1044年的入侵并不成功。在首次入侵以惨败告终并且丧失两名契丹统帅后,边界又集结了大军。九月份,皇帝的弟弟重元和北院枢密使萧惠被授予先头部队的指挥权以发动全面入侵。李元昊立刻派出使节,甚至亲自来与辽朝皇帝和谈。但是兴宗的顾问们自信能取胜,所以他们劝说皇帝拒绝求和,而在战场上处理这一问题。这是一个灾难性的决定。辽军在西夏都城西面的贺兰山脉的一次激战中被彻底击溃。许多契丹高官,包括皇帝的内弟被党项人俘虏。于是兴宗被迫接受了元昊先前的臣服提议,恢复了和平。

  失败使皇帝及其宫廷十分沮丧。1048年,随着李元昊去世,西夏皇位传给了一个婴儿,党项宫廷由于一次残酷的权力斗争而被削弱。契丹找到了复仇的机会,1049年秋天,一支辽朝大军侵入西夏,分三支向都城推进。兴宗亲自率领的一支军队几乎没有遇到抵抗,但由于缺少喂马的水和牧草而被迫撤军。皇帝的内弟萧惠率领的另一支军队沿黄河向南前进,由一支船队和补给船支援,但遭到伏击而大败,损失惨重,萧惠几乎丧命。第三支军队则取得小胜。它洗劫了元昊在贺兰山脉为其宠妃建立的一所离宫,年轻的遗孀和几名党项高级官员家属被俘,但这对其他地区的严重损失来说只是小小的安慰而已。

  1050年的第二次战争则更成功一些。辽朝军队劫掠了西夏的乡村并且接受了一位党项将领的投降。西夏襁褓皇帝的母亲向辽廷求和,请求恢复朝贡关系,并于1050年向辽派出了一名正式贡使。但数年之后双方才最后达成协议。辽朝最终放弃了遣返1044年叛乱的党项部民的要求,作为补偿交换,党项人同意交纳年贡。辽朝留下了元昊的遗孀而归还了一个被攻占的边界要塞。1053年,和平关系最终得以恢复,但两国的关系在几十年中依然极其冷淡。

  [1] 钦哀后还生了第二个儿子重元和两个女儿。

  [2] 萧匹敌是前大臣萧排押的父母双亡的侄子,他在宫廷中长大,并娶了圣宗的姐姐。

  [3] 萧浞卜还以萧啜不和萧鉏不里的名字出现,他是曾多次嫁人的公主严母堇的第一位丈夫。

  [4] [645]《辽史》,卷18,第211—213页;卷71,第1202—1204页;卷88,第1343页。[595]《契丹国志》,卷8,第68—69页,记载稍有不同。

  [5] [645]《辽史》,卷71,第1203页。

  [6] [645]《辽史》,卷18,第313页。

  [7] [595]《契丹国志》,卷8,第69页。

  [8] 他的传记,见[645]《辽史》,卷112,第1501—1503页。在宋人史料中,他的名字写作宗元。

  [9] 至迟在1054年她向宋朝使者王拱臣提倡契丹方式的兄弟间继承,反之,兴宗则重申中国方式的世袭继承。看起来,她似乎仍然支持重元作为皇位的候选人。见[58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7,第4281—4282页。

  [10] [645]《辽史》,卷18,第222页。

  [11] [595]《契丹国志》,卷8,第71页。

  [12] 受命编纂它的人之一是耶律庶成,他是一位把汉文医学著作译为契丹文的熟练翻译家。另一个是萧德,他是一位礼仪与法律专家。见[645]《辽史》,卷89,第1349页;卷96,第1400页。

  [13] [645]《辽史》,卷19,第233页。

  [14] [645]《辽史》,卷20,第243页。

  [15] [645]《辽史》,卷19,第230页;卷112,第1502页。

  [16] [645]《辽史》,卷19,第233页。

  [17] [645]《辽史》,卷19,第225页。

  [18] [645]《辽史》,卷19,第226页。

  [19] [645]《辽史》,卷19,第231页;卷37,第438页。

  [20] [645]《辽史》,卷103,第1446—1449页;译文见[541]《中国社会史:辽》,第557—559页。

  [21] [645]《辽史》,卷18,第221页。

  [22] [645]《辽史》,卷19,第233页。

  [23] [645]《辽史》,卷20,第243页。

  [24] [645]《辽史》,卷19,第228页。

  [25] [645]《辽史》,卷20,第239页。

  [26] [645]《辽史》,卷18,第217页。

  [27] [645]《辽史》,卷19,第232页。

  [28] [645]《辽史》,卷26,第308页,1095年记事。

  [29] [595]《契丹国志》,卷7,第66页。

  [30] [645]《辽史》,卷18,第220页;卷115,第1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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