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代面临的大问题

  混合的意识形态的形成

  首先论述意识形态这一题目并不意味着意识形态比本节以后谈到的其他实际问题更加重要,而是因为它比隋初的其他问题更全面,对各方面更具渗透性和更抽象。国家的意识形态给予其他一切措施以特色和微妙的影响,但在已知的任何结果中却很少表现为决定性的因素。它既是决策者的设想和心理倾向的组成部分,也是他们操纵的舆论的组成部分。如同隋朝的其他成就,我们在这里必须考虑它的历史背景。

  隋朝的混合意识形态中的儒家因素原为汉儒的思想、价值观、习俗和礼仪,在汉朝灭亡以后政治动乱和分裂的三个世纪中,它们持续未衰。这些内容又分成若干亚传统。最明显的是使帝权正统化的非常细致的礼仪和象征的程序。在前面概述的李德林的事迹中,这一正统被用来灭周立隋,同时以最大可能避免天下大乱。礼部在屡次颁布的律令中进一步发展了它,并使之长期化。表面的和明显的形式是天子遵守的礼仪,其中南郊春祭和在典籍规定的太庙中祭祖是明显的例子。在这亚传统中,隋取红色和五行中之火;隋帝因此在南郊祀奉炎帝。这是与大汉的另一个象征性的联系,因为汉也以火之“德”进行统治。这些联系以及一切天子应该小心翼翼地履行的礼仪活动,对树立隋帝的统治权,特别对扩大隋帝对包括陈朝在内的统治(那里仍热诚地保存汉朝的传统)是非常重要的。

  儒家思想的第二个亚传统是在道德和伦理制度方面。大部分苏绰遗留的传统关系到政体和社会全体的道德完善。杨坚很快放弃了北周设置的古代官职称号,但强烈地支持儒家主张的伦理原则和社会的等级秩序。在隋代初期,王朝就对其行为成为儒家德行榜样的人加以褒奖:恪尽孝道的子孙和不再娶嫁的鳏夫寡妇被豁免课税和劳役。孝道——等级秩序的基础——对杨坚尤其有吸引力。苏威弓佣其父苏绰之言,大意是人们若读一卷《孝经》,就足以树立本性并足以治国。[1] 不久,据说杨坚命令他过去的一个支持者阅读《孝经》,因为此人误入魔道,并有不孝行为。杨坚在与李德林最后决裂前的一次争论中,与往常一样大发雷霆,他喊叫道:“朕方以孝治天下,恐斯道废阙,故立五教(据古典籍,“五教”为父义,母爱,兄友,弟恭,子孝)以弘之。公言孝由天性,何须设教。然则孔子不当说《孝经》也。”[2]

  第三个亚传统为古典学识。如上所述,杨坚有反智力的倾向,不大利用不能直接用于促进帝国社会和道德的完善、不能用于天子履行的礼仪职责或不能用于培养有能力行政官员的那种儒家思想。他迫切需要有文才和献身精神的官员来为他的新集权官僚机器服务,而儒家的经书课程是培养文才的标准途径。儒家的经书又是政治思想的基础;它们包含了论述政策的立场和论证的基本内容。6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杨坚一再降诏以吸收才德兼优之士进入他的官僚集团;他奖励具有古典学识之人,命令诸州各选拔三人(工匠和商人除外)来京师深造、应考和任职,要求各州县“搜扬贤哲,皆取明知今古,通识治乱”之人。[3] 但他似乎对结果深为失望。601年阴历六月,他下令关闭大部分讲授儒学的学堂。诏令的部分内容流露出他对儒家思想的态度,它写道:“儒学之道,训教生人,识父子君臣之义,知尊卑长幼之序……朕抚临天下,思弘德教,延集学徒,崇建库序,开进仕之路,伫贤隽之人。而国学胄子,垂将千数,州县诸生,咸亦不少。徒有名录,空度岁时,未有德为代范,才任国用。”[4] 据《隋书》,同日,颁舍利于诸州。

  本章的前几部分已经叙述了佛教渗透于社会各阶级的情况,并指出佛教对杨坚及其心腹一生的强烈影响。在隋朝的混合意识形态中,其佛教倾向即使不是主要的,也必然是强有力的。杨坚曾在北周担任官职,曾看到武帝从574年起大力推行消灭佛教、道教和一切儒家典籍没有认可的宗教仪式的措施。僧侣和道士都要还俗,同时他们的庙宇、经卷和偶像都被销毁。杨坚和他的妻子曾经庇护一个当过他幼年时代老师的尼姑,当武帝命令进行镇压时,杨坚很可能在被征服的北齐某地任职。他可能看到了受镇压影响的各种集团中的不满情绪日趋增长的情况,这些集团是:还俗的僧侣,他们的生活方式已被明文禁止;俗家的施主,他们对僧道和寺观的施舍和朝圣已成为其生活内容的一部分和渴望超度的表现(其中有许多有权势的文武官员);最后是大批靠佛门寺庙为生的绘画人、工匠、抄经者和供粮者等。578年阴历六月武帝死后,排佛活动稍有放松,但直到杨坚立隋时才停止;最后佛教又得以振兴。

  对杨坚和隋廷大部分官员来说,佛教只是个人信仰;这里的问题是,佛教在混合的意识形态中起什么作用。作用之一是,它成了辅助性的法律。儒家传统以其所有的礼仪和象征的说法使杨坚成为天子,而佛教则具有创造上苍恩宠和赐福的理想统治者形象的丰富的民间传说。有许多把杨坚与这一形象联系起来的文字,以下为其中一段:“又皇帝大檀越,虽复亲综万机,而综道终日,兴复三宝,为法轮王。”[5] 文帝的许多与佛教有关的活动都突出了他作为理想的君主和佛教的捍卫者(转轮王)及向佛门大量施舍和向其臣民示范的乐善好施的施主(大檀越)的作用。正如文帝在585年所言,他的作用使他成了菩萨的代理人:“佛以正法付嘱国王,朕是人尊,受佛嘱付。”[6] 他在45个州普遍兴建大兴国寺,以使他一步步地获得最高权力,它们提醒地方的臣民,在大兴城有一“菩萨天子”在进行统治。这对他巩固其中国东部的统治和远征陈朝的准备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他登位不久,开始让僧侣重入佛门,但要求这些人完全合格,而且必须受京师的大兴善寺的有力控制,该寺以一位“律师”为住持。经过训练和受戒律的僧侣对国家的贡献是多方面的:他们兴办慈善事业,为国家的兴盛祈祷,做其他具体的佛事(如祈求降雨和止雨,祈求制止瘟疫,为皇室列祖列宗求福)。总的来说,这类活动为国家及其当权的皇室调动了巨大的无形力量。

  隋朝佛教的第三种作用表现在它是各地各阶级人民的共同信仰这一方面,因此它是漫长的大分裂时期以后的统一力量。在文帝统治的初期,他就大弹此调,并在他整个在位时期一再重申:“用轮王之兵,申至仁之意,百战百胜,为行十善。”[7] 在早期的另一诏令中,他又说:“好生恶杀,王政之本。佛道垂教,善业可凭……宜劝励天下同心救护。”[8] 这一主题思想在他征服南朝后特别被强调,因为此时必须说服南方的僧俗顺从征服者的旨意。601年,正当他效法阿育王广分舍利之时,他颁布诏令并特别热情地指出:“朕归依三宝,重兴圣教。思与四海之内一切人民俱发菩提,共修福业。使当今现在爰及来世,永作善因,同登妙果。”[9] 隋朝御用佛教的这三种作用或主题思想使整个佛教意识形态带有一种独特的色彩,这在中国的编年史中是独一无二的。

  含有佛教内容的道教在公元5世纪或更早已经形成,到北周574年压制宗教时,道教已奉老子为主神,其化身及遗物也被放进圣殿祀奉。道教按佛教模式发展了道观、道士和道姑的圣职、圣地、经卷和神学。杨坚掌握政权后,立刻撤消了周的禁令。虽然据说杨坚称帝后很少利用有才能的道士,但仍用一学有专长的道士制订第一部隋历。我猜想,由于此人的影响杨坚才选用开皇为隋第一个年号。586年,他命一个起草公文的得宠文人撰写碑文,把碑安放在安徽的老子的“出生地”;同时他命令一个高级官员在现场调查历史遗迹并建造一座新的祠址。帝王尊奉老子和关心其神坛的情况至少可追溯到公元165年,因此隋文帝不但赢得道教信徒的支持,而且表现了他有权恢复汉代诸帝之后已消失的礼仪。

  在杨坚为数甚少的涉及道教的公开声明中,同样强调了佛教记载中提到的关于帝国统一和谐的论调。他早期命令在中国五岳(道教在那里一般有优先权)建造僧寺的诏书宣称:“朕敬道之潜移默化之神力,以登太虚之境。朕奉释氏一不可分之真髓,老子追求一体之理念。”[10] 但这种提法为数较少;他更常提到的是他对道家教义颠覆性潜力的认识和对它的镇压措施。人们如非法利用占卜和所谓的左道旁门,都将遭到严厉的镇压。值得注意的是,在文帝末年,新京师有僧寺120个,而道观只有10个。

  在发展混合意识形态时,隋文帝以上述的主导思想和重点,有选择地利用三教的价值观、礼仪和象征说法。如果要确定何种主题占支配地位,那就应推万物有机的和谐这一基本的中国价值观念——这是隋朝在几个世纪的战乱和分裂的背景下必须努力争取的目标。

  建设新都

  如同对许多世纪以来的中国人那样,对隋朝的开国者来说,建设新都的决定是一件特别隆重的大事。因为国都是意识形态的象征,是天子统治天命所定疆域的中心。国都的位置和设计不但必须符合历史先例,而且必须符合中国人用来适应上天和自然意志的各种象征性的制度。杨坚在汉朝的古都夺得政权,那里经过许多世纪的分裂,曾经再三地被洗劫、焚毁和重建。在此期间,它成了许多短命王朝的国都,其中大部分(如北周)的统治皇室和社会精英为非汉族。此城不大,也不对称,已经古老和破落,饮水也带涩味;它充满了被杀害者的幽灵,也勾起了人们对连续的政治失败的回忆。在执政的第二年,杨坚和他的心腹顾问开始讨论迁都的可行性,阴历六月的一份诏令总结了赞成迁徙新都的所有论点。新帝向其臣民保证,他已研究了历史的先例,经占卜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并且已瞻星揆日,卜食相土。他在要求其黎民承担这项工程时说道:“谋新去故,如农望秋,虽暂劬劳,其究安宅。”[11]

  他命宇文恺负责建造新城的计划,此人是当时搞建筑工程的最杰出的行家之一。他与所有协助建城的人都来自北方,具有混合血统;其中有的新近从中亚迁来,其中一人有拜火教的名字。所有的人都敞开思路大胆创新,从中国古代典籍的要求中各取所需。结果国都规模空前,设计新颖。

  此城位于旧长安的东方和南方。夯实的外围土城呈长方形,按罗盘方位布局但面南,东西长5.92英里,南北宽5.27英里。城内按职能分成四区,皇城位于中央,背靠北城墙,内为皇帝的居住地、太极殿、宫廷、几个小议政殿和宫内侍从的居所。皇城南面隔着宽阔的斜坡是另一围有城墙的区域,那是行政城,政府各官署就分布在其内的街道上。行政城为一项创新,因为以前的国都与近现代的巴黎和伦敦相似,政府的建筑分散在城的其他区域。在这两个建筑群和外城城墙之间,排列了108个有长方形围墙的建筑群(这一数字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即九天之数乘以十二时辰之数);其中106个为供居住的坊,排列在11条南北向和14条东西向的大道上。各坊坊内有两条街,交叉呈十字形,坊四面的中央各有一城门。另外两个有围墙的建筑群为市场,一在西城,一在东城。它们是有官监督的城市商业中心。

  城的主轴是一条南北向的宽阔大街,它从正北有五个门洞的主门通往行政城的中南门。如果一个官员取得了能够通行的官品,他就能穿过行政城直达皇城巨大的南门广阳门。隋文帝就是在此门楼上俯观战败的陈朝显贵的。京城和皇宫都以隋文帝在称帝前所受的封地命名,因此称大兴城和大兴殿(作为隋朝的都城,大兴之称富有吉祥之意,它可能使人想到“大兴”早已消失的汉朝光荣的业绩)。

  当村落被清除,城墙拔地而起,城市的外形刚刚构成时,文帝就迁入(皇宫首先完工)。此时正值583年阴历三月。在有些人的眼中,此城的宏伟轮廓对一个掌权未满三年的君主来说,未免有些铺张。杨坚也知道它的内部空荡荡,缺人居住,于是采取种种措施吸引人们前来定居。他命令诸王子和皇亲国戚在城的西南部建造他们的王府,以推动其他人也来营建。他向捐助和建造佛寺的任何人都赏以御制牌匾。有一史料记载,某人拆除其旧长安城中的房屋,以木料建造新城的寺庙。文帝亲自把最佳的位置留给京师佛道寺观:在南北大道的东面,大兴善寺占了整整一个坊。穿过大道,在较不繁华的西面则为道教的玄都观。到了文帝执政的末年,他眺望其国都,可以看到一百多座佛道寺观。随着陈之灭亡以及它的精英从其国都迁到大兴城,那里的居民无疑增加了。但在文帝末年,甚至可以说到隋亡之时,城的大部分地区仍无人居住,也未竣工。近代发掘的遗址经确定是隋都外城的一段,发掘者发现城的建筑有赶时间的迹象。[12] 直到伟大的唐帝国继承隋朝,并改进了京城与广袤而相对稳定的帝国各地的交通,此城才得到充分的发展。

  隋朝初期如此规模的建都工程表明了隋的创建者及其顾问的信念,即他们相信他们的王朝会比以前的政体具有更大的影响,更能长治久安。至少关于前一点,事实证明他们是正确的,因为唐朝继承他们以此城为都,并在此地统治中国和整个东亚几乎达300年之久。

  中央政府的改革和人才的任用

  当隋朝创建者接管北周时,他继承了一个中央政府,其官员的职称和职能已经有意识地按照《周礼》的模式被古典化了。但在这拟古门面的背后,实权仍被一个军事贵族寡头政治集团的成员所掌握,他们大都是鲜卑人,或具有混合血统。据统计,大约95%的北周高级官员为非汉族。[13] 文帝本人就是在这一体制中成长的,他的大部分友人和主要参政大臣也来自这一集团。他似乎从一开始就决定了中央政府的新结构和从新帝国的许多集团和地区吸收统治精英。

  在他执政的第一年阴历二月,他取消了北周官员的职称,并宣布他的意图是要遵循伟大的汉和曹魏(220—265年)两个帝国的前制。事实上,他的大部分官署和职称都模仿北齐,而北齐的官署和职称则是5世纪后期北魏实行激进的汉化政策的反映。虽然如此,遵循汉魏前制的命令还是进一步证明,隋朝有雄心使自己成为一个比汉魏以后的地区性国家更伟大、更持久的政体。

  王朝初年出现的中央政府机构包括许多有汉代名称的官署,但这一机构的许多方面是新的,已经预先呈现出唐代中央政府的轮廓。在最高层为三师和三公,按照周初的模式,他们应该是皇帝的最高顾问。事实上,这些职务并无职能可言,而且往往长期空缺;有时皇帝把这些崇高的称号和丰厚的俸禄赐给他要削夺其实权的人;有时又把它们封赏给皇亲国戚。权力最大程度地集中在下一级的三省,即尚书省、门下省和内史省(后来为内书省)。尚书省最为重要,因为它管辖六部,即吏部、民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除三省六部外,隋还设立御史台、都水台(后称都水监)和九寺(其中包括太常寺、光禄寺和宗正寺等)。此外,隋还设国子寺(后为国子监)和监察帝国工程和生产的机构。这些官署的主要官员都有规定的称号和各级属员人数,对每个官署任职官员所必需的官品也有具体规定。

  这是一个引人瞩目的结构,但缺汉代官僚机器中一个最高级的关健位置——丞相。文帝决定不设此职;下文将谈到,他宁愿亲自与三省的高级官员讨论政务。实际上他本人就是丞相;因此,官僚集团在缺乏一个拥有全权的政府首脑的同时,还缺乏一个代表整个官僚利益的最高仲裁者和代言人。炀帝也照此办理,如果有区别的话,他比他父亲拥有更多的行政实权。

  如果要整理出一个对称的组织机构表(其官署的名称能相应地使人联想起汉代及更早的传统,而且其中大部分从新近灭亡的北齐的实践中沿袭下来),那是比较容易的。但对隋来说,真正的问题在于吸收新的精英,吸收充实各级官署、分担隋王朝面临的重大任务和与隋共命运的人。在吸收官员的过程中,新政体必须考虑各种各样性质不同的因素。地方利益和地区对立在长期的分裂和战乱之后异常牢固。有牢固地位的豪门往往代表他们自己的和本地区的利益。因此在文官政府和长期占支配地位的军人两者的利益之间必须搞某种平衡,汉族和其故土为草原的民族之间的裂痕在其他一切有冲突的利益集团之间普遍存在——他们之间的矛盾由于长期通婚和制度汉化而有所缓和,但潜伏的紧张状态随时都能爆发成对抗行动。最后,在有行政经验的人中还存在忠诚的问题。有的人在北周胜利前曾在北齐任职,在589年以后,当委派某南方人任职时,政府必须考虑他的忠诚。“补缺者对隋的忠诚程度如何?”这个问题常使文帝萦萦于怀,而且在隋朝巩固其政权前的几年中特别重要。

  帮助文帝夺权或在很早就拥护他的核心集团成员参与隋朝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并且是吸收广大行政精英的积极代理人。这个集团包括上面讨论过的四个心腹顾问。所有的成员都是三省的高级官员,都有资格参加廷议和商讨重大国务的不那么正式的会议。除去暂时留任的北周遗老和在隋末动乱中短期任职的人外,这个集体还有18人,其中5人为皇亲。简略地考察这个集团的组成,也许对读者有所帮助。

  在隋以前的某个王朝任职的人中,有11人(如同文帝本人)为北周官员。其中14人之父曾在北魏或其继承国之一效劳——在北周任职的比率很高;总的说父亲的职位远远低于其子。只有一人是南方人,任命他是因为他是炀帝皇后的兄长。从籍贯上看,15人来自西起天水经京畿地区东迄洛阳这条东西向的较狭窄的地带。其中五人的故土位于靠近这条地带中心的文帝的出生地。18人中共有8人与统治皇室通婚或有血缘关系。[14]

  在文化方面,这些人中大部分与其主公一样是中国人,但是特殊的北方类型的中国人。总的来说,这一核心集团由精于骑射和重行动的强悍无情的人、有才能的将领和经验丰富的行政官员组成。他们的儒家学识一般地说是粗浅的,对汉文化和哲学的知识也很差。只有一人——李德林——是完全够格的文人,他来自东部平原,受过扎实的汉学和历史的教育。草原人的长期统治反映在他们个人的文化方面,虽然来自“汉族”家族的人与来自非汉族家族的人之比为八比一。这与可比的北周权力集团形成鲜明的对比,北周的比率为二比一,非汉族家庭占多数。[15]

  对于中央政府中的其他官员,隋又是如何选拔和任命的呢?从文帝执政开始,他就决心集权,这一政策在他设立的国家机器中得到反映。对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命,大臣会议先选出候选人向隋帝推荐,如果隋帝批准,就下诏书任命。[16] 以这种方式选用的官员在整个政府的上层——三省、六部、御史台和九寺等机构——任职,各部属员可能由吏部选定。吏部为任命六品以下一般官员的主要机构,吏部的尚书和侍郎因此是政府中很有权势之人。

  如果讨论一下六部的尚书,我们就会对中央政府运转的情况有一较清楚的认识。在六部的46名尚书中,65.2%的人出身于汉族家庭,28.2%出身于非汉族家庭。他们之中的42人是北魏(13人)和北周(29人)官员的子孙。只有3人有北齐的经历,他们都在民部,负责帝国的税收和土地分配。工部的非汉人比率最高,占部的尚书人数的45.5%。这一情况可以用某些非汉族家庭中鲜明的建筑工艺的创新传统来解释。第二个高比率的部为兵部,非汉族民族的尚武传统可以说明他们在部内的势力。前面谈过的六部中最为重要的吏部只有12.5%的非汉族尚书。尚书们的籍贯与政府最高级官员的籍贯相似:46人中的30人来自从天水至洛阳那条由西向东的狭长地带;其次,来自山西的有7人,其余的人则分别来自华北平原。

  隋朝政府在其最高两级显然不能代表北方的不同地区,更不能代表南方。虽然其汉族和非汉族的组成比率与北周的情况正好相反,但与两帝的籍贯和阶级相同的人和家族仍占很大优势。虽然文帝和炀帝都不在官署中安插外戚,但一有可能,他们就倾向于起用皇亲,华阴的杨氏家族高度集中在政府的上层机构;皇亲还优先担任地方的总管。既然中央政府上层机构存在严重的狭隘性,那么隋又采取什么措施来扩大统治阶级的基础呢?

  首先,隋统治者取消州刺史和其他地方官员的任命权,而将这一权力交给吏部。然后,他们逐步采用其他措施以使集中的任命权有效地实施。措施之一为“回避法”,它规定州县官员不得在其原籍任职。另外还以两个法令加以补充:一为禁止下级官员在地方政府中再度担任已经担任过的职务;另一个则规定主要的地方政府官员任期为三年(后来为四年),属员的任期为四年。在594年,被委任的地方官员不得带父母或15岁以上的儿子赴任,以免在他行使职权时对他“施加”不正当的影响。此外,还需要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进行年终考核,并根据评定的结果升降赏罚。为了维护新的官吏体制,隋帝又采用了几种对策。一是皇帝亲自巡视,文帝就花了很多时间考察地方官员的行政效率,一次他削去一县官的官职,因为地方耆老语言失当。另一个对策是他指派巡视州县政府的官员,使之充当隋帝“远布之耳目”。[17] 第三个对策是派专使调查某一特殊情况,然后上报。第四个当然是利用御史台,它拥有大权,不但能查访官员的公务,而且还了解他们的私生活,如有不良行为,即行弹劾。据说,隋朝的御史“察举无所回避,弹奏无所屈挠”。[18] 从几个御史的列传看,此说并非夸张之词。

  这一崭新的体制带有严厉的理性色彩,这反映在新体制以最大的决心去结束官员生涯中世袭特权的统治和推行考核官员表现的新标准。如果要成功地做到这一点,它意味着要设法起用新人,而不限于只任用长期垄断官职的特权家族。隋文帝可能确实采用了西魏政治家苏绰提倡的政策,它宣称“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19] 正是采用了这一政策,隋朝才得以集中人才,这些人相对地说摆脱了陈旧的束缚,能够适应新标准,能在新的集权专制政治中如鱼得水。集中人才的需要形成了隋朝的科举考试制度,它是实行到1905年的帝国选拔制度的先驱。可惜的是,关于隋制的详细材料很少,但它的大致轮廓还是可以勾划出来的。

  582年初期,隋文帝命令“贞良有才望者”担任官职。587年,他又命令各州每年选派3人进京等待任命(商人和工匠除外)。这意味着在589年征服南方后,全国每年有900个名额。人们注意到,隋与汉不同,前者为各州规定标准名额,而不考虑它们的大小和人口多少。587年,他又命五品以上的京官和州刺史考核候补者,并按品质才能把他们分成两类。[20] 我认为,595年的一次考试最早提到了功名和笔试,当时,举行的是秀才科考试。[21] 宫崎市定认为,这是地方每年举行的考试和授给考生的功名的名称。各种材料都未具体说明这次考试的进行方式和内容,但从一篇传记,我们大致可以了解考试是如何进行的。杜正玄“举秀才,尚书(可能是吏部尚书)试方略,正玄应对如响,下笔成章”。[22]

  中央政府还为应试士子另开了明经和进士两种考试。秀才考试显然需要广泛的一般学识,明经考试则测验应试者掌握某一典籍的程度,而进士考试则主要考文才。宫崎认为,三种功名考试的等级以秀才为先,其次是明经,再次是进士。[23] 根据考试的成绩,最初任命的官品与唐代相同,很可能从八品到九品。吏部可能每隔三年定期在京师举行考试。此外,还有奉钦命举行的特别考试,中试者取得比秀才更有声望的秀异功名。这种考试显然不定期地在各州治举行,例如589年、603年、609年和 614年的几次。

  以上简略地叙述了隋为确保新的人才充实政府而制订的复杂的制度。一切证据证明,文帝和炀帝都对考试的实行有强烈的兴趣;两人都委派正直有才之士进吏部任职,并且在诏书中一再坚持应用政绩标准来任命和提升官员。严密的行政、控制和告诫仍都继续需要,因为不讲人情的选拔制原则——虽然它始于汉制——与渗透在儒家伦理中的家族和个人联系背道而驰。在隋代,选拔制的原则在实行时还必须对付根深蒂固的贵族特权的反抗。这将在下一节进一步探讨。

  地方政府的改革

  当隋朝兴起时,它继承的地方行政制度是过时而无效率的,这是几个世纪南方和北方层出不穷的弊病造成的结果。有的学者认为,产生的部分问题应追溯到公元前106年,当时西汉修改了从秦沿袭下来的高度集中的地方行政制。这个制度设郡和县两级地方政府,两者都直接对京师负责。汉在它们之上加了刺史一级。每个刺史负责视察若干郡。如果东汉政府及其后的诸国能保持强大的中央权力,严重的困难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中央的软弱无能,再加上权力下移到地方这一流行的倾向,造成了州的设立,使它成为京师和郡之间的正式行政建制。

  大分裂的大部分时期中战乱不止,在这种情况下,刺史既负责文职,又掌握州的军务。除了州外,又出现了精心设置的府。在隋初,一个最高等级(根据人口)的州的长官可以有文武官员323名。[24] 在文武僚属双轨制的发展过程中,文官的权力逐渐被军人接管。主要原因是,在这一连年战争的时期,州官的主要责任是维持治安和率兵打仗;因此其军人僚属的地位就日趋重要。随着军职僚属的权力日益扩大,他们接管了文官的大部分职能,文官的权力逐渐缩小。[25] 刺史实际上有任命他们的僚属的大权。他们可以任命所辖郡县的官员,而只是形式上请求朝廷的批准。他们的许多军人僚属还在州县兼职,这些人中的大部分就是刺史的朋友、门客或亲戚。因此,隋朝继承的是一个花费巨大、冗员过多的地方政府体制,它长期地扩散文武大权,从而削弱了中央在地方的权力。

  进一步的弊病又同时在北方和南方发展起来。这就是滥设地方机构而不顾地方是否需要,行政是否合理,机构内被任命的官员都能获得官俸、土地、津贴和豁免权,这些待遇大部分都取自当地的百姓。556年,北齐的文宣帝一心想改革这一制度,他描述了地方机构设立过滥的情况。他注意到豪门大族滥用它们在中央政府的地位而设置州郡,而王公、宫女和宦官出于贪婪,则收受贿赂以促成其事。诏书说,结果百室之邑被宣布为州,三户之民即可成为郡。[26]

  在南方,一系列不同事件产生了相似的弊病。自312年以来从华北平原逃往长江流域及以南的半殖民地区的汉人像所有的迁移者那样,移植了许多故土的名称。朔州即为一例,它辖有五个郡,但移设南方后,占地不足800平方英里。[27] 曾经统计,南北两地的州数从汉末到隋初增加到22倍,郡数增加到6.5倍。[28] 很明显,这些机构与其说是地方的行政单位,不如说是为日益增多的官员的利益而存在的大小独立王国,这些官员出于私利或为其恩主的利益,所想的只是搜刮民脂民膏。

  583年,杨尚希在其奏疏中,令人信服地分析了新登基的隋帝接管的行政乱摊子的状况:地方行政单位成倍发展,官员激增,税收少得可怜,农民受压迫,等等。他指出任命的官员数与黎民之比,有如十羊九牧。[29] 文帝在最早的改革诏书中,命令当时他控制的地区取消所有的郡——有500个以上。这样,他又恢复了始于秦的地方两级制。征服南方后他又进行同样的改革。炀帝时期的郡(即原来的州)数减到190个,所辖的县总共1255个,平均每个郡管辖六个以上的县。每个郡和县治理的平均地区大为扩大,结果是行政费用减少,税收增加。

  583年的最早的改革法令还对九级官品的官员担任郡县职务的任命作了规定。任命由京师的吏部作出。这些官员的政绩每年要受到考核,刺史和县令每三年(后来为四年)要调任,下级官员调任时期则为四年。郡县按人口多少被定为九等,各按等级支俸粮,每年两次,另外有权从官田取得收入以支付与官署有关的公私费用。地方单位所辖的人口数决定其官俸的等级。最后,第一个改革法令把地方政府上层长期各自为政的文职和军职人员统一在郡的管辖之下;府的名称被取消,它所有的官员(包括军人)都被认为是郡的文职和行政人员的一部分。

  595年的第二个改革措施是命令剩下的旧州官署一律撤销,它们的职能早已被军人接管。这一改革完成了北齐和北周过去采取的类似的措施(虽然没有这次彻底)。隋及以后的各王朝继续使用起源于大分裂时期军事机构的官衔,许多地方政府其渊源可追溯到这一措施。虽然残存的官衔是军事性质的,但根据隋的规定,其职能纯粹是文职的。[30] 这些就是隋朝为地方行政体制合理化、减少官员人数和使他们受中央政权控制而采取的步骤。但如果隋朝不把长期以来已分散在刺史手中的军权集中起来,这项措施的大部分早就失败了。这个问题将在论述军事改革时予以讨论。

  地方行政改革的成功与否归根结蒂取决于被任命的人,他们的质量又取决于任命官员的标准和方式。这方面隋朝又继承了一项过时和腐朽的制度。地方和基层体制的中正制起源于汉末的混乱时期,当时教育制度和官员的选拔制都已崩溃。当时,这些中正通常还担任其他职务,他们受权根据特定地区候选人在当地的声望、家庭地位、才能、品德和与社会的一致程度分成等级,把他们选入帝国的官僚机器。有几年,中正之职实际上被大贵族垄断。荐举的条件往往是首先考虑候选人的家世(以官方的谱牒为准)和权力关系,其次是中正个人的好恶。南方和北方都被这一制度所束缚;不过北方直到5世纪后期北魏采取汉化措施时才实行,又因北周改制而有所削弱。6世纪,北方两名官员(羊烈和毕义云)为争兖州大中正而互相攻讦。义云自我吹嘘门阀说:“我累世本州刺史,卿世为我家故吏。”羊烈答:“卿自毕轨被诛以还(在3世纪),寂无人物。近日刺史,皆是疆场上彼此而得,何足为言。岂若我汉之河南尹,晋之太傅,名德学行,百代传美。”[31] 这次交锋说明了家世对部分地由中正制荐举所产生的任命的巨大影响。

  隋在583年取消中正制,撤销了各级中正的职务(可能还有随着此制的发展而配备的职务),而以中央吏部的任命来代替这一制度,同时如上所述,还以吏部专司每年的考核(或者皇帝在高兴时亲自考核)来确保新措施的实行。《通典》以法家的语气总结了这一变化:“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32] 我们看到的史料通常都是把颁布法令的行动当作措施的实现,很少涉及贯彻的详细情况。在改革法令颁布六年以后,李德林坚决反对另设一级官员的建议,他争辩说:“且今时吏部,总选人物,天下不过数百县,于六七百万户内,诠简数百县令,犹不能称其才,乃欲以一乡之内选一人能治五百家者,必恐难得。”[33] 这使我们大致看到任用人才的种种困难,而这些困难可能要花10年或更长的时间才能克服。

  隋中央政府还必须处理另一个问题:在有关政策事务和行政表现方面,它如何与派往各地方政府任职三年的官员保持密切的联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隋建立了朝集使制。各州派代表出席御前的专门集会。在京师时,他们住在城东南的专区。集会在每年阴历二月、七月和十月的十五日举行。我们对唐代朝集使制的情况了解得比较详细,唐每年有这种集会。唐代的朝集使一般是刺使和其他高级官员,他们除了带贡品以外,还应带参加科举考试的士子来到京师。每个地方单位的官员的表现要经过考察,然后被召见。隋代的仪式可能比较简略,至少在隋初是如此。一次,隋帝对集会的地方代表讲话,并向他们推举某县令为模范,因为他的施政被评为京师附近地区的佼佼者。他的讲话依然是儒家的老生常谈,其内容如下:“房恭懿志存体国,爱养我民,此乃上天宗庙之所祐。朕若置之不赏,上天宗庙必当责我。卿等宜师范之。”[34] 据记载,隋帝于是提升他为州刺史。承认和奖励模范行为的结果,据说能使地方官员称职,百姓日益繁衍富庶。除了儒家的说教外,这些一年三次的集会显然对地方行政和官员的表现提供有效考核的机会,就地方官员的职责对他们进行一次再教育,并公开进行奖惩以使教育的内容能深入这些人之心。

  对隋改革意义的评价各不相同,但在许多方面,史料的记述是明确的。第一,地方官改由吏部任命——这一措施北齐已经部分地实行——的改革,结束了若干世纪以来任命权分散在州府地方政府手中的状态,从此开始了集权的新时代。第二,恢复了两级地方政府制以代替三级制,并规定标准以使中央政府能决定地方行政单位的规模和性质,及时结束大分裂时期的混乱和弊病。第三,中央政府任命官员,这对有牢固势力的贵族门阀的利益是一个严重的打击,因为它们习惯于控制自己地盘内的官员;中正制的取消和选用官员对家族世系标准的失效进一步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宫崎市定认为这些改革是“革命性”的,结果从根深蒂固的利益集团中引起了导致王朝垮台的对抗。[35] 不管人们是否同意这一论点,这些改革对中华帝国以后的历史产生了持久的影响。第四,科举考试制的采用(虽然它还属于初级形式)开始了一种任人唯贤的制度,这对中华帝国以后的发展也有深远的影响。第五,科举制被用来抵消隋中央政府的“圈内集团”性质,开始在这一巨大帝国的各地任用精英人物。第六,州刺史文武职能的分离在炀帝时期完成,这项改革标志着政府职能合理化和巩固中央政府手中权力的最后步骤。

  土地分配和田赋

  如果不能适当地为分配田地和征收以农产品为基础的赋税作出安排,中华帝国的历代王朝都不能繁荣兴旺。隋朝也不能例外。早在582年,当北方还远没有巩固,文帝就颁布了一套新法令。据说它们大部分以北齐的条例为基础,而这些条例又是根据486年北魏孝文帝采用的均田制。隋规定定期把土地分配给平民。土地分成以下几类:一、露田,由将成年和成年(隋规定的范围是从17至59岁)的受田人持有和耕种,以后要退还当局再作分配;二、可以继承的永业田,它通常种植桑麻;三、园宅田,它也可继承。这些法令规定的基本分配情况见下表:[36]

  表6 隋代土地分配情况表

  (单位:亩)

  另外一部分土地则分配给有爵位和(或)官职的人,这种地又分成两类:一、可继承之地,其面积最高达10000亩,最低为40亩;这不是实际赐数,而是个人被准许拥有的限额;二、属于某个官署的官田,其收入用于在职人员部分俸禄和用于公共行政及建筑等。这一固定而十分严格的制度实际上是怎样实行的?现在人们对唐代均田制的情况有所了解,但对隋代的情况知道得很少。似乎可以合理地假设,这一制度的实行远不如法令的条款令人想象的那样公平。有材料证明,在人口稠密的地区,分配给每人生前耕种的地往往不足法令的规定数,我们也没有证据能说明在南方并入帝国后那里也实行了分地于民的制度。此外,负责均田制和负责为该制度的实施提供统计基数的土地和户籍登记册的官员本人也渴望拥有土地,并且贪婪成性。其中的大部分人更可能破坏而不是维护这一制度。

  这类制度在任何政体开始时都能最顺利地得到实施,因为当时从过去敌对的争夺皇位的人和没落的社会精英那里没收的土地使皇帝能得到大量的来源以供分配。隋朝也不例外。但早在592年,在人口较多的地区保持原先慷慨的分配数量(原先旨在使空地得到耕种)的困难出现了。文帝在这一年已注意到中央各地人口过多和粮帛缺乏,并且批驳了大规模移民的建议,于是派官员去平衡拥有土地的数量。在人口较多的农村,男丁只能得20亩。而不是582年法令规定的80亩。我们可以猜想,豪门和佛寺除积累的土地以外已经开始兼并可供长期分配的剩余土地。这是唐帝国面临的重大经济问题之一,它最后促成了均田制的废弃。

  但是隋制的实施可能很细,582年的法令明确规定平民缴税和服劳役应根据他们拥有或占用的土地。当时隋朝的标准税率分为三种:一、田赋每年每户纳粮三石;二、缴纳规定宽度的丝帛或麻布20尺(以前为40尺),外加丝絮三两或麻线三斤;三、男丁一律每年服劳役20天。第一、二两种税分别向男丁耕作的露田和向劳动妇女开征。第三种的对象为男劳动力。17岁以下或59岁以上的男人、有官阶和爵衔之人和堪作儒家品德表率的人都免除这些义务。[37]

  税制的大部分漏洞与记录的弄虚作假有关,例如,男丁假报为“婴儿”或“老人”;假造户籍,虚报其大部分成员为“奴仆”以逃避纳税和徭役。585年,文帝命地方官员调查户口登记。如果所报不实,地方里党之长将受发配远地的惩处。这些措施还规定在户主名下逃避纳税和服劳役的户主的远亲应另行登记而为户主。通过这些措施,税册增加了1641 000个纳税人。②

  大约就在此时,高颎向文帝提出纠正地方里正、党长弄虚作假的措施,这一建议被文帝批准;高颎坚持,由于这些人的上下其手,官府不可能取得纳税臣民的正确名单。他建议拟定一种标准的表格以记录税收,而视察的官员每年正月初五去地方,组成以三或五个党(每党125户)为单位的团,并根据标准的表格把诸户及其纳税义务加以分类。[38]

  隋的财政政策以向农民征收粮和织物的实物税为基础,国家根据均田制,争取确定土地的可行的产量。通过地方行政的改革,隋争取实行有效率和比较节约的管理,直至县的一级。但整个制度的运转取决于能否对农村人口保持某种控制,而农村人口,举例来说,也自然而然地一有可能就设法逃避税收和劳役,隐瞒非法获得的土地,囤积和隐藏余粮。582年颁布的新法令采用经过长期考验的方针来处理这一问题,办法是设立地方组织,每个组织各设一负责人,最小的单位为保(五户),最大的为党(125户)。更大的地方单位为乡(500户),于589年出现,以取代许多被撤消的小县。设立这些组织的目的在于在集体受制裁的威胁下进行互相监督,以防止违法行为,特别是逃避税收和徭役的行为。隋一度授权乡长裁决他们所辖的户之间的诉讼。这一措施在590年被取消,因为事实表明,当时它引起了循私和受贿的弊病。我们没有掌握这一互相监督的制度准确实行的材料,但我们应注意到,上述的地方上各种税收登记和税额分配的责任名副其实地落到了由户组成的各级地方单位的负责人身上,而且法令规定渎职者要受罚。也许不妨采取这样的看法,这个制度证明是有效的——当然要付出许多人命代价;它还有助于增强隋文帝的财政实力。

  除了这一精心制定的制度外,隋朝还在585年和596年命令建立义仓网络,规定农户平均每年向义仓缴粮0.7石。关于这一地方单位(社,汉代为25户)的规模、社司的性质和职能以及这一制度实行的有效范围,我们都不清楚。但我们知道建立义仓的目的是在歉收之年为地方提供救济粮,而且后来它们确用于这一目的。总的是,它们提供了一个粮食储备的主要网络,以补充政府用来储藏以后使用的税粮的五大粮仓之不足;在隋朝鼎盛期,义仓藏粮在1000万石与“数”百万石之间。杜佑在评论藏粮、缴税的布帛和其他商品时指出,“丰厚亦魏晋以降之未有”。[39]

  继承的兵制及其改革

  与其他事物一样,隋的兵制大部分继承以前的北朝。我们应该记得,北魏(386—534年)在一次大动乱后被推翻,结果在北方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政体:东魏和西魏。它们的后身分别是北齐和北周,两者为争夺北方的霸权而成了势不两立的敌人,直到577年北周战胜其东面的敌人时为止;这就强行重新统一了北方,并使篡夺周的权力和创建隋政权的人在四年以后继承了统一的局面和一个组织完善的军事机器。隋朝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使用武力在589年打垮了虚弱的陈朝,以后随着全国的平定,它又进行了逐步使政府非军事化和减少现有军队的改革。到了隋末,由于远征高丽的需要,这一趋势完全逆转;远征招致了隋的灭亡。

  6、7世纪最有争议的制度之一为府兵制。我们讨论的这一时期的府兵并非民勇,而是一种很特殊的“地方管辖的部队”。我们必须先回头简略地叙述一下北魏和北周的历史,以便了解这一制度的发展情况。在北魏的最初几十年,它已在北部边境一带部署了部队,以确保魏帝国的防务和不致受游牧部落敌人的侵袭。根据北魏的军事传统,沿边境的各部队都从有声望的部落抽调,其将领往往是鲜卑贵族。这些由世袭军人组成的精锐程度不一的部队常常通过部落或准部落的纽带而与其将领发生关系。北魏的汉化在这些部队中引起的反应是不难想象的。一些一度趾高气扬的部队仿效汉人,成了罪犯的渊薮、贪官污吏的温床和既无地位又有叛逆心理的社会阶级。这些边境人民对在洛阳的北魏新都(从494年起)受恩宠的同族弟兄的叛乱究其本源是一次社会叛乱,历史学家称之为“六镇之乱”。叛乱始于524年,它蹂躏了华北平原,瓦解了北魏的社会结构,结果产生了两个敌对国家。其中之一的西魏534年建于古关中平原(陕西省南部),那里是征服中国的传统跳板。

  西魏王朝的创建人宇文泰(505—556年)有意识地把关中用于这一目的,并且很快采取步骤去组织其军队。从一开始,他就仿效北魏的军事模式。他的规模不详但可能主要是鲜卑军人的近卫军驻在京师(长安),是归魏主直接指挥的中央军。这些军队西魏打算用作打击力量。但事实很快证明他们不能胜任这一任务,特别是王朝在543年惨败于东魏之手后更是如此,当时估计折将四百,损兵六万。这次惨败迫使西魏求助于汉族的人力资源;同年,它开始主要从陕西和甘肃征募汉族的乡兵,以补充自己缺额的军队。这些兵不单纯是应征的农民,而且还是当地汉族豪强已经组成的地方部队的士兵,虽然他们的职责完全是地方性的。经过新的征募,他们成了西魏兵制的组成部分,而归96个仪同府管辖;这些仪同府又组成48团和24军,各有相应的分等级的指挥结构。[40] 早在唐代,学者们已认为这种组织是府兵制的开始。[41] 这一论断有一定道理,因为仪同府的军队确为地方控制,虽然它最初是中央指挥结构的组成部分。但以后我们将谈到,府兵制的性质变化很快,所以有关它的性质的任何概括必须慎重对待。

  西魏继续征募汉族地方军,主要的两次是在546年和550年。汉族士兵在西魏军队中占了压倒优势,以致未汉化的鲜卑领袖不得不采取有力的措施以协助鲜卑族将领保持其地位。549年,在5世纪末大力汉化时期已经采用汉姓的边境非汉族精英,奉命恢复原来的部落姓氏。554年王朝命令,凡其家族在北魏汉化时期被授予汉姓的军官恢复鲜卑姓,甚至汉族将领也要采用鲜卑姓。此外,某个将领麾下的士兵也都应以该将领之姓为姓。[42] 这一旨在恢复传统鲜卑族部落关系的企图表现了异族王朝对丧失自力更生以后被迫依靠汉人资源这种内在危险的关心。[43] 这当然是任何征服王朝必须设法摆脱的困境。

  556年,宇文泰死后一年。西魏被北周接替,如上所述,后者恢复了中国形式的政府。恢复部落方式的进程告终,军队甚至更牢固地被中央控制。军队主要通过设立许多仪同府而扩大了。此外,京师在周围构筑了一个防御要塞体系。这一强大军事体制的控制权并没有掌握在武帝宇文邕手中,他只控制一支小近卫军。军队的真正的统帅是武帝的堂兄弟宇文护,他作为丞相,还控制了文官政府。作为都督中外诸军事,他决定王朝的一切军务。他甚至从近卫军中抽调大批士兵驻守自己的宅第。573年,武帝下令暗杀宇文护,终于重新控制了政府。两年后,为了准备对北齐进行迫在眉睫的征战,他命令军队来一次大动员。汉族士兵又被就地征募。但这一次王朝不是从建成的汉族部队吸收,而是在普通农民中征集。[44] 武帝又命令在文官当局的名册中勾销新入伍士兵的姓名;同时,为了加强他个人对军队的控制,他又下令从此称所有的士兵为侍官。这些士兵免除一切规定的税赋和徭役,并且先于唐代制度,必须定期在京师服役。征募工作是成功的,正如史籍所述(当然有些夸张),“是后夏人半为兵矣”。[45] 这样征募的地方军充实了24军,并在北周于577年武力重新统一北方时起了一定作用。我的“起了一定作用”的提法是经过考虑的,因为这24军的士兵——即府兵——只是20万名重新统一全国的大军的一部分,虽然他们可能是最精锐、最有纪律的一部分。军队的其余部分则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新近投靠北周的草原民族部队,以及从陕西、甘肃和四川征调的部队。胜利的成果之一是强迫东部平原的四万户世袭的军人家庭在关中定居。

  胜利后四年,隋朝建国者接收了北周政权及其兵制。但在他执政的早期,他就下令对皇帝亲自指挥的军队进行一次大改组。当575年宇文邕命24军的全部士兵都称侍官并归皇帝亲自指挥时,他们的人数当然已经激增。但他并不打算把这些部队并入其正规的近卫军中。杨坚把它们全部改组成4个卫和8个府,从而改进了这一笨拙的双重制。[46] 除了中央指挥机构外,他还在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地区设立总管府,它们各自全面管理一个区(有的包括几个州,有的超过10个州)。这些地区由中央任命的高级将领负责;有时被任命的将领兼任他们所辖区的文职行政长官。

  与以前的王朝一样,隋朝京师的12个卫和府由鲜卑族上层和军事化的汉族家族的将领指挥。山崎宏对隋朝军事精英的组成作了分析,现将其结果略述如下。他只考察了12个卫的60名其官品相当于六部尚书的大将军,发现在整个隋代,汉族(可能其家庭受鲜卑族军事传统的强烈影响)占53.3%,非汉族占40%,其余人的情况不详。在这60名大将军中,曾为北周效劳的不少于52人,他们之中的46人的祖或父都曾为北魏(7人)或北周(39人)效劳。这些数字证实,北周军事精英对隋朝的兵制具有很大的影响。当我们考察这些将领的籍贯时,发现他们的分布比高级文官更广。26人来自陕甘区,24人来自东北,5人来自南方,其余的人不详。南方的将领在王朝后期出现;他们不是出身于南方的军人门第,而是靠功绩取得了这样高的地位。在王朝最后几年,他们奉命指挥炀帝为远征高丽而召集的南方部队。值得注意的是,关中和华东之间籍贯的分布比较均匀,这可能反映所需的将领要“了解”来自驻守各地的部队中的士兵。[47] 这又促使我们去注意人力资源的问题。

  隋朝中央军事机器征募的府兵兵员最初的来源有二:一、世代当兵的军户,同于北周府兵制中的军户;二、被选出专门供应兵员而无徭役义务的普通户。对征集的不同兵种的服役期长短和次数不完全清楚,但当正常动员或临时紧急动员时,京师的军队显然要从地方统辖的军队中抽调兵员,而不使用未经训练的服劳役的人。这一早期的隋制因它利用世袭的军户和地方的军事组织而与早期的府兵制有渊源关系,但由于590年的法令,它与过去的关系被冲淡了;所以这一法令标志着隋代军事史的分水岭。

  专家们对此法令中的某些内容有很多争论,但其重要的部分似乎是明确的。文帝在谈及近期内战的灾难时,哀叹任意动员兵力的弊病及被征入伍的人及其家庭因此所受的苦难和生命的不安全。他于是说:“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48] 这一法令(颁发几个月后帝国就重新统一)体现了文帝的几个目的。总的目的是使全国非军事化和加强文官的社会控制力量。诏令中明确指出的第二个目的是使整个华北平原——那里一直可能是反当局的中心——非军事化,同时继续保持关中和河东的军事指挥机构。第三个目的显然是要消除前几十年混乱的军事态势造成的动荡局面。第四个目的则更微妙,我们必须从隋的其他措施来推断;这就是要在军人中消除世袭特权,如同他试图在官场中消除世袭特权那样。最后,最初的府兵制原来只适用于异族王朝统治的北方这一特定环境,因此对一个一心想恢复汉朝光辉业绩的王朝来说,它并不合适。在这一诏令以后,12个卫和府从那些由地方挑选、训练和管辖的人中征集士兵,他们在整个成年时期服役。这是唐代府兵制的原型。

  除了使华北平原非军事化外,王朝还想出其他平定全国的办法。595年,文帝下令没收帝国的全部武器,并以法令规定私造武器者将被惩办;但隋的策动一切军事行动的地区关中又不受此限。为了防止水上叛乱,文帝在598年下令没收南方所有长三十尺以上的船只。

  军事制度第二个大改革是炀帝在605年下令进行的。这一改革旨在把兵力进一步集中,归中央指挥机构控制。命令的主要特征是,总管府统率的所有部队从此直接归京师12个卫和府控制。平定南方后,总管府的数字已经减少,但在604年仍有36个,其中兵将最多的府集中部署在北部和西北边境。除了把这些部队纳入中央军事机构外,炀帝又下令把仪同府的名称规范化;从此地方军事单位都称鹰扬府。②

  在第二次军事制度改革后,隋已牢牢地控制了国内的部队。王朝在军事上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依然是来自北方的外患。在王朝最初几年,北方边境遭到突厥和吐谷浑的严重袭扰,所以那里需要大批军队。为了缓和供应问题,文帝下令在长城外设屯田以供应军粮。他命令一个以严酷闻名的高级将领负责此事,据说屯田进行得很成功。在利用沿西北边境的要塞化的村落来对付边境游牧民入侵的努力方面,文帝则没有那样幸运。他只能采用另一种由来已久的边境政策:疏散草原的游牧民和保持军事前哨网络。对付游牧民族威胁华夏的传统防线当然是长城。在前人做了大量事情之后,隋的统治者继续大力对它进行整修和延伸,并派人驻守。这项工程在文帝登位时就开始,当时本地的“夷狄”被动员每年需在城上服20天徭役。同年,文帝命一名心腹大臣动员3万名劳工建造(或重建)一段长城。但这只是开始,因为在586年,被动员的劳工达11万人;在587年,达10万人;在607年,有100多万人建造鄂尔多斯和今陕西省之间的一段由北向南的新长城;在608年,被动员的劳工超过20万人。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进行每年必需的20天强迫劳动;大部分长城都是在以前残留的基础上重新修建的。建筑材料是传统的夯实的土和晒干的土砖。

  隋朝的军事建制是令人瞩目的。它能轻而易举地应付小规模的入侵和骚乱,又能部署精兵进行大战役。612年集合兵力并供应100多万大军远征高丽的能力证实了这一制度的效率,虽然这次远征的结果是灾难性的。产生这种效率的关键在于集文武大权于京师和隋帝本人手中。隋的两代皇帝深知以前分裂时期的几个世纪的历史教训,这最明显地反映在他们的军事政策方面。

  隋朝的律令

  凡是具有想在中国永保基业这一雄心的王朝,都必须采取步骤重订法规。从很早时期起儒家人物就争辩说,如果统治者及其代理人确具美德,法律就成为多余。但他们发现这类情况甚少,于是也像持其他主张的人那样认为,为了有条不紊地行使权力,当局必须编制法律。当隋朝掌握政权时,它就采取长期以来理想和现实之间的这种妥协办法。隋朝制订的法典对以后的几个世纪仍产生影响。

  在开皇元年,隋帝就下令负责法律和礼仪的朝廷大臣修改原来的法规,并制订新法典。他们的报告上呈隋帝,随即在同年阴历十月,共有1735条条款的新律被及时颁布。新律减免了旧律中许多最苛惨之法,如枭首、车裂和鞭刑。诏令在最后以威严和充满希望的语气写道:“杂格严科,并宜除削。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万方百辟,知吾此怀。”[49]

  两年后,隋帝又命令尽量简化新律,于是原来负责的官员将条款减到500条,这就是开皇律。在负责这一工作的官员中,要算裴政学识最广,影响最大;他原在南朝的梁从事司法工作,江陵失守他被俘后又在北周掌司法之职。白乐日认为,在把南朝和北朝的法律传统综合成可行的开皇律时,他的渊博学识和经验起了主要的作用:开皇律的基本结构采用北齐律,内容则从魏、晋、南朝的齐,特别是从梁的法律中吸收。[50] 因此,从它的新颖和简化的形式及其内容的历史渊源来看,它作为重新统一的中国的法律是很合适的。

  开皇律保持四种刑罚:一、死刑;二、流刑,通常有强制劳动期(有时到边境服兵役);三、就地强制劳动;四、杖刑。对于一切官员,隋律准许依次以铜的斤数作为罚款折罪。官员可以官俸抵作罚款或以降职折罪。对官员最严厉的惩处是削职为民,以后他们就须按规定纳税和服徭役。因此开皇律保持了古法中官民有别的做法,其源至少可追溯到《周礼》(汉代加以系统化的典籍)。

  按照文帝的性格,他不满足于只颁布新律。在586年,他召集地方命官至京,以考核他们是否懂得新律的条款。因为地方长官在其辖区有司法权和行政权,日常的审理和惩处是他们正常职责的一部分。但这种自主权不包括新律规定的几种严重罪行。它们归御史台审理,御史大夫不但负责调查和起诉,而且还全面监督帝国的全部官员。[51] 由高级官员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大理寺则审议严重罪行的书面证词,决定罪行性质,提出最后判决,由隋帝宣判。大理寺可能主要是上诉或受理疑案的法庭,而尚书省的刑部则判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案件。

  尽管迅速制订了法典并教导官员们如何应用法律,官僚们仍留恋陈旧的、往往是腐败的方式。文帝试用了许多紧急办法。他一次因有人渎职而大怒,竟废除了地方和京师一切法律专业人员的职务。他一再试图告诫和规定法律程序,对京师的抢劫还试行他自己的那种惩罚性判决:凡抢劫值一个铜钱以上的物品的人,应被公开处决。他杀了有小过失的、拒不揭发罪行的和接受小额礼物的官员。以下行动十分符合他个人性格:他每季复查所有囚犯的情况,在秋分(处决犯人之时)复查各地上报的悬而未决的刑事案件。开皇律虽比以前的法律简单和宽大,但仍不能迫使官员们自觉遵守,更不能遏制大贵族的任性行为。确实,在整个实行过程中,法律经常被滥用。《隋书》在提到大理寺两名喜阿谀奉承的官员时写道,“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他们又深知如何取悦隋廷的心腹谋士杨素,其中一人每次在街上遇见杨素时,“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52]

  开皇律现在只存残卷,但人们充分了解,其内容出色地综合了大分裂时期的法律传统;唐律直接以它为样板,并且通过唐律,它又是中华帝国以后法令的模式。王夫之在17世纪对隋律令作了不寻常的评论,他写道:“今之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也,政之泽远矣。千余年间,非无暴君酷吏,而不能逞其淫虐,法定故也。”[53]

  对治理国土具有同样重要意义的文献是可能在582年阴历七月颁布的法典化的隋令。它包括与官场、官僚机构办事程序、土地和税收规定及日常行政章程有关的条款。虽然开皇令已不复存在,但在其他著作中仍可找到大量引文。它涉及的范围、篇幅和分类似乎又是624年颁布的第一套唐令的前身。开皇令像其他律令汇编那样,遵照诏令补充和修订。在讨论关于均田制、税制和军事体制的管理时,我们已经提到了具体的规定。

  虽然炀帝下令汇编他执政时期的律令(在607年颁布),但它们似乎亦步亦趋地遵循开皇律令的模式,而且主要的编纂者的确也是编纂以前律令的著名人物。炀帝的功绩在于他把隋律500条全面减为200条。但据说由于王朝要应付征伐高丽失利而带来的危机,刑罚的宽大就转为严酷。[54]

  边防和领土扩张

  一位8世纪的年代史编者列出了隋朝武力克敌制胜的几个战场:在南方征服了陈朝;在北方成功地打击了突厥;在西方征服了吐谷浑;在远南方占领了占婆;在东方征服了流球。[55] 他应该补充残酷地镇压南方和西南土著及最后极力想迫使高丽投降的记录,但后一个军事行动结果灾难性地失败了。在中国本土树立华夏权力的唯一的军事行动是对陈朝的征战,关于此战役将另行叙述。隋朝部署重兵的另外几个主要场所针对的是这样一些地方和民族:早期的中国决策人认为中国对这些地方和民族的控制对帝国的安全非常重要,而且它们在中国的王朝强盛时期处于它的统治之下。地理决定了对上述的许多地区的行动,但历史也是有强烈影响的因素。如同采取的其他许多政策那样,隋试图重现久已消逝的汉代的武功,重新树立中国在东亚的中心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威。隋在按照汉朝模式重振地区性权威方面做得非常成功。它在许多战线上取得了赫赫战功,恢复和发展了纳贡制,这种制度应被视作中国处理与不同邻邦的关系的一整套灵活的政策和策略。以下是隋朝如何对付中国周边几个较重要的地区和民族的情况。

  当未来的文帝仍为北周的官员时,突厥已作为一个严重的威胁出现于北方。他们在眼花缭乱的草原部落战争中引人注目,到了6世纪50年代他们已实现了对从满洲的辽河直至波斯边境一块辽阔地区的松散但令人生畏的控制。他们通过对农耕民族的成功的掠夺和对中国通往西方的丝绸之路的控制而日益富强。他们在政治上分成东西两个汗国,西汗国臣服于东汗国。东汗国之中心在今外蒙古(原文如此。——译者)的鄂尔浑区,西汗国于夏冬之季扎营于西突厥斯坦气候宜人的地方。

  西汗国在涉及挹怛、拜占庭和萨珊王朝波斯的一系列复杂的迁移过程中日益富强,而东汗国则蔑视分裂的中国北方,并为自己的利益而对它进行操纵。北周帝卑躬屈膝地请求娶东汗王之女,他在565年攀得这门亲事;每年北周要送给突厥人10万段丝缎。长安的突厥居民受到盛情款待和周到的眷顾。东面的北齐则紧张地倾府库之财讨好突厥人,因为他们担心突厥人会站在敌国北周一边。突厥的统治者从鄂尔浑的大帐,洋洋得意地在打中国天下的主意。据说他几次对他的随从说:“我在南两儿(指北周和北齐两帝)常孝顺,何患贫也!”[56] 582年,在突厥大规模地侵袭今陕西和甘肃的部分地区后,文帝像往常那样明确地分析了当时的形势:“往者魏道衰敝,祸难相寻,周、齐抗衡,分割诸夏。突厥之虏,俱通二国。周人东虑,恐齐好之深,齐氏西虞,惧周交之厚。谓虏意轻重,国逐安危。”[57]

  如果这一大突厥帝国的实力继续统治北方的边境和整个中亚,那么隋就不能在那些地区重振华夏的声威,而且很可能被迫采取防守的姿态,就像以后面对契丹的宋朝那样。但命运之神偏袒隋朝。西突厥汗国落到达头之手,此人易冲动而且好斗,在582年至584年期间先发制人地取得原应归东突厥统治者拥有的可汗称号。此后,两个突厥帝国不再联合,双方经常交战。而且由于582年新可汗经过争夺后即位,东帝国提供了中国政治家们长期以来惯常利用的机会。他们时而支持某一可汗,时而支持反这个可汗的一方,因此东突厥人的政治统一被破坏无遗。同时他们又设法不使东帝国瓦解而使达头有可能以武力统一两个帝国。当达头于601年威胁隋都和在602年进攻鄂尔多斯区的一个中国的傀儡可汗时,他企图做到这一点。但当他远离其根据地时,西帝国因一次叛乱而分裂,叛乱者为其主要的部落铁勒。我们可以认为,中国的代理人做了出色的工作;达头在603年消声匿迹。他的孙子只能在其帝国的极西部树立政权。在隋的其余时期,中国人主要对付东突厥的可汗。格罗塞在总结隋的成就时说:“在蒙古,如同在西突厥斯坦,隋朝未采用大军事行动而只用传统的计谋,就粉碎了突厥人的力量,它消灭了桀骜不驯的可汗,而只把那些被册封的可汗扶上台。”[58]

  但尽管隋在早期获得一些成功,在北部和西北边境突厥依然是主要的强大游牧力量。在本章的后面的部分,我们将讨论炀帝处理这一问题的情况。

  越南 在汉代,交州(今河内—海防地区)是一个繁忙的港口和中国文化在边远南方的前哨。但在6世纪时,以建康为都的几个虚弱王朝再也不能控制这一地区,于是一个有安南和中国混合血统的地方长官就自己建立了王朝。文帝派强悍和久经沙场的将军刘方收复交州,当地王朝的最后一个统治者在602年投降。占婆(林邑)国在近代安南的沿海一带。其国都在今之岘港以南。它也已中断了与建康的虚弱的陈朝的朝贡关系,但在595年,其王梵志谨慎地遣使献方物。但对他来说不幸的是,在5世纪中国人的一次成功的掠夺中产生了一种传说,即占婆多奇宝,取之不尽。以贪婪闻名的文帝一反惯常的谨慎,命刘方率有作战经验的将领及水陆之师进攻占婆。梵志部署巨象作战。但隋军攻破其都,设法拿走了王室列祖列宗的金牌位,归国时,入侵军受到一次瘟疫的打击,包括刘方在内的大批官兵丧生。隋企图直接治理占婆的若干地区的努力是短命的,梵志不久重新执政,即“遣使谢罪”,此后据说“朝贡不绝”。[59] 但对交州以南的整个行动是一次代价高昂的失败,隋的残师所能炫耀的是盗取的祖宗牌位、几箱佛经和一批被俘的乐师。[60]

  陈的灭亡和隋在南方权力的巩固

  在本章的前一部分,我已描述了建康的南陈政体的虚弱和领土日益沦丧的情况。文帝继承了北周大为扩大的版图,建康的王朝因丧失了四川和长江以北的全部领土,其侧翼受到包围,因此从581年起,就只能苟延残喘了。在长达六七年的时期内,杨坚一心对付东突厥人的威胁(见上文)和致力于改革和巩固政权等问题。但他即位刚一个月,就任命他的两名最有成就和令人生畏的将领总管与南陈接壤的长江下游边境,他们在那里据说开始准备以后的进攻。杨素后来被任命为湖北、四川边境的长江地区的总管,开始建立远征的水师。同时,粮仓制正付诸实施,运河体系的第一段工程已经开始。587年,文帝灭亡傀儡国家后梁,直接控制了长江中游。在此期间,他倾听了大臣们征陈的许多建议。虽然他似乎注意听取意见,但他最后采纳他以前的老学友崔仲方的计谋。

  有人猜想,此计划之所以吸引杨坚,是因为它详细周密,并且列出了许多应急的对策。588年,文帝给陈主一封加盖御玺的信,上列一个暴君的20条罪行,故取其领土并非罪过,实乃天意。同时文帝又下诏书,以道德和政治的理由为即将发起的进攻辩解。他在诏书中指责陈朝背信弃义,骄奢淫逸,杀害忠贞的诤谏之臣和其他罪行,并且提到了一些明显表示触犯天怒的自然异常现象。他在整个南方分发了30万份诏书,以期软化抵抗力量。这很可能是早期在心理战中使用“宣传品”之一例。

  589年初期,远征开始。一切都按照在长期准备过程中精心制订的计划进行。从四川至海,装备精良的军队攻击陈朝。最扣人心弦的时刻是在杨素指挥的舰队和防守的南陈舰队在长江三峡交战之际。杨素指挥有几千艘船的“黄龙”舰队,在黑夜偷偷地靠近南陈的舰队,黎明时南陈的舰队被南岸和北岸的陆军突然袭击,彻底战败。在下游,陈的将领在长江安置铁链,以期摧毁隋的舰队。但杨素和另一隋将取陆路摧毁了保护安置铁链的栅栏。在决战中,杨素的四艘装有撞角并由四川人驾驶的大“五齿”船摧毁了陈的防御舰队。杨素驶往武汉,与秦王俊指挥的大军会合,后者从襄阳直逼汉水流域。小股部队渡长江逼近建康之东面和南面,然后向陈都进军。晋王杨广和高颎统率的主力军从淮河正南的寿阳(今安徽寿县)东移,渡过建康以东的长江。陈军以重兵防守通往其国都的几条通道,但他们缺乏统一的战略,他们的最高统帅陈后主,仍旧昏庸无道——如果我们相信史籍记载的话。在京城的北门防御还在进行,但一个陈的将领却向隋军打开了南大门,并对其士兵说:“老夫尚降,诸军何事?”[61] 当陈朝的许多权贵以应有的尊严迎接胜利者时,陈后主及其两个宠妃却被发现藏在一个枯井中。他们不光彩地被拖了出来。陈后主最后被带往隋都,在604年死去。

  随着陈后主的被俘,沿长江的陈的地方长官都向隋军投降。只有建康以东和以南的诸地仍在坚持,但它们最后被隋的水师征服,这支水师从今东海附近的一个港口抵达海岸而在今上海附近登陆。平定偏远南方的战役意味着要对付一批批土著部落和分散的汉族聚居地。一次,晋王命被俘的陈后主写信给一个部落首领,说陈已亡,他应向隋效忠。结果南方的全部部落首领均投降,并都得到应有的承认和赏赐。隋共接管了30个州、100个郡和400个县,即整个长江以南的华东地区。诏令命毁掉曾充当南朝的京城达282年之久的整个建康城;其城墙、宫殿、寺庙和房屋都要拆毁,土地则恢复为农田。陈后主父子、贵族和高级官员都被押往隋都。在隋都,陈朝的高级贵族和他们珍藏的财富被带到隋宗庙的列祖列宗的牌位前。几天后,陈后主及其200名贵族大臣被带到皇城的大门前。文帝在门楼上俯瞰。经过了一番开场白后,他宫内的一名官员宣读了他的诏书,内容是指责陈后主及其官员不能相辅,致使其国毁于一旦。“叔宝及其群臣并愧惧伏地,屏息不能对。”[62] 诏书宣读完毕,隋帝就宽恕了他们。最后的盛典是隋帝给凯旋归来的军队大摆筵席。这次对所有人共赏赐布3000万段。

  对陈朝上层人物的宽大是隋旨在逐渐缓和南方敌对情绪的策略的组成部分。陈朝中央政府的有些官员被吸收进隋的官制,陈后主得到很好的照顾,他几个儿子在北方边境区被赐给土地。对民众有更直接影响的措施是,隋在原陈朝的各地区免税10年。人们怀疑隋朝官员能否有办法收到任何税收。原来陈的行政单位大部分以隋的州和县来代替,陈的官员被隋任命的官员取代。在岑仲勉对隋的州官进行的大量研究中,我未发现陈原来的州官被隋重新任命。在该著作中,我注意到隋在589年和590年期间重新命名或建立了30个州(陈原来共有42个州);所知的州刺史都是北人。[63] 如果我们回想起在南北朝分裂时期发展起来的文化差别和语言的不同(文帝和被俘的陈后主两人甚至因此不可能交谈),就能看清楚胜利者和战败者之间的冲突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两件事触发了冲突。一是苏威提出的对行为背离儒家准则的人稍加惩罚之事,这就是关于“五教”的奏疏;所谓“五教”,我认为是关于对上司和长辈应表示何种适当敬意的道德说教。一是谣传隋朝正计划把南朝陈的人民全部迁往西北。于是许多地方爆发了叛乱。隋朝官员遭到攻击;有的被割而食之,有的被取出内脏。据说当地人对被害人说:“更能使侬诵五教邪!”[64] 叛乱的规模有的有数千人参加,有的达数万人,真是乱上添乱。

  残酷无情的杨素再次应召镇压。在艰险的地形中经过多次激烈的战斗,杨素设法在长江下游和东南沿海区征服了叛乱者。裴矩(本章将详细叙述此人情况)在偏远的南方也战胜了叛乱的部落集团。扬州被赋予特殊的地位,称为江都。晋王杨广任扬州总管,负责整个东南的军务。在约10年中,杨广实际上是东南的总督,并且毫无疑问地对所采取的巩固措施负责。关于这些措施,有许多我们不甚了了或者毫无所知,但关于他对南方佛教的政策,我们却有大量材料。

  被毁坏的建康城几个世纪以来曾经是皇室和贵族的佛教中心。甚至它被侯景叛乱者洗劫后,许多大佛寺仍得以在城内重建,在南朝的陈统治的34年中,据说在其全部国土上建造的寺庙达1232座。但此时一些慷慨的施主——皇室、贵族和官员——已被带到北方,寺庙已被破坏,建康和地方上的许多僧人处境极为困难。但正如前面论意识形态的一节所述,隋朝争取利用佛教来打破地区壁垒和文化壁垒。早在590年,隋帝的一份诏书命令重新委任南方僧人的圣职。一位曾在南陈时动员僧人服役进行军运的老律师开始“净化”僧人,即挖出那些有名的具有反隋和叛逆情绪的人以及那些对宗教职守懒散的人。592年,天台宗创建人智?(他曾在陈的朝廷中讲道)写信给晋王,抗议破坏建康的寺庙或把它们用作俗事的行动。智?收到一封措词和缓的复信,但是资助许多寺庙的施主已经离开。有材料证明,隋朝把南方许多佛寺拨给官方使用。

  但晋王逐渐成为南方僧人和佛寺的虔诚和体贴的施主。他命令他的军队收集因侵陈和以后的内战而散落在各地的佛经;在扬州王府的建筑群中设立一个专门收藏精选的经籍的馆堂;其余的经卷经过手抄,增至903 580卷,然后被分发给扬州及其他各地有功德的佛寺。他在扬州建立四个道场,他召集学识渊博的佛道两教教士充当一段时期的王府的僧侣。智?死后,他继续成为天台宗主要佛寺的正式施主。意义最重大的事也许是扬州的建设规划,此规划开始给扬州添加它后来所具有的某些色彩和光辉,同时又赋予了建康作为文化中心长期拥有的那种繁荣和吸引力。随着僧侣的南来北往,对南方僧人表示的特殊恩宠以及官方对信仰的赞助,反隋的情绪逐渐缓和,最后几乎化为乌有。[65]

  全帝国交通体系的创建

  虽然人们通常把开凿运河与第二代隋帝联系起来,但实际上这一网络是他的父亲文帝开始建造的。584年当文帝刚进入新都时,他就命宇文恺设计一条运河,从京都东流至渭水与黄河汇合处附近的潼关要地。[66] 这一运河名广通渠,它的开凿是受了两种压力。一种压力是京师区域缺粮(由于人口的增加而更加严重),粮食必须从东部肥沃的平原运来。第二种压力是,在京师正北东流在黄河大弯处与黄河汇合的渭水受到淤积和季节性枯水的威胁,新运河提供了一条较可靠的水路。文帝的诏书如同宣布建造新都计划的诏书,宣称徭役劳动者的短期辛劳会得到更多的报酬,即他答应新运河既用于官运,也可用于私运,会带来很大的方便。他还希望代北(今山西省)的资源将由汾水水运而下,然后经黄河上游,最后通过运河被运到京师。广通渠的工程迅速完成,这可能是因为此渠的路线大部分沿着一条汉代运河,后者在700年前是出于同样的目的建成的。当589年长度接近100英里的广通渠竣工时,文帝亲自出京城视察,并赏给各监督徭役的官员适量的丝缎。在渠的东端隋还建了广渠仓作为主要的储粮地,当歉收时可由此运粮供应京畿或其他地区。

  这是运河工程的开始。而到了隋朝的第二个皇帝,他才把开凿地区性的重要运河转到建设全帝国的水运体系。对此我将在后面予以讨论。

  [1] 《资治通鉴》,卷175第5439—5440页。

  [2] 《隋书》,卷42第1208页。

  [3] 《隋书》,卷2第51页。

  [4] 《隋书》,卷2第46—47页。

  [5] 据法经和尚于594年送呈的《经卷目录》,载《大正新修大藏经》,卷55第149页。

  [6] 法琳和尚作《辩正论》,卷3,载《新修大藏经》,卷52第509页。

  [7] 费长房编:《历代三宝纪》,卷12,载《新修大藏经》,卷49第107页。

  [8] 《新修大藏经》,卷49第108页。

  [9] 道宣编:《广弘明集》,卷17,载《新修大藏经》,卷52第213页。

  [10] 《辩正论》卷3,载《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09页。原书未找到此引文,现按英文译出。——译者

  [11] 《隋书》,卷1第17页;《资治通鉴》,卷175第5457页。

  [12] 见《考古学报》, 3(1958年),第79—94页关于该遗址的初步考古发掘报告。

  [13] 山崎宏:《隋朝官僚的性质》,载《东京教育大学文学部纪要》,6(1956年),第17页。

  [14] 山崎宏:《隋朝官僚的性质》,载《东京大学文学部纪要》,6(1956年),第25页。

  [15] 山崎宏:《隋朝官僚的性质》,载《东京大学文学部纪要》, 6(1956年),第17—23页。

  [16] 《唐会要》(国学集本丛书本,北京,1955年),卷74第1333页。

  [17] 《隋书》,卷66第1562页;汤承业:《隋文帝政治事功之研究》,第105页。

  [18] 《北堂书钞》(1888年本,1962年台北重印),卷62第2页。

  [19] 《周书》,卷23第386页;白乐日:《〈隋书〉中的食货志》,第291页。

  [20] 《通典》,卷13第81页。

  [21] 《玉海》(华文本,台北,1964年),卷115第9—10页。

  [22] 《隋书》,卷76第1747页;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之研究》(京都,1956年),第521页。

  [23] 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之研究》,第520—524页。

  [24] 《隋书》,卷28第783页。

  [25] 滨口重国:《论所谓隋的废除乡官》,载《秦汉隋唐史研究》(东京,1966年),卷2第778页。

  [26] 《北齐书》,卷4第62—63页。

  [27] 《尚书古文疏证》(皇清经解续编本,1888年),卷6下第30页;岑仲勉:《隋唐史》(北京, 1957年),第3—4页。

  [28]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台北,1961—1963年),卷4第896页。

  [29] 《隋书》,卷46第1253页。

  [30] 《隋书》,卷28第792—793页;滨口重国《论所谓隋的废除乡官》,《秦汉隋唐史研究》,第781页。

  [31] 《北齐书》,卷43第576页。

  [32] 《通典》,卷14第81页。

  [33] 《隋书》,卷42第1200页。

  [34] 《资治通鉴》,卷175第5448页。

  [35] 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之研究》,第542—543页。

  [36] 白乐日:《〈隋书〉中的食货志》,第215页。

  [37] 这些豁免在唐代仍继续实行;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剑桥, 1970年),第26、146页。

  [38] 《隋史》,卷24第681页;白乐日前引著作,第154—155页。

  [39] 《通典》,卷7第42页。

  [40] 菊池英夫:《北朝军制中的所谓乡兵》,载《重松先生古稀纪念九州大学东洋史论丛》(福冈,1957年),第108—109页;滨口重国:《西魏的二十四军与仪同府》,载《秦汉隋唐史研究》(东京,1966年),第205页。

  [41] 李繁(死于827年):《邺侯家传》,引自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上海,1975年),第16—20页。

  [42] 见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1962年),第34—37页;滨口重国:《论西魏时期之恢复胡姓》,载《秦汉隋唐史研究》(东京,1966年),卷2第737—759页。

  [43] 滨口重国:《西魏的二十四军与仪同府》,载《秦汉隋唐史研究》,第230页;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37页。

  [44] 菊池英夫:《府兵制度之发展》,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东京,1970年),卷5第414页。

  [45] 《隋书》,卷24第680页。

  [46] 菊池英夫:《府兵制度之发展》,第416—417页。

  [47] 山崎宏:《隋朝官僚的性质》,第44—58页。

  [48] 《隋书》,卷2第34—35页。

  [49] 《隋书》,卷25第711—712页;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莱登,1954年),第 77页。

  [50] 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第149页。

  [51] 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第25页。

  [52] 《隋书》,卷76第716页;白乐日前引著作,第89页。

  [53]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19第2页,收于《船山全集》,卷10第7991页。

  [54] 《隋书》,卷25第717页;白乐日:《〈隋书〉中的刑法志》,第92—93页。

  [55] 李繁:《邺侯家传》,引自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第43页。

  [56] 《隋书》,卷84第1865页。

  [57] 《隋书》,卷84第1866页。

  [58] 勒内·格罗塞:《草原帝国》(巴黎,1948年),第135页;又见诺亚米·沃尔福德之英译本(新不伦瑞克,新泽西州,1970年),第89页。

  [59] 《隋书》,卷82第1833页。

  [60] 乔治·马斯佩罗:《占婆王国》(巴黎和布鲁塞尔,1928年),第82—85页。

  [61] 《资治通鉴》,卷177第5508页。

  [62] 《资治通鉴》,卷177第5516页。

  [63] 岑仲勉:《隋书求是》(北京,1958年),第 134—332页。

  [64] 《资治通鉴》,卷177第5530页。

  [65] 冢本善隆:《隋对江南的征服与佛教》,载《佛教文化研究》,3(1953年),第1—24页。

  [66] 张崑河:《隋运河考》,载《禹贡》, 7(1937年),第201—211页;白乐日:《〈隋书〉中的食货志》,第159—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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