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賦役志

  戶口土田田賦鹽餉陸餉水餉雜稅存留經費(附)

  「周禮」:『大司徒登民數于王,王拜而受之』;又『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賦役之際,蓋甚重也。既庶而富,王政所先。苟經制立而賦斂節,即漢廷之論鹽鐵、管子之官山海、唐之兩稅、宋之僱役,亦非擾民之具。『食時用禮,民可使富』;旨哉言乎!作賦役志。

  戶口

  土田

  田賦

  鹽餉

  陸餉

  水餉

  雜稅

  存留經費(附)

  總論

  ·戶口

  臺灣府

  國朝康熙二十二年,臺灣始隸版圖。通計府屬,實在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六千八百二十;另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鳳山縣屬,計男女丁口徵米)。

  康熙三十年,奉文編審:新增口六百三十,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二十三,戶仍前。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九十九,戶仍前。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百九十,戶仍前。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六十五,戶仍前。

  臺灣縣

  實在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另澎湖口五百四十六。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八十,戶仍前。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三十九,戶仍前。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零二,戶仍前。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零三,戶仍前。

  鳳山縣

  實在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另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婦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九十八,戶仍前。

  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九,戶仍前。

  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三,戶仍前。

  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四,戶仍前。

  諸羅縣

  實在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七十一,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十五,戶仍前。

  四十年編審:新增口四十一,戶仍前。

  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六十五,戶仍前。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三十八,戶仍前。

  ·土田

  臺灣府

  按台地田園各有上則、中則、下則之殊,總以十分曰一甲。每甲東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圓、曲直、寬狹不等,則計尺寸折算。

  康熙二十二年,地歸版圖。清查舊額:田園實在共一萬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釐四毫零二忽三微;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釐七毫二絲九忽三微(內上則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九毫五絲零二微、中則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釐五毫二絲零二微、下則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釐二毫五絲八忽九微),園一萬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釐六毫七絲三忽(內上則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二毫四絲八忽九微、中則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釐一毫二絲三忽三微、下則五千零六甲五分九釐三毫零八微)。

  另,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二千五百六十五甲二分一釐零五絲八忽;田八百零五甲八分三釐九毫三絲二忽(內上則二百五十甲零八分六釐一毫、中則二百八十六甲四分四釐、下則二百六十八甲五分三釐八毫三絲二忽),園一千七百五十九甲三分七釐一毫二絲六忽(內上則四百八十一甲四分六釐、中則四百零六甲一分八釐九毫、下則八百七十一甲七分二毫二絲六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五百八十一甲二分五釐三毫七絲三忽四微;田七十五甲四分三釐一毫四絲九忽(內上則九甲五分五釐五毫、中則二十一甲八分二釐五毫二絲九忽八微、下則四十四甲零五釐一毫一絲九忽二微),園五百零五甲八分二釐二毫二絲四忽四微(內上則六十四甲二分四釐九毫三絲二忽、中則一百零六甲二分三釐四毫零八忽六微、下則三百三十五甲三分二釐八毫八絲二忽八微)。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七百七十六甲三分三釐零四絲六忽六微;田一百七十一甲九分七釐七毫零九忽(內上則一十三甲、中則四十六甲五分二釐三毫五絲四忽、下則一百一十二甲四分五釐三毫五絲五忽),園六百零四甲三分五釐三毫三絲七忽六微(內上則一十八甲九分二釐零一忽、中則五十八甲六分三釐、下則五百二十六甲八分六忽六微)。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六百八十六甲四分四釐七毫三絲五忽;田一百二十甲零二分九釐一毫三絲五忽(內上則一分五釐、中則二十八甲四分、下則一百零一甲七分四釐一毫三絲五忽),園五百五十六甲一分五釐六毫(內中則二十八甲一分六釐二毫、下則五百二十七甲九分九釐四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九百六十九甲一分零九毫八絲四忽;田一百五十七甲七分八釐六毫五絲一忽(內中則六甲八分三釐零八絲一忽、下則一百五十甲零九分五釐五毫七絲),園八百一十一甲三分二釐三毫三絲三忽(內上則一甲八分、中則二十八甲五分七釐九毫、下則七百八十甲零九分四釐四毫三絲三忽)。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三百八十八甲五分五釐三毫一絲一忽;田一十六甲七分九釐一毫五絲四忽(內上則五分一釐、中則二甲六分四釐四毫二絲、下則一十三甲六分三釐七毫三絲四忽),園三百七十一甲七分六釐一毫五絲七忽(內上則六甲三分、中則一十六甲四分一釐三毫六絲、下則三百四十九甲零四釐七毫九絲七忽)。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八百零二甲五分四釐零五絲九忽;田二十六甲五分四釐七毫八絲、(內中則二分四釐六毫、下則二十六甲三分零一毫八絲),園七百七十五甲九分九釐二毫七絲九忽(內上則二甲、中則九甲九分一釐、下則七百六十五甲零八釐二毫七絲九忽)。又奉文令各里自實,新墾田園共一千零七十九甲二分七釐零二絲零二微;田七十三甲二分三釐八毫四絲(俱下則),園一千零六甲零三釐一毫八絲零二微(內中則二十五甲八分五釐四毫一絲九忽、下則九百八十甲零一分七釐七毫六絲一忽二微)。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五十七甲四分三釐三毫五絲;下則田一甲六分五釐,下則園一百五十五甲七分八釐三毫五絲。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共五十二甲八分五釐;下則田七甲四分二釐,下則園四十五甲四分三釐。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二十七甲六分八釐二毫四絲二忽;下則田六甲八分,下則園一百二十甲零八分八釐二毫四絲二忽。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三十六甲一分零二毫五絲七忽;下則田三十八甲八分七釐,下則園三百九十七甲二分三釐二毫五絲七忽。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四百四十一甲五分七釐二毫零二忽;下則田八十八甲一分三釐,中則園二分,下則園三百五十三甲二分四釐二毫零二忽。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一十三甲一分九釐;下則田七分三釐,下則園三百一十二甲四分六釐。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七百三十七甲六分一釐七毫三絲四忽;下則田二十甲零三分六釐四毫六絲,下則園七百一十七甲二分五釐二毫七絲四忽。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七百甲零九釐一毫七絲四忽;下則田三甲一分九釐,下則園六百九十六甲九分零一毫七絲四忽。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共四百零二甲零七釐;下則田二分,上則園二甲,中則園三甲,下則園三百九十六甲八分七釐。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二甲五分五釐;下則田二分,中則園四十二甲,下則園六十甲三分五釐。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下則田二十二甲九分五釐。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二十甲零四釐。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五十七甲四分五釐;下則田一甲七分,下則園五十五甲七分五釐。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五十二甲九分七釐。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六十一甲七分零九毫六絲。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五十九甲六分三釐。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九甲七分二釐。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一萬一千六百五十五甲八分四釐五毫零六忽二微;內田一千六百二十七甲一分五釐八毫一絲(上則二百七十四甲零七釐六毫、中則三百九十二甲九分零九毫八絲四忽八微、下則九百六十甲一分七釐二毫二絲五忽二微),園一萬零二十八甲六分八釐六毫九絲六忽二微(上則五百七十五甲七分二釐九毫三絲四忽、中則七百二十五甲一分七釐一毫八絲七忽六微、下則八千七百二十七甲七分八釐五毫七絲四忽)。合計:通府新舊田園共三萬零一百九甲七分零九毫八忽五微;內田九千一百六十一甲七分三釐五毫三絲九忽三微(內上則二千九百五十二甲八分八釐五毫五絲零二微、中則二千二百九十四甲九分零五毫五忽、下則三千九百一十三甲九分四釐四毫八絲四忽一微),園二萬零九百四十七甲九分七釐三毫六絲九忽二微(上則三千一百四十一甲一分三釐一毫八絲二忽九微、中則四千零七十二甲四分六釐三毫一絲零九微、下則一萬三千七百三十四甲三分七釐八毫七絲五忽四微)。

  臺灣縣

  舊額:田園實在共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釐二毫六絲七忽一微;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釐四毫三絲零七微(內上則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釐七毫三絲七忽二微、中則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釐三毫三絲二忽四微、下則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釐三毫六絲一忽一微),園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釐八毫三絲六忽四微(內上則二百零五甲三分五釐二毫二絲五忽四微、中則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釐八毫四絲八忽六微、下則三千二百零二甲九分九釐七毫六絲二忽四微)。

  今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釐四毫四絲九忽;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釐九毫三絲六忽(內上則一百零一甲五分四釐五毫、中則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釐、下則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釐四毫三絲六忽),園七十九甲五分四釐五毫一絲三忽(內上則一十九甲六分三釐、中則二十五甲三分、下則三十四甲六分一釐五毫一絲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六甲三分八釐五毫四絲五忽四微;田一十五甲三分五釐一毫四絲九忽(內上則三分五釐五毫、中則二甲五分一釐五毫二絲九忽八微、下則一十二甲四分八釐一毫一絲九忽二微),園一百零一甲零三釐三毫九絲六忽四微(內上則一甲五分零九毫三絲三忽、中則一十四甲九分零四毫八忽六微、下則八十四甲六分二釐五絲四忽八微)。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釐九毫九絲八忽八微;田三十七甲零三釐八毫九絲一忽(內中則三甲零八釐二毫四絲四忽、下則三十三甲九分五釐六毫四絲七忽),園二百九十五甲零一釐一毫零七忽六微(內上則三甲七分二釐零一忽、中則三十六甲四分八釐、下則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釐一毫六忽六微)。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九十六甲九分三釐一毫三絲五忽;田二十六甲九分四釐一毫三絲五忽(內上則一分五釐、中則二甲四分、下則二十四甲三分九釐一毫三絲五忽),園六十九甲九分九釐(內中則一十三甲五分五釐七毫、下則五十六甲四分三釐三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釐九毫八絲四忽;田一十二甲二分八釐六毫五絲一忽(內中則六分三釐零八絲一忽、下則一十一甲六分五釐五毫七絲),園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釐三毫三絲三忽(內上則七分、中則一十六甲五分七釐九毫、下則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釐四毫三絲三忽)。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八十七甲八分三釐一毫一絲一忽;田五甲六分一釐一毫五絲四忽(內上則五分一釐、中則八分四釐四毫二絲、下則四甲二分五釐七毫三絲四忽),園八十二甲二分一釐九毫五絲七忽(內上則三甲八分、中則一十甲零九分一釐三毫六絲、下則六十七甲五分零五毫九絲七忽)。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釐三毫七絲九忽;田五甲二分五釐七毫八絲(內中則二分四釐六毫、下則五甲一釐一毫八絲),園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釐五毫九絲九忽(內中則四甲四分一釐、下則一百八十甲四分六釐五毫九絲九忽)。又奉文令各里自實,新墾田園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釐一毫零二微;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則),園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釐一毫零二微(內中則二十五甲八分五釐四毫一絲九忽、下則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釐六毫八絲一忽二微)。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三分零二毫八絲;下則田一甲二分五釐,下則園二十五甲零五釐二毫八絲。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三十三甲七分一釐;下則田九甲九分二釐,下則園二十三甲七分九釐。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釐二毫;下則田八甲九分三釐,中則園二分,下則園九十五甲零三釐二毫。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一甲一分四釐;下則田三分,下則園一十甲八分四釐。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共九甲九分六釐;下則田二分,下則園九甲七分六釐。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三甲七分;下則田二分,中則園二甲,下則園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七甲六分;下則田一甲七分,下則園五甲九分。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三甲五分五釐。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八分零九毫六絲。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一分三釐。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一千九百九十六甲七分九釐一毫四絲二忽二微;內田四百七十四甲一分五釐六毫九絲六忽(內上則一百零二甲五分六釐、中則一百三十二甲零七釐八毫七絲四忽八微、下則二百三十九甲五分一釐八毫二絲一忽二微),園一千五百二十二甲五分三釐四毫四絲六忽二微(內上則二十九甲二分五釐九毫三絲四忽、中則一百五十甲零一分九釐七毫八絲七忽六微、下則一千三百四十三甲零七釐七毫二絲四忽六微)。合計:通縣新舊田園共一萬零四百五十八甲五分一釐四毫九忽三微;內田四千三百五十七甲八分零一毫二絲六忽七微(內上則九百五十九甲七分七釐七毫三絲七忽二微、中則九百一十七甲六分七釐二毫零七忽二微、下則二千四百八十甲零三分五釐一毫八絲二忽三微),園六千一百九十八甲八分一釐二毫八絲二忽六微(內上則二百三十四甲七分一釐一毫五絲九忽二微、中則一千五百一十八甲零二釐六毫三絲六忽二微、下則四千五百四十六甲零七釐四毫八絲七忽)。

  鳳山縣

  舊額:田園實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二分零八毫三絲六忽;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釐六毫八絲一忽(內上則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釐七毫五絲六忽、中則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釐六毫二絲一忽、下則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釐三毫零四忽),園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釐一毫五絲五忽(內上則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釐一毫一絲五忽、中則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釐五毫六絲四忽、下則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釐四毫七絲六忽)。

  今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釐五毫二絲八忽;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釐零六絲八忽(內上則八十三甲九分七釐、中則九十甲零五分二釐、下則九十二甲零七釐六絲八忽),園二百五十九甲零四毫六絲(內上則九十一甲一分六釐、中則七十六甲五分、下則九十一甲三分四釐四毫六絲)。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釐八毫二絲八忽;田三十九甲六分(內上則九甲二分、中則七甲三分、下則二十三甲一分),園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釐八毫二絲八忽(內上則四十甲零九分一釐、中則二十九甲二分、下則六十一甲一分八釐八毫二絲八忽)。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釐三毫三絲八忽;田八十五甲零六釐七毫零八忽(內上則一十三甲、中則三十八甲六分、下則三十三甲四分六釐七毫零八忽),園一百零一甲八分一釐六毫三絲(內上則五甲、中則一十六甲、下則八十甲零八分一釐六毫三絲)。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釐二毫;田三十三甲九分五釐(俱下則),園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釐二毫(內中則五甲、下則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釐二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釐;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則),園三百二十七甲零三釐(內中則一甲、下則三百二十六甲零三釐)。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零四釐;下則田八甲,下則園九十六甲零四釐。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釐;下則田一十六甲四分九釐,下則園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釐。又奉文令各里自實,新墾田園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釐二毫四絲;下則田六十二甲七分三釐八毫四絲,下則園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釐四毫。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四分五釐;下則田四分,下則園二十六甲零五釐。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共四十一甲二分二釐;下則田七甲四分二釐,下則園三十三甲八分。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釐二毫四絲二忽;下則田五甲二分,下則園一百零五甲七分三釐二毫四絲二忽。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釐二毫五絲七忽;下則田二十三甲六分五釐,下則園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釐二毫五絲七忽。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零二忽;下則田七十九甲二分,下則園七十四甲三分零二忽。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釐;下則田七分三釐,下則園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釐。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釐三毫四絲八忽;下則田一十九甲八分二釐四毫六絲,下則園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釐八毫八絲八忽。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釐八毫七絲四忽;下則田二甲六分四釐,下則園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釐八毫七絲四忽。

  康熙四十年,新墾下則園六十甲五分二釐。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六甲五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三年,新墾田園共四千一百八十甲六分一釐八毫五絲七忽;內田七百八十七甲七分七釐零九絲四忽(內上則一百零六甲一分七釐、中則一百三十六甲四分二釐、下則五百四十五甲一分八釐零七絲六忽),園二千八百九十二甲八分四釐七毫八絲一忽(內上則一百三十七甲零七釐、中則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則二千六百二十八甲零七釐七毫八絲一忽)。合計:通縣新舊田園共九千二百二十八甲八分二釐六毫九絲三忽;內田三千四百六十六甲二分六釐七毫七絲五忽(內上則一千九百一十甲零五分五釐七毫五絲六忽、中則三百二十三甲六分四釐六毫二絲一忽、下則一千二百三十二甲六釐三毫八絲),園五千二百六十二甲五分五釐九毫三絲六忽(內上則八百七十五甲五分八釐一毫一絲五忽、中則三百五十六甲九分一釐五毫一絲四忽、下則四千二十甲零六釐二毫五絲七忽)。

  諸羅縣

  舊額:田園實在共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三釐二毫九絲九忽二微;田九百七十甲零四分三釐六毫一絲七忽六微(內上則一十七甲二分零四毫五絲七忽、中則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釐五毫六絲六忽八微、下則二十六甲零五釐五毫九絲三忽八微),園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九釐六毫八絲一忽六微(內上則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釐九毫零八忽五微、中則一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四釐七毫一絲七微、下則五百零一甲六分一釐零六絲二忽四微)。

  今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千六百二十一甲四分三釐八絲一忽;田二百甲零六分零九毫二絲八忽(內上則六十五甲三分四釐六毫、中則七十三甲五分六釐、下則六十一甲七分零三毫二絲八忽),園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釐一毫五絲三忽(內上則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釐、中則三百零四甲三分八釐九毫、下則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釐二毫五絲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七釐;田二十甲零四分八釐(內中則一十二甲零一釐、下則八甲四分七釐),園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釐(內上則二十一甲八分三釐、中則六十二甲一分三釐、下則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釐)。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五十七甲三分九釐七毫一絲;田四十九甲八分七釐一毫一絲(內中則四甲八分四釐一毫一絲、下則四十五甲零三釐),園二百零七甲五分二釐六毫(內上則一十甲零二分、中則六甲一分五釐、下則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釐六毫)。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一十一甲六分九釐四毫;田六十九甲四分(內中則二十六甲、下則四十三甲四分),園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釐四毫(內中則九甲六分零五毫、下則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釐九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四釐;田九甲二分(內中則六甲二分、下則三甲),園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釐(內上則一甲一分、中則一十一甲、下則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釐)。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二毫;田三甲一分八釐(內中則一甲八分、下則一甲三分八釐),園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二毫(內上則二甲五分、中則五甲五分、下則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二毫)。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五釐六毫八絲;田四甲八分(俱下則),園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釐六毫八絲(內上則一甲、中則五甲五分、下則四百零五甲四分五釐六毫八絲)。又奉文令各里自實,共新墾下則園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釐六毫八絲。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下則園共一百零四甲六分八釐七絲。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一甲六分三釐。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五甲七分五釐;下則田一甲六分,下則園一十四甲一分五釐。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釐;下則田五甲三分,下則園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釐。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釐。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一百八十七甲。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二十五甲五分三毫八絲六忽;下則田五分四釐,下則園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釐三毫八絲六忽。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八甲四分五釐三毫;下則田二分五釐,下則園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三毫。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釐;上則園二甲,中則園三甲,下則園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釐。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七十六甲五分五釐;中則園四十甲,下則園三十六甲五分五釐。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二十二甲九分五釐。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三甲五分四釐。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九甲八分五釐。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九甲四分二釐。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三十二甲九分。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五十八甲五分。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九甲七分二釐。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五千九百七十七甲四分三釐五毫零七忽;內田三百六十五甲二分三釐零三絲八忽(內上則六十五甲三分四釐六毫、中則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釐一毫一絲、下則一百七十五甲四分七釐三毫二絲八忽),園五千六百一十二甲二分零四毫六絲九忽(上則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則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釐四毫、下則四千七百五十五甲六分三釐零六絲九忽)。合計:通縣新舊田園共一萬零八百二十一甲二分五釐八毫六忽二微;內田一千三百三十五甲六分六釐六毫五絲五忽六微(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釐零五絲七忽、中則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釐六毫七絲六忽八微、下則二百零一甲五分二釐九毫二絲八微),園九千四百八十五甲五分九釐一毫五絲六微(上則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釐九毫八忽五微、中則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釐一毫一絲零七微、下則五千二百五十七甲二分四釐一毫三絲一忽四微)。

  ·田賦

  臺灣府

  國朝議定賦役規則:上則: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園每甲徵粟五石;中則: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園每甲徵粟四石;下則: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園每甲徵粟二石四斗。

  舊額田園,實徵粟共九萬二千一百二十八石零三升七合九勺四抄八撮一圭。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一萬一千九百二十八石三斗八升二合九勺八抄四撮。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二千零三十八石八斗六升八合九勺四抄二撮四圭。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二千六百七十石六斗一升六合八勺四抄九撮四圭。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二千一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一合零二抄五撮。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七十八石三斗八升六合七勺三抄六撮。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一千零三十三石九斗二升九合九勺七抄八撮。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零二十七石三斗一升八合九勺九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實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五十八石六斗五升四合二勺二抄八撮八圭。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三百八十二石九斗五升五合四勺。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九石八斗四升二合。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五年起科粟三百二十五石一斗一升七合八勺零八撮。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一千一百六十七石一斗四升三合一勺六抄八撮。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一千三百三十三石二斗九升五合八勺四抄八撮。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八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三石九斗一升九合。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八百三十三石四斗一升一合八勺七抄六撮。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九十石零一斗九合一勺七抄六撮。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九百七十五石五斗八升八合。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三百一十三石九斗四升。康熙四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康熙四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四年起科粟四十八石零九升六合。康熙四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三石一斗五升。康熙四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七石一斗二升八合。康熙四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八年起科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零三合四抄。以上新墾田園,共計一十二萬九千一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七合零三撮七圭。

  另徵鳳山縣屬八社土番男婦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每丁口徵米不等)。

  計通府新舊田園並八社番丁口米折粟,共徵本色粟一十三萬八千五百五十二石一斗六升七合零三撮七圭。

  臺灣縣

  舊額田園,實徵粟三萬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三圭。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二勺九抄二撮。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七抄零四圭。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二勺四抄九撮四圭。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二抄五撮。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七勺三抄六撮。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一勺七抄八撮。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七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實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一勺零八撮八圭。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七勺二抄。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二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八勺。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康熙四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康熙四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四抄。康熙四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計通縣新舊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六千八百零九石七斗九升二合三勺三抄八撮。

  鳳山縣

  舊額田園,實徵粟二萬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零六斗七升九合。又奉文令各里自實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零八撮。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一勺六抄八撮。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四抄八撮。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六勺一抄二撮。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九勺七抄六撮。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康熙四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以上新墾田園,共計徵粟四萬一千四百六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

  另徵八社土番男婦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零六斗(上淡水社正副土官、教冊、公廨、壯少土番男婦共五百零一口,徵米六百四十三石六斗;阿猴社正副土官、教冊、公廨、壯少土番男婦共三百二十六口,徵米四百二十六石一斗;力力社正副土官、教冊、公廨、壯少土番男婦共三百二十二口,徵米四百二十七石四斗;茄藤社正副土官、教冊、公廨、壯少土番男婦共五百七十四口,徵米七百四十石零一斗;下淡水社正副土官、數冊、公廨、壯少土番男婦共五百五十八口,徵米七百二十石零九斗;放■〈糸索〉社正副土官、教冊、公廨、壯少土番男婦共六百一十九口,徵米七百八十九石九斗;大澤機社正副土官、教冊、公廨、壯少土番男婦共一百五十三口,徵米二百五十三石五斗;搭樓社正副土官、教冊、公廨、壯少土番男婦共四百九十九口,徵米六百四十三石八斗)。共八社土番男婦三千五百九十二口,內該教冊、公廨番九十七名,每名徵米一石;壯番一千三百九十五名,每名徵米一石七斗;少壯番二百五十六名,每名徵米一石三斗;壯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原徵米一石三斗,今請減三斗,實徵米一石。

  計通縣新舊田園並番男婦丁口米折粟,共徵本色粟五萬零七百五十四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

  諸羅縣

  舊額田園,實徵粟二萬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五升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九勺一抄二撮。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零一合。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五勺四抄。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六勺。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零六斗一升四合八勺。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三勺二抄。又奉文令各里自實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三勺二抄。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六勺八抄。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四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零七升八合。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二勺六抄四撮。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二勺。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康熙四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康熙四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康熙四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康熙四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康熙四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康熙四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康熙四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計通縣新舊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一千一百七十八石二斗五升六合八勺四撮。

  ·鹽餉

  臺灣府

  鹽埕二千七百四十三格,共徵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五毫(康熙三十一年,奉文撥歸鹽院奏銷,仍充本府兵餉)。

  臺灣縣

  鹽埕一千四百二十一格(每格大小不等,計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徵銀四錢九分),共徵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五毫。

  鳳山縣

  鹽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徵銀一千六百八十兩。

  諸羅縣

  鹽埕無。

  ·陸餉

  臺灣府

  舊額民丁一萬六千八百二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八千零六兩三錢二分。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六百三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二百九十九兩八錢八分。

  澎湖地種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六十四兩七錢八分八釐一毫九絲二忽。

  街市店厝四千七百零五間,共徵銀一千二百六十六兩一錢九分五釐(內瓦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間,每間徵銀三錢零三釐八毫,共徵銀八百五十八兩二錢三分五釐;草厝一千八百八十間,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釐,共徵銀四百零七兩九錢六分)。

  土番社三十八社(每社徵銀不等),共徵銀七千八百八十八兩七錢五分九釐二毫。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社六社(每社徵銀不等),共徵銀九十八兩五錢。

  臺灣縣

  舊額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四千零八十三兩六錢零四釐。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四百一十二(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百九十六兩一錢一分二釐。

  澎湖舊額民丁五百四十六(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二百五十九兩八錢九分六釐。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二十九(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十三兩八錢零四釐。

  澎湖地種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六十四兩七錢八分八釐一毫九絲二忽。

  街坊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間(每間徵銀三錢零三釐八毫),共徵銀八百一十八兩四錢三分七釐二毫;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間(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釐),共徵銀三百八十五兩八錢二分六釐。

  鳳山縣

  舊額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千六百六十四兩零九分六釐。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一百一十八(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五十六兩一錢六分八釐。

  土番社四社,共徵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釐四毫(內加六堂社徵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釐、琅■〈王喬〉社徵銀五十一兩一錢五分六釐、琉球社徵銀九兩八錢七分八釐四毫、卑南覓社徵銀六十八兩七錢九分六釐)。

  土墼埕瓦厝一百零一間(每間年徵稅銀三錢零三釐八毫),共徵銀三十兩零六錢八分三釐八毫;草厝一百零二間(每間年徵稅銀二錢一分七釐),共徵銀二十二兩一錢三分四釐。安平鎮瓦厝三十間(每間年徵稅銀三錢零三釐三毫),共徵銀九兩一錢一分四釐。

  諸羅縣

  舊額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千九百九十八兩七錢二分四釐。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七十一(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三十三兩七錢九分六釐。

  舊額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徵銀不等),共徵銀七千七百零九兩五錢三分六釐八毫(內新港社徵銀四百五十八兩六錢四分、蕭壠社徵銀四百五十二兩二錢八分九釐六毫、麻豆社徵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七分二釐、目加溜灣社徵銀一百一十三兩二錢四分八釐八毫、大武壠社徵銀九百一十四兩八錢一分零四毫、倒咯嘓社徵銀三百一十三兩九錢九分二釐、諸羅山社徵銀六十五兩二錢六分八釐、打貓社徵銀一百三十六兩一錢八分零八毫、阿里山社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二錢三分二釐、崎嶺岸社徵銀一十二兩九錢零八毫、大居佛社徵銀一十七兩九錢八分二釐八毫、大傑巔社徵銀一百九十兩零五錢一分二釐、他里霧社徵銀五十兩零八錢零三釐二毫、猴悶社徵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釐、柴里斗六社徵銀三百五十二兩八錢、西螺社徵銀二百零四兩六錢二分四釐、東螺社徵銀三百七十兩零四錢四分、南北投社徵銀五百零一兩三錢二分八釐八毫、麻霧拺社徵銀二十九兩六錢三分五釐二毫、崩山社徵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一分六釐八毫、新港仔社徵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四釐、麻芝干社徵銀二百四十六兩九錢六分、南社徵銀八百零六兩五錢零八毫、二林社徵銀四百二十五兩一錢二分四釐、大突社徵銀一百零五兩八錢四分、馬芝遴社徵銀二百一十五兩九錢一分三釐六毫、亞東社徵銀七十兩零九錢一分二釐八毫、半線大肚社徵銀三百三十一兩六錢三分二釐、大武郡牛相角二重坡社徵銀一百六十五兩四錢六分三釐二毫、沙轆牛罵社徵銀二十三兩二錢八分四釐八毫、南崁社徵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四釐、竹塹社徵銀三百七十八兩、上淡水社徵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釐二毫、雞籠社徵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釐二毫)。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社六社,共徵銀九十八兩五錢(內木武郡赤嘴社徵銀三十九兩、水沙連思麻丹社徵銀一十二兩、麻咄目靠社徵銀一十二兩、挽鱗倒咯社徵銀一十一兩五錢、狎里蟬戀巒社徵銀一十二兩、干那霧社徵銀一十二兩)。

  ·水餉

  臺灣府

  採捕小船五百八十六隻,載梁頭一萬三千六百五十二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一千零五十一兩二錢零四釐;尖艚並杉板頭船一百零二隻(內尖艚五隻,每隻徵銀八錢四分;杉板頭船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四十四兩九錢四分;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計載梁頭九百八十九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釐。

  港潭二十一所(每所徵銀不等),共徵銀一千二百五十三兩八錢五分一釐二毫。

  臺灣縣

  採捕小船二百八十九隻,計載梁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五百九十一兩零五分二釐;尖艚五隻(每隻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四兩二錢;杉板頭船九十七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四十兩零七錢二分。

  港潭七所,共徵銀六百四十五兩六錢二分四釐(內加老灣港徵銀三十七兩三錢九分六釐八毫、隙仔港徵銀六十兩、草頭港徵銀七十三兩零六毫、大鯤身港徵銀八十兩、北線尾港徵銀二百二十三兩、茄藤仔港徵銀一十二兩二錢二分六釐六毫、鯽魚潭徵銀一百六十兩)。

  鳳山縣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計載梁頭九百八十九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釐;採捕小船二百五十六隻,計載梁頭五千零三十八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三百八十七兩九錢二分六釐。

  港潭六所(除拋荒無人承贌一所),實五所,共徵銀二百一十八兩零三分零四毫(內竹滬塭徵銀一百四十九兩九錢四分、打狗仔港徵銀一十一兩六錢四分二釐四毫、蟯港徵銀一十兩五錢八分四釐、風櫃門小茄藤港徵銀七兩零五分六釐、萬丹港水漆林徵銀三十八兩八錢零八釐)。

  諸羅縣

  採捕小船四十一隻,計載梁頭九百三十八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七十二兩二錢二分六釐。

  港潭九所,共徵銀三百九十兩零一錢九分六釐八毫(內新港並目加溜灣港一所徵銀二十七兩一錢六分五釐六毫、直加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徵銀九十七兩三錢七分二釐八毫、茄藤頭港一所徵銀一百六十九兩三錢四分四釐、大線頭並浮塭一所徵銀三兩八錢八分零八毫、倒豐港並竹橋港一所徵銀一十一兩二錢八分九釐六毫、南鯤身港一所徵銀三十五兩二錢八分、海豐港一所徵銀二十三兩九錢九分零四毫、猴樹並礁巴嶼潭蠔嗌港一所徵銀七兩四錢零八釐八毫、笨港一所徵銀一十四兩四錢六分四釐八毫)。

  ·雜稅

  臺灣府

  採捕罟、繒、■〈罒上令下〉、泊、■〈糸袞〉、蠔八十四張條(每張條徵銀不等),共徵銀五百八十八兩;大小網、泊、滬四十張口(每張口徵銀不等),共徵銀六十八兩六錢;採捕烏魚給旗九十四枝(每枝徵銀一兩零五分),共徵銀九十八兩七錢。

  牛磨三十一首(每首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百七十三兩六錢。

  蔗車七十五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四百二十兩。康熙三十二年,新陞蔗車二十四張,共徵銀一百三十四兩。

  臺灣縣

  罟、繒、■〈罒上令下〉、縺、蠔三十張條,共徵銀二百零六兩六錢四分(內罟六張,每張微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徵銀七十兩五錢六分;繒三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罒上令下〉三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縺九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蠔九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澎湖大小網、泊、滬四十張口,共徵銀六十八兩六錢(內大網一十六張,每張微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五十六兩;泊網二張,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大滬二口,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二十口,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八兩四錢)。

  牛磨三十首(每首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百六十八兩。

  蔗車四十四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百四十六兩四錢。康熙三十二年,新陞蔗車一張,徵銀五兩六錢。

  鳳山縣

  罟、繒、■〈罒上令下〉、縺、蠔、■〈糸袞〉、泊三十五張條,共徵銀二百六十七兩一錢二分(內罟一十一張,每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徵銀一百二十九兩三錢六分;繒二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八兩四錢;■〈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縺一十一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六十四兩六錢八分;蠔八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四十七兩零四分;泊二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採捕烏魚給旗九十四枝(每枝徵銀一兩零五分),共徵銀九十八兩七錢。

  蔗車九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五十兩零四錢。康熙三十二年新陞蔗車二十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百一十二兩。

  諸羅縣

  罟、繒、■〈罒上令下〉、縺、■〈糸袞〉、蠔一十九張條(每張條徵銀不等),共徵銀一百一十四兩二錢四分(內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繒二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八兩四錢;■〈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縺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二十九兩四錢;蠔八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四十七兩零四分;■〈糸袞〉二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牛磨一首,徵銀五兩六錢。

  蔗車二十二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康熙三十二年,新陞蔗車三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存留經費(附)

  臺灣府

  各項正雜餉稅額銀二萬三千九百七十兩零三分四釐零九絲二忽,除充兵餉銀一萬七千二百四十七兩七錢七分二釐五毫二絲三忽八微四纖,實存三縣支應銀六千七百二十二兩二錢六分一釐五毫六絲八忽一微六纖。內支給款目:

  分巡台廈道:俸銀六十二兩零四分四釐(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零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七十二兩(照例裁扣二十九兩四分四釐充餉)實給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釐(閏年加銀三兩五錢七分九釐六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四名,共工食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皂隸一十二名,共工食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帶徵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工食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帶徵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快手一十二名,共工食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帶徵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聽事吏二名,共工食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鋪兵二名,共工食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兩),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知府:俸銀六十二兩零四分四釐(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零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七十二兩(照例裁扣二十九兩零四分四釐充餉)實給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釐(閏年加銀三兩五錢七分九釐八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共工食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馬快一十名,共工食銀六十兩(閏年加銀五兩,年帶徵銀二兩),實給銀六十二兩;步快一十六名,共工食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帶徵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皂隸一十六名,共工食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帶徵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燈夫四名,共工食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轎傘扇夫七名,共工食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帶徵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禁卒一十二名,共工食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帶徵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庫子四名,共工食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六名,共工食銀三十六兩(閏年加銀三兩,年帶徵銀一兩二錢),實給銀三十七兩二錢。

  本府同知: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釐(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四分六釐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四十八兩(照例裁扣一十兩五錢五分六釐充餉)實給湊俸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釐(閏年加銀三兩一錢三分零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共工食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步快八名,共工食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帶徵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皂隸一十二名,共工食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帶徵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燈夫二名,共工食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共工食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帶徵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

  本府經歷:俸銀二十四兩二錢零二釐(閏年加銀二兩零一分六釐八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二十四兩(照例裁扣八兩二錢零二釐充餉)實給湊俸銀一十五兩七錢九分八釐(閏年加銀一兩三錢一分六釐五毫,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共工食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台、鳳、諸知縣三員:俸銀共八十二兩四錢七分(閏年加銀六兩八錢七分二釐四毫九絲九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共一百零八兩(照例裁扣共五十五兩四錢七分充餉)實給湊俸銀五十二兩五錢三分(閏年加銀四兩三錢七分七釐五毫零一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各二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六兩(閏年加銀三兩,年帶徵銀一兩二錢),實給銀三十七兩二錢;皂隸各一十六名、共四十八名,工食銀二百八十八兩(閏年加銀二十四兩,年帶徵銀九兩六錢),實給銀二百九十七兩六錢;馬快各八名、共二十四名,工食銀一百四十四兩(閏年加銀一十二兩,年帶徵銀四兩八錢),實給銀一百四十八兩八錢;燈夫各四名、共一十二名,工食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帶徵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禁卒各八名、共二十四名,工食銀一百四十四兩(閏年加銀一十二兩,年帶徵銀四兩八錢),實給銀一百四十八兩八錢;轎傘扇夫各七名、共二十一名,工食銀一百二十六兩(閏年加銀一十兩五錢,年帶徵銀四兩二錢),實給銀一百三十兩零二錢;庫子各四名、共一十二名,工食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帶徵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斗級各四名、共一十二名,工食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帶徵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民壯各五十名、共一百五十名,工食銀九百兩(閏年加銀七十五兩,年帶徵銀三十兩),實給銀九百三十兩。

  臺灣縣縣丞一員:俸銀二十四兩三錢零二釐(閏年加銀二兩零二分五釐一毫六絲,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二十四兩(照例裁扣八兩二錢零二釐充餉)實給湊俸銀一十五兩六錢九分八釐(閏年加銀一兩三錢零八釐三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台、鳳、諸三縣典史三員:俸銀各一十九兩五錢二分、共銀五十八兩五錢六分(閏年加銀四兩八錢七分九釐九毫九絲八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各一十二兩、共三十六兩(閏年加銀三兩,照例奉裁充餉)。縣丞、典史共四員門子各一名、共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皂隸各四名、共一十六名,工食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帶徵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馬夫各一名、共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臺灣縣巡檢二員,鳳山、諸羅巡檢各一員,共四員:俸銀各一十九兩五錢二分、共銀七十八兩零八分(閏年加銀六兩五錢零六釐六毫六絲四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各一十二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各二名、共八名,工食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帶徵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

  府學教授一員,台、鳳、諸三學教諭三員,共四員:俸銀一百二十六兩零八分(閏年加銀一十兩零五錢零六釐六毫六絲六忽四微,照例奉裁充餉)。府、縣學齋夫共一十一名,工食銀六十六兩(閏年加銀五兩五錢,年帶徵銀二兩二錢),實給銀六十八兩二錢;膳夫共八名,每名工食銀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六絲五忽,共給銀五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二絲;門斗共一十二名,工食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帶徵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實給銀八兩零五分七釐九毫六絲四忽二微。

  本府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台、鳳、諸三縣聖廟香燈銀七兩五錢六分。

  春秋二祭,府、縣學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各壇祠銀五百二十八兩。

  鄉飲二次,銀五十四兩零六分(照例裁扣充餉銀二十七兩零三分),實給銀二十七兩零三分。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一兩八錢。

  祈晴、禱雨香燭銀五兩四錢。

  修理文廟、山川、城隍、社稷等壇祠銀六十二兩七錢一分四釐。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銀二百六十八兩二錢五分三釐八毫(本府屬孤貧共一百六十九名口,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釐二毫),孤貧月糧銀四百六十八兩三錢二分二釐三毫二絲五忽(每口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九毫二絲八忽)。

  囚犯月糧銀七十兩。

  府、縣新中舉人花紅旗匾,共銀三兩九錢九分九釐九毫九絲;府、縣會試舉人盤費,共銀九十兩;府、縣進士花紅旗匾,銀六兩;府、縣學歲貢生旗匾銀,共六兩二錢五分;府、縣學廩生共五十名(按內地,府學額載廩糧四十名、縣學載廩糧各二十名;今臺灣新闢,學校初興,府學設廩糧二十名、縣學各設廩糧一十名。每名原額連閏銀八兩六錢八分,照例裁扣三分之一;每生連閏該銀二兩八錢九分三釐三毫三絲),實給銀一百四十四兩六錢六分六釐五毫。

  巡檢司弓兵共七十二名,工食銀一百二十七兩二錢(閏年加銀一十兩零六錢,年帶徵銀四兩二錢四分),實給銀一百三十一兩四錢四分。

  各鋪司兵共一百零七名,工食、火把銀七百五十四兩六錢三分九釐零二絲四忽八微(閏年加銀六十二兩八錢八分六釐五毫八絲五忽四微,年帶徵銀二十五兩一錢五分四釐六毫三絲四忽一微六纖),實給銀七百七十九兩七錢九分三釐六毫五絲八忽九微六纖。

  臺灣縣

  各項正雜餉稅額銀八千五百五十五兩四錢六分六釐八毫九絲二忽,除解充兵餉銀五千九百三十五兩五錢六分五釐三毫七絲零四纖,實存支應銀二千六百一十九兩九錢零一釐五毫二絲一忽九微六纖。內支給款目:

  分巡台廈道:俸銀六十二兩零四分四釐(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零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帶徵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鋪兵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兩),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知府:俸銀六十二兩零四分四釐(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零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步快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帶徵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燈夫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帶徵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禁卒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帶徵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

  本府同知: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釐(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四分六釐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步快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帶徵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燈夫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帶徵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

  本府經歷:俸銀二十四兩二錢零二釐(閏年加銀二兩零一分六釐八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一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本府儒學: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餉)。膳夫二名,工食銀連閏共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廩生二十名,每名連閏該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釐三毫三絲,共給銀五十七兩八錢六分六釐六毫。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零八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釐一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帶徵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馬快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帶徵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燈夫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帶徵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帶徵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民壯五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三百兩(閏年加銀二十五兩,年帶徵銀一十兩),實給銀三百一十兩。

  本縣縣丞:俸銀二十四兩三錢零二釐(閏年加銀二兩零二分五釐一毫六絲,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五兩六錢九分八釐(閏年加銀一兩三錢零八釐三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本縣儒學:俸銀三十一兩二錢五分(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餉)。齋夫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帶徵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膳夫二名,工食銀連閏共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門斗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帶徵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該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釐三毫三絲,共該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三毫。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新港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澎湖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實給銀三兩。

  〔本府〕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府、縣學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二百三十二兩。

  鄉飲二次,實給銀一十五兩零三分。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三兩。

  修理府、縣學、文廟、城隍、社稷等壇祠銀四十兩。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本縣屬孤貧六十三名口,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釐二毫)實給銀一百兩;孤貧月糧(每口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九毫二絲八忽),實給銀一百七十四兩五錢八分一釐九毫七絲三忽。

  囚犯月糧銀三十兩。

  新港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帶徵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澎湖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帶徵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府前一鋪、南北二鋪,共三鋪,每鋪司兵四名,共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七兩二錢、火把銀一兩五錢三分六釐五毫八絲五忽四微,共銀一百零四兩八錢三分九釐零二絲四忽八微(閏年加銀八兩七錢三分六釐五毫八絲五忽四微,年帶徵銀三兩四錢九分四釐六毫三絲四忽一微六纖),實給銀一百零八兩三錢三分三釐六毫五絲八忽九微六纖。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會試舉人盤費,銀三十兩;進士花紅、旗匾,銀二兩;府學歲貢生旗匾,銀二兩五錢;縣學歲貢生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鳳山縣

  各項正雜餉稅額銀四千八百五十一兩七錢四分七釐六毫,除解充兵餉銀二千九百四十一兩一錢四分九釐五毫五絲一忽九微,實存支應銀一千九百一十兩零五錢九分八釐零四絲八忽一微。內支給款目:

  分巡台廈道:薪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釐(閏年加銀三兩五錢七分九釐六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帶徵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快手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帶徵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聽事吏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兩),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知府:薪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釐(閏年加銀三兩五錢七分九釐六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庫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零八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釐一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帶徵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馬快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帶徵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燈夫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帶徵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帶徵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民壯五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三百兩(閏年加銀二十五兩,年帶徵銀一十兩),實給銀三百一十兩。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臺灣府學齋夫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縣儒學: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餉)。本縣學齋夫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帶徵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膳夫二名,工食銀連閏共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門斗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帶徵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下淡水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實給銀二兩五錢二分八釐九毫八絲二忽一微。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四十八兩。

  鄉飲二次,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會試舉人盤費,銀三十兩;進士花紅、旗匾,銀二兩;本縣學歲貢生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本縣學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該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釐三毫三絲,共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三毫。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銀(本縣屬孤貧六十名口,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釐三毫),實給銀九十五兩二錢三分八釐;孤貧月糧(每口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九毫二絲八忽),實給銀一百六十六兩二錢六分八釐一毫零六忽。

  囚犯月糧銀二十兩。

  下淡水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帶徵銀一兩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縣前、下淡水、南馬坑、中衝崎、鯽魚潭、江山溪、臺灣府等七鋪每鋪司兵四名,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一百九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十五兩九錢六分,年帶徵銀六兩三錢八分四釐),實給銀一百九十七兩九錢零四釐。

  諸羅縣

  各項正雜餉稅額銀一萬零五百六十二兩八錢一分九釐六毫,除解充兵餉銀八千三百七十一兩零五分七釐六毫零一忽九微,實存支應銀二千一百九十一兩七錢六分一釐九毫九絲八忽一微。內支給款目:

  本府同知:薪湊俸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釐(閏年加銀三兩一錢二分零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帶徵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本府馬快一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六十兩(閏年加銀五兩,年帶徵銀二兩),實給銀六十二兩;皂隸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帶徵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斗級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三十六兩(閏年加銀三兩,年帶徵銀一兩二錢),實給銀三十七兩二錢。

  本府經歷:薪湊俸銀一十五兩七錢九分八釐(閏年加銀一兩三錢一分六釐五毫,照例奉裁充餉)。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本府儒學門斗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帶徵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三錢三分六釐九毫零一忽四微,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釐一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帶徵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馬快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帶徵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燈夫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帶徵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帶徵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民壯五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三百兩(閏年加銀二十五兩,年帶徵銀一十兩),實給銀三百一十兩。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二釐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徵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佳里興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徵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縣儒學: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餉);齋夫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帶徵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膳夫二名,工食銀連閏共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門斗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帶徵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實給銀二兩五錢二分八釐九毫八絲二忽一微。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四十八兩。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會試舉人盤費,銀三十兩;進士花紅、旗匾,銀二兩;縣學歲貢生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縣學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該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釐三毫三絲,共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三毫。

  存卹孤貧夏冬衣布銀(本縣屬孤貧四十六名口,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釐三毫),實給銀七十三兩零一分五釐八毫;孤貧月糧(每名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九釐二毫八絲),實給銀一百二十七兩四錢七分二釐二毫五絲六忽。

  囚犯月糧銀二十兩。

  佳里興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帶徵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本縣鋪兵共六十七名(新港鋪四名、目加溜灣鋪三名、麻荳鋪三名、蕭壠鋪三名、佳里興鋪三名、茅港尾鋪三名、大路邊鋪三名、赤山仔鋪三名、新嘓鋪三名、倒咯嘓鋪三名、諸羅山鋪三名、打貓鋪三名、他里霧鋪三名、猴悶鋪三名、柴里鋪三名、草埔鋪三名、西螺鋪四名、埔疆鋪三名、小崗鋪二名、大武鋪三名、大肚鋪三名、半線鋪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四百五十八兩二錢八分(閏年加銀三十八兩一錢九分,年帶徵銀一十五兩二錢七分六釐),實給銀四百七十三兩五錢五分六釐。

  ·總論

  今天下賦役皆行折色,仍一條鞭法。惟臺灣以新闢海邦,就田徵穀、計口輸錢;其不得與諸郡國一者,局於地勢使然也。然徵輸之間,尚有再宜酌減,以廣聖朝勞來安集德意。如諸羅三十四社土番捕鹿為生、鳳山八社土番種地餬口,偽鄭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經管,名曰贌社;社商將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輸社餉。國朝討平臺灣,部堂更定餉額,比之偽時雖已稍減,而現在番黎按丁輸納,尚有一、二兩至一、二十兩者;或此社困窮、彼社勻納,移甲易乙,莫可稽考。有司只按總額徵收,番亦愚昧無知,終歲所捕之鹿與夫雞、犬、牛、豕、布縷、麻菽,悉為社商所有。間有餉重利薄,社商不欲包輸,則又諉諸通事,名為自徵;通事額外之朘削,無異社商。雖屢禁懲,未盡改也。至種地諸番,偽鄭不分男婦,概徵丁米:識番字者,呼為教冊番,每丁歲徵一石;壯番,一石七斗;少壯番,一石三斗;番婦,亦每口一石。納土以來,仍循舊例。今諸邑社餉縱難全豁,似當酌減十分之三;俟建城垣之後,再議履畝定稅,或議照丁輸稅之法。其鳳邑八社丁米,教冊、壯、少諸番,似宜一例通行徵米一石;其番婦之米,似應全豁。再若土番之外,台、鳳、諸三縣■〈罒上令下〉、繒、罟、網有稅,漁船、梁頭有稅,二十一港又有港稅,均循舊例重複徵輸;亦有不可不為酌減去留者。在當日平定之初,章程草創,或未及詳;苟有利於民生,聖德如天,非有靳也。夫瘠土之民勞,勞則善心生,自古志之。然救敝補偏,猶願與共事諸君子各抒所見,急所當務,以陳請於當宁,庶台地永享樂利之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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