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卷十五] 瘀血圊血便血十一条

  仲景曰。太阳病不解。热结膀胱。其人如狂。血自下。下者愈。其外不解者。尚未可攻。当先解其外。属桂枝汤。外解已。血未下。但少腹急结者。乃可攻之。宜桃核承气汤。雍曰。小便不利。不可攻也。

  又曰。太阳病六七日。表症仍在。脉微而沉。反不结胸。其人发狂者。以热在下焦。小腹当硬满。而小便自利者。下血乃愈。所以然者。以太阳随经。瘀热在里故也。宜下之。以抵当汤主之。

  又曰。太阳病。身黄。脉沉结。小腹硬满。小便不利者。为无血也。小便自利。其人如狂者。血证谛也。抵当汤主之。常氏云。小便不利。无血者。与五苓散。

  又曰。伤寒有热。小腹满。应小便不利。今反利者。为有血也。当下之。不可余药。宜抵当丸。

  又曰。阳明症。其人喜忘者。必有蓄血。所以然者。本有久瘀血。

  故令喜忘。屎虽硬。大便反易。其色必黑者。宜抵当汤下之。

  又曰。病患无表里症。发热七八日。虽脉浮数者。可下之。假令已下。脉数不解。合热则消谷善饥。至六七日。不大便者。有瘀血。宜抵当汤。脉经云。若脉数不解。而下不止。必协热而便脓血也。

  又曰。少阴病八九日。一身手足尽热者。此热在膀胱。必便血也。常氏曰。宜用桃核承气汤、芍药地黄汤。雍曰。宜先犀角地黄汤。

  又曰。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热除也。欲得食。其病可愈。若厥而呕。胸胁烦满者。其后必便血。常氏云。便血者。可黄芩汤。雍曰。热已除者。畏黄芩。

  又曰。淋家不可发汗。发汗必便血。常氏云。可柏皮汤。

  又曰。太阳病。以火熏之。不得汗。其人必躁。到经不解。必圊血也。

  雍曰。凡病各有轻重。治病用药。亦有轻重。且如瘀血一症。用抵当汤。根据法如此。不可易也。若其血症轻。或治之早者。亦不须用。

  只服犀角地黄汤。血症稍重。及治之瘥迟者。则用桃核承气汤。其重及治之迟者。方用抵当汤丸。抵当汤丸是十分之药。轻病不宜用也。

  用他药仿此。

  [卷十五] 衄血吐血十条

  仲景曰。太阳病。脉浮紧。发热身无汗。自衄者愈。

  又曰。伤寒。脉浮紧。不发汗。因致衄者。麻黄汤主之。雍曰。麻黄汤发其汗。则热越而出。其衄必轻。(怡云子云。若根据时发汗。则不衄矣。脉浮紧。当用麻黄汤发汗。非致衄后用也。衄则愈矣。)又曰。太阳病。脉浮紧。无汗。发热。身疼痛。八九日不解。表症仍在。此当发其汗。服药已。微除。其人发烦目瞑。剧者必衄。衄乃解。所以然者。阳气重故也。麻黄汤主之。

  又曰。伤寒不大便六七日。头痛有热者。与承气汤。其小便清者。知不在里。仍在表也。当须发汗。若头痛者必衄。宜桂枝汤。常氏云。疑字误也。设须发汗。当用麻黄汤。不然。用桂枝麻黄各半汤。取其小汗出而已。雍曰。此症不言有汗无汗。故后人用药有疑。然反复详读。似无可疑者。衄家固当用麻黄汤。仲景以病仍在表。虽当发汗。而里症不大便六七日。既不敢用承气攻里。亦不敢用麻黄大发汗。故止用桂枝逐表邪。表解若见里症。待其可下。复用承气攻之也。此不用麻黄之意。若头痛者必衄六字。是此症中一小变症。仲景不言治衄法。盖此症其初里症似重。故仲景初欲与承气汤。后言仍在表者。是表症亦轻也。表轻则衄。衄则表当解。不必用药。虽桂枝亦不当服。当移宜桂枝汤四字于当须发汗之下看。则意亦明矣。

  又曰。阳明病。口鼻燥。但欲漱水不欲咽者。此必衄。常氏云。宜黄芩芍药汤。

  又曰。脉浮发热。口干鼻燥。能食者。则衄。常氏曰。可黄芩汤。

  又曰。动气在右。不可发汗。发汗则衄而渴。心苦烦。饮则吐水。

  雍曰。此有衄渴吐水三症。故庞氏先五苓散以止渴。次用竹叶汤以止烦。烦止则衄退矣。

  问曰。仲景言衄家不可发汗。亡血家不可发汗。此皆用麻黄汤。

  何也。雍曰。王仲弓言久衄之家。既已亡血。故不可汗。今缘失发其汗致衄。当分其津液乃愈。此论固已当。又庞氏之言为甚明。其言曰。脉浮紧无汗。服汤未中病。其人发烦目瞑。剧者必衄。小衄而脉尚浮者。宜麻黄汤。衄已脉微者。不可再行也。此分有汗无汗。麻黄桂枝。脉浮脉微。最为当理。以是论之。则小衄者。

  有发汗分津液之理。大衄者。病必自解。当听之。惟虑其衄不肯止。则根据活人书以药止之。若小衄发汗无汗。则反成大衄也。

  仲景曰。少阴病。但厥无汗。而强发之。必动其血。未知从何道出。或从口鼻。或从目出者。是名下厥上竭。为难治。雍曰。常氏用芍药地黄汤。以治上竭。而不治下厥。雍谓下不厥。则上不竭。必先以当归四逆汤治下厥。仍灸太溪穴、三阴交、涌泉穴。以止少阴之厥。

  或三阴交难取。则太溪涌泉尤奇。

  又曰。咽喉闭塞。不可发汗。发汗则吐血。气微绝。手足厥冷。欲得蜷卧。不能自温。庞氏曰。干姜甘草汤主之。常氏曰。咽中闭塞。可小柴胡汤。发汗吐衄者。柏叶艾叶汤。气微厥逆蜷卧者。当归四逆汤。雍曰。亦宜灸三阴交、涌泉穴。以止厥逆蜷卧。切勿服小柴胡汤。

  [卷十五] 狐惑并病十条

  金匮要略曰。狐惑之为病。状如伤寒。王叔和曰。其气如伤寒。

  活人书曰。名狐惑伤寒。默默欲眠。目不得闭。卧起不安。蚀于喉为惑。蚀于阴为狐。不欲饮食。恶闻食臭。其面目乍赤。乍白。乍黑。千金同。病源曰。或因伤寒而变成此疾。

  又曰。蚀于上部则声喝。(一作嗅。金匮作声嗄。)甘草泻心汤主之。(千金同)又曰。蚀于下部则咽干。苦参汤淹洗之。

  千金又曰。此由温毒瓦斯所为也。(病源作湿毒者所为。误。)又曰。蚀于肛者。雄黄散熏之。(千金同)外熏法。宜用千金也。

  又曰。其人脉数无热。微烦。默默但欲卧。汗出。初得之三四日。

  目赤如鸠眼。七八日。目四黑。叔和曰。黄黑。若能食者。脓已成也。赤小豆当归散主之。千金云。治狐惑。当用黄连熏草汤。叔和曰。

  病患或从呼吸上蚀其咽。或从下焦蚀其肛阴。蚀上为惑。蚀下为狐。

  狐惑。并用猪苓散主之。

  千金曰。此由湿毒瓦斯。(湿当作温)然湿所为者。狐惑正病也。

  又曰。伤寒不发汗。变成狐惑。狐惑者。此自伤寒气而变也。

  又曰。病与狐惑百合湿温之病鬼魅皆相似。宜精察节气。其新故二气相搏。成此病也。

  活人书曰。狐惑伤寒。与湿。皆虫证。初得状如伤寒。或因伤寒成此疾。雍曰。狐惑与。虽是两疾。治法不相远矣。

  又曰。大抵伤寒病。腹内热入食少。肠胃空虚。三虫行作求食。

  蚀人五脏。及下部为病。其候齿无色。舌上尽白。甚者唇黑有疮。

  四肢沉重。忽忽喜眠。虫蚀其肛。烂见五脏则死。当数看其上下唇。

  上唇有疮。虫蚀其脏。下唇有疮。虫食其肛也。杀人甚多。因下利而得。治。桃仁汤、黄连犀角汤、雄黄锐散主之。雍曰。常见有舌上成疮。不止唇而已。病源作上唇内。下唇内为当。

  雍曰。狐惑之病。亦多有之。因医者既汗又吐。或又下。或利小便。亡津液太过。热毒内攻。脏腑枯焦。虫不得安。故上下求食。亦有不发汗。内热焦枯而成者。凡人之喉及阴肛常有。是皆比其他肌肉最津润处。故虫缘津润而食之。病又不止因伤寒而成。多自下感之。因居湿地。下利不止。日久者。必得根据朱氏服汤。用锐散。若在肛外可见。用芦荟龙胆涂之尤妙。然必先汤内攻。而后淋洗外涂也。

  夏秋之交。小儿因下利。感此疾尤多。当须淋洗肛外。频视之。见细红点初有十数。即急治之。稍迟则增多。经夕即十数倍。如仓卒不能辨。只先以芦荟加小豆以涂之。他药能杀虫而不能毒人者亦可用。

  医工不识。误小儿甚多。若夫汤淹法屡验。

  [卷十五] 百合病十四条

  千金论曰。百合病者。谓无经络。百脉一宗。悉致病也。皆因伤寒病虚劳大病以后不平复。变成斯疾。其状恶寒而呕者。病在上焦也。二十三日当愈。其状腹满微喘。大便坚。三四日一大便。时复小溏者。病在中焦也。六十三日当愈。其状小便淋漓难者。病在下焦也。三十三日当愈。各随其症以治之。雍曰。孙氏着论。皆见于古书。

  独此论中分三焦症。古无所见。岂其书亡乎。果分三焦。则各有所在。诸药可治。不应仲景曰诸药不能治。乃时用诸百合汤也。千金百合病余论。则皆见于金匮矣。惟此一论有异。

  金匮要略论曰。百合病者。百脉一宗。悉致其病也。意欲食。复不能食。常默默然。欲卧。复不得卧。欲行。复不能行。饮食或有美时。或有不用闻食臭时。如有寒。实无寒。如有热。实无热。口苦。小便赤。(千金云。至朝口苦。小便赤涩。)诸药不能治。得药则剧吐利。

  如有神灵所加者。百合之病。身形如和。其脉微数。其候于溺时即觉头痛者。六十日乃愈。溺时头不痛。淅淅然寒者。四十日愈。若溺时觉快然。但头眩者。二十日愈。其症或未病而预见。或病四五日而出。或病二十日或一月微见者。各随症治之。千金。或病一月二十日后见其症者。治之喜误也。雍曰。此论有言不甚明处。今皆以千金论中字足之。又如一月二十日后症方出。则一月二十日之前为治。安得不误。故千金论中治之喜误四字。最为要切。论言其症者。谓溺时三症也。

  叔和曰。百合之为病。其状若默默。欲卧复不得卧。或如强健人。欲出行而复不能行。意欲得食复不能食。或有美时。或有不用闻饮食臭时。如寒无寒。如热无热。至朝口苦。小便赤黄。身形如和。其脉微数。百脉一宗悉病。各随症治之。

  金匮又曰。百合病见于阴者、以阳法救之。见于阳者。以阴法救之。见阳攻阴。复发其汗。此为逆。见阴攻阳。乃复下之。此亦为逆。

  千金曰。百合病见在于阴。而攻其阳。则阴不得解也。复发其汗。为逆也。见在于阳。而攻其阴。则阳不得解也。复下之。其病不愈。雍曰。金匮之意。谓见阳当攻阴。若不攻阴而发其汗。则为逆。见阴当攻阳。若不攻阳而复下之。亦为逆。此为易明。千金言见阴攻阳。阴未解之间。不可复发汗。恐阳再受攻。故为逆。见阳攻阴。阳未解之间。不可复下之。恐阳再受攻。故为逆。其意难明。

  又曰。治百合病。发汗后者。宜百合知母汤。外台云。发汗已。更发者。下之已。更发者。吐之已。更发者。

  又曰。治百合病。下之后者。宜百合滑石代赭汤。

  又曰。治百合病。吐之后者。宜百合鸡子汤。

  又曰。治百合病。不经吐下发汗。病形如初者。宜百合地黄汤。

  又曰。百合病。经月不解。变成渴者。宜百合洗方。

  又曰。百合病。渴不瘥。宜栝蒌牡蛎散。

  又曰。百合病。变发热者。宜百合滑石散。

  千金曰。治百合病。变腹中满痛者。宜百合散。

  雍曰。详金匮言发汗后。下之后。吐之后。皆有百合病也。而千金方言百合病已经发汗之后更发者。百合病已经下之后更发者。百合病已经吐之后更发者。其意谓百合本病。汗下吐之后而更发。非伤寒汗下吐之后。变成百合病也。反似百合病中治劳复之伤。而不见正行汗下吐百合病之药。于义未甚安。恐因数百年间。传录校正。

  误有增加。非孙氏之本文。故活人书只用金匮本文。不用千金增加更发等字。而庞氏直改其语云。治汗后百合病。治下后百合病。治吐后百合病。尤使人不疑也。

  又论曰。仲景以药之百合治百合病者。与神农经主治不相当。

  自古莫能晓其义。是以孙真人言。伤寒杂病。自古有之。前古明贤。

  多所防御。至于仲景。时有神功。寻思旨趣。莫测其致。所以医人不能钻仰。此亦未能钻仰之一也。古人以孙真人之智犹如此。况乎后之来者。然百合须百合治之。智者不能知。则前所谓三焦者。既有所在。又三焦各有主对之药。按图可治。何难之有。不必须百合而后治。雍是以疑非孙氏之言。或因而见三焦之症有如前所言。更不必问是百合非百合。皆以三焦药治之可也。然百合之为物。岂因治百合之病而后得名哉。或因是病须百合可治。因名曰百合乎。皆莫能。

  测知也。然少时见先生言以百合汤治一仆病得愈。是时雍未甚留意。不解仔细看症。虽见其似寒似热。似饥似饱。欲行欲卧。如今百合之症。又自呼其姓名。有终夕不绝者。时至醒时问之。皆去不知。

  此症殊不可晓。岂所谓如有神灵所加者乎。恐人有如是症者。因笔于此后。此症又与素问所谓解者相类。

  [卷十五] 伤寒劳复三十二条

  素问曰。热病已愈。时有所遗者。何也。岐伯曰。诸遗者。热甚而强食之。故有所遗也。若此者。皆病已衰而热有所藏。因其谷气相搏。两热相合。故有所遗也。治遗奈何。曰。视其虚实。调其逆从。可使必已矣。

  又曰。病热当奈何禁之。歧伯曰。病热少愈。食肉则复。多食则遗。此其禁也。

  仲景曰。大病瘥后。劳复者。枳实栀子豉汤主之。

  又曰。伤寒。瘥已后。更发热。小柴胡汤主之。脉浮者。以汗解之。脉沉实。(实一作紧)以下解之。常氏云。汗宜柴胡桂枝汤。下宜调胃承气汤。

  又曰。大病瘥后。从腰以下有水气者。牡蛎泽泻散主之。

  又曰。大病瘥后。喜唾。久不了了。胸上有寒。以丸药温之。宜理中丸。

  又曰。伤寒解后。虚羸少气。气逆欲吐。竹叶石膏汤主之。

  又曰。病患脉已解。(脉一作热)而日暮微烦。以病新瘥。人强与谷。脾胃气尚弱。不能消谷。故令微烦。损谷则愈。

  华元化曰。时病瘥后。酒肉五辛油面生冷酸滑房室皆断之。此其大略也。

  孙真人曰。凡热病新瘥。及大病之后。食猪及羊血肥鱼油腻等。

  必大下利。医所不能治也。必至于死。若食饼饵粱黍饴脯脍炙枣栗诸果修脯。及坚实难消之物。胃气尚弱。不能消化。必更结热。设以药下之。则胃气虚冷。大便难禁。不下之则死。下之则危。皆难救也。

  热病及大病之后。多坐此死。不可不慎也。

  又曰。新病瘥后。但得食糜粥。宁少食令饥。慎勿饱。不得他有所食。虽思之勿与也。引日转久。可渐食羊肉白糜。若汁羹雉兔鹿肉。不可食猪狗肉也。新瘥后。当静卧。慎勿早起梳头洗面。非但劳体。亦不可多言语用心使意劳烦。凡此皆令人劳复。故督邮顾子献得病已瘥。华叔视脉曰。虽瘥尚虚弱。未得复。阳气不足。慎勿劳事。

  余劳尚可。女劳则死。当吐舌数寸。其妇闻其夫瘥。从百余里来省之。经宿交接。中间三日。发热口噤。临死舌出数寸而死。病新瘥。未满百日。气力未平复。而以房室者。略无不死。有古人名盖正者。疾愈后六十日。已能行射猎。以房室。即吐涎而死。近有一士。大病瘥十余日。犯之。小腹急痛。手足拘挛而死。

  又曰。时病瘥后。未满五日。食一切肉面者。病发必困。

  又曰。瘥后新起。饮酒及韭菜。病更发。

  又曰。新瘥食生鱼鲜。下利必不止。食生菜。终身颜色不复。食生果及羊肉者。必膈上作热蒸。食犬羊等肉。必作骨中蒸热。食鱼肉瓜生菜。令人生肿。食蒜脍者。疾更发。必致大困。新汗解。饮冷水者。心包冷。令人虚。补不复。雍曰。伤寒之为热毒诸疾。不可不谨惧其后者。畏此毒之再作也。一之已甚。其可再乎。况饮酒食枣羊犬肉。皆大热之物。以此致复。无不大困。且汗下之后。表里俱虚。胃气困弱。食过多。食生冷。及小有劳动。必皆致复。可不谨哉。雍见北方多此疾。亦有调摄之方。疾愈之后。三日之内。惟食白粥。言语亦忌。

  三日之外。粥内稍加滋味。六日之后。方食至软之饭。稍加面丝葱蒜羹。切忌梳头洗手。此疾初自足起。故虽二十日后亦不敢洗足。犯之必皆复。前论或言忌羊。或言忌猪不同者。猪羊皆忌食也。猪畏动风下利。羊畏热复。北土病愈一两月后。后有敢食猪肉者。而羊近亦忌两月。远须百日。更有其人若十分平复。当少食。勿多食也。北土羊羹。其热尤甚。而洛原间猪。不甚发病。西北至秦晋。南至汉南。则猪不可食。秦晋尤甚。南方猪羊亦多。有病仍须用心选择。盖大病之后。脏腑血气不与平日同也。禁忌三日如法。则七日可保也。七日如法。则二七三七日可保。三七如法。则一月三月可保。令其在初调护之力。目击如此之人。未有不速平复者。至房室。则须忌百日外。孙氏之论。一字不可忽。盖一劳复之后。必困于前病时。再复之后。又困于一复时。况有三复四复。殆不胜其困矣。是以往往以疾复而死也。贵家大族。多有女儿娇纵。又经汗下之后。肠胃空虚。急欲得食。

  虽食而未能消化。必须致疾。难于劝说。全在父母晓解。左右有能调和之人为调节之。则可也。若病患瘥后。惟喜食白粥。则永无患矣。

  千金方曰。伤寒瘥后。更头疼壮热烦闷。宜服黄龙汤。

  又曰。男子新病起。近房室而复者。宜服赤帛烧散。

  又曰。病后早起。及食多劳复者。鼠屎豉汤。崔氏加栀子。

  又曰。食饱不消。劳复脉实者。宜栀子香豉鼠屎大黄方。

  又曰。劳复。气欲绝。宜麦门冬汤。起死人困。有效。

  又曰。伤寒瘥后一年。心下停水。不能食者。宜地黄白术面汤方。

  庞氏曰。病新瘥后。气血津液衰耗。切勿为诸动事。凡言语思虑劳神。梳沐澡劳力。劳则生热。而病复如初也。又新瘥后。精髓枯燥。切不可为房事。犯之必死。如顾子献是也。此名女劳复。又非阴阳易。素问有言。食多则难消化。复病如初。此名食复。新瘥。强人足两月。虚弱人足百日。则无复病矣。

  又曰。天行劳复。头痛。四肢疼痛。宜葱豉鼠屎汤。此汤最妙。

  又曰。天行劳复作热。旦至晚则腰脊痛。头项强重。宜葛根姜豉汤。

  又曰。伤寒已瘥。劳复如初。脉浮无汗者。宜桂枝栀子汤。自汗者。去麻黄。

  又曰。伤寒劳复如初。脉浮无汗者重。

  又曰。伤寒劳复如初。自汗出者。脉浮。烦躁甚。宜栀子石膏香豉汤加雄鼠屎。

  又曰。病新平复后。劳动发热。热气攻胸。手足拘急搐搦。如中风状。宜栝蒌竹茹汤。

  又曰。天行瘥后。劳复发热。呕吐食不下者。宜芦根橘皮汤。

  又曰。男子房劳成复者。宜鼠屎薤根汤。兼治阴阳易。神验。

  又曰。男子房劳复发。口噤。舌出者死。又始得劳复。百节痛如被打。浑身沉重。恍惚失措。脉促而绝。不可治。或有吐涎不已。或有谵妄烦乱者。不治。

  又曰。妇人病未平复。因夫所动。少腹篡中急痛。腰胯痛。四肢不任举动。无热症者。附子黄汤。

  活人书曰。新病瘥。血气尚虚。津液未复。因而劳动生热。热气复还入经络。名曰劳复。仲景云。小柴胡汤主之。又有食复者。大病新瘥。脾胃尚弱。强食过多。停积不化。因而发热。名曰食复。仲景于枳实栀子汤后云。若有宿食者。加大黄如博棋子五六枚。服之愈。广济疗复雄鼠屎汤。许仁则七味葱白汤。皆可选用。雍曰。病瘥后。梳沐等事。皆易为禁止。惟肠胃空者食不已。故多食复。然劳复之中。

  食服亦易。所患再三作耳。

  [卷十五] 阴阳易六条

  孙真人论曰。妇人温病虽瘥。未能平复。血脉未和。尚有热毒。

  足以毒人。男子接之得病。名为阴易之病。其人身体重。热上冲胸。

  头重不能举。眼中生眵。(一作膜脉)四肢(一云膝胫)拘急。小腹绞痛。手足拳。皆即死。其亦有不即死者。病苦小腹里急。热上中胸。

  头重不能举。百节解离。经脉缓弱。血气虚。骨髓竭。便嘘嘘吸吸。气力转少。着床不能动摇。或引岁月方死。晋代名医张黄。言有婢得病。瘥后数十日。有六人接之。皆死。可不戒之。

  仲景曰。伤寒阴阳易之为病。其人身体重。少气。小腹里急。或引阴中拘挛。热上冲胸。头重不能举。眼中生花。(一作眵。千金翼加胞赤二字。)膝胫拘急者。烧散主之。

  千金方曰。交接劳复。阴卵肿缩。宜取妇人衣服以覆男子。

  庞氏曰。阴阳交易。阴阳相感动。其毒瓦斯着人。如换易也。男子病新瘥。妇人与之交。妇人得病。名曰阳易。妇人病新瘥。男子与之交。男子得病。名曰阴易。若二女二男。则不相易。然女犯男得病。鲜有死者。男犯女得病。治稍缓则死。无一生者。又若女犯男而男自劳复。则女不病。男犯女而女自劳复。则男得病亦轻。富贵之家。虽知其事。后生忽恣意犯之。多致不救。田野之家。蒙蒙昧昧。只知伤寒能杀人。因此死者。又十有三四。皆不知其所犯之由。深可伤也。宜服手足甲灰散。阴头毛际二穴灸之。男女初得病者。便服薤根鼠屎汤。出汗愈。灸阴头百壮。而卵缩未下者。灸大敦二穴小炷七壮。

  足大拇趾旋毛上是穴。

  活人书曰。阴阳易病。男子则体重少气。阴肿入腹。绞痛。妇人则里急。腰胯连腹内痛。余与仲景孙氏庞氏三家同。

  又曰。烧散、鼠屎汤、竹叶汤、干姜汤、竹茹汤、当归白术汤。皆可选用。雍曰。

  男子用千金赤帛烧散为奇。

  雍曰。男子初病伤寒。其毒虽未必重。及其易人。则多杀人。过于本伤何哉。盖本病所感。必先太阳膀胱经。自表入里。其传有渐。

  易人之病。随感而入。直伤膀胱与肾五脏。不由经脉。故其病只见里症。无表症。病在脏不在经也。至其所用药。必须隐秽之物。与本脏相侵者。然后可败而逐之。至于灸法。亦必在隐恶之处。盖病不在经络之中。不可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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