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卷一 提纲例约
一、观四课之加临
二、察用神之生克
三、传始终
四、贵神吉凶
五、判八杀吉凶
卷二 壬占易简例约
理气类象说
占例:求财
占例:琐占约云
占例:扣门
卷三 谋望门
干贵求财第一
成象第二
通象第三
推类第四
引伸第五
卷四 婚姻门
例约一
干支正象第二
用传变象三
类神定象第四
品貌根源第五
命年关系第六
成后始终琐象第七
古今占例第八
卷五 农事门
例约
农圃定象
类神定象
象类约略
蚕桑象类
加临定象
吉凶琐象
卷六 出行门
占例约第一
总象第二
动静占法第三
迟速占法第四
吉凶占法第五
水陆占法第六
阴晴风雨占法第七
伴侣占法第八
赀本行李占法第九
投宿占法第十
启行占法第十一
见闻有疑占法第十二
期会占法第十三
家内吉凶占法第十四
卷七 三才门
三才易简例约第一
类神三传变通法引证第二
壬 归
不著撰人
卷之一 提纲例约
壬之有纲,犹裘之有领;振裘者必挈其领,言壬者当提其纲。维纲云何?曰四课也,用神也,三传也,天官也,八煞也,如斯而已。虽然,知四课而不知加临之变,不知四课者也;知用神而不知五气之殊,不知用神者也;知三传而不知制救之情,不知三传者也;知天官为万类之主,而不知三才之用,不知天官者也;知八煞为经纬之需,而不知制化之妙,不知八煞者也。操而存之,是为提纲;神而明之,是在人矣。
观四课之加临第一
凡日上神生日,谓之益气。益气者,有益于我之气也;得之者,遇灾不凶,凡事皆吉,故曰:上神生我,为益气来扶来助。
凡日生上神,谓之脱气者,脱耗于我之气也;得之者,事多脱赚,得不偿失,故曰:我生上神,为脱气劳心劳力。
凡日上神克日,谓之损气;损气者,有损于我之气也;昼为人损夜为鬼损;旺相犹可,囚死难当。旺相为官,而君子得之;则为官星临身,进取求官,反以应吉。
凡日克上神,谓之制气;制气者,受制于我之气也。气为我制,则使令惟命,而惟命是从者,其先于财?故曰:我克者为财,然而得吉神旺相,方可言财;若将凶神死、内外刑战,则为财神受伤,反主伤财。
凡日上神生辰,辰上神生日,谓之人宅相生,彼此受益。
凡日上神克辰,辰上神克日,谓之交克,人宅相伤,宾主不睦。
凡日辰皆自生其上神,谓之上脱,则彼此被上人脱赚;而上神又生天官者,则为脱上逢脱,其脱更甚,故曰:脱上逢脱多虚诈。
凡日生辰上之神,辰生日上之神,谓之交脱,主东得西失,辗转脱财。
凡日辰上神各与日辰作合,谓之互合,或交互作合,谓之交合。惟宜和合圆成,不利解脱分散。但合中有刑有害,不可不熟审。
凡日上神墓日,谓之本身逢墓,故曰:华盖覆日,如雾暗室,旺墓犹可,休囚更甚。
凡辰上神墓辰,谓之家宅逢墓,其家必住墓库阴僻之地,休囚为墓,旺相为库。
凡日加日墓之上,谓之将身投墓,有甘心就罪之象,不利有攸往,不往何灾也?
凡日加辰墓之上,谓之移家就静,有散屋与人之象,舍己以从人,甘就其侮也。
凡日辰上神各与日辰刑者,或交互刑害,则有彼此猜忌之象。
凡日辰上各见日鬼辰鬼之墓者,则主凡事不明,最为凶兆。如木日,以丑为鬼墓之类,金神克木为鬼,丑盖金之墓神也。
凡辰加日上被日克,所欲不求而自得,财来就人,气旺更吉。
日加辰上被辰克,屈身取侮,当自责;自取乱首,咎不在人也。
日加辰上辰生日,俯就他人求所得。
辰加日上日生辰,万事徒劳总不成。
辰加日上辰克日,卑下犯上非美德。
日加辰上日克辰,用力于人事始成。
辰加日上辰生日,任意求谋百无失。
日加辰上日生辰,虚费心机百不成。
凡日上神旺日,最宜守旧,如木日以卯为旺神之类。
日上神为日禄,主有荣名,切不可舍此禄神而别求动用。
日上神为驿马,君子升迁,小人身动。如子日马在寅之类。
日上神为日德,最利进取。如甲日德在寅,支德六吉,子日德在巳。
日上神为日败,事主败坏,凡事皆凶。如木日败在子,支败六凶。
日上神为日绝,凡事结绝。如木日绝在申。
辰上见日之禄神,尊屈于卑,贵以下贱,权摄不正。
辰上见日之官星,贵人进阶,常人招讼。
日辰上神互换相冲,宾主不投,人情不美,与反吟同。
四课不合,事不满意,求谋不成。
日上神为日鬼,最为不吉。
日上魁罡,事不由己;辰上魁罡,家宅不宁。
辰上空亡,或见天空,多主戏谑。
日辰上见刑害,人情不美,凡事不宜。
凡日课为主,为尊,为人,为动,为远,为高;辰课为彼,为卑,为地,为静,为近,为小。上生下则利,我生彼则不利。
凡日上神为太阳,身近恩光,最为吉利。
凡辰上见月宿,为凶神入宅。月宿,太阴也。正月起危,二月起奎,三胃,四毕,五井,六柳,七张,八翌,九角,十房,十一箕,十二斗,日行一宿,遇斗重留,见觜不用。
凡干上有鬼,而辰克去之;辰上有鬼,而干克去之,皆为吉占。又看为何神以定休咎。
察用神之生克第二
发用之神,主事之吉凶成败,以旺化决之
凡用在日上两课,为外事,主远,主去;用在辰上两课,为内事,主近,主来。
用起上克下,卑幼有灾,事从外来,占利男子,兵利先起。
用起下贼上,尊长有危,事从内起,占利女人,兵利后应。
凡用得太岁,事在年中;用得月建,事在本月;用得旬首,事在本旬;用得节气中立之首,事在半月之内;用得本日之干,事在本日之内;用得气首,事在五日之内。
用临死,其事必止如木用而临在午上也;发用临败,其事必败;发用临绝,事结、人信至、病死;发用临墓,事必隐晦。
凡用神冲日、破日、刑日、害日,则自不安稳;用神冲辰、破辰、刑辰、害辰,则家不宁静。
若用克四课内之六亲,即以言吉凶。如甲日,以土为财,四课内有土而用神寅卯克去之,则无财矣。课内本无其财,则不得言克财,六亲仿此。
凡用神下临克地,而上神又来墓用,谓之仰丘俯仇。上神即中传,即用神之阴也。
凡用神克太岁,主岁中灾;克月建,主月内灾;克旬首,旬内灾;克日干,忧己身,主身动及公讼;克日支,忧妻妾卑下,及家内不安。克占时,主心动忧惊;克行年,谋事不成;克本命,命运颠倒。然须视其克日克年克命之神,与日果为何类。若系日鬼,则为身灾;为日刑,则防刑责之灾;带驿马天马,则防车舟倾倒扑跌之灾。带血支血忌,则防血光之灾;带官符病符,则防词讼疾病之灾;带天鬼月厌,则魑魅怪异火烛之灾。惟为财所克,则反利求财;日禄所克,则反利干禄;惟刑克两字,为壬式关键。惟日干、行年、本命,为己身化咎,而岁月旬,不过论其灾发之岁月。
凡用神得四时旺气者,主有喜庆;用若临于旺气之上,为其所克者,则主官非,旺气所胜忧县官也;如春占用木则为旺气,如用土临木,则为旺气所胜矣;忧县官者,县为守土之官,古之诸侯也。气旺当建,而有侯象,而谓之建侯也。用为建侯所胜,故有忧也。
凡用神得四时相气,为益财。如春占火用是也。用若临于相气之上,受其伤克者,则主失财。盖相气为四时子孙,生财之神也,故主益财。子孙之气反来伤用,主失财。相气所胜忧钱财也。
凡用神得四时死气者,为绝灭。如春占土用是也。用若临于死气之上,受其伤克者,则有丧亡之忧。盖死气即是四时财神,财为养命之源,而反伤用;用,事之机也,其机如彼,则无以养命矣。故曰死丧,死气所胜忧死丧也。
凡用神得四时囚气,囚气者,为败坏。如春占金用是也。用若临于囚气之上,受其伤克者,则有刑狱之忧。盖因囚气即是官鬼,官与鬼,惟狱讼首畏之。临于其地而受其所胜,能无凶乎?囚气所胜忧刑狱也。
凡用神得四时休气者,为败坏;如春占水用日也。用若临于休气之上,受其伤克,则有疾病之忧。盖休气即是四时生神,生乃生身之本,而反伤用,则生无所恃,而败坏随之矣,故忧疾病。休气所胜忧疾病也。
故曰:旺发言官事,妻财相气论,死言丧祸至,囚动见官刑,休来忧疾病,诸家卦备陈。若只以用神而言,而不论其所临之地,则失之矣。乃有以日干求五气,而不从四时者,谬之甚也。
凡用神得相气,为气至,其事将来;宜占进取。用神得休气,为气谢,其事已往,宜占既散。
凡日鬼为用,事败忧生。若用神自临克地,则不能为灾。
凡日墓为用,凡事不发。若墓为用神下临长生之地,则旧事再发。如甲乙日小吉为用,下临亥水之类是也。
凡日刑发用,百事不利;日冲日破发用,虽得必失;日害发用,凡事疑阻,得不偿失。
凡空亡发用,为本身空,忧喜俱不成,托人多诈,闻事不实,求脱忧,未能脱,小事出旬可望,大事终人难成。
凡日干之同类发用,事多兄弟,用若下临克地,则事不由己。
凡天官下生用神,为得道,得道多助,无所不宜。用神上生天官,为失道,失道者寡助,所作者违碍。
凡用神下临克地,而天官又下克之,则为夹克,凡事逼迫,不由己身,吉不成吉,凶则大凶,如功曹临申发用,上乘白虎之类是也。
凡用神下临生地而天官又下生之,则为比和,吉事顺美,凶事有救。如功曹临亥发用,上乘天后之类是也。
凡地盘克用神,用神克天官,为内战,祸患难解,事从内起。天官克用神,用神克地盘,为外战,凶祸易解,事从外来。
凡用被下克上,乘凶将,则凶动。若末能制克用之神,可以反凶为吉。
凡用神空亡,而所谋不成,所忧易脱,其事不实,其人不来。
凡以用神与所临之辰相因而言数目,如神后加未为用,子数九未数八,八九相因而为七十二数之类是也;若发用作空,则当别取类之上下而因之。
凡德神发用,事成凶散。
凡日辰之上见凶神恶煞,如日鬼日刑之类,而用能克去之,则吉。
明三传始终第三
凡初传吉,末传凶,事主先易后难。初传凶,末传吉,事主先难后易。
凡占进取,而三传渐见有气者,则为吉。如春占,初得亥子,末得寅卯之类是也。若渐见无气,则宜守旧。
凡占脱散,而三传渐见无气者,则为吉。如春占初得寅卯,末得亥子之类是也。若渐见有气,则有事难解。
凡初传在日前一位,末传在日后一位者,谓之前引后从,主有升官迁秩之喜;引从地支者,则有迁居修宅之庆。
凡三传不离四课者,谓之课内藏,占吉占凶,皆有成就之象,故凡病讼忧产,皆忌见也。
凡三传与日辰互换作合,事主反覆不定,牵连不了。
凡三传俱为日干之生者,谓之益气,凡占俱吉。如甲日占,三传申子辰之类是也。
凡三传俱为日干所克,谓之全财,财多反为不美,如甲日占,三传辰戌丑未之类是也。
凡三传俱克日干,谓之全鬼,鬼多亦为不吉,惟四课上原有制鬼之神,始可转凶为吉。如甲日,三传酉巳戌丑之类是也。
凡三传俱受日干之生者,谓之全脱,请托多虚谎,谋事多不成,忧病未得脱,干求多费力。如甲日占,三传寅午戌之类是也。
凡三传与日辰互作三合,而内一神空亡者,谓之空合,吉凶俱主不成。
凡三传俱阳,事必显著;三传俱阴,事必隐秘。子寅辰午申戌为阳,丑卯巳未酉亥为阴。
凡三传初生中,中生末,末生干;或末生中,中生初,初生日干者,事必转相提携,委曲成就,逢空亡则仍有名无实。
凡三传未克中,中克初,初克日;或初克中,中克末,末克日干者,则则必辗转牵扰,递相欺凌,事败、求无、讼刑、病死,虽不克日,亦有其象。
凡三传自干上发用,传归支上者,必是我托人干事;自支上发用,传归干上者,必是人托我干事。
凡初为长生,末为墓者,事主先易后难,初吉后凶;初为墓神,末为长生者,事主先难后易,初凶终吉,惟三合局有之。
凡三传合住,冲日方动;三传相尾相冲,合日方住。
凡三传传进,作事宜进,吉凶亦渐进盛;三传传退,作事宜退,吉凶亦渐退散。
凡三传初末同辰,凡事宜。
凡三传间位,事多阻隔。
凡三传冲开课中之墓,为吉兆。然一冲不能破二墓,不可不知。
凡三传不在四课之上者,事必难成。
凡三传魁罡,凡事不安,然而魁罡所指,鬼神不能为祸。
凡三传同日为身强,同辰为客盛。
凡三传得见日干者,谓之三传朝日,其吉其凶,不能逃避之象。
凡三传见于日辰之中,谓之夹定三传。如乙丑日干上巳,三传寅卯辰之类是也。凡占者皆有吉不容避,凶不可逃之象,病讼产忧产皆忌见之。
不拘日上辰上,但见一空便为空矣。则有将得复失之象;凶不至死亡,吉亦不成大喜。
凡日辰夹住三传,前后尚虚一位者,谓之虚一,则有小节不完之象。然须看虚上所得何神,与日干果为何等亲属,兼以天官言之。假如所虚为日财,则必使钱不到;所虚为父母,必是文书欠缺之类。如丁卯日干上申,三传辰巳午,虚一未字,未为丁之子孙,上乘勾陈,勾陈主田土,必是子孙田土不及之类是也。若占人年命填而实之,则又不为虚一之类矣。
若日辰之中止有两传,而有一传透出在外,则为透关之格,须观所透者于日干何等亲属以断之。若透出为凶神,凶神去矣;透为吉神,吉亦去矣。如甲子日干上丑,三传子亥戌,子亥二传居日辰之中,戌则透出在外,戌为日财,上乘玄武,主有失财之事之类是也。凡得透关之格,而中传见日,尤为紧要。
凡初见日干之墓,中见用神之墓,而末能冲之,谓之破墓,可以吉言。
凡初有凶恶,末克去之,则吉;初有凶恶,又克其末者,必凶。
凡中见日墓,事当中止;中见日破、日冲,事必中坏;中见日害,谓之折腰,事当中阻;中见日空,谓之断桥,事主中断。
凡末见中传之鬼,谓之传中藏鬼,末为事之结果,最为紧要者也。
凡三传俱空,则百无一实,盖两传空亡,又遇天空也。
凡三传之中二传遇空,只以不空者言事。如初中空,以末传言事之类也。
凡用神,可解日辰上之凶;末传又解发用之凶;行年可解末传之凶。
凡末空,谓之传入空亡,吉凶到后,皆无实际。
凡三传互刑,则前有凶神,而无人制之,皆凶兆也。
凡自死气传生气,吉;自生气传死气,凶。
凡三传所属五行,皆当与日干较取六亲,如甲日见太乙为子孙,见大吉为妻财,见登明为父母,见从魁为官星,见太冲为兄弟之类。
凡占须以类神为主,如占失脱,则以元武为类,式中不见元武,亦当视之,以言方向色目,故曰:所筮不入仍凭类。
凡类又不宜执着,如占家宅,而白虎临寅作鬼,当以栋梁损折断之。若系占财,则又不当作如是观矣。故曰:非占现类莫言之。
定贵神吉凶第四
凡占必以天官为万类之主。如占盗贼,视元武,求财视青龙,文书视朱雀,干贵视天乙,怪异视?蛇,争斗视勾陈,疾病视白虎,婚姻视六合,饮食视太常,奴婢视天空,阴私视太阴,妇女视天后之类。然此特其大略也,触类而长之,则有不可胜言者在焉。凡类虽以发见为主,见则所求易得也,若课传无类,亦当视其方位,以言吉凶。主其情状,则当视其阴神,阳现其象,情归于阴也。
凡天官所乘之神虽吉,若临刑克之地,则亦不吉。天官所乘之神既凶,若临受刑克之地,更凶。故凡天乙临刑,为患非轻。如巳为天乙,加临寅上,寅刑巳也。天乙临害,小事成大,如子为天乙,加临未,子未相害,未又克子也。天乙坐狱,干贵必辱,贵履辰戌也。贵人临空,虚喜无功,天乙乘神加临空地也。惟天乙临日,谓之临身,最吉。
凡天官既凶,而又加临死墓绝地者,更凶,最不利。如白虎凶将,临寅为绝,临子为死,临丑为墓,值此则为祸更深,余凶仿此。
判八杀吉凶第五
干有德合鬼墓,支藏破害刑冲,看其旺相空亡,定其往来生克。合乃完成,德为庆会,鬼主伤残,墓多暧昧,破知损坏,害见侵凌,刑分强弱,冲不安宁,旺相察气于四时,空亡主事于一旬,往来定远近之期,生克分父子之亲。德神临日,凡凶化吉。发用制之,反为不吉。若遭夹克,谓之灭德。
凡德神临于日鬼之上,又与日鬼作合,谓之德化为鬼,反吉为凶。
凡德神为空、受制、遭刑、被害,皆不能为福。如甲日用寅为日德,而寅上见巳,则为德神被害,见死墓绝者,例亦如此。
凡八杀制化,若临陷地,则不能为祸福。
卷之二 壬占易简例约
理气象类说第一
壬数学也。易以理著,盖先天地而有,后天地而彰;数则理之所彰,而万象寓焉。万象者,天地之化体也。天地虽大,咸有一理,况化体乎?起于一,终于十者,干之数,天象也。起于一,终于十二者,支之数,地之象也。扩而充之,象则弥纶于天地间,而无一物之遗。谓非象生于数不可。天尊地卑,天动地静,而尊者为君,为父,卑者为臣,为子;动者为客,静者为主。动而客者,为身为人;静而主者,为宅为物。种种非一,皆类也,谓非类生于象不可。是故舍数而言象,象无其本;舍象而言数,数有终穷;舍理而言数,灵敏不几隘乎?壬以数名,而可仅以数言乎?象与类,无物不赅,而理则简且易。此壬之所以大也。然而定理之中,又有气焉;气者,盖权衡于理之圆机也。所以然者,事因有当然之理,无必然之气;气苟弗应,理亦宜然,象类空悬已耳。谓非理权于气不可。盖气在两间,而身与万物咸位乎中,故无适而非三才之用,无往而无覆载之机也。盖凡气之见乎天上者,随四时而递迁,曰五气,旺相死休囚是也;见乎地者,随吾身与应责之类,而如定十二气,长生沐浴到胎养是也。二者之气,取用虽殊,于理则一;而吾身之与万类,得气则吉,不得气则凶,两言决耳。于戏,类本象分,象因类著,理以气应,占以理求,壬占之法,尽之矣。宁不易简乎?是故谬列占例,以昭易简之端,引伸触类,神而明之,存乎人矣。
占例第二
占例一:求财
例亦伙矣,而首以财言者,何也?盖财在庶人,则为养身亲上之源;在国家则诚富强生聚之本,谁曰细务?岂遂移之?求而有占,务适宜当理,而无后灾也,岂喻利云乎哉?
求财之占,先以青龙为主,而俯仰视之,得气无伤,则吉,否则凶。盖龙为玉帛钱财之类将。求类于将者,法视乘神与将较,若不内外战,则神与将和,将有喜而无忧,皆为得气。得气者,将得气也,得气则吉。吉云者何?类能为吉于人也,吉则可求。凡内外战,皆为不和,将则有忧而无喜,皆为无气,无气则凶,凶则不可妄求。然而内战其将者,忧重;外战其神者,忧轻。轻犹可图,重则难望,忧虽在将,人亦不能无忧也。类神之气,则又在地,类神者,类将所助之神也,故凡类神所临之地,有十二气,而神与其地较旺衰。盖凡下临有气之地,则财强。长生、冠带、临官、帝旺是也,谓之四吉。下临无气之地,则财弱,沐浴、衰、病 、死、墓、绝、胎、养是也,谓之八凶。
凡神将既和,而又下临吉地,方成财象。财象既成,此财可求。神将不和,而又下临凶地,财则无象。财象既无,求之何益?
神凡内战其将者,即下临生旺,亦非吉象。盖生旺气神自当之,将无与也。夫以得气之神,内战其将,则类将之气益弱,其忧更重,何吉之有?
神凡下临空地,而所空即为四吉,亦非吉象。盖既落空,有财尚当防损,况本无财,而欲往求乎?惟神生其将,而神自作空者,尚有出旬之可望。盖出旬则空者填实,故犹可望也。
地之十二气,吉凶于类神者,虽各有象可按,然只吉凶两象而已耳。分而玩之,各有其情,未可漫忽。
盖凡长生则有生生不匮之义,求财皆吉,而将本求息之财,更相宜也。沐浴则有涣荡消除之义,气当其败,无攸利也。冠带则有庄严整饬之义,冠冕峥嵘之财可图也。临官则有显荣利达之义,官贵公府之财,咸所宜也。帝旺则有当时乘势之义,财关邦国,靡不从心也。惟是日中则昃,月盈则亏,知者虑焉。若复悠泄从事,则恐坐失机宜,时不可失,悔何及矣?衰有日消月耗之义,凡财早图,或有成机也。病则奄奄困顿,弱何如也?死则有去无来,哪有生理?望宜止也。墓则财神归库,遇有刑冲,库藏秘器之财,犹可图也。惟绝则有复生之理,自绝而复生,尚需时日,自非一蹴之可就;而凡割绝之财,或相宜也。至夫胎养之气,则诚微而又微,虽有几望,诚不可过赊也。十二气之所攸关类神,如彼其琐,而可漫言乎哉?是则所谓俯察,以占地理之何若也。类地之气,虽有其征,而天心在上,正未可知。类苟得气,则天不从人,其如天何?故云须仰视而细察之。盖类神之上,各有天神,神各有所乘之将,将主其事,而神司吉凶。或吉或凶,天之心也;天不可测,而推类上神将是以测之。故须仰视。盖在天神将,临其类神,紧关休戚,而于吾身之吉凶可否,复有攸关,所以然者,财之有无多寡,虽在类气之得失,而求之可否,身实主之,从违缓急,在我不在龙也。法曰:阳见其象,而情归于阴。
凡类上之神,谓之阴神而曰类阴,阴者事之主,天之心也。盖凡阴乘吉将,气旺扶龙,则知天心佑类,而有默扶阴益之雅。阴乘凶将,气囚制类,则知天意劫财,而有耗分攘夺之虞。阴生日干,及能生合日上神者,取之无咎。阴克日干,及并刑害日上神者,妄取必有他殃。欲知殃于何事,即视类阴所乘之天官。如虎主疾病死丧,蛇主惊忧怪异,元主逃亡盗失,勾主争讼,朱主口舌,天空欺诈之类,所谓将主其事,神司吉凶也。
类阴之气迟远攸关,旺相休囚,四时递转,惟气在天,而天实司之,故在天神将,得以代天而司化,应则化之,所见端也。故凡阴乘四时旺气者,吉凶之应必速;相主方来而尚未来,休为已过,囚死必迟。至空亡之气,迟速两端,俱无足道,是皆仰观以测天心之苦;财与吾身,又须较量。
盖财旺,必须身强,身弱财强,财虽满前,无力可取。须待生旺吾身之时,方才可必。财弱身强,我志虽雄,财犹恍惚,亦须待生旺财神之候,始可言求。对待之象,不可不知。盖寄干为求者之心,上实有天,而天心未可料也,是故亦仰观以察之。
盖凡寄干之上,乘吉气旺则身强,谓之无伤,伤则身弱,日阴所主者,我之情思心腹也,与日神交相生旺,或能生合日干,则心腹可凭,怀思无疚,反身而诚,无施不可,否则切己之忧,殊可虑也。欲知强弱于吾身者,即视日上神所乘之天官。
欲知所忧于吾身者为何事,即视日阴所乘之天官。至夫神煞,亦须搜讨,煞历俱在,不可诬也。神煞者,天神所乘之煞也。吉凶可否之实,惟煞主之,故曰:将无神不灵,神非煞不显。煞云者,确实无疑之辞也。顾名思义,象自昭然。
日干所临,乃吾身游行之地,凡占有动,便须视之,求财,动占也,故又当俯察以观动之宜否。
盖凡所临之地,不刑不克,非败非空,而且或相生旺,则为得气。游身得气,无往非宜,否则未宜轻举,妄动招尤,徒自苦耳。
日支之象,与财所乘之天官,乃其职事。寻类而求,洞如观火,如太常之类为尊长,为眷属,为武弁,类推可知也。以其所乘而求五气,则伊人之贫富贵贱,老少晦明,无不可知,而其状貌衣饰,亦无不可知也。例详中黄。
辰阴所主,亦即伊人之怀司心腹,而喜忌系焉。盖凡阴神生旺阳神者,伊人之喜,不难于从事;刑害破冲者,伊人之忌,弗克惴裁。欲知喜忌之为何人,即视其阴所乘之天官。
凡支干为上神所制,或支干上神为其阴神所制者,皆为有伤。伤则不能无所畏忌,故曰干伤则有所畏而不能取,支伤则有所忌而不敢与。取与之义,全决于斯也。
迟速之应,决于三传,传不逢财,惟用是责。
凡财神得气无伤,而且见于三传中者,法以次第传之,末传是应期。应期者,克应之期也。盖初为发端,类见必速,而乘四时旺气者,更速。相则稍缓,死囚休气,亦以迟言。中为移易,类见而旺,其应亦缓。末为归计,类见而旺,其应必迟。然若传归日干之上,而或入宅临门者,反当以速期之。是故迟中有速,速有有迟,不可不察也。
凡财不入传,而第责龙神于间处者,则当寻视发用,盖用者,实事机之先兆也。凡用为岁建,则从岁取期;用为月建,则从月取期;日时亦然。气旬候首,无不皆然。所谓起岁年华问,逢蟾月里寻云云者也。
然以岁期者,尚当有所应之月;以月气旬候期者,尚当有所应之日;以日期者,尚当有所应之时,而可不知乎?然而又有说焉,财弱者,宜从所言,身弱者,当以身论,分而求之,应期确矣。
数目之端,先天是责。新旧之故,孟仲季言。
凡此四者,法以类神与所临之地较之,盖数目者,财之数目也;新旧者,财之新旧也;故不必他求,而惟类是责。地即财之着落处,故须与地相较。甲己子午九者,先天之数目也,相因而言,乘除之定理也。财旺则相因而倍进,财相则计其
所因以为数,休则计其应得之成数而不因,囚死则不惟不因,而且减其成数之半,是又先天之活法也。因法云何?如财神之数为九,财地之数为八,八九相因,为七十二之类。类推可也。至于财神财地各有应建之干,计其成数而与财神财地,应得之数,合而计之,数可知也。
建干惟日不须复建,盖日者吾身也,财则吾之所求也,多寡有无,皆吾身气类使然。建实吾身之气数,自无而有,故当计及。至夫复建,第求鬼之党救于时中,非为求财设也。所以财之数目,不在复建,年财暗财,皆所当知。
年财者,行年上所见之财也。凡年上神为年所克,谓之年财。盖即年中应得之财也。然惟乘龙得气,旺相不空,方有是象,故曰求财视龙,旺相相逢,日年传用,此外难同。又曰:日克青龙为财,年克青龙为尤利。盖日与行年互相表里,故兵占每言日年而不言命。凡龙神所建之干,谓之暗财,而中黄反以真财目之,所谓自然而有,紧关吾身之气数者也,何可不求?故神书云:明无财神,而暗建为财,则亦可以求财。至以生旺墓,皆为暗藏之财,则谬矣。何也?明莫明于旺,旺既为财,彰明较著,而可暗言藏财乎?惟库墓两神,暗藏之象始确。然其间又有生克制化之不齐,步移形换,而可即言暗藏乎?
如甲日求财,以土为财神,青龙为类将。丑土为贵人,丑贵顺,龙乘胜光,逆则龙乘传送;未贵须龙乘神后,逆则龙乘功曹。终无土龙之时。龙非明财,而责暗藏之财于生墓中法也。责真财于初建之干,亦非法也。
以财之生处言,则土生在申,而传送乘龙既战青龙,又日干反遭类神所刑克破冲,空凶极矣,患莫大在焉,财生之乡,其可恃乎?
以财之旺处言,则神后乘龙,有生无战,类将有喜而无忧。类神神后,遥生甲木,日干无凶而有吉,且神后建甲,比旺助日,公而不私,尚可目为暗财乎?惟是财神带败,末免小疵。盖神后子水也,甲与青龙咸败于子,因防而数防焉,则得之矣。或曰:神后在天,随四时而观五气,哪可言败?呜呼,气虽两端,其利则一,《金绳》云:苟得其同,虽远必合;苟失其同,虽近不亲。如甲日求财,龙居水火,而见用于中,虽近不亲也。盖水即神后,火即胜光也,木败于子,死于午,虽见用而不亲,气化圆通,妙理自出,岂可胶视乎?
以财之墓处言,则土墓在辰,甲日无乘罡之龙,有是理,无是象。法曰:万物不离生旺墓。盖生旺墓,五行之三合也。五行不能离三合而收化育之功,万物化育于五行者也,能不从三合而责类乎?气二而理一,可胶视乎?
财虽类龙,占情非一,情类阴阳,兼求不失。盖青龙,财帛之通类也。其余天官,辨物之分类也。通类为主,分类为宾,阳见其象,情归于阴,故当兼求。按《金绳书》云:求财专视青龙则失之拘,遍推寻而无所主则失之荡,合阴阳之感通,宾主情分,庶几得之。呜呼,占财之法,尽乎此矣。
盖其所求者贵人之财则兼视天乙,炉冶之财视?蛇,文书之财视朱雀,交易之财视六合,争讼之财视勾陈,欺绐之财视天空,疾病死丧之财视白虎,尊长之财视太常,不正之财视元武,阴私嘱托之财视太阴,妇女之财视天后,至于将本求利之财,惟视青龙可耳。此以青龙为主,将为宾,主既得气,而宾亦无伤,所乘之财方能类应。如以文书之财而言,青龙不拘藏现,得气无伤,而朱雀恰为发用,即非发用而居有气之乡,不伤日年,是能为吉于人也。朱雀之阴,不伤朱雀,是阴阳和合,文书有气也。阴神不伤日干,是身与类和,文书之财可取,终无他患也。若三传递生朱神,而朱神恰为日年之财,则众力相扶,财必丰厚。
若朱神虽能生旺日年,虽能为日年财神,而其阴神反伤日年者,其财必不可轻取之,必有他殃。欲知殃于何事,视其天官;欲知取与,分视日辰,辰伤则其人必有所忌,而不敢与;日伤则吾身必有所畏而不敢取。凡类皆当作如是观,不独文书之财为然也。畏忌见前,兹不重出。
约而言之,首责青龙为财将,次责明暗财神,又次责所求物类。若财将所乘之神恰作日年明暗之财,而气旺无伤,自强无患者,求之必得,取之无患。取与之机,视四课克应之诀,决于三传,气旺则财大而速,囚死则财少而迟。财现则易,财藏则难。财落空亡,不惟难求,且防失耗。孟仲季关新旧,数目当问先天,易简之道,尽乎此矣。理气象类,宁有他哉?至于财神乘马带丁,最利远动之类,皆以煞言矣。煞历俱在,无庸赘及矣。
占例二:琐占约云
求财视龙,旺相相逢。日辰年用,此外难同。财神虽现,财阴须善。龙财旺方,往来诚便。
凡占求财,首视青龙者,龙为旺财之官也。龙乘旺相气,见于日辰年用,方为入式,旺龙入式,求必遂意。故曰相逢。现于中末,应则差缓,见于闲处,迟而且难,故曰难同。相逢即是类见。日辰年用,即是类见之方。难同,即类阴神见之难同,盖言不可同日语也。
若龙不入式,而其所乘神与日生合,则亦谓之有路,有路而气旺,所临之地又不空伤,龙之阴且复有益于日,无损于龙,求之可得也。然须财透露旺相不空,方可必得。而惟财之阴神益日者,方堪进取,否则皆为妄求,妄以求之,反生他患。若青龙更作财神者,求之尤易。
日克青龙为财,年克青龙为尤利,故青龙若作财神者,求之尤易也。日年顾可分视乎?
兵法云日年制武利用兵者,亦此,然其间亦有远近巨细之不齐,盖年远而巨,日近而少也。亦须视其所求者果属何类,类若凶伤,总非吉象。如欲谒贵求财,而天乙处非其地,求之何益?即令得地得时,而于我却不相投,亦无益也。
若或无财现,而遁得财干,财干所乘之神,与我作合,而子孙得地,无伤则易,可以往求。龙财旺相之方,即其宜往之地,故曰求财须向龙行处,龙若休伤枉费心。
入手之期,即视财气。凡财乘四时旺气,则以财神墓绝之日取期,财乘四时四时休气,则以财神生旺之日取期。
财有生旺墓之不同,不可不察,盖旺即财神,无烦说矣,惟生墓两神,人尝忽过,生为财源,墓乃财库,源宜流,库存宜冲,两言而尽矣。盖源中财,疏之则流;库中财,冲斯动矣。
财神有五,而年上不与焉,五财者,时用日辰命也。
时为日财,为时下近小之财。用为日财,为开手便见之财;乘吉旺相,则取期从速,为数必多;乘吉化衰,则取期缓,为数亦少。日上见财,为就身之外财,亦为己财;辰上见财,为现成之内财,亦为彼财。内财见于日上,宜出财经商;外财见于辰上,宜入财坐贾。命上见财,为命中固有之财,取之不穷。日上神制命上为财,乃谋运生发之财,图之最易。故曰,求财切紧视三财,日辰命上细推排。又曰,财临辰命最可喜,二德生逢兼与比,此去求财财必多,上神与日皆堪拟。
岁月建为日财,其财必大。二马六丁为日财,其财必远。财作空亡,近小虽出旬可冀,求难满望,远大则财空可虑,到底无形也。财在岁月建上发用者,即以岁月取期,旬候日时类推可也。
财上天官,主财之类,财阴神将,休咎之根。辰上天官,与财之人,辰阴神将,喜忌之本。
盖凡财神发用,而欲知其为何如之财,则视财上所乘之天官,财之阴神生合,则吉无不利。若财阴伤财,当防分夺。财阴克日,后必有灾。欲知灾于何事,则视财阴所乘之天官。辰为他人类位,故视辰上所乘之天官,未必皆吉神。辰上天官,即其与财之人也,辰上阴神又其人之喜忌所关。若辰上神为辰阴所伤,则有所惧而不敢与。欲知惧于何事,则视辰阴所乘之天官也。约而言之,首视青龙,次视财神,又次视类神。以及发用、日辰、年命、课体,皆所当求者也。龙神喜其生旺,忌见刑战;日辰喜其生合,忌见刑冲;用神喜其吉旺,忌其凶衰;年命课体,喜其扶救,忌其伤残。至于龙财用类之阴,则皆互有关节,不可忽也。
占例三:扣门占
凡以日干为扣门之人,而视其上神,以观其之善恶。盖日干主动,动者为客;日上神将有善有恶。客固不能自掩而欺人者也,故以责之。
凡以行年上神为我,而与日上之神较论休咎。行年者,吾身之年运也。日上既属扣门之人,则年固属我,为休为咎,相关最切。故须较论。不责辰而责年者,辰泛而行年则专也。
盖凡日上吉旺,则为善人,而又生合年神,则必有益而无损。日上凶衰,则为凶人,而又刑克年神,则必无补而有伤。若更究其所乘之天官,所遁之天干,则喜恶之故,与夫衣饰行状皆可悉也。然须考诸用传,方无遗漏。
卷之三 谋望门
干贵求财第一
谋望之占,种种不一。占情物类,各有其宜。循类察情,无烦说矣。然惟势利两字,诚世道之所独先,谋望之所最急者也。故又于干贵求财,首出而致详焉。苟能握其关键,悉其肯綮,则一纲举而万目张,诸占自无棘手处矣。引伸触类,其在人乎?
夫以干言,干亦有人,非徒干也;以求言,求亦有人,非漫求也。人我错陈,则对待有象,吉凶可否,当从成象间首求之矣。成象之端,先于日辰,而用传年命则又扶救始终之通象也。以贵言,贵有其类;以财言,财亦有类,而无气有气,则又克应之所必需者也。
成象第二
日动为我,辰静为人;辰上神以之观人,日上神爰以观我。我往干人,动象也,故为干,生合则吉,而将吉气吉者更吉。战克则凶,而将凶气休者更凶。相刑则不投,相冲则难合,害则有阻,破则无成。乘临固所当详,阴神亦须兼视(旺休以五气言,即神将言)。
盖辰伤则彼身正当偃蹇,安能舍己从人,若更囚死空亡,而或脱伤互见,往无益也。日伤则我事方切乖张,何暇洁身他往?若更凶空无气,而或刑害交陈,徒自惫也。
若辰上神生合日干,而阴制之,则其人虽有相为之心,返我畏忌而不果,未可恃也。辰阴所乘之天官,即其所畏之人,所忌之事。如阴乘太常则有父母尊长之畏,乘天后则有妇女之畏,乘太阴则有兄弟之畏,乘勾陈忌争斗之事,乘朱雀忌口舌之事之类是也。若辰阴生比辰阳,而与日干作合,则彼中必有相为之人暗中撮合,可之恃也。撮合之人,亦即视之所乘之天官。
此识对待大体,理所当然,而势所必致者也。故为成象。凡事关人我,而有对待之象者,皆当从此求之,宁惟谋望哉?盖大体之吉凶既定,然后可求通象,以言扶救,以决始终,故用传命年继夫成象而遂及之也。
通象第三
休咎之几,关于发用;转移之妙,乃属中传;末为底止之乡,式中所系;传有出入之异,生咎攸兮。扶救虽在用传,紧关则由年命。凡占皆当详,所以谓之通象。盖发用之神乘吉气旺,而又别无伤损,则以吉应。其所应者,当以速言,气旺故也。囚死乘凶,而乃遂遭战克,则以凶应,其年应者,当以迟言,气休故也。吉则从之,凶则达之,空则靡象,吉凶无成,非所论矣。气之衰旺,亦是五气;用之战克,亦是神将。
生合日支而刑伤日干,则利在彼,害在我身。合日干而刑伤日支,则利在我,而害在彼。害在彼者,不利有攸往;害在我者,不往何灾也。所谓休咎之机,关于发用也。用虽为吉于日,而阴遂伤用,则用神之力较微,用虽吉,未可恃也。惟用凶于日者,则反利其阴之制,却能反吉而靡凶。用虽为吉于日,而阴遂墓空,则有中杜难行之象,事宜速图,不可缓也,所谓转移之方,属中传也。
自墓传生而末逢吉旺,则到底能成;自生传墓,而末遇凶休,终当止息。吉于辰者,彼当其利,吉于日者,我获其功。
凡初递克末,而末克日干者,用虽生干,不可恃也。然为患于日也颇迟,见之宜速,以就用神之生。
末递克初,初克日干者,生虽末见,不可恃也。然其为患于日也必速,见之宜早,以避用神之克。
凡日生初传,而初传递生末传,终非所利。盖不惟源消根断,而且鬼在末也。
凡末递生初,而初生日干者,凡事有成。盖不惟从力相扶,而且财在末也。
凡自支上发用,传出干上,而能生合日干者,人有就我之心,干之可也。自干上发用,传入支上,而又与之生合者,我有就彼之象,进无咎也。所谓出入之异,去就攸分也。
命主生平,年关气运,虽其久暂不同,实为占人所独,盖本课传而分视,各有专司,合命年而较求,方为切己,是故日用不可伤残,命年最宜和好。日年交制,自启乖违。命被辰伤,却非我利,惟命制类,亦可言财。类制命年,当同鬼论。所谓扶救虽有三传,紧关则由年命也。
推类第四
事涉干求,可否虽操于象内;情关得失,吉凶更出于类中。象吉类凶,象难全恃。类吉象凶,类亦难凭。相需并用,占法斯全。有吉无凶,主堪进取,吉凶可否,岂易言哉。
所干者既为贵人,则所类者,天乙也。上乘吉旺,则为乘时,又履吉旺,则为得地。既乘天时,又乘地利,而与日干生合,则贵正当权,势诚在我。其心实能相制,其力足以从心。若贵阴两建,又见生扶,则更全吉,反此则不宜妄求。
所求者既为财帛,则所类者青龙也。日克之神也。财神财将,既不深藏,又不内外刑战,上下空休,而财阴两建,又与干生合,所望虽奢,求之可得,无他患也。反此则不宜妄求。
引伸第五
类阴得吉,宜往干矣。干之必有所求,求必有类。凡向贵人而有文书之权者,虽既视贵人,又当分视朱雀。有情分之求者,分视太阴;有衣帛谷粟之求者,分视太常;有恩泽妇女之求者,分视天后;所谓类将也。有珠玉之求者,视从魁 ,有弓矢剑戟之求者,视传送;有图书伞盖之求者,视登明;有书籍之求者,视功曹;有雁羊酒食之求者,视小吉;有墓田之求者,视大吉;有鱼盐之求者,视天罡;有犬马之求者,视天魁胜光;所谓类神也。
视类将者,吉凶在所乘神。若神克其将,将则无权,力斯减矣。神伤日干,将亦从而伤之,
类神凶矣,非徒无益,而且有损,求之何为?视类神精神虽在天官,力量却由气地。天官即非凶恶,而气与地,却值凶休者,类神虽现,无足取也。
凡干君王者,当视太岁之上下;干省府者,当视月建之上下;干尊长者,当视日德之上下。若即乘时得地,而又生合日干,则信任必专,而恩施自厚,往干可也。反此则有求荣得辱之患,干之何益?
至夫吉凶诸煞,虽为克应之所必需,实因众象而各有相能之用,未可胶视之者也。煞历具在,无烦赘及矣。
约而言之,则不过四课定人我之情,三传决始终之要;类神类将,指事而专求;本命行年,相参而比较;诸神煞关乎克应;精诚自可通灵,吁尽之矣。至于明吉而遁凶,是必防其暗损;明凶而遁吉,尚有与其默益。阴神休咎,所系非轻;气地兴衰,相关最切;生克制化之妙,易地而殊形;轻重虚实之微,骑墙而幻影:此皆占情之所易忽,而此事之所当详者也。故于归约之末,遂表而出焉。
卷之四 婚姻门
例约第一
欲卜婚姻,须分男女;既详四课,亦视三传。以天官察其类神,从五气辨夫休旺。明神暗煞,皆所当求;破害刑冲,尽非吉体。品貌之分详,根源有自;命年之互用,关系非轻。成与不成,两言可决;得与不得,中有微机。孟仲罡加,亦关可否;始终迟速,尤贵得实;而古今占验,则有前贤已试之成法,即心法也。
干支正象第二
日干之象,为阳为天,夫星是主;日支之象,为阴为地,妇位攸关。喜其互合交生,恶其明刑暗克。
若其旺相生合,而所乘者,又为贵合龙常,则姻缘之吉庆可知,投求亦易。
若果休囚刑克,而所乘者又见空元蛇虎,则彼此之乖违可虑,勉强非宜。且阴阳之气,不宜偏胜;而阳胜其阴者,尚有可为。至上下之乘,不可刑战,而内战其外者,尤无可取。中多阻挠,必阴神之制伤。有口无心,必明生而暗鬼。
若夫男家气运,属干类;女宅根基,亦归支上。视其天官神煞,纤毫自可毕陈。审其上下乘临,凶吉何难立辨。盖惟旺相吉生,而带吉煞者,必富贵慈祥,时臻吉庆。休囚凶克,而带凶煞者,必衰微鄙吝,日见乖张。
用传变象第三
以三传之变象而言,则初男末女,亦喜相生。而媒妁居中,最宜乘吉。天空元武,带漫戏而不情;勾虎战刑,必姻媒而启竞。
初见凶神,末乘吉将,则必女旺而男衰;末见凶休,初逢吉旺,定属男强而女弱。
初传克末,必男欲计图其女,亦知男性之过刚;末克初传,则女氏乐有其男,亦知妇怀之匪淑。
夫男欠佳,初见虎勾;妇女不良,末乘元合。因亲缔眷,三合旺相以为传;以故联新,六合初终而生日。联茹而乘合虎?蛇,必带子以亲,否则定为怀胎之妇女;三交而见空阴太乙,必以贱而配偶,否则必系婢仆之姻缘。末见空元,何难改日移时,斯系年庚之非实,而命头见者同占。终逢蛇虎,是必阴残颓废,定多灾疾之可虞,而年上见者同断。后合初终,有后娶先奸之象;天孤地寡,有男鳏女寡之灾,未可言成。故曰“空亡若值支干上,婚娶多为孤寡人,男占女卜皆非吉,纵到成时也不成”。不备八专,或经已聘;反吟别责,或属重婚;凡日上发用青龙发支,则男家有欲娶之心,反阳缓而阴急;辰上发用,天后克干,则女家动欲嫁之念,虽欲晦而尽彰。
类神定象第四
以类神之定象而言,则龙亦为男,后亦为女。惟其所履之分,原俱喜合而忌冲,则其所乘之神,未可论刑而较克。
但当即类而观其刑休,则精神气概,绰有成规。若以对待而责其乘临,则可否从违,反无定见。盖惟龙所乘临,既当旺相生扶,且不内外刑战,则伊男允为男子,而乘龙叶庆,抑又何疑?至于后得乘临,亦不休囚空墓,且逢上下生合,则其女属佳人,而跨凤缘深,岂庸两卜?
若龙克其辰,而在女家当之,自难必其首肯。然而以顺为正,固妾妇之道也,何伤乎?惟为招赘之占,则第防辰本之遭龙制,恐终绐累乎丘山。若后克其日,而在男家得之,已难轻信人言。抑且阳制于阴,岂丈夫之利哉?无益矣。倘属于归之筮,是更忌。日本之被后伤,恐致祸延于舅姑。六合为媒,长男成象,老成练达,撮合通神。
旺相则年轻家富而多能,休囚则年迈身贫而鲜力。乘阴为女,阳则为男,合身扶龙,则为男氏之念;偏阴亦即是伊瓜葛。生支党后,则向女家之心较甚;亦即是彼宗亲。阴见谩语天空,必多虚而少实;下临空亡败绝,自贫薄而空微。若问妆奁,惟财是类。丰因实旺,歉则空衰。最喜遁合遁生,不宜化官化鬼。
三传天后,毋刑克休囚;天喜一神,亦忌空亡墓绝。天空元武,总属虚花;生气生神,定臻实重。
官爻亦类夫星,六合原为子息。天后不宜制合,制则子息维艰。乘神不可伤官,伤则夫星欠利。
日本生辰,乃翁姑之定类;丈人岳母,取象于生辰。天后青龙,于斯较论;休囚克害,婚皆不宜。
干缠女宿,丑度牵女,天后妻星,贵神夫象,二神相会,为牛女之交欢,两相恰逢,正夫妻之好合。惟甲戊庚日神后作天后,大吉作贵人,而格为联茹,不拘进退,皆其象也。得之者,吉无不利。
品貌根源第五
欲知女貌之妍媸,须视后乘为禀受;欲识迩来之色相,凭年上为转移。
故凡后乘无战,气正当时,而又下履生旺之地,上乘生旺之天者,则其本来面目,当秀丽端正,无烦辞说矣。
惟是天命靡常,韶光日逝,年神既遂气化而不齐,色相自随年运而迁变,故年上将神,堪占颜色。而天官神煞,可验吉凶。若果年神旺相不空,而无内外战刑,则水清金白,绰有可凭;土重火红,皆堪指责;木主清癯而柔善;魁罡急燥而粗顽;月厌咸池,难言贵重;天空元武淫贱无疑;蛇虎争战而带病符,伤残是虑;勾朱刑害而兼谩语,唇舌滋多。此其定象也。若以五行相配言之,则年上下,未可或遗,而生克旺休,亦当兼视。盖水木有相生之雅,火金有克战之嫌,木土见而脾胃欠安,金火逢而肺肠兼患。木金虑损,土水经愆,吉凶须视天后,克应详夫神煞。害逢丑午,眸子应灾;若逢卯辰,患归手足;朱乘亥子,定麻其面;雀生寅申,须知发稀;乘四土为雀斑,临巳午主能文。
命年关系第六
男年女命,虽各视其乘临,以言休咎,而彼此相求,具可详其成败,以决疑违。
若为用度交加而无战刑,则赤绳之系,业经前定,虽遐必成。即见异方遥合,而当旺相,则有青鸟之传,自必易孚,既成且速。若女年克其男命,而后且克日、克官、克龙,则反居鬼空无气之乡者,女必伤夫。若男命克其女年,而龙更克辰、克财、克后,则复陷废休伤害之地者,行将损妇。
成改迟速始终琐象第七
成不成,莫相刑。以二后之与日上较言也。
凡日上神与后所乘神相刑则不成,否则宜成。两言决之耳。盖不惟日辰之上下,彼此不宜相刑,即后之所乘亦不宜与日上相刑,刑其日上之神,犹之乎刑日也。刑日则已不利于男,何可成也?
得不得,制其物。以干上神能制支上神,否则异方三合之神得之,上能制支辰也。凡日上神能制支上神,或异方三合之神加支,而制其支,则易得,否则难得。亦两言决之耳。物云者,支为物也。如甲子日戌加子之类。按此二法,只因支干上下无交生互合之象,特变通而次第求之,以占成与得之可否耳。然成得两字者,则有所指不可漫然忽过。盖成则坦怀而无虑,故但视刑。得则着意而有为,故须求制。至于天罡之加,则又不得已而视之,以决疑耳。非真有关于男女之休咎也。
盖孟为事始,虚则未实,故难言成。仲介事中,骑墙莫决,故亦难必。季则实为事之终,故可得而成也。迟速之机,则观休旺,旺相则宜速就,休囚惟利迟成。
始终之义,则视三传,初吉末凶,则有始无终;初凶末吉,则先难后易。中凶多变,中吉无亏。
三传俱吉,而递生日辰者,百年可与其齐眉。
龙后休囚,而传递克之者,二姓恐难于偕老。
古今占验第八
婚姻为人伦之首,即关风化,更切宗祧,而百年休咎,全在于此,诚非细务也。乃古今占验,独不多存,其故为秘惜而不轻示人耶?抑理数元微,成法未可尽拘,正不必多存也?然而引伸触类,取用方可不穷;而刻舟求剑,识见反多窒隘,虽多亦奚以为?
占验一
己酉年三月己卯日戌将辰时,男戊辰生四十二岁,女己丑年生二十一岁,申酉空,寅卯落空。 未午
蛇贵后阴
亥子丑寅 元 六 青 后 官 己卯 元 女:丑命子年
朱 戌 卯玄 卯 酉 未 丑 子 乙酉 后 戌 丑
六 酉 辰常 酉 卯 丑 己 官 己卯 元 男:辰命未年
勾 申未午巳虎
龙空
断:占云,此课求亲不必用媒,私情业已相通矣,事在必成。但非真女耳。盖凡占婚,以日为夫宫,辰为女位,龙则象夫,后则象女。年命相加为必成,神煞无良则淫贱。
按此占,丑作天后,加于日上,而大吉即为女命,是则妇临夫位,男则先有其女矣。未作青龙,加于女命之上,而小吉即是男身,女之命中,则亦素有其男矣。又何必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而后可也?故主必成。
元合悉为不正,而乃妇位全逢,女年之上复见本命咸池,是以知其非真女也。况门户相加,而传又见之,私通往复,宁止一次哉?婚虽必成,亦可耻矣。
占验二
己丑年四月癸酉日酉将戌时占婚姻,戌亥空,酉戌落空。
贵后
蛇辰巳午未阴 阴 武 空 青 官 辛未 阴
朱卯 申玄 未 申 亥 子 财 庚午 后
六寅 酉常 申 酉 子 癸 财 己巳 贵
勾丑子亥戌虎
龙空
占云,婚必成,后必有讼。助夫益子,自可齐眉,财官旺相,夫妻安享者也。媒亦得力,当为女家之亲。女必清白修长,出身微贱。
盖干支上下,金水相生,故主必成。天网之局,末助初鬼,故主有讼。干为夫,支为妇,干乘仪禄,支乘长生,故主齐眉安享。初为男,末为女,末生初,故主助夫。日上遁甲为子,而辰上遁壬生甲,故主益子。法以六合为媒,而藏则视中传,中见胜光,与妻财同类,故为女家之亲。火生初传男未之上,故主得力。即以纳音为媒而责之,则癸酉纳音金,而与支辰同类,
当为女家亲也。金生水,亦主得力。女必清白修长者,亦以支上言之也。盖凡女命得实,则从年上言其色相。后之所乘,观其本来面目。则第从辰上观之可耳。出身微贱,以后乘咸池,辰上得元阴也。官鬼两见而相刑,斯其再醮者乎?讼端之所起,亦当在是矣。果为前夫之弟所讼。验甚,确甚。
凡以纳音为媒位者,当分阴阳。癸酉为阴金,法当责酉为媒位,而其上神何如,故此占取申也。
占验三
五月甲戌日未将卯时,妇人三十五岁占。申酉空,子丑落空。
六朱
勾酉戌亥子蛇
龙申 丑贵 白 后 六 白 比 丙寅 后 后
空未 寅后 午 寅 戌 午 子 壬午 白 寅
虎午巳辰卯阴 寅 戌 午 甲 财 甲戌 六 女:命年戌
常玄
占云,汝有二夫,正夫不告而去,偏夫已入贼中,音信不通,今求改适,邻仆作媒,必有新喜,请成之。
盖阴不备者,必是二阳而一阴,故主不贞而有二夫。法以青龙为夫,乘申遥克其日而空,龙又乘马,见于天关之上,象为逃亡,故主不告而去。青龙之阴为偏夫,乃蛇乘子则有阴私蔽匿,盗贼缠绕之象,再传而子上得辰,辰上乘元武贼盗之将,自旺投墓,故曰入党。课变炎上,在夏当旺为新,三传合欢则为喜,故曰新喜。法以六合为媒,乘戌,故主奴仆。即以纳音为媒言之,甲戌纳音属火,当取午为媒位,午上河魁亦恰为奴仆。支干同在传,为邻近,故云邻仆。其妇三十五岁,行年戌上功曹,为天后,以休气而转旺气,故当再嫁。天后在支发用,则再嫁之念,出诸本身,非他人求之而然也。后生日上,故曰必成。
占验四
七月癸巳日巳将寅时,男五十二岁,午未空,酉戌落空。
空虎
龙申酉戌亥常 常 龙 勾 蛇 父 甲申 龙 龙
勾未 子玄 亥 申 未 辰 比 丁亥 常 申
六午 丑阴 申 巳 辰 癸 子 庚寅 后 命巳年
朱巳辰卯寅 后
蛇贵
占云,五十二岁,又作新郎,今日方出墓寻生,姻事必就。所议者年富、清白、修操,力能助夫。又能生子,女中丈夫也。独是过门不久,尊堂服动,必有内艰之丁矣。其女必善书算,持家有方,可享遐福,二子送终。成亲之后,便当生喜。
盖日上逢墓,从前自必昏滞,长生发用,故言出墓寻生。婚姻之占法,以支辰为妻位,上见长生当旺,又是仪神,故年富貌美而有丈夫之气概也。生干,故助夫。递生二子,故有子。必成,亦以相生乘旺也。长生又为父母,而中传亥水,乘丁暗害,见于辰阴,故丁内艰。长生又为学堂之神,故善书算。申金又 临长生之上,故持家有方,可享遐福也。子爻两现,故主二子。末见,故能送终,子在丁上,故成亲之后便当坐喜。
占验五
辛亥日,寅卯空,戌亥落空。
勾六
龙丑寅卯辰朱
空子 巳蛇 六 后 勾 贵 父 丁未 后
虎亥 午贵 卯 未 寅 午 财 乙卯 六
常戌酉申未后 未 亥 午 辛 子 辛亥 虎
玄阴
占云,姻事必成,但嫌不旺夫家,偏旺母家,八年之后,妻必改嫁,非吉象也。
盖干支之上,午未作合,故主必成。凡天后发用,而三传自合成局者,谓三阴自旺,得天后临支,支系母家,故主偏旺母家。后之所乘,明生暗鬼,而三传木局,又生起干上之鬼以克干,故不旺夫家。未数八,八年之后,丁动而中空桥断,卯即辛之妻星,其象若此,尚可成乎?婚姻之占,关系甚大,其可忽乎?
卷之五 农事门
农桑例约第一
日用常行,所需于占者,盖亦伙矣。何遂以农桑冠之?盖民为邦本,而其所以安民者,衣与食也。是故天子有籍田之耕,夫人有蚕桑之役,黎民不饥不寒,而后可以言教,是则琐占之所以首农桑也。
农桑定象第二
同农圃之占,以日为农人,农人者,身其小天,刚健不息,故以干类之。以辰为田圃者,承天载物,柔顺无疆,故以支类之。而其所以吉凶于农人田圃者,天也。故即视其上神休旺生死、刑害空破,以言吉凶也。盖日干不受上神伤,则农人清吉;日支不受上神伤,则田圃茂盛。日辰之上,互相生合而不破害刑空,则收获丰盈,惠施实受。若发用之神更能生旺其类,则所望之类必有收成,而太岁行年上神复见生扶者,类收必倍。类贵入传,气宜生旺。又须得地,不可空伤。类阴伤类,树艺徒劳。阴伤日年,类及殃咎。凡用生其类,而遂伤干者,亦非农圃之所攸利也。至夫早晚之占,则在三传,凡发用乘吉,而生旺其类,或类现于用,而与辰上无伤,则利于早。中则利中,末则利末也。
水陆之占,则在日辰,日吉宜陆,从阳也;辰吉宜水,从阴也。是皆农占圃占之在略也。
类神定象第三
凡以登明神后为稻者,水谷也。稻非水无以生成,故以水类之。故凡水神乘吉量相,与辰上神生合,不与日干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宜稻也。登明宜粳,神后宜糯者,糯大而阳,粳阴而小,各从其类也。俗呼糯为大米,粳为小米者,义盖本此。
寅卯者,草木之类神也。草其本而木其性者,五谷之属也。故以功曹太冲类之,故凡用见木神,乘吉旺相,与辰上神生合,不与日年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五谷之属皆所宜也。盖惟草而似木者,功曹主之;草而终草者,太冲主之;木阳而草阴,性使然也。
巳午者,火之类神也。其性上炎,其象为陆,黍与豆宜于高原,而不宜于淤下者,故以太乙胜光类之,故凡用神见火神,乘吉旺相,与辰上神生合,不与日年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黍豆之属,皆所宜也。然而颜色高下,各有其宜,恶可无辨?盖黍之高出者,曰粱,其色多赤,胜光纯火而赤,应以主之。黍之低者,曰粟,其色多黄,太乙火土而黄,应以惟豆亦有黄赤之不同,其所应主者,可以思矣。触类而长,宁惟黍云乎哉?
申酉者,金之类神也。其性从革,故序为秋,二麦者,生于秋而成于夏者也。秋收也,收四时之金气,利金石之磋磨,故以传送从魁类之。故凡用见金神,乘吉旺相,与辰上神生合,不与日年上神往来相伤者,二麦之所宜也。大麦小麦,阳大而阴小也。
辰戌丑未,土之神类也。万物资生,而承天柔顺,故曰稼穑,稼穑之所赅者,不一而足,故百谷之属,咸以土神类之,故凡用见土神,乘吉旺相,与辰上神生合,不与日年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百谷皆所宜也。然四土之中,惟大吉更吉,故又名之曰田。即以大吉为田郎者,丑有田象,从其类也。是皆农占圃占之种类也。
虽然,理有经常,占须通变,执而求之,反滋谬误,是故凡欲占其岁宜何类为植者,则以发用所现之类而言,吉则从之,凶则违之,不惟旱涝而耕者,良农也。若果为凶将,废耕乎?故凡用凶于类,而不伤辰,或即伤辰,而中末有救,及日年太岁上神,或有救制,而能扶生辰日上者,但当逐类求之,现与不现,非所论也。
若农圃之念,业有所主,而欲占其所主之类,宜与不宜也,亦第取类而俯仰视之可也。凡类既得地,旺相不空,类上神将,又不与类刑战而与辰上神生合,不与日年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用之可也。至必入传者,若仍以类为嫌,则反谬矣。
类上神将即是类之阴神。
象类约略第四
约而言之,日为农人,辰为畎亩,辰上神将为所树艺之物,日上神将为所仰望之天。发用者,求类之端也;行年者,干求之柄;太岁者,万物之主客也:故皆视其上神而较言之。惟用既以所乘为类,而亦视其上神也,用之阴神与有责焉。
故凡日上乘吉生干,则农人清吉,而旺相生合者更吉,乘凶克干则农人灾否,而休囚凶克者更凶。辰上吉旺生支,则田园茂盛,休囚相克则地土荒芜。日生辰上则发繁而工倍,辰生日则费少而功多。日上凶死而克辰上,则栽培灌溉未必及时,辰上吉生而克日上,则时届收成终归虚花。
类贵入传,莫教休死,又宜得地,不可落空。若为取类之占,则不必拘其藏现,而惟旺相不空者必佳。若果原无所主,则方以用神为类,而惟用生支神者可与。
水陆决于干支,早晚视夫初末。三传乘吉递生,而生日辰及生日辰上神者,农牧而无他患。
三传乘凶递克,而克日辰及克日辰上神者,歉获而有后殃。
类与用神虽逢生旺,而阴神生克干支者,即收获无虞,当防灾疫。用神与类虽觉平常,而阴神吉生支干者,即栽培劳费,实利堪收。式观大象,年属占人,所以日年用类,最忌刑伤;吉凶由神,克应由煞,凡神煞天官,利于和好。
农桑虽微,毕竟有关民命,象占非易,必须恃用周详,扩而充之,无不皆然。倘有三反,不为无益者也。
蚕桑象类第五
凡以午为蚕命,午为木之子孙,夏之旺神也。午于神为胜光,故其字从先,两其先者,岁必两收,虫其象也。其又以蚕取义者,午卦为离,为先天乾位,从天从先,象虽不同,义则一也。
是故时维清明,蚕即露种而有生焉。至于谷雨,则普天之下皆其初眠时也。时维夏至,则皆眠竟而恣食焉。至于小满,则普天之下,皆其结茧时也。是则午之所谓蚕命而为夏之王神,木之子孙也。
凡以未为桑者,午与未合,木之库也。惟库则子孙取之为寄,惟合则子孙食之无伤,未旺于夏,而木火之功,相与告成,是则未之所以为桑也。盖蚕为茧也,虽曰成功而告老,实即脱化而营胎,是则寅之所以类茧也。凡以卯为丝者,卯木本于午为沐浴。沐浴者,丝之象也。浴蚕于汤,而后丝出焉,是则卯之所以为茧也。
凡以辰为薄者,辰于午为冠带。冠带者,成人之具也。辰于春为季,中本墓,墓闭藏之所也,蚕必藏焉,而后登之于薄,登薄而茧,成长之象也。辰于象类,则又为山,故俗呼为薄为山,是辰之所以类薄也。
凡以巳为筐者,巳之于午,为临官,而比旺,比辅也,下顺从也,下比其类,以藏火为能,蚕之为性,以要寒为急,故巳火可以筐蚕。是则巳之所以类筐也。
凡以申为绵者,申于午为病,于寅为破,盖茧之为利于人也,丝与绵耳,缫而得丝,破之则仅可得绵,蚕所病也,所破也,病于茧而破于茧,是则申之所以类绵也。
凡以酉为僵者,午死于酉,而金有刚强之义,故曰其生也柔弱,其死也刚强。
戌为黄者,午墓于戌,黄其色也。
亥为厄绝者,午火绝于亥也。
子为鼠耗者,即冲且克,午火受伤,鼠其象也。
丑为眠化者,丑午脱害,脱所以当眠而身有变动之嫌也,化也者,变之谓也。
加临定象第六
故凡蚕桑之占,首以午为蚕之类位,而仰观焉。仰观者,观夫午上之神,以言吉凶。盖功曹加午则乘带俱吉,则茧收必倍多。太冲加午,而乘带俱吉,则丝获必多。天罡加午,而乘带俱吉,则登薄者成。太乙加午,而乘带俱吉,则上筐无恙。小吉加午,而乘带俱吉,则桑与蚕宜,自无他患。传送加午,而乘带俱吉,则金为火制,收必多绵。惟胜光加午,而乘带俱吉,则二火有比旺之能,蚕之顺利,不待言矣。盖仰观之神,即为类之所天,所以当责。
至于从魁之僵,天魁之黄,登明之死绝,神后之鼠耗,大吉之眠化,则皆不利于蚕,而非蚕命上之可或见者也。若既见于蚕命之上,而乘带复凶,则为灾更甚。
然而诸凡吉类,虽在午上之所加临,而类上所得之神,又须逐类分责。盖凡旺相乘吉,而无内外刑战,则此类当以吉言,上下克制,而休囚空亡,则此类当从凶论。
吉凶琐象
凡宅主年命之上,得见财神财星,相生旺相,蚕收必倍。而惟蚕临年上,与蚕更相关切。必须彼此生合,旺相有气,方为全吉。
大抵蚕伤姑辰,则蚕不利人,而蚕上更乘凶神凶将凶煞,蚕必无收,不可为也。姑伤其蚕,则人不利蚕,而蚕上更乘吉神吉将吉煞者,蚕收可望,但当择其吉于蚕者而用之可也。
至夫蚕室,岁各有方,法以姑年加岁,而惟寅申午未之下,姑为吉方。四者之中,择其最便而无冲犯者,居之可也。
迟早之法,则视三传,凡初传吉旺而生合蚕命上者,宜早;中吉宜中,末吉宜晚也。眠起吉凶,亦从传中次第求之。盖惟初传吉旺,则头眠起必齐,中主二眠,末主三眠,惟吴中独有四眠之蚕,谓之大眠。大眠之候,亦即视夫末传可也。
诸书不以四课为言者,指事而占,但须责类,无他求以乱指视耳。岂有置大象于不用,而竟抹煞干支对待之体哉?日为人,辰为物,不然,何可弃也。但观农人之于田亩种类,可类推矣。
卷之六 出行门
占例约第一
出行何以有占也?盖行藏显晦,一身之休咎所关,水陆舟车,千里之吉凶攸系。前知之则易为趋避,易视之则难以提防,孰谓出行也,而可无占乎?至夫望云之叹,谁则无之?所以家内吉凶,咸须归附,必如是也。而后促装就道,跋履山川,庶几可以无悔乎?
类象第二
凡以日干为行者之身,而视其上神,以言休咎;以日支为所往之地,而视其上神,以言吉凶。盖凡日上无伤乘吉不战,而气又当时,日支阴神又不凶伤于日,则此身之迪吉可知,反此则有凶灾,不宜妄动。
凡日上空亡,而无气无冲,则欲行未必。日上官鬼而兼刑带害,则阻滞难行,其所以阻滞者,视其所乘之天官可知也。如鬼乘天乙,气更休囚,必因贵人神鬼而有阻滞,鬼乘蛇雀,又带官符,必因口舌公讼、缠绕忧疑而有阻滞。鬼乘勾陈,又带刑煞,必因田上争斗勾扰牵连而有阻滞。鬼乘白虎,又带丧门、吊客、死符、病符,必因死丧疾病而有阻滞。鬼乘元武,又带盗耗,必因盗失而有阻滞。鬼乘天空,又带亡劫,必因逃亡、走失、欺绐、脱骗而有阻滞之类是也。类而推之,空亡之故,可以思矣。若用见子孙乘旺,既不为下所伤,而又上乘吉将,则是发用之神,力能制鬼而生财,日上虽有官鬼阻滞之嫌,仍可行矣。
盖凡日上之鬼,休则难动,鬼缠身也。旺则难当,鬼禁日也。若鬼在日上发用,而又上乘凶将者,是更不宜轻动。见在日上,已自难当,况又发用乎?若旺鬼乘吉,而又用自日发,则仕宦之行,反为吉占,未可概以凶言也。
凡日上神乘吉旺相,能制支上之神,而支上亦复旺相乘吉,则是我之财神,见于彼也,往则必吉。若反凶作鬼,带煞披刑,气又囚死,则是我之鬼贼,见于彼地,往则必凶,其所以凶于我者,则亦视之所乘所带可知也。
凡日干游行之方,亦宜兼视。盖天上日干,身所动也;所临之地,身所止也,吉凶休咎,咸有攸关,安得无问?故当兼视。
凡日干病死墓绝之地,亦不可前往,往则多凶。惟地既生旺不空,而神将之吉者,方可往也。又须兼以日上神与方神较论,假如今日干之上,四土为神,木临之地,不可往也。惟火所临方,则为大利。火生土也。水临亦利,土克水也。金临之方,则无攸利,为所脱也。若所利之方,将吉气旺,又能生合日干年命者,则更利也,他方仿此。
然凡出行有占,须首辨欲行者,果为何等人,其人所司何事,而后即其内外喜忌言之,方可无失。漫以求之,占无应也。即如日上空亡,所主者何,未可必耳。若为九流技艺之人,空手求财之事,空非所忌,亦须将得吉气旺,乃往利耳。若为携本经商,则不惟不能行,行且有损。盖行商之占法,以日为外类,外空而占,则奔走徒劳,我空而凶,则资财可虑。视天官,则所以空者,可缕指矣。又如日上鬼,所主者鬼缠身,鬼禁日耳。若为求官问禄之人、功名科举之事,反所喜也。盖功名之占法,以官鬼为主,官临其身,旺相乘吉,既不内外战刑,而用传年命又不相伤,太岁月建又得生扶,而上神又不往来相克,则无官者,当有得官之庆。有官者,定膺迁推之利,荣何如之?若无气空克,即令求官,亦不可往,而常人得人,在所必忌,何可漫言而无分辨。
占法动静第三
凡欲出行,而欲占其能行与否,则又有动静之义,故以动静占之,盖动则能行,静则未能也。
盖凡关墓临干,身则难动。关有阻格之义,墓有敛藏之义,皆静象也,所以难动。若年上神,力能冲关破墓,则可仍以动言,否则须待冲关破墓月日,方能动也。
凡日上空亡,亦主难动,若用传年命,见有冲神,亦当以动言之。盖空逢其冲,空者反实,故可动也。然惟旺空逢冲,方有其象,若空带休囚,冲无益矣。
凡日干天官入庙者,虽非空亡关墓,亦难以动言。盖神将同体,变化无端,故难言动。惟二马乘旺发用,又无缚足恋厩之类,动斯确矣。
凡魁罡临日,则有万不获己之动,乘吉带旺,则以吉言而为速;乘凶囚死,则以凶论,而为迟;披刑带煞而有气,则当亦以速言。
故曰,旺如乘车得马,可以掣电而追风。
迟速占法第四
凡占出行,而欲以迟速言,则惟较视日用,日为行者之身,用乃征行之始也。
盖凡课传皆阳,事必显而多功,其动必速;课传俱阴,事必阴私而多晦,其动必迟。故曰,日阳而用阴,则当速中之迟;日阴而用阳,则当迟中之速。若日上阳旺而用阴休墓,则虽动复止;日上阴休,而用神旺,则虽迟必行。
凡用阳而传阴,当防中道之阻,用阴而传阳,则必履坦无虞,中为发用之阴神,所关于行色者,非浅鲜也。
凡用为子孙,而刑克日上,则当有伴侣相伤之应;用为父母,而刑克日上,则当有尊长相促之征;用为兄弟,宜切朋友;见妻财,情关妻妾;方以类聚,物以群分,惟用带丁马,旺相不空,不受下克者,动尤速也。
吉凶占法第五
凡占出行,又知其吉凶何若者,则首视日上,日上为行者之身也。次观辰上,辰上所往之地也。又次视用传,初中末,有道路阅历之象也。又次视年命,命为固有,年主流行,而为行者之身,所独有也。凡见有日鬼而乘凶带杀,则各有所主之事,各有所应之时,各有所见之处可按也。
其所吉于行者,惟禄马、生气、日德、天喜之类,附吉乘旺,而无损伤则其行也,即非因喜而动,将来必有喜庆之事,随所遇而自见者也。
其所凶于行者,则为鬼,以所乘带及五气言之。
盖凡鬼乘天乙,则主官司神鬼之凶,日旺为官,夜休为鬼,分以乘之,方无去也。鬼乘蛇,则主惊疑怪异,盗贼火光;鬼乘朱,则主鼠雀纷争,是非口舌;鬼乘合,则牙侩媒保,欺隐奸私;乘勾,主勾惹牵连,争斗讼狱;乘龙,主子孙财帛,亏折损伤;乘空,则主小人仆隶,诞妄欺凌;乘虎,则道路凶恶,疾病兵丧;乘常,主饮食筵会,参商嫌隙;乘元,主盗贼匪类,劫耗遗亡;乘阴,主阴私妇女,奸谋蔽匿;乘后,妇人女子,秽污贪淫。
以煞而言,则凡五符为鬼者,必有口舌公讼;往亡为鬼魅者,必将身不生还;车坑为鬼者,有车马舟辑之忧;飞廉为鬼者,防破败损失之患;空亡为鬼者,脱诳可虑;劫煞为鬼,劫夺堪虞。鬼墓则昏蒙多阻;鬼关则隔碍难通;天刑则小人有忧败之嫌,君子亦剥官夺禄;鬼带咸池,奸淫沉溺;鬼披刑害,破祖伤残。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则庶几乎百煞之用,其有当乎。
水陆占法第六
凡占出行,而欲知其出行水陆之所宜者,则以日辰为主,而分言之,吉则从之,凶则违之。
凡以日干为陆,视其上神,以言休咎。日干之象,为天为阳,陆之位也。
日支为水,视其上神,以言吉凶。日支之象,为地为阴,水之位也。故凡干上之神,乘吉生干,气又旺相,则陆路自可从行,乘凶克日,气又囚死,则陆行匪吉。
支上之神,乘吉生支,气又复旺相,则水路允宜从往。若乘凶克支,或更克日,气又囚死,则水行必凶,若水陆俱吉,则惟择其最旺,而无损伤者从之。
凡陆行则不能不需车马,水行则不能不需舟楫。太冲者,车马舟楫之类神也,然须分视不谬耳。
盖太冲临水,象则舟楫。临土,象则车马。旺相则坚固而宽容,休囚则破毁而疲陋。惟乘龙合,而出于支干之端,更无刑战,则水陆皆堪遄往。若载元蛇,而见于日辰之上,则水陆皆不堪从。即乘辰合,则象为减下,沉溺堪虞。卯带车坑,则象为折轮,倾危可虑。上见魁罡,则舟车定多阻隔。更乘月厌,则道路时有忧惊。卯作隔神,宁无阻滞?卯逢夹克,必有损伤。卯上空亡,水则无忧,陆防倾陷。
凡舟行之时,万一有损,而欲占其损于何所。亟为衣枷计者,则当专视天罡,而以所加孟仲季言之。加孟则所损在头,仲中季尾。盖孟仲季有首尾之象,而与太冲相害者,天罡也,即以相害者占其所以害,故无失也。
阴晴风雨占法第七
凡占出行,而欲占其途次之阴晴风雨何若者?则以三传之阴阳为主,以言时地之克应。盖阴阳亦晴雨之机,三传开道路之象,而初中末即其时与地也。
故凡传得纯阳,则主晴朗,而木旺乘阳者多风。传得纯阴,则主阴晦,而金旺乘阴者多雨。
水神旺则虽阳亦雨,火神旺则虽阴亦晴。阳胜于阴,而乘朱蛇,又带晴杀,其晴必久。阴胜于阳,而乘后元,又带雨煞者,其雨必长。是则阴晴风雨之大象也。
若分视其时与地,则初传见者,应在始发;中传见者,应在中途;末传见者,应在末路。扩而充之,则辰上见者,应在彼地;日上见者,应在欲行未行之时;而时序之标准,即以三传之十二辰次之,是则所谓时与地也。
伴侣占法第八
凡欲出行,而欲知其将来有无伴侣,及伴侣何若者,则以子孙为主,而亦以三传言其时地。
责三传者,以道路言也。责子孙者,制克生财,缓急可恃也。兄弟之爻乃居然伴侣,而不责及者,兄弟有其本责,分财之象,职有合伙经营,而非萍水之交矣。
故凡子孙吉旺见于传中,而与日上德合生比,则不惟伴侣有人,而且富厚忠诚,自当竭蹶而相为。子孙休凶,见于传内,而与日上破害刑伤,则途中虽逢伴侣,而疏狂污贱,非徒无益而有损。传无子孙,则视三五六合言之。
若更视其所乘所带,则性情容貌,皆可前知。察其天地两间,则时序地方,曷难预定?至于辰见为他类,日见为类行,非虚语也。
赀本行李占法第九
凡占出行,而欲知其赀本何若,则以财爻为主,而以休旺言之。日干所克者,为财神。青龙六合为财星,二者兼视。
故凡财神见,而财星称之,则为有本之行、经营之类是也。旺相而带丁马,则必充盈,无往不利。休囚而无丁马,则必微薄蹇滞难通。若财神既藏,而财星又复空窘,则为无本之动,九流之类是也。旺相则得来可望,休囚则到底无功。财虽不现,而适财有气无伤,则居然良贾,深藏莫窥,吉可知矣。若兄弟化财,或财化兄弟者,即非借贷,定为合伙。
故凡欲知其行李若何者,则以父母为主,亦以休旺言之。盖行李者,覆庇之资也,而覆被吾身者,莫如父母。故以类之。
故凡父母见旺而无损伤,则行李自当富盛;休囚而有刑破,则行李必见凋残;空藏则无,类藏则失。若父母化兄或兄化父母,则与人共,己不自由。
投宿占法第十
凡征行在道,而欲占其止宿处吉凶若何者,则以日辰为主,而较视其上神焉。盖日为本身,辰为旅次也。故凡日辰上神,彼此生旺德合,乘吉带吉,则宾主相安,绝无疑忌。若彼此刑冲破害,乘凶带凶,则宾主不投,易生嫌隙。日伤其辰,则客怀不仁,咎由于我;辰伤其日,则主怀不义,咎起于人。
支干逢墓,必不安宁。鬼带三刑,定多凶祸。凶于我者,视其所乘天官。晕主惊疑,朱为口舌,勾陈争斗,白虎兵戈,元武盗贼,天空欺绐,太阴奸谋,天后淫秽之类是也。然天官之所凭依者,神也;十二神之所用者,五行也;五行之所变幻者,五气也。引而伸之,则形貌情性、老幼强弱之类,一览而无余蕴矣,于投宿也何有?
启行占法第十一
凡旅次虽安,而欲占其明发之情形者,则以日干为主,日支为佐,兼以用传相较言之。盖日为己身,支为奴仆行李,用为祸福端倪,而三传者,则有时与地之象也。
故凡日上吉旺,不伤于日,则为上天显佑,身必无虞;日下吉旺,不逢空败,则为地下默扶,任行无害。元不伤干,而财爻稳固,则无劫掠之忧。勾不制日,而乘性平和,则无口舌争斗之患。例而求之,十二天官,咸有责也。支不受伤,财爻、奴仆、行李,当无患也。以竟日而言,则初为卯辰,中为巳午,未为申酉,时可定也。然式中时位,咸自井如察其上神,吉凶休咎必以时相应,兼而求之。可无失也。盖三传者,时行之大象也;十二辰者,时位之分司也。先其大象,次其分司,占之法也。
以地分而言,则十二辰之见于三传者,自可按也。岗、岭、墓、田、湖、池、场、圃之类,各以类见,不可漫责也。
凡以年命为扶救之本,而与日辰用传相较而言之。盖年命者,吾身之所独有,转移休咎之权与也。故凡日吉而传凶,支辰年命之上,皆可救也。日辰俱凶,而年命休衰,不能效力者,三传之神,皆可救也。日辰年命俱凶,而三传复凶者,勿行可也,是则所谓趋避也。
凡以太岁月建,为君为长,而与日、辰、年、命、用、传相较言之。盖太岁者,人君之象,月建者,官长之象,身居君长临照之下,虽不敢妄异跋扈,毕竟难逃主宰,而其上神,亦即岁月吉凶之所系者也。
凡吉凶由神,克应由煞,诸煞之紧关休咎者,不可遗也。如太岁月建,气力最大,入课临传,皆须细视,生扶则吉来不小,刑害则凶至匪轻,即居闲地,而其上神,皆有关系,不可忽也。盖凡岁月上神,遥来相伤者,固为不利,而我去遥伤岁月上神者,尤非所宜也,故曰岁月上神,不可与类往来相克。太岁上神所主岁中事,月上神所主月事事,故与日辰用传年命上神以及类神皆不可相伤也。
见闻有疑占法第十二
凡征行在道,遥见人来,心有所疑,而欲占其为何等人者,则以神后为主,而视其所加孟仲季言也。凡神后加孟则为善良,孟为四长生,所以善良;仲为商贾,仲乃四旺,所以商贾;加季则为凶恶,季乃暗金四煞,所以凶恶。责神后者,后为十二神之长,一阳始生,首窃天气,可以为善,可以为恶,神变无端,故曰神后,而以责之。
凡占乘舟而来,则以天罡为主,而亦视其所加孟仲季言之。凡天罡加孟,则为吏人,为人之所长,孟长象也。故凡吏人,称为长吏。加仲则为常人,仲有中象,平等之象,故主常人。加季亦为奸恶,季居下流,而有藏垢纳污之象,故主奸恶。责天罡者,见因舟楫而生疑,罡立卯之前者也。盖凡有类主者,皆当以类加孟仲季言之,无类主者,则以天罡视之。罡为善恶之总主也。故兵占决几之占,每每视此。
以上两占皆不言日、辰、用、传、年、命,而视神后天罡者,呼吸安危,刻难姑缓,多视乱指,适以增疑也。虽然,万一乘象果为凶恶,则又何以处之?即就其所加定体,而以日上辰上决其趋避。
故凡辰上神克日上神,则吉。辰上旺相,而日上休囚者更吉,前行无忌。日上神克辰上神,则凶。而辰上休囚者更凶。避之可也。惟相生比合,而气俱旺相,又乘吉将者,彼虽凶恶,我无忌也。
凡有所问,而欲占其虚实何如者,亦以天罡为主,而亦视其所加孟仲季言之。
凡罡加孟上,则为虚诞,孟为始生,事未实也。加仲而虚实参半,仲中而有骑墙之象,疑信相参而未决。加季则实,季为四土,信而实也。然日上辰上,又当参论。故凡日上刑克支上,所言必虚。而罡、魁、蛇、虎、阴、空、谩语见于日上者,尤多诡诈,带空亡者,更出无根。若天罡加孟仲,而日又加彼,其虚可知矣。已上诸占,皆以辰属我,日属人者,来与言。皆有动相,动则为客,见与闻,皆有静象,静则为主,所以日属来言,辰属见闻也。主客动静之间,辨之审矣。
期会良法第十三
凡有相期会合,而欲占其得会与否,及已去未去者,若占他人,则视天罡,罡临日辰,定然得会,罡在日前则为已去,罡在日后,则尚未来。然又当以所加孟仲季参而定之。凡罡加孟则尚未至,加季则为已去,惟加仲则可会也。若占同伴则视胜光。凡胜光见于贵前,则为在前;见于贵后,则犹在后;若恰临日辰,便可相会。视胜光者,午于卦为?,?遇也,故视之。
家内吉凶占法第十四
凡身处客中,而欲占其家内吉凶何若者,则以日辰为主,而视其所乘天官言之,支为我之家也。
故凡支上之神下生其支,而气旺将吉,则必无事而安常。若支上神下脱其支,而上气休囚,则多耗费;上神下克其支,而气休将凶,则必多悔而驳杂。若支克其上,而上神旺相,则可庶几。
盖吉凶所主,虽在上神,而事类所关,在于天将。即如鬼乘天乙,虽云鬼祟神祗,而昼夜阴阳岂无分辨?鬼作?蛇,虽主惊忧火盗,而旺衰虚实,能不周详?大抵贵合龙常,吉事居多,而为凶亦浅。元勾朱虎,凶灾常大,而为吉偏轻。天官各有所司,占者贵于类推,苟能达变,自可通穷。妻子父兄,式内岂无其象?刑冲德合,类端各有其神,周览旁搜,情表自见,仰观俯察,象类分明。
卷之七 三才门
三才易简例约第一
六壬,象学也。运式以占,象亦伙矣。一日十二时,课亦十二而止。十二课内,象则万千,若但以课体求之,则万千之象,无从出现,而五行之用,反为所拘矣。是故三才易简之法,不可不急讲也。
盖日辰之象,为两仪,贵贱尊卑,由此而定。四课之体为四象,刚柔内外,从此而分。三传之象,为三才,初中末伏,从兹而备。然两仪之成四象也,实乃三才之具体;三传之三才也,实即两仪之化身;是则所谓课体,而万类各有三才之用矣。
如占妇女,则责天后为类,天后妇女之象也。即令式中无天后,亦当视天后之所乘临。乘即天后所乘之神也。临即乘神所临之宫也。后所乘神,即为初传,初之阴神即为中传,中再传之神,即为末传,是即所谓类神之三传。始终情形,皆在于此。按此而求,尽堪取象,所以不必全拘课体而断吉凶。
盖凡末有所主,而概占大象,则吉凶情形,专在课体。若既有所主而占,则事各有类,类各有象,即类以定三传,即三传以言休咎,情形自露,不必徒求课体,即所谓易简也。
凡占贵人,则视天乙之三传,而谒贵干求者,亦同责焉。
占梦寐、怪异、忧疑、惊恐则视腾蛇之三传,而炉灶之具,亦俱责矣。
占文字、口舌,则视朱雀之三传,而飞禽、书信、词讼之属,亦并责焉。
占子孙、交易、婚姻、媒保则视六合之三传,而小儿、竹木器具、舟车、门户、床榻、盒桶等物,亦并责焉。
占勾连、斗讼则视勾陈之三传,而军旅、墓田、捕役、差人之类,亦皆责焉。
占贤良、财帛、及书吏则视青龙之三传,而择婿、求文职功名,亦同责焉。
占小人、奴仆、僧道则视天空之三传,而上书、通启、虚诞、诈伪之属,亦俱责焉。
占疾病、道路则视白虎之三传,而出师、征讨、死丧之事,亦并责焉。
占尊长、财帛则视太常之三传,而米麦、布帛、衣裳、丝絮、药食、武途功名,亦并责焉。
占盗贼、逃亡、走失、乞丐则视元武之三传,而行兵、行人、水利、沟渠等事,亦以责焉。
占外戚、私慝、婢妾、婆妈、老妇、尼姑则视太阴之三传,而阴私、嘱托、金银钱、石磁器等,亦同责焉。
占妇女,则视天后之三传,而择妇、望恩泽、封诰、赦书者,并皆责焉。盖类神所乘之神,虽各有三传可责,然须与日辰行年与制类者,尚可从吉言也。若日年落空,百事无成。惟类自作空,不以空论。
然神与将又有变通之法,将即神,神即将。如占贵人尊长,本当专视责天乙,若或课传无天局,而大吉出现,则视大吉之三传以断吉凶。不必更求天乙矣。如占财帛本应专责青龙,如或无青龙,而功曹出现,则视功曹之乘临,以及三传,不必更求青龙矣。或式中无青龙,而太常出现,则视太常之三传以定休咎,不必更求青龙功曹矣。是即所谓变通也。
类神三传变通法引证第二
八月丁巳日辰将酉时占妇女事。
子 丑 寅 卯 常 蛇 阴 六 财 酉 阴
亥 辰 未 子 酉 寅 子 辰 龙
戌 巳 子 巳 寅 丁 官 亥 贵
酉 申 未 午
断曰:占妇女事,则视天后之三传,三传戌巳子,将后空蛇,以初传言之,后乘天鬼,加卯临门,内战不安,则其所主者,不得自安之事也。戌与卯合,是有求和之意。八月卯为月破,
甲寅旬卯为盗神,天魁之将为下贱。后乘下贱之神,下临无气之地,其为下贱妇女可知。下为盗神月破,合而克之,其所不安者必忧失盗亡财帛之事矣。以中传言之,太乙为天空,空为欺诈不实之象,八月巳为天鼠煞,情必涉鼠,阳现其象,情归于阴。中即后之阴,以末传言之,神后为蛇,子又为鼠,蛇为怪异,家有鼠为怪。天鼠即是小耗,正月起子逆行十二支,所主欺诈耗财,鼠耗之名,盖本于此,其所忧盗失亡财也。
此课如占贵人,则视天乙之三传,三传亥午丑,将得贵虎朱,以初传言之,贵人履狱,处非其地,必有忧患,若非病厄,则有过失。盖阴得胜光,为白虎,为疾病之神,内战忧重,故主病厄,末见大吉乘朱,下临六害,八月开刑在午,死气在丑,当因死刑文字而责罚黜退之忧。
如占父母,则视太常之所乘临,而以三传言之,三传未寅酉,将得常合阴,以乘临言之,常乘小吉临子,子未六害,而又空亡,则所主者,孤寒也。占父则无母,占母则必无父,否则定当远出。凡类临空亡,十有九死,在外者不得还家,是则所谓类神之初传,主其事者也。以中传言之,功曹乘六合,乘木克未为鬼,八月寅为死符又为枯骨合乘死木为棺,皆作吉象,以末传言之,从魁乘太阴,重金乘旺,递克类阴,所谓鬼来催鬼,鬼催人死者是也。寅为死门而太阴夜神之酉,临夜位之鬼门,是为冥道也。末为归计,而入冥道?岂父母之利哉?从魁见于日阴,业已在外,而又传出他处,则有异乡之角,是则死于他乡之兆也。
盖式中内外之内,惟前后为主,视类者便从类前类后言之。类后为内,类前为外耳。六合之中,前后凡七,七在对冲,而前后均得其六,凡在二三则为近,在五六则为远。按此占,小吉为类临子,恰当前六,故言远;下临空害,故言死亡,类阴凶克,而末酉传出他处,为冥道,故言死在他乡。
如占子孙事,则视六合乘临,今合乘功曹,下临丁火,在外耗脱,而功曹于八月为死木,又煞为死符枯骨,皆非吉象。以丁言之,死木不能生囚火,子孙徒自脱耗,而无益于父母也。以未言之,则未为木墓,子孙投墓亦非吉象,是则类神之乘临所主,亦即所谓初传为主事之人也。以中传之类阴而言,则从魁为月建,月建为官长,从而克之,则当有官长仇难之灾。以死木逢旺金,凶何如之?爷见其仇,俯临其丘,非子孙之利也。以末传归计而言,则辰虽乘龙,为子孙之财,奈财反助鬼为官,丙辛辰酉合助莫解,而所带之煞,又为白衣,死别凶可知矣。
盖凡占问子孙,不宜见者有六,一不宜落空,二不宜投墓,三不宜传见官鬼,四不宜煞带二死,五不宜蛇虎魁罡加临年命,六不宜气乘囚死。若全见者,必有死亡之事,惟加临旺相而传得其吉者,则有喜庆。若既见游煞、斩关、丁马,而传又逢凶,年上又见元空者,主有逃亡劫耗之患。此其大略也。若神而明之,则又存乎其人,难以言传矣。
凡辰为宅舍,而子孙之占,亦当责及辰为子孙之类位也。若辰戌丑未乘蛇虎临辰,而辰为亥子则是子孙为土所制,法忧少小。盖亥子皆是少小之象,支神乃是卑幼之位,故当责也。
(完)
壬归
壬归
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