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经随传卷三

 

  
震下兑上。随:元亨,利贞,无咎。
  [疏]“随元亨利贞无咎”。正义曰:“元亨”者,於相随之世,必大得亨通。若其不大亨通,则无以相随,逆於时也。“利贞”者,相随之体,须利在得正。随而不正,则邪僻之道,必须利贞也。“无咎”者,有此四德、乃无咎。以苟相从,涉於朋党,故必须四德乃无咎也。凡卦有四德者,或其卦当时之义,即有四德,如乾、坤、屯、临、无妄,此五卦之时,即能四德备具。其随卦以恶相随,则不可也。有此四德乃无咎,无此四德则有咎也。与前五卦其义稍别。其《革卦》“巳日乃孚有四德”,若不“巳日乃孚”,则无四德,与乾、坤、屯、临、无妄、随其义又别。若当卦之时,其卦虽美,未有四德。若行此美,方得在后始致四德者,於卦则不言其德也。若谦、泰及复之等,德义既美,行之不巳,久必致此四德。但当初之时,其德未具,故卦不显四德也。其诸卦之三德巳下,其义大略亦然也。

  《彖》曰:随,刚来而下柔,动而说,随。大亨贞无咎,而天下随时。随时之义大矣哉!震刚而兑柔也,以刚下柔动而之说,乃得随也。为随而不大通,逆於时也。相随而不为利,正灾之道也。故大通利贞,乃得无咎也。为随而令大通利贞,得於时也。得时则天下随之矣。随之所施,唯在於时也。时异而不随,否之道也,故“随时之义大矣哉”!
  [疏]“彖曰”至“大矣哉”。正义曰:“随刚来而下柔,动而说,随”者,此释随卦之义。所以致此随者,由刚来而下柔。“刚”谓震也,柔谓兑也。震处兑下,是刚来下柔。震动而兑说,既能下人,动则喜说,所以物皆随从也。“大亨贞无咎而天下随时”者,以有大亨贞正,无有咎害,而天下随之,以正道相随,故随之者广。若不以“大亨贞无咎”,而以邪僻相随,则天下不从也。“随时之义大矣哉”,若以“元亨利贞”,则天下随从,即随之义意广大矣哉,谓随之初始,其道未弘,终久义意而美大者。特云“随时”者,谓随其时节之义,谓此时宜行“元亨利贞”,故云“随时”也。注“震刚而兑”至“大矣哉”!正义曰:为随而不大通,逆於时也。物既相随之时,若王者不以广大开通,使物闭塞,是违逆於随从之时也。“相随而不为利,正灾之道”者,凡物之相随,多曲相朋附,不能利益於物,守其正直,此则小人之道长,灾祸及之,故云“灾之道”也。“随之所施,唯在於时”者,释“随时”之义,言随时施设,唯在於得时。若能大通利贞,是得时也。若不能大通利贞,是失时也。“时异而不随,否之道”者,凡所遇之时,体无恒定,或值不动之时,或值相随之时,旧来恒往,今须随从。时既殊异於前,而不使物相随,则是否塞之道,当须可随则随,逐时而用,所利则大,故云“随时之义大矣哉”!

  《象》曰:泽中有雷,随,君子以乡晦入宴息。泽中有雷,“动说”之象也。物皆说随,可以无为,不劳明鉴。故君子“向晦入宴息”也。
  [疏]“象曰”至“宴息”。正义曰:《说卦》云:“动万物者莫疾乎雷,……说万物者莫说乎泽。故《注》云:“泽中有雷,动说之象也。”“君子以乡晦入宴息”者,明物皆说豫相随,不劳明鉴,故君子象之。郑玄云:“晦,宴也。犹人君既夕之后,入於宴寝而止息。”

  初九:官有渝,贞吉。出门交有功。居随之始,上无其应,无所偏系,动能随时,意无所主者也。随不以欲,以欲随宜者也。故官有渝变,随不失正也。出门无违,何所失哉!
  [疏]“初九”至“有功”。正义曰:“官有渝”者,官谓执掌之职。人心执掌,与官同称,故人心所主,谓之“官渝变”也。此初九既无其应,无所偏系,可随则随,是所执之志有能渝变也。唯正是从,故“贞吉”也。“出门交有功”者,所随不以私欲,故见善则往随之,以此出门,交获其功。注“居随之始”至“何所失哉”。正义曰:言“随不以欲,以欲随宜”者,若有其应,则有私欲,以无偏应,是所随之事不以私欲,有正则从,是以欲随其所宜也。

  《象》曰:“官有渝”,从正吉也。“出门交有功”,不失也。
  [疏]正义曰:“官有渝从正吉”者,释“官有渝”之义。所执官守正,能随时渝变,以见贞正则往随从,故云“从正吉”。“出门交有功不失”者,释“交有功”之义。以所随之处,不失正道,故出门即有功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阴之为物,以处随世,不能独立,必有系也。居随之时,体於柔弱,而以乘夫刚动,岂能秉志违於所近?随此失彼,弗能兼与。五处已上,初处已下,故曰“系小子,失丈夫”也。
  [疏]“六二”至“失丈夫”。正义曰:“小子”谓初九也。“丈夫”谓九五也。初九处卑,故称“小子”。五居尊位,故称“丈夫”。六二既是阴柔,不能独立所处,必近系属初九,故云“系小子”。既属初九,则不得往应於五,故云“失丈夫”也。

  《象》曰:“系小子”,弗兼与也。
  [疏]正义曰:释“系小子”之意。既随此初九,则失彼九五丈夫,是不能两处兼有,故云“弗兼与”也。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随有求得,利居贞。阴之为物,以处随世,不能独立,必有系也。虽体下卦,二巳据初,将何所附?故舍初系四,志在“丈夫”。四俱无应,亦欲於巳随之,则得其所求矣,故曰“随有求得”也。应非其正,以系於人,何可以妄曰“利居贞”也?初处己下,四处已上,故曰“系丈夫,失小子”也。
  [疏]“六三系丈夫”至“利居贞”。正义曰:六三阴柔,近於九四,是系於“丈夫”也。初九既被六二之所据,六三不可复往从之,是“失小子”也。“随有求得”者,三从往随於四,四亦更无他应。己往随於四,四不能逆己,是三之所随,有求而皆得也。“利居贞”者,己非其正,以系於人,不可妄动,唯利在俱处守正,故云“利居贞也”。注“四俱无应”至“小子也”。正义曰:“四俱无应”者,三既无应,四亦无应,是四与三俱无应也。此六二、六三因阴阳之象,假丈夫、小子以明人事,馀无义也。

  《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下”谓初也。
  [疏]正义曰:释“系丈夫”之义。六三既系九四之“丈夫”,志意则舍下之初九也。

  九四: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处说之初,下据二阴,三求系己,不距则获,故曰“随有获”也。居於臣地,履非其位,以擅其民,失於臣道,违正者也,故曰“贞凶”。体刚居说而得民心,能幹其事,而成其功者也。虽为常义,志在济物,心有公诚,著信在道以明其功,何咎之有?
  [疏]“九四”至“饵咎”。正义曰:“随有获”者,处说之初,下据二阴,三求系己,不距则获,故曰“随有获”也。“贞凶”者,居於臣地,履非其位,以擅其民,失其臣道,违其正理,故“贞凶”也。“有孚在道以明,何咎”者,体刚居说而得民心,虽违常义,志在济物,心存公诚,著信在於正道,有功以明,更有何咎?故云“有孚在道以明,何咎”也。

  《象》曰:“随有获”,其义凶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疏]正义曰:“随有获其义凶”者,释“随有获贞凶”之意。九四既有六三、六二,获得九五之民,为臣而擅君之民,失於臣义,是以宜其凶也。“有孚在道明功”者,释“以明何咎”之义。既能著信在于正道,是明立其功,故无咎也。

  九五:孚于嘉,吉。履正居中,而处随世,尽“随时”之宜,得物之诚,故“嘉吉”也。
  [疏]正义曰:嘉,善也。履中居正,而处随世,尽随时之义,得物之诚信,故获美善之吉也。

  《象》曰:“孚于嘉,吉”,位正中也。
  上六:拘系之乃从。维之。王用亨于西山。随之为体,阴顺阳者也。最处上极,不从者也。随道巳成,而特不从,故“拘系之乃从”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为不从,王之所讨也,故“维之王用亨于西山”也。兑为西方,山者,途之险隔也。处西方而为不从,故王用通于西山。
  [疏]“《象》曰”至“于西山”。正义曰:最处上极,是不随从者也。随道巳成而特不从,故须拘系之,乃始从也。“维之王用亨于西山”者,若欲维系此上六,王者必须用兵,通于西山险难之处,乃得拘系也。山谓险阻,兑处西方,故谓“西山”。令有不从,必须维系,此乃王者必须用兵通於险阻之道,非是意在好刑,故曰:“王用亨于西山。”

  《象》曰:“拘系之”,上穷也。处于上极,故穷也。
  [疏]正义曰:释“拘系”之义。所以须拘系者,以其在上而穷极,不肯随从故也。

  巽下艮上。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疏]“蛊元亨”至“后甲三日”。正义曰:蛊者事也。有事营为,则大得亨通。有为之时,利在拯难,故“利涉大川”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者,甲者创制之令,既在有为之时,不可因仍旧令。今用创制之令以治於人,人若犯者,未可即加刑罚,以民未习,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殷勤而语之,又如此宣令之后三日,更丁宁而语之,其人不从,乃加刑罚也。其褚氏、何氏、周氏等并同郑义,以为“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过自新,故用辛也。甲后三日,取丁宁之义,故用丁也。今案辅嗣《注》,“甲者,创制之令”,不云创制之日。又《巽卦》九五“先庚三日,后庚三日”,辅嗣《注》:“申命令谓之庚”。辅嗣又云:“甲、庚皆申命之谓”。则辅嗣不以甲为创制之日,而诸儒不顾辅嗣《注》旨,妄作异端,非也。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上刚可以断制,下柔可以施令。巽而止。蛊。既巽又止,不竞争也。有事而无竞争之患,故可以有为也。
  [疏]“《彖》曰”至“止蛊”。正义曰:“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者,此释蛊卦之名,并明称蛊之义也。以上刚能制断,下柔能施令,巽顺止静,故可以有为也。褚氏云:“蛊者惑也。物既惑乱,终致损坏,当须有事也,有为治理也。故《序卦》云:‘蛊者事也。’”谓物蛊必有事,非谓训蛊为事义当然也。

  蛊,元亨而天下治也。有为而大亨,非天下治而何也?
  [疏]正义曰:释“元亨”之义。以有为而得“元亨”,是天下治理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可以有为,其在此时矣。物巳说随,则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进德修业,往则亨矣。故“元亨,利涉大川”也。甲者,创制之令也。创制不可责之以旧,故先之三日,后之三日,使令治而后乃诛也。因事申令,终则复始,若天之行用四时也。
  [疏]正义曰:“利涉大川,往有事也”者,释“利涉大川”也。蛊者有为之时,拔拯危难,往当有事,故“利涉大川”。此则假外象以喻危难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者,释“先甲三日,后甲三日”之义也。民之犯令,告之巳终,更复从始,告之殷勤不巳,若天之行,四时既终,更复从春为始,象天之行,故云“天行也”。注“蛊者”至“四时也”。正义曰:“蛊者有事待能之时”者,物既蛊坏,须有事营为,所作之事,非贤能不可。故《经》云“幹父之蛊”,幹则能也。“甲者创制之令”者。甲为十日之首,创造之令为在后诸令之首,故以创造之令谓之为甲。故汉时谓令之重者谓之“甲令”,则此义也。“创制不可责之以旧”者,以人有犯令而致罪者,不可责之旧法,有犯则刑。故须先后三日,殷勤语之,使晓知新令,而后乃诛,诛谓兼通责让之罪,非专谓诛杀也。

  《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故君子以济民养德也。
  [疏]正义曰:必云“山下有风”者,风能摇动,散布润泽。今“山下有风”,取君子能以恩泽下振於民,育养以德。“振民”,象“山下有风”;“育德”象山在上也。

  初六:幹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处事之首,始见任者也。以柔巽之质,幹父之事,能承先轨,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也。任为事首,能堪其事,“考”乃无咎也,故曰“有子考无咎”也。当事之首,是以危也。能堪其事,故“终吉”。
  [疏]“初六”至“厉终吉”。正义曰:“幹父之蛊”者,处事之首,以柔巽之质幹父之事,堪其任也。“有子考无咎”者,有子既能堪任父事,“考”乃“无咎”也。以其处事之初,若不堪父事,则“考”有咎也。“厉终吉”者,厉,危也。既为事初,所以危也。能堪其事,所以“终吉”也。

  《象》曰:“幹父之蛊”,意承“考”也。幹事之首,时有损益,不可尽承,故意承而已。
  [疏]正义曰:释“幹父之蛊”义。凡堪幹父事,不可小大损益一依父命,当量事制宜以意承考而巳。对文父没称“考”,若散而言之,生亦称“考”。若《康诰》云:“大伤厥考心。”是父在称考。此避幹父之文,故变云“考也”。

  九二:幹母之蛊,不可贞。居於内中,宜幹母事,故曰“幹母之蛊”也。妇人之性难可全正,宜屈已刚。既幹且顺,故曰“不可贞”也。幹不失中,得中道也。
  [疏]正义曰:居内处中,是幹母事也。“不可贞”者,妇人之性难可全正,宜屈己刚,不可固守贞正,故云“不可贞”也。

  《象》曰:“幹母之蛊”,得中道也。
  [疏]正义曰:“得中道”者,释“幹母之蛊”义。虽不能全正,犹不失在中之道,故云“得中道”也。

  九三:幹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以刚幹事,而无其应,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幹父,虽“小有悔”,终无大咎。
  [疏]正义曰:“幹父之蛊小有悔”者,以刚幹事而无其应,故“小有悔”也。“无大咎”者,履得其位,故终无大咎也。

  《象》曰:“幹父之蛊”,终无咎也。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体柔当位,幹不以刚而以柔和,能裕先事者也。然无其应,往必不合,故曰“往见吝”。
  [疏]“《象》曰”至“见吝”。正义曰:“裕父之蛊”者,体柔当位,幹不以刚,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往见吝”者,以其无应,所往之处,见其鄙吝,故“往未得”也。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六五:幹父之蛊,用誉。以柔处尊,用中而应,承先以斯,用誉之道也。
  [疏]“《象》曰”至“用誉”。正义曰:“幹父之蛊用誉”者,以柔处尊,用中而应,以此承父,用有声誉。

  《象》曰:“幹父用誉”,承以德也。以柔处中,不任威力也。
  [疏]正义曰:释“幹父用誉”之义。奉承父事,唯以中和之德,不以威力,故云“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最处事上而不累於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
  [疏]正义曰:最处事上,不复以世事为心,不系累於职位,故不承事王侯,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虚之事,故云“高尚其事”也。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疏]正义曰:释“不事王侯”之义。身既不事王侯,志则清虚高尚,可法则也。

  兑下坤上。临:元亨利贞。至于八月有凶。
  [疏]“临元亨”至“有凶”。正义曰:案《序卦》云:“临,大也。”以阳之浸长,其德壮大,可以监临於下。故曰“临”也。刚既浸长,说而且顺,又以刚居中,有应於外大,得亨通而利正也,故曰“元亨利贞”也。“至于八月有凶”者,以物盛必衰,阴长阳退,临为建丑之月,从建丑至于七月建申之时,三阴既盛,三阳方退,小人道长,君子道消,故八月有凶也。以盛不可终保,圣人作《易》以戒之也。

  《彖》曰:临,刚浸而长,说而顺,刚中而应,大亨以正,天之道也。阳转进长,阴道日消,君子日长,小人日忧,“大亨以正”之义。
  [疏]“《彖》曰”至“天之道也”。正义曰:“临刚浸而长说而顺”者,此释卦义也。凡诸卦之例,说而顺之,下应以“临”字结之。此无“临”字者,以其刚中而应,亦是“临”义,故不得於刚中之上而加“临”也。“刚中而应,大亨以正,天之道”者,天道以刚居中而下,与地相应,使物大得亨通而利正,故《乾卦》“元、亨、利、贞”。今此《临》卦,其义亦然,故云“天之道也”。

  至于八月有凶,消不久也。八月阳衰而阴长,小人道长,君子道消也,故曰“有凶”。
  [疏]“至于八月”至“久也”。正义曰:证“有凶”之义,以其阳道既消,不可常久,故“有凶”也。但复卦一阳始复,刚性尚微,又不得其中,故未有“元亨利贞”。泰卦三阳之时,三阳在下,而成乾体,乾下坤上,象天降下,地升上,上下通泰,物通则失正,故不具四德。唯此卦二阳浸长,阳浸壮大,特得称临,所以四德具也。然阳长之卦,每卦皆应“八月有凶”。但此卦名临,是盛大之义,故於此卦特戒之耳。若以类言之,则阳长之卦,至其终末皆有凶也。注“八月”至“有凶”。正义曰:云“八月”者,何氏云:“从建子阳生至建未为八月。”褚氏云:“自建寅至建酉为八月。”今案:此注云“小人道长,君子道消”,宜据否卦之时,故以临卦建丑,而至否卦建申为八月也。

  《象》曰:泽上有地,临。君子以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相临之道,莫若说顺也。不恃威制,得物之诚,故物无违也。是以“君子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也。
  [疏]“《象》曰”至“无疆”。正义曰:“泽上有地”者,欲见地临於泽,在上临下之义,故云“泽上有地”也。“君子以教思无穷”者,君子於此临卦之时,其下莫不喜说和顺,在上但须教化,思念无穷巳也,欲使教恒不绝也。“容保民无疆”者,容谓容受也。保安其民,无有疆境,象地之阔远,故云“无疆”也。

  初九:咸临,贞吉。“咸”感也。感,应也。有应於四,感以临者也。四履正位,而已应焉,志行正者也。以刚感顺,志行其正,以斯临物,正而获吉也。
  [疏]正义曰:咸,感也。有应於四,感之而临,志行得正,故“贞吉”也。

  《象》曰:“咸临贞吉”,志行正也。
  [疏]正义曰:“咸临贞吉,志行正”者,释“咸临贞吉”之义。四既履得正位,己往与之相应,是己之志意行而归正也。

  九二:咸临,吉,无不利。有应在五,感以临者也。刚胜则柔危,而五体柔,非能同斯志者也。若顺於五,则刚德不长,何由得“吉无不利”乎?全与相违,则失於感应,其得“咸临,吉无不利”,必未顺命也。
  [疏]正义曰:“咸临吉”者,咸,感也。有应於五,是感以临而得其吉也。“无不利”者,二虽与五相应,二体是刚,五体是柔,两虽相感,其志不同。若纯用刚往,则五所不从,若纯用柔往,又损已刚性,必须商量事宜,有从有否,乃得“无不利”也。

  《象》曰:“咸临,吉,无不利”,未顺命也。
  [疏]正义曰:“未顺命”者,释“无不利”之义。未可尽顺五命,须斟酌事宜,有从有否,故得“无不利”也。则君臣上下献可替否之义也。

  六三:甘临,无攸利。既忧之,无咎。甘者,佞邪说媚不正之名也。履非其位,居刚长之世,而以邪说临物,宜其“无攸利”也。若能尽忧其危,改脩其道,刚不害正,故“咎不长”。
  [疏]正义曰:“甘临”者,谓甘美谄佞也。履非其位,居刚长之世,而以邪说临物,故“无攸利”也。“既忧之无咎”者,既,尽也。若能尽忧其危,则刚不害正,故“无咎”也。

  《象》曰:“甘临”,位不当也。“既忧之”,咎不长也。
  [疏]正义曰:“既忧之,咎不长”者,能尽忧其事,改过自脩,其咎则止,不复长久,故“无咎”也。

  六四:至临,无咎。处顺应阳,不忌刚长,而乃应之,履得其位,尽其至者也。刚胜则柔危,柔不失正,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履顺应阳,不畏刚长,而巳应之,履得其位,能尽其至极之善而为临,故云“至临”。以柔不失正,故“无咎”也。

  《象》曰:“至临,无咎”,位当也。
  [疏]正义曰:释“无咎”之义。以六四以阴所居得正,柔不为邪,位当其处,故无咎也。

  六五:知临,大君之宜,吉。处於尊位,履得其中,能纳刚以礼,用建其正,不忌刚长而能任之,委物以能而不犯焉,则聪明者竭其视听,知力者尽其谋能,不为而成,不行而至矣。“大君之宜”,如此而已,故曰“知临大君之宜吉”也。
  [疏]正义曰:“处於尊位,履得其中,能纳刚以礼,用建其正,不忌刚长而能任之”,故“聪明者竭其视听,知力者尽其谋能”,是知为临之道,大君之所宜以吉也。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谓也。
  [疏]正义曰:释“大君之宜”,所以得宜者,止由六五处中,行此中和之行,致得“大君之宜”,故言“行中之谓也”。

  上六:敦临,吉,无咎。处坤之极,以敦而临者也。志在助贤,以敦为德,虽在刚长,刚不害厚,故“无咎”也。
  [疏]正义曰:敦,厚也。上六处坤之上,敦厚而为临,志在助贤,以敦为德,故云“敦临,吉”。虽在刚长,而志行敦厚,刚所以不害,故“无咎”也。

  象曰:“敦临”之吉,志在内也。
  [疏]正义曰:释“敦临吉”之义。虽在上卦之极,志意恒在於内之二阳,意在助贤,故得吉也。

  坤下巽上。观:盥而不荐,有孚飆若。王道之可观者,莫盛乎宗庙。宗庙之可观者,莫盛於盥也。至荐简略,不足复观,故观盥而不观荐也。孔子曰:“秂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尽夫观盛,则“下观而化”矣。故观至盥则“有孚飆若”也。
  [疏]“观盥而”至“飆若”。正义曰:“观”者,王者道德之美而可观也,故谓之观。“观盥而不荐”者,可观之事,莫过宗庙之祭盥,其礼盛也。荐者,谓既灌之后,陈荐笾豆之事,故云“观盥而不荐”也。“有孚飆若”者,孚,信也。但下观此盛礼,莫不皆化,悉有孚信而飆然,故云“有孚飆若”。注“王道之可观”至“有孚飆若也”。正义曰:“尽夫观盛则下观而化”者,“观盛”谓观盥礼盛则休而止,是观其大,不观其细,此是下之效上,因“观”而皆化之矣。故“观至盥则有孚飆若”者,飆是严正之貌,“若”为语辞,言“下观而化”,皆孚信容貌俨然也。

  《彖》曰:大观在上,下贱而上贵也。
  [疏]正义曰:谓大为在下,所观唯在於上,由在上既贵,故在下大观。今大观在於上。

  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观。“盥而不荐,有孚飆若”,下观而化也。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统说观之为道,不以刑制使物,而以观感化物者也。神则无形者也。不见天之使四时,“而四时不忒”,不见圣人使百姓,而百姓自服也。
  [疏]“顺而巽”至“天下服矣”。正义曰:顺而和巽,居中得正,以观於天下,谓之“观”也。此释观卦之名。“观盥而不荐,有孚飆若,下观而化”者,释“有孚飆若”之义,本由在下,观效在上而变化,故“有孚飆若”也。“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者,此盛名观卦之美,言“观盥”与天之神道相合,观此天之神道而四时不有差忒。“神道”者,微妙无方,理不可知,目不可见,不知所以然而然,谓之“神道”,而四时之节气见矣。岂见天之所为,不知从何而来邪?盖四时流行,不有差忒,故云“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也。“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者,此明圣人用此天之神道,以“观”设教而天下服矣。天既不言而行,不为而成,圣人法则天之神道,本身自行善,垂化於人,不假言语教戒,不须威刑恐逼,在下自然观化服从,故云“天下服矣”。

  《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
  [疏]正义曰:“风行地上”者,风主号令行于地上,犹如先王设教在於民上,故云“风行地上观”也。“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者,以省视万方,观看民之风俗,以设於教,非诸侯以下之所为,故云“先王”也。

  初六:童观,小人无咎,君子吝。处於观时,而最远朝美,体於阴柔,不能自进,无所鉴见,故曰“童观”。巽顺而巳,无所能为,小人之道也,故曰“小人无咎”。君子处大观之时而为“童观”,不亦鄙乎?
  [疏]正义曰:“童观”者,处於观时而最远朝廷之美观,是柔弱不能自进,无所鉴见,唯如童稚之子而观之。为“小人无咎君子吝”者,为此观看,趣在顺从而巳,无所能为,於小人行之,才得无咎,若君子行之,则鄙吝也。

  象曰:“初六童观”,小人道也。
  六二:阯观,利女贞。处在於内,无所鉴见。体性柔弱,从顺而巳。犹有应焉,不为全蒙,所见者狭,故曰“阯观”。居观得位,柔顺寡见,故曰“利女贞”,妇人之道也。处“大观”之时,居中得位,不能大观广鉴,阯观而巳,诚“可丑”也。
  [疏]“象曰”至“利女贞”。正义曰:“阯观利女贞”者,既是阴爻,又处在卦内,性又柔弱,唯阯窃而观。如此之事,唯利女之所贞,非丈夫所为之事也。注“处在於内”至“诚可丑也”。正义曰:“犹有应焉,不为全蒙”者,六二以柔弱在内,犹有九五刚阳与之为应,则为有阯窃,不为全蒙。童蒙如初六也,故能阯而外观。此童“观”、阯“观”,皆读为去声也。

  《象》曰:“阯观,女贞”,亦可丑也。
  六三:观我生进退。居下体之极,处二卦之际,近不比尊,远不“童观”,观风者也。居此时也,可以“观我生进退”也。
  [疏]“象曰”至“进退”。正义曰:“观我生进退”者,“我生”,我身所动出。三居下体之极,是有可进之时;又居上体之下,复是可退之地。远则不为童观,近则未为观国,居在进退之处,可以自观我之动出也。故时可则进,时不可则退,观风相几,未失其道,故曰“观我生进退”也。道得名“生”者,道是开通生利万物。故《系辞》云“生生之谓易”,是道为“生”也。

  《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处进退之时,以观进退之几,“未失道”也。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居观之时,最近至尊,“观国之光”者也。居近得位,明习国仪者也,故曰“利用宾于王”也。
  [疏]正义曰:最近至尊,是“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者,居在亲近而得其位,明习国之礼仪,故曰利用宾于王庭也。

  《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疏]正义曰:释“观国之光”义。以居近至尊之道,志意慕尚为王宾也。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居於尊位,为观之主,宣弘大化,光于四表,观之极者也。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故观民之俗,以察己道,百姓有罪,在于一人。君子风著,己乃“无咎”。上为观主,将欲自观乃观民也。
  [疏]正义曰:九五居尊,为观之主。四海之内,由我而观,而教化善,则天下有君子之风;教化不善,则天下著小人之俗,故则民以察我道,有君子之风著,则无咎也。故曰:“观我生,君子无咎”也。

  《象》曰:“观我生”,观民也。
  [疏]正义曰:谓观民以观我,故观我即观民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观我生”,自观其道也。“观其生”,为民所观者也。不在於位,最处上极,高尚其志,为天下所观者也。处天下所观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见,乃得“无咎”。“生”,犹动出也。
  [疏]“上九”至“无咎”。正义曰:“观其生”者,最处上极,高尚其志,生亦道也。为天下观其巳之道,故云“观其生”也。“君子无咎”者,既居天下可观之地,可不慎乎?故居子谨慎,乃得“无咎”也。注“观我生”至“动出也”。正义曰:“生犹劝出”者,或动、或出,是生长之义。故云“生犹动出”。六三、九五皆云“观我生”,上九云“观其生”,此等云“生”皆为“动出”,故於卦末,《注》总明之也。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将处异地,为众所观,不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平”也。
  [疏]正义曰:释“观其生”之义。以特处异地,为无所观,不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与世俗均平。世无危惧之忧,我有符同之虑,故曰“志未平”也。

  震下离上。噬嗑:亨。利用狱。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疏]正义曰:“噬嗑亨”者,噬,啮也;嗑,合也。物在於口,则隔其上下,若啮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为义,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间,有物间隔,当须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云“噬嗑亨”也。“利用狱”者,以刑除间隔之物,故“利用狱”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疏]正义曰:此释“噬嗑”名也。案:诸卦之《彖》,先标卦名,乃复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类是也。此发首不叠卦名者,若义幽隐者,先出卦名,后更以卦名结之,若具义显露,则不先出卦名,则此“颐中有物曰噬嗑”之类,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此乃夫子因义理文势,随义而发,不为例也。

  噬嗑而亨。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
  [疏]正义曰:释“亨”义,由“噬嗑”而得“亨”也。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疏]“刚柔分动”至“合而章”。正义曰:释“利用狱”之义。刚柔既分,不相溷杂,故动而显明也。雷电既合,而不错乱,故事得彰著,明而且著,可以断狱。刚柔分谓震刚在下,离柔在上。“刚柔”云“分”,“雷电”云“合”者,欲见“明”之与“动”,各是一事,故“刚柔”云“分”也。明、动虽各一事,相须而用,故“雷电”云“合”。但易之为体,取象既多。若取分义,则云“震下离上”。若取合义,则云离、震合体,共成一卦也。此释二象“利用狱”之义也。注“刚柔分动”至“用狱之义”。正义曰:“雷电并合,不乱乃章”者,《彖》文唯云“雷电合”,注云“不乱乃章”者,不乱之文,以其上云“刚柔分”。“刚柔分”则是不乱,故云“雷电并合,不乱乃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谓五也。能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上行”谓所之在进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疏]“柔得中”至“用狱也”。正义曰:此释爻有“利用狱”之义。阴居五位,是“柔得中”也。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进,故云“上行”。其德如此,虽不当位者,所居阴位,犹“利用狱”也。注“谓五也”至“不害用狱也”。正义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者,辅嗣此注,恐畏之適五位则是上行,故於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进,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称“上行”也。故《谦卦》序《彖》云:“地道卑而上行”,坤道体在上,故总云“上行”,不止也。又《损卦·彖》云:“损下益上曰上行。”是减下卦益上卦,谓之“上行”,是亦不据五也。然则此云“上行”,及《晋卦·彖》云“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称上行,则似若王者,虽见在尊位,犹意在欲进,仰慕三皇五帝可贵之道,故称“上行”者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疏]正义曰:“雷电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电非噬嗑之体,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电之体,则雷电欲取明罚敕法,可畏之义,故连云“雷电”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后至於著。罚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后至於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巳,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疏]“初九”至“无咎”。正义曰:“屦校灭趾”者,屦谓著而履践也,校谓所施之械也。处刑之初,居无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过之所始,必始於微”,积而不已,遂至於著。“罚之所始”,必始於薄刑。薄刑之不巳,遂至於诛。在刑之初,过轻戮薄,必校之在足,足为惩诫,故不复重犯。故校之在足,巳没其趾,桎其小过,诫其大恶,过而能改,乃是其福。虽复“灭趾”,可谓“无咎”,故言“屦校灭趾无咎”也。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过止於此。
  [疏]正义曰:释“屦校灭趾”之义,犹著校灭没其趾也。小惩大诫,故罪过止息不行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
  [疏]正义曰: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当,故曰“噬肤”。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大深也。“无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谓刑中其理,故“无咎”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疏]正义曰:“乘刚”者,释“噬肤灭鼻”之义,以其乘刚,故用刑深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岂唯坚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疏]正义曰:“噬腊肉”者,“腊”是坚刚之肉也。“毒”者,苦恶之物也。三处下体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齧其“腊肉”,非但难齧,亦更生怨咎,犹噬腊而难入,复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刚,刑不侵顺道,虽有遇毒之吝,於德亦无大咎,故曰:“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谓处位不当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虽体阳爻,为阴之主,履不获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刚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刚直,可以利於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
  [疏]正义曰:“噬乾胏”者,乾胏是脔肉之乾者,履不获中,居其非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犹如“噬乾胏”然也。“得金矢”者,金,刚也。矢,直也。虽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刚直也。“利艰贞吉”者,既得刚直,利益艰难,守贞正之吉,犹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云“未光”也。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乾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乾肉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疏]“《象》曰”至“贞厉无咎”。正义曰:“噬乾肉”者,乾肉,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此治罪於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得黄金”者,黄,中也。金,刚也。以居於中是黄也,“以柔乘刚”是金也。既中而行刚,“能行其戮,刚胜者”也。故曰“得黄金”也。“贞厉无咎”者,巳虽不正,刑戮得当,故虽贞正自危而无咎害。位虽不当,而用刑得当,故《象》云“得当”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疏]“《象》曰”至“灭耳凶”。正义曰:“何校灭耳凶”者,“何”谓檐何,处罚之极,恶积不改,故罪及其首,何檐枷械,灭没於耳,以至诰没。以其聪之不明,积恶致此,故《象》云“聪不明”也。注“处罚之极”至“凶莫甚焉”。正义曰:“罪非所惩”者,言其恶积既深,寻常刑罪,非能惩诫,故云“罪非所惩”也。“及首非诫,灭耳非惩”者,若罪未及首,犹可诫惧归善也。罪巳“及首”,性命将尽,非复可诫,故云“及首非诫”也。校既“灭耳”,将欲刑杀,非可惩改,故云“灭耳非惩”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离下艮上。贲:亨。小利有攸往。
  [疏]正义曰:“贲”饰也。以刚柔二象交相文饰也。“贲亨”者,以柔来文刚而得亨通,故曰“贲亨”也。“小利有攸往”者,以刚上文柔,不得中正,故不能大有所往,故云“小利有攸往”也。

  《彖》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刚柔不分,文何由生?故坤之上六来居二位,“柔来文刚”之义也。柔来文刚,居位得中,是以“亨”。乾之九二,分居上位,分刚上而文柔之义也。刚上文柔,不得中位,不若柔来文刚,故“小利有攸往”
  [疏]“《彖》曰”至“有攸往”。正义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者,此释“贲亨”之义。不直言“贲”连云“贲亨”者,由“贲”而致亨,事义相连也,若“大哉乾元”以“元”连“乾”者也。“柔来而文刚,故亨”,柔来文刚,以文相饰,是贲义也。相饰即有为亨,故云“贲亨”。“亨”之下不重,以“贲”字结之者,以“亨”之与“贲”相连而释,所以“亨”下不得重结“贲”字。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者,释“小利有攸往”义。乾体在下,今分乾之九二,上向文饰坤之上六,是“分刚上而文柔”也。弃此九二之中,往居无立之地,弃善从恶,往无大利,故“小利有攸往”也。注“刚柔不分”至“小利有攸往”。正义曰:坤之上六,何以来居二位不居於初三,乾之九二,何以分居上位不居於五者,乾性刚亢,故以巳九二居坤极;坤性柔顺,不为物首,故以巳上六下居乾之二位也。且若柔不分居乾二,刚不分居坤极,则不得文明以止故也。又阳本在上,阴本在下,应分刚而下,分柔而上,何因分刚向上,分柔向下者,今谓此本泰卦故也。若天地交泰,则刚柔得交。若乾上坤下,则是天地否闭,刚柔不得交,故分刚而上,分柔而下也。

  刚柔交错,天文也。刚柔交错而成文焉,天之文也。
  [疏]正义曰:天之为体,二象刚柔,刚柔交错成文,是天文也。

  文明以止,人文也。止物不以威武而以文明,人之文也。
  [疏]正义曰:文明,离也;以止,艮也。用此文明之道,裁止於人,是人之文德之教,此贲卦之象。既有天文、人文,欲广美天文、人文之义,圣人用之以治於物也。

  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观天之文,则时变可知也;观人之文,则化成可为也。
  [疏]正义曰:“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者,言圣人当观视天文,刚柔交错,相饰成文,以察四时变化。若四月纯阳用事,阴在其中,靡草死也。十月纯阴用事,阳在其中,齐麦生也。是观刚柔而察时变也。“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者,言圣人观察人文,则《诗》、《书》、《礼》、《乐》之谓,当法此教而“化成天下”也。

  《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处贲之时,止物以文明,不可以威刑,故“君子以明庶政”,而“无敢折狱”。
  [疏]正义曰:“山下有火贲”者,欲见火上照山,有光明文饰也。又取山含火之光明,象君子内含文明,以理庶政,故云“山有火贲”也。“以明庶政”者,用此文章明达以治理庶政也。“无敢折狱”者,勿得直用果敢,折断讼狱。

  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在贲之始,以刚处下,居於无位,弃於不义,安夫徒步以从其志者也。故饰其趾,舍车而徒,义弗乘之谓也。
  [疏]正义曰:在《贲》之始,以刚处下,居於无位之地,乃弃於不义之车,而从有义之徒步,故云“舍车而徒”。以其志行高絜,不苟就舆乘,是以义不肯乘,故《象》云“义弗乘”也。

  《象》曰:“舍车而徒”,义弗乘也。
  六二:贲其须。得其位而无应,三亦无应,俱无应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须”之为物,上附者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故曰“贲其须”也。
  [疏]正义曰:“贲其须”者,须是上须於面,六二常上附於三,若似贲饰其须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与上同为兴起,故《象》云“与上兴”也。

  《象》曰:“贲其须”,与上兴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处下体之极,居得其位,与二相比,俱履其正,和合相润,以成其文者也。既得其饰,又得其润,故曰“贲如濡如”也。永保其贞,物莫之陵,故曰“永贞吉”也。
  [疏]正义曰:“贲如濡如”者,贲如,华饰之貌。濡如,润泽之理。居得其位,与二相比,和合文饰,而有润泽,故曰:“贲如濡如”。其美如此,长保贞吉,物莫之陵,故《象》云:“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有应在初而阂於三,为己寇难,二志相感,不获通亨,欲静则疑初之应,欲进则惧三之难,故或饰或素,内怀疑惧也。鲜絜其马,“翰如”以待,虽履正位,未敢果其志也。三为刚猛,未可轻犯,匪寇乃婚,终无尤也。
  [疏]“《象》曰永贞之吉”至“匪寇婚媾”。正义曰:“贲如皤如”者,皤是素白之色。六四有应在初,欲往从之,三为已难,故已犹豫。或以文絜,故“贲如”也;或守质素,故“皤如”也。“白马翰如”者,但鲜絜其马,其色“翰如”,徘徊待之,未敢辄进也。“匪寇婚媾”者,若非九三为已寇害,乃得与初为婚媾也。

  《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尢也。
  [疏]正义曰:“六四当位疑”者,以其当位,得与初为应,但碍於三,故迟疑也。若不当位,则与初非应,何须欲往而致迟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尢”者,释“匪寇婚媾”之义。若待匪有寇难乃为婚媾,则终无尢过。若犯寇难而为婚媾,则终有尢也。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处得尊位,为饰之主,饰之盛者也。施饰於物,其道害也。施饰丘园,盛莫大焉,故贲于束帛,丘园乃落,贲于丘园帛,乃“戋戋”。用莫过俭,泰而能约,故必“吝”焉乃得终吉也。
  [疏]“六五,贲于丘园”至“终吉”。正义曰:“贲于丘园”者,丘园是质素之处。六五“处得尊位,为饰之主”。若能施饰在於质素之处,不华侈费用,则所束之帛,“戋戋”众多也。“吝终吉”者,初时俭约,故是其“吝”也。必俭约之“吝”,乃得“终吉”,而有喜也,故《象》云“六五之吉,有喜”也。注“处得尊位”至“乃得终吉也”。正义曰:“为饰之主,饰之盛者”,若宫室舆服之属,五为饰主。若施设华饰在於舆服宫馆之物,则大道损害也。“施饰丘园盛莫大焉”者,丘谓丘墟,园谓园圃。唯草木所生,是质素之处,非华美之所。若能施饰,每事质素,与丘园相似,“盛莫大焉”。故“贲于束帛,丘园乃落”者,束帛,财物也。举束帛言之,则金银珠玉之等皆是也。若贲饰於此束帛,珍宝则素质之道乃陨落,故云“丘园乃落”也。“贲于丘园,帛乃戋戋”者,设饰在於丘园质素之所,则不靡费财物,束帛乃“戋戋”众多也。诸儒以为若贲饰束帛,不用聘士,则丘园之上乃落也。若贲饰丘园之士与之,故束帛乃“戋戋”也。诸家注《易》,多为此解。但今案:辅嗣之《注》全无聘贤之意,且爻之与《象》,亦无待士之文。辅嗣云:“用莫过俭,泰而能约,故必吝焉,乃得终吉。”此则普论为国之道,不尚华侈,而贵俭约也。若从先师,唯用束帛招聘丘园,以俭约待贤,岂其义也?所以汉聘隐士,或乃用羔雁玄纁,蒲轮驷马,岂止“束帛”之间,而云俭约之事?今观《注》意,故为此解耳。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上九:白贲,无咎。处饰之终,饰终反素,故在其质素,不劳文饰而“无咎”也。以白为饰,而无患忧,得志者也。
  [疏]正义曰:“白贲无咎”者,“处饰之终”,饰终则反素,故在其质素,不劳文饰,故曰:“白贲无咎”也。守志任真,得其本性,故《象》云“上得志”也。言居上得志也。

  《象》曰:“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坤下艮上。剥:不利有攸往。
  [疏]正义曰:“剥”者,剥落也。今阴长变刚,刚阳剥落,故称“剥”也。小人既长,故“不利有攸往”也。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坤”顺而“艮”止也。所以“顺而止之”,不敢以刚止者,以观其形象也。强亢激拂,触忤以陨身,身既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疏]“彖曰”至“天行也”。正义曰:“剥,剥也”者,释剥卦名为“剥”,不知何以称“剥”,故释云“剥”者解“剥”之义,是阴长解剥於阳也。“柔变刚”者,释所以此卦名剥之意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道长”者,此释“不利有攸往”之义。小人道长,世既闇乱,何由可进?往则遇灾,故“不利有攸往”也。“顺而止之观象”者,明在剥之时,世既无道,君子行之,不敢显其刚直,但以柔顺止约其上,唯望君上形象,量其颜色而止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者,解所以在剥之时,顺而止之。观其颜色形象者,须量时制变,随物而动。君子通达物理,贵尚消息盈虚,道消之时,行消道也,道息之时,行息道也;在盈之时,行盈道也;在虚之时,行虚道也。若值消虚之时,存身避害,“危行言逊”也。若值盈息之时,极言正谏,建事立功也。“天行”谓逐时消息盈虚,乃天道之所行也。春夏始生之时,天气盛大,秋冬严杀之时,天气消灭,故云“天行”也。注“坤顺而艮止也”至“君子之所尚也”。正义曰:“非君子之所尚”者,不逐时消息盈虚,於无道之时,刚亢激拂,触忤以陨身;身既倾陨,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象》曰:山附於地,剥。上以厚下安宅。“厚下”者,无不见剥也。“安宅”者,物不失处也。“厚下安宅”,治“剥”之道也。
  [疏]正义曰:“山附於地剥”者,山本高峻,今附於地,即是剥落之象,故云“山附於地剥”也。“上以厚下安宅”者,剥之为义,从下而起,故在上之人,当须丰厚於下,安物之居,以防於剥也。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床者,人之所以安也。“剥床以足”,犹云剥床之足也。“蔑”犹削也。剥床之足,灭下之道也。下道始灭,刚陨柔长,则正削而凶来也。
  [疏]正义曰:“剥床以足”者,床者人之所以安处也。在剥之初,剥道从下而起,剥床之足,言床足已“剥”也。下道始灭也。“蔑贞凶”者,蔑,削也。贞,正也。下道既蔑,则以侵削其贞正,所以“凶”也。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疏]正义曰:“释剥床以足”之义。床在人下,足又在床下。今剥床之足,是尽灭於下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蔑”犹甚极之辞也。辨者,足之上也。剥道浸长,故“剥”其辨也。稍近於“床”,转欲灭物之所处,长柔而削正。以斯为德,物所弃也。
  [疏]“六二”至“蔑贞凶”。正义曰:“剥床以辨”者,辨,谓床身之下,无足之上,足与床身分辨之处也。今剥落侵上,乃至於“辨”,是渐近人身,故云“剥床以辨”也。“蔑贞凶”者,蔑,削也。削除中正之道,故“凶”也。初六“蔑贞”,但小削而已,六二“蔑贞”,是削之甚极,故更云“蔑贞凶”也。长此阴柔,削其正道,以此为德,则物之所弃。故《象》云“未有与”也。言无人与助之也。注“蔑犹甚极”至“物所弃也”。正义曰:“蔑犹甚极之辞”者,初既称“蔑”,二又称“蔑”,“蔑”上复“蔑”,此为蔑甚极,故云“蔑犹甚极之辞”也。“蔑”谓微蔑,物之见削,则微蔑也,故以“蔑”为“削”。“稍近於床转欲蔑物之处”者,物之所处谓床也。今剥道既至於辨,在床体下畔之间,是将欲灭床,故云“转欲灭物之所处”也。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六三:剥之,无咎。与上为应,群阴剥阳,我独协焉,虽处於剥,可以“无咎”。
  [疏]正义曰:六三与上九为应,虽在剥阳之时,独能与阳相应,虽失位处剥而“无咎”也。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三上下各有二阴,而二独应於阳,则“失上下”也。
  [疏]正义曰:释所以无咎之义。上下群阴皆悉剥阳也,己独能违失上下之情而往应之,所以“无咎”也。

  六四:剥床以肤,凶。初二剥床,民所以安,未剥其身也。至四剥道浸长,床既剥尽,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将失身,岂唯削正,靡所不凶。
  [疏]正义曰:四道浸长,剥床已尽,乃至人之肤体,物皆失身,所以凶也。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疏]正义曰:“切近灾”者,其灾已至,故云“切近灾”也。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处剥之时,居得尊位,为“剥”之主者也。“剥”之为害,小人得宠,以消君子者也。若能施宠小人,於宫人而己,不害於正,则所宠虽众,终无尤也。“贯鱼”谓此众阴也,骈头相次,似“贯鱼”也。
  [疏]正义曰:“贯鱼以宫人宠”者,处得尊位,“为剥之主”,剥之为害,小人得宠以消君子。“贯鱼”者,谓众阴也。骈头相次,似若贯穿之鱼。此六五若能处待众阴,但以宫人之宠相似。宫人被宠,不害正事,则终无尤过,无所不利,故云“无不利”。故《象》云“终无尤也”。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处卦之终,独全不落,故果至于硕而不见食也。君子居之,则为民覆荫;小人用之,则剥下所庇也。
  [疏]正义曰:“硕果不食”者,处卦之终,独得完全,不被剥落,犹如硕大之果,不为人食也。“君子得舆”者,若君子而居此位,能覆荫於下,使得全安,是君子居之,则得车舆也。若小人居之,下无庇荫,在下之人,被剥彻庐舍也。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疏]正义曰:“君子得舆民所载”者,释“得舆”之义。若君,剥彻民之庐舍,此小人终不可用为君也。

  震下坤上。复:亨。出入无疾,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利有攸往。
  [疏]正义曰:“复亨”者,阳气反复而得亨通,故云“复亨”也。“出入无疾”者,出则刚长,入则阳反,理会其时,故无疾病也。“朋来无咎”者,朋谓阳也。反复众阳,朋聚而来,则“无咎”也。若非阳众来,则有咎,以其众阳之来,故“无咎”也。“反复其道,七日来复”者,欲速反之与复而得其道,不可过远。唯七日则来复,乃合於道也。“利有攸往”者,以阳气方长,往则小人道消,故“利有攸往”也。

  《彖》曰:“复,亨”,刚反动而以顺行,是以“出入无疾”,入则为反,出则刚长,故“无疾”。疾犹病也。“朋来无咎”,“朋”谓阳也。
  [疏]“彖曰”至“无咎”。正义曰:“复亨”者,以阳复则亨,故以亨连复而释之也。“刚反动而以顺行”者,既上释“复亨”之义,又下释“出入无疾朋来无咎”之理,故云“是以出入无疾朋来无咎”也。

  “反复其道,七日来复”阳气始剥尽至来复时,凡七日。
  [疏]正义曰:“阳气始剥尽”,谓阳气始於剥尽之后,至阳气来复时,凡经七日。观《注》之意,阳气从剥尽之后,至於反复,凡经七日。其《注》分明。如褚氏、庄氏并云“五月一阴生,至十一月一阳生”,凡七月。而云“七日”,不云“月”者,欲见阳长须速,故变月言日。今辅嗣云“剥尽”至“来复”,是从尽至来复,经七日也。若从五月言之,何得云“始尽”也?又临卦亦是阳长而言八月,今《复卦》亦是阳长,何以独变月而称七日?观《注》之意,必谓不然,亦用《易纬》六日七分之义,同郑康成之说。但於文省略,不复具言。案《易纬稽览图》云:“卦气起中孚。”故离、坎、震、兑,各主其一方,其馀六十卦,卦有六爻,爻别主一日,凡主三百六十日。馀有五日四分日之一者,每日分为八十分,五日分为四百分四分日之一又为二十分,是四百二十分。六十卦分之,六七四十二卦,别各得七分,是每卦得六日七分也。剥卦阳气之尽在於九月之末,十月当纯坤用事。坤卦有六日七分。坤卦之尽,则复卦阳来,是从剥尽至阳气来复,隔坤之一卦六日七分,举成数言之,故辅嗣言“凡七日”也。“反复”者,则出入之义。反谓入而倒反复谓既反,之后复而向上也。

  天行也。以天之行,反覆不过七日,复之不可远也。
  [疏]正义曰:“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天行”者,以天行释“反复其道七日来复”之义。言反之与复得合其道。唯七日而来复,不可久远也。此是天之所行也。天之阳气绝灭之后,不过七日,阳气复生,此乃天之自然之理,故曰“天行”也。

  “利有攸往”,刚长也。往则小人道消也。
  [疏]正义曰:“以刚长”释“利有攸往”之义也。

  复,其见天地之心乎。复者,反本之谓也,天地以本为心者也。凡动息则静,静非对动者也。语息则默,默非对语者也。然则天地虽大,富有万物,雷动风行,运化万变,寂然至无,是其本矣。故动息地中,乃天地之心见也。若其以有为心,则异类未获具存矣。
  [疏]“复见天地之心乎”。正义曰:“复其见天地之心乎”者,此赞明复卦之义。天地养万物,以静为心,不为而物自为,不生而物自生,寂然不动,此天地之心也。此复卦之象,“动”息地中,雷在地下,息而不动,静寂之义,与天地之心相似。观此复象,乃“见天地之心”也。天地非有主宰,何得有心?以人事之心,讬天地以示法尔。注“复者反本之谓也”至“未获具存矣”。正义曰:“复者反本之谓也”者,往前离本处而去,今更反於本处,是“反本”之谓也。“天地以本为心”者,“本”谓静也。言天地寂然不动,是“以本为心”者也。凡动息则静,静非对动者也。天地之动,静为其本,动为其末,言静时多也,动时少也。若暂时而动,止息则归静,是静非对动,言静之为本,自然而有,非对动而生静,故曰“静非对动”者也。“语息则默,默非对语”者,语则声之动,默则口之静,是不语之时,恒常默也。非是对语有默以动静语默,而地别体,故云“非对”也。云“天地虽大,富有万物,雷动风行,运化万变”者,此言天地之动也。言“寂然至无是其本矣”者,凡有二义:一者万物虽运动於外,而天地寂然至於其内也。外是其末,内是其本,言天地无心也。二者虽雷动风行,千化万变,若其雷风止息,运化停住之后,亦寂然至无也。“若其以有为心,则异类未获具存”者,凡以无为心,则物我齐致,亲疏一等,则不害异类,彼此获宁。若其以有为心,则我之自我,不能普及於物,物之自物,不能普赖於我,物则被害,故“未获具存”也。

  《象》曰:雷在地中,复。先王以至日闭关,商旅不行,后不省方。方,事也。冬至,阴之复也。夏至,阳之复也。故为复则至於寂然大静,先王则天地而行者也。动复则静,行复则止,事复则无事也。
  [疏]“《象》曰”至“后不省方”。正义曰:“雷在地中复”者,雷是动物,复卦以动息为主,故曰“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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