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
《尚书·尧典》曰:朴作教刑。(朴,槚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
《礼记·学记》曰:槚楚二物,收其威也。
《家语》曰:舜之事父,小杖则授,大杖则走。
《后汉记》曰:明帝时政事严峻,九卿皆鞭杖。左雄上言:"九卿位次三事,班在大臣,行有珮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仪。加以鞭杖,诚非古典。"上即除之。
《魏志》曰:杨阜字义山,为大匠卿。上疏欲省宫人诸不见幸者,乃召御府吏问后宫人数。吏守旧崔令对曰:"禁密,不得宣露。"阜怒,杖百,数之曰:"国家不与九卿为密,乃与小吏为密乎?"帝闻而愈敬禅之。
又曰:周宣字孔和,乐安人,为郡吏。太守杨沛梦八月一日曹公当至,必与君杖,饮以药酒。使宣占之,对曰:"夫杖起弱,药治人病。八月一日,贼必除灭。"至期,贼果破。
《蜀志》曰:刘琰妻胡氏入贺太后,太后令特留胡,经日乃归。胡有美色,琰疑其与后主有私,呼卒伍挝胡,至於以杖搏面,而后弃遣。胡具以告,琰坐下狱。有司议:"卒非挝妻之人,面非授杖之地。"琰竟弃市。
王隐《晋书》曰:武帝以山涛为司徒,频让不许,出而径归家。左丞白褒又奏涛违诏,杖褒五十。
《晋阳秋》曰:诸葛武侯杖十以上亲决,宣王闻之喜曰:"吾无患矣。"
《后周书》曰:宣帝自公卿已下皆被楚挞,其间诛戮黜免者不可胜言。每笞箠,人以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宫人内职亦如之。后妃嫔御虽被宠嬖,亦多被杖背。於是内外恐惧,人不自安。
《北史》曰:卢潜为黄门。郑子默奏潜从清河王岳南讨,岳令潜说梁将侯瑱,大纳瑱赂遗,还不奏闻。文宣杖潜一百,仍截其鬓,潜颜色不变。
《三国典略》曰:齐义宁太守荀仲举,字士高,颍川汝阴人也。在郡清简,亦工诗咏。尝与长乐王尉粲剧饮,啮粲指至骨。齐文宣知之,赐杖一百。或问其故,云:"我那许当时,正疑是鹿尾耳。"
又曰:齐冯翊王润,字子泽,神武弟十四子也。廉慎方雅,习於吏职。神武尝称之曰:"此是吾家千里驹也。"初为定州刺史,开府。王回洛,润督独孤拔侵窃官田,授纳赠赂。润案举其事,二人上言润出送台使,登魏文旧坛南望叹息,不测其意。武成宣命於州曰:"冯翊王少小谨慎,内外所知,不为非法,朕信之矣。登高远望,人之常情,何足可道?鼠辈轻相间构,理应从斩,犹以旧人,未忍致法。回洛决鞭二百,拔宜决杖一百。"
《隋书》曰: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十年,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煞人之所,殿廷非决罚之地,帝不纳。颎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者不息,致陛下决罚棺芟,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请自退屏,以避贤路。"帝於是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问其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致死。"帝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
又曰:"厙狄士文拜贝州刺史,性清苦,不授公料,家无馀财。其子尝啖官厨饼,士文枷之於狱累日,杖一百,步送还京。僮隶无敢出门。
又曰:燕荣为幽州总管,按部道次见丛荆,堪为笞捶,命取之,辄以试人。人或自陈无咎,荣曰:"后若有罪,当免尔。"及后犯细过,将挝之,人曰:"前日被杖,使君许有罪宥之。"荣曰:"无过尚尔,况有过耶?"榜棰如旧。
《唐书》曰:开元二年,监察御史蒋挺有所犯,敕朝堂杖之。黄门侍郎张廷珪曰:"御史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煞即煞,当流即流,不可决杖,可煞不可辱也。"
又曰:开元中,前广州都督斐伷先下狱,中书令张嘉贞奏请决杖。兵部尚书张说进曰:"臣闻刑不上大夫,以其近於君也。故曰:士可煞,不可辱。臣今秋巡边,中途闻姜皎朝堂决杖流,皎是三品,亦有微功,不宜决廷辱,以卒伍待之。且律有八议,勋贵宰缮,今伷先不可轻行决罚。"上然其言。嘉贞不悦,退而谓悦曰:"何言事之深也?"说曰:"宰相者时来即为,岂能长据?若贵臣尽当可杖,但恐吾等行当及之,此言非为伷先,乃为天下士君子也。"
又曰:王遂为浙西观察使,每有笞挞,其杖率过常制。既遇祸,监军使封其杖来献,命中人出示於朝以作诫。
《世说》曰:桓宣武在荆州,欲以德被江汉,耻以威刑肃物。令史授杖正从朱衣,上过桓室,年少从外来,云向从门下过,令史授杖。上稍云根,下拂地足,意讥其不着。宣武云:"我犹患其重。"
传集曰:咸为左丞,杨济与咸书曰:"昨遣人相视授罚,云大重,以为恒然。相念杖痕不耐风寒,宜深慎护,不可轻也。当饮酒,令体中常暖为佳,苏治疮上急痛,故寄往之。"咸答:"违距上命,稽停诏罚,退思此罪,在於不测,才加罚黜,退用战悸,何复以杖重为剧?小人不德,所好惟酒,宜於养疮,可数致也。"
《襄阳耆旧记》曰:罗尚为右丞。是时左丞处事失武帝意,大怒,欲案入重罪。事连尚,於是尚为坐授杖一百,时论美之。
《益部耆旧传》曰:常播字文平,蜀郡江源人,仕县主簿。县长广都朱淑以官穀割没,当论重罪。播争狱讼,身授杖数千,披肌割肤,更历三狱,幽禁二年。描喃掠栲,吏先验问伏不,播答言忽得罚,无所多问,辞终不挠,事遂见明也。
《三辅次录》曰:丁邯字叔春,正直不挠,举孝廉,为郎,以令史次补也。世祖改用孝廉,选邯补为郎,邯称疾不就。诏问:"实病?羞为郎乎?"对曰:"臣实不病,以孝廉为令史职尔。"世祖怒,使虎贲杖之数千,诏问:"欲为郎不?"邯曰:"能煞臣者,陛下;不能为郎者,臣也。"诏出,不为郎。
○督
《晋书》曰: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刑体裸露故也。
《晋律》曰:诸有所督罚,五十以下鞭如令。平心无私而辜死者,二岁刑。
《晋令》曰:应授杖而体有疮者,督之也。
束晳《劝农赋》曰:乃有老闲,旧猥欺狡难觉,时虽被考,不过校督。歌对囹圄,笑向桎梏。
○流徒
《书》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者。五刑之流,各有所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
又曰:流宥五刑,流共工於幽州,放驩兜於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后魏书》曰:高聪有罪,恕死,徙平州为民,届瀛州,属刺史王质获白兔将献,托聪为表。高祖见表,顾谓王肃曰:"在下那得复有此才而令朕不知也?"肃曰:"此高聪北徙,此文或其所制。"高祖悟曰:"必应然也。"
《隋书》曰:王伽,开皇末为齐州行参军。初无足称,后被州使送流囚李参等七十馀人诣京师。时制,流人并枷锁传送。伽行次荥阳,哀其辛苦,悉呼而谓之曰:"汝等虽犯宪法,枷锁亦大辛苦。吾欲与汝等脱去,行至京师总集,能不违期不?"皆拜谢曰:"必不敢违。"伽於是悉脱其枷,停援卒,与期曰:"某日当至京师,如致前却,吾当为汝授死。"舍之而去。流人感悦,依期而至,一无离叛。上闻而异之,於是悉召流人,并令携负妻子俱入,赐宴於殿庭而赦之,擢伽为雍令。
《太平御览》 宋·李昉
卷六百五十 刑法部十六
太平御览
(宋)李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