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处分疏
岭海焚余
明·金堡
为恳恩特赐处分事。
臣窃见辅臣曾樱奏,内称平国公郑芝龙所最恨者臣堡,以上布其言于后殿,同于市朝之辱;可权处分,以示慰安之意。抑何忠于陛下而深爱臣也。臣自去冬十一月十七日陛辞之后,千风万波;即方国安之欲杀臣,明云平、定二侯有书与之,臣不敢深言。今合辅臣之言,则已较然矣。陛下不即处分,恐异日有甚于陛下之处分者;臣即不敢避祸,然于国体则愈损矣。臣本无才术可以裨益圣朝,倘如辅臣之议一处分而可使无兵有兵、无饷有饷,苟利社稷,死且不辞。臣复何惜此官,不以仰慰宵旰。且臣受陛下深知,即形迹日疏,而神志相照;用臣有经,舍臣有权。愿陛下无惜一臣;即有严遣,无殊于锡命也。并乞勿下臣章,别赐指挥;恭候圣断。
附刑科给事朱奏单
同官金堡原在制中,平虏侯臣每对人切齿而谈其隐,益有深意存焉。皇上用之扈驾,则愈见参差矣。若遽处分,又于国体有损;不如令之终丧,庶几两全而无害。
圣旨:金堡准守制去,服满候用。
堡于终丧,盖四请而不得,乃得之于朱君;其所以得之者,曾也,亦郑也。使堡终为人子,其锡类也大矣;能无感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