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


吏学指南

习吏幼学指南序

  尝闻善为政者必先于治,欲治必明乎法,明法然后审刑,刑明而清,民自服矣。所以居官必任吏,否则政乖。吏之于官,实非小补。夫吏,古之胥也,史也,上应天文,曰土公之星,下书史牒,曰刀笔之吏,得时行道,自古重焉。秦汉以来,为将为相,立当路而据要津,代不乏人。李唐季年,得权犹甚,官曹称军事院,吏称使院,一登首选,皆以使名,有官大夫加勋者。赵宋因仍,沿其旧制,政和中始以监司诸郡首吏为孔目、主押之号,易都副兵马等使之名。年劳及格之人,得授助教,或摄参军而已。省院台部,互有正法,官称既振,吏权益轻。星书谓土公明则吏道亨,暗则否,数使然也。钦惟圣朝一统,天下同文,繇吏入官,深合古法,凡居是职,可不爱重。但初学之士,妙龄而入,律书要旨,未暇师承,巧诋之风,薰染日著。夫读律则法理通,知书则字义见,致君泽民之学,莫大乎此,雕人欺事之习,恐反阴功。是以不揆荒唐,因摘当今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首冠以历代吏师,终继于恕刻轨范,类成一书,目曰《习吏幼学指南》。期在启蒙,不敢呈诸达者。与我同志,幸毋诮云。

  岁次辛丑大德五年良月,吴郡后学徐元瑞自序。

吏学指南序

  吏人以法律为师,非法律则吏无所守。然律之名义,不学则不知也。不知则冥行而索途,奚可哉!我本府同知公穆虎彬,虑吏辈之不知也,乃刻徐氏所编《吏学指南》以示之,俾熟此可以知厥名义,而进于法律,以为政焉。此吾儒大学,所以欲明明德于天下,必先之以致知格物,以为脩齐治平之本,顾不美欤!虽然《汉史》为循吏作传,不为能吏作传,《禹范》云好德为福,不云好才为福,此又为吏者之所当讲,亦我同知公之刻书美意。□能乎此,则庶乎非鞅、斯厝之□名,则骎骎然入于皋陶、稷、契之德化矣。致君泽民,孰有加于此者。斯时也,回视此书,特□兔之□,读者其致思焉。

  承事郎、云梦县尹山后石抹允敬为之引。

吏学指南

  历代吏师类录[一]

  天文二星 上帝,执法官;土公,吏。有虞氏 士师皋陶。周 太傅周公旦、朝鲜侯箕子、太保召公奭、大司寇吕侯。列国 韩 公子韩非、相申不害、大夫慎到。 魏 师李悝。 齐 相管仲。 楚 大夫屈平。 郑 相公孙侨、大夫邓析。 晋 相范匄、大夫赵鞅。 秦 商君公孙鞅、丞相李斯、郎中令赵高。

  西汉 相国萧何、太傅叔孙通、丞相张苍、涿郡太守郑昌、丞相鼌错、中大夫董仲舒、太中大夫张汤、侍御史赵昌、中大夫主父偃、丞相翟方进、御史冯敬、丞相王嘉。

  东汉 尚书陈宠、司徒鲁恭、廷尉郭躬、太中大夫梁统、南郡太守马融、大司农郑玄、郎中令郎顗、泰山太守应劭、侍中荀彧、廷尉杜周、尚书令陈忠、司徒鲍昱、尚书宋登、北海太守孔融。

  魏 司空陈群、太傅钟繇、常侍刘劭。蜀 丞相诸葛亮、尚书令法正、昭文将军伊籍、尚书刘巴、偏将军李严。

  晋 太傅贾充、太傅羊祜、尚书令荀勖、太傅郑冲、当阳侯杜预、明法掾张斐、中护军王业、尚书郎柳轨、司空荀顗、廷尉杜友、骑尉成公绥、定科郎裴楷。

宋 散骑常侍谢庄、右仆射刘秀之、中书监王弘。齐 竟陵王子良、删定郎王植之、廷尉孔稚圭。梁 黄门侍郎王亮、廷尉卿蔡法度。陈 右仆射徐陵、删定郎范杲、廷尉沈钦。

  后魏 长史燕凤、郎中令许谦、三公郎王德、司徒崔浩、中书监高允、尚书李冲、尚书令高肇、常侍邢峦。

  北齐 尚书令高睿。后周 尚书苏绰、廷尉卿赵肃、司宪大夫拓跋迪。

  隋 左仆射高熲、上柱国郑译、越国公杨素、率更令裴政、纳言苏威、太尉于翼、尚书牛弘、旅骑尉刘炫。

  唐 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房玄龄、右仆射裴寂、左丞崔善为、纳言刘文静、左庶子于志宁、侍中王圭、主符郎宋公弼、法曹裴弘献、尚书裴居道、御史郑余庆、侍中韦安石、吏部侍郎岑羲、丞相卢怀慎、丞相宋璟、丞相李林甫、京兆尹许孟容、留守狄兼谟、大理卿张戣、侍郎刘琢。

  后晋 丞相李崧、谏议薛融。后周 丞相范质、御史张湜。辽 中书令韩延徽。

  金 尚书令完颜宗干、翰林学士韩昉、左相完颜守道、右相乌古论元忠、平章纥石烈良弼、平章唐括安礼、右丞张汝弼、

  参政梁肃、参政粘割斡特勒、丞相完颜襄、平章张万公、左丞徒单镒、右丞完颜匡、参政仆散揆。

宋 尚书窦仪、尚书张昭、中丞苏正尧、大理卿张学让、大理正奚与、法直官陈光义、法直官冯叔向、翰林宋白、刑部侍郎许让、给事中柴承务、翰林苏易简、律学博士傅霖、丞相韩琦、参政张方平、右仆射苏颂、参政蔡齐、丞相夏竦、丞相刘挚、三司使程琳、尚书孙奭、详刑官贾士宁、翰林冯元、右赞善杨安国、著作郎赵希言、著作郎王圭、司谏公孙觉、尚书宋祁、丞相曾公亮、中丞王觌、刑部郎中杜弦、赣县令施述、丞相吕颐浩、丞相虞允文、枢密萧燧、尚书韩邈、删定官李澄、起居郎曾炎、尚书单夔、贯冶子范遂良、姑苏子刘山□噩。

  [一]标题原为“律师定律之图”,今据文海本眉注改。

吏 称(周曰府史胥徒,今谓吏胥掾史。)

  吏 《说文》曰:“治人者也。”谓吏之治人,心主于一,故从一。《风俗通》曰:“吏者治也,当先自正,然后正人。”《字宝》曰:“执法之人也。”

  胥 《周礼》曰才智之称曰胥。谓其有才智为什长也。掾 《字宝》云:“尊官之属曰掾。”谓分部列局之吏也。

  史 记言述事曰史。《周礼》注:“史,掌书者。”宰夫之职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

廉吏 谓清俭不贪者,如汉朱邑等也。循吏 谓上顺公法,下顺人情者,如汉张释之等也。良吏 谓政尚宽和,人怀其惠者,如晋吴隐之等。能吏 汉谷永曰“抱功修职”,谓之能吏。酷吏 谓暴刻残忍者,如汉严延年、唐来俊臣等也。贪吏 谓因财丧德者,如唐王琚等也。狱吏 汉路温舒上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清白吏 汉杨震公廉,世称清白吏。

  刀笔吏 古者记事于简册,谬误者以刀削除,故曰刀笔吏。汉萧、曹起自刀笔吏。

刻木 汉路温舒上书言尚德缓刑,引俗语曰:“‘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此疾吏之辞也。”又《前汉?艺文志》曰法家曰“刻者”。

  吏道 《汉?薛宣传》曰:“吏道以法令为师,可问而知也。”

  行 止

  孝事父母 友于兄弟 勤谨廉洁 谦让 循良笃实 慎默 不犯赃滥

才 能

  行遣熟闲 语言辩利 通习条法晓解儒书 算法精明 字画端正

  六 曹

  吏 《周礼》所谓天官冢宰也。户 地官司徒也。礼 春官宗伯也。兵 夏官司马也。刑 秋官司寇也。工 冬官司空也。

  衙门南北之异

官府门南面 省、院、部、寺、路、府、州、县诸司衙门,皆向南坐北。一按《延光集》云:南方属离卦,易离中虚则聪。又南方属火位,火明则能破暗,故表南面聪明,为民治愚暗之事。又诸侯代天子,南面而治天下之义也。

  台门面北启 《御史门记》曰:“台门北开,取肃杀就阴之义。”韦述《唐两京记》曰:“台门北开,以纠劾之司主意于杀,故门北启,以象阴杀。或曰:俗传开南门不利大夫。”《谭宾录》曰:“隋初移都,兵部尚书李圆通兼御史大夫,欲向省便,故开北门。唐因循不改,迄今遂为故事。”《唐会要》载裴冕语云:“台司以纠正冤滥,有好生之德,岂创冬杀之义以入人罪乎?”冯鉴以冕言为当。

  戒 石 铭

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汉唐以来,未尝有之。五代时,蜀主孟昶始颁令箴于诸邑,其文曰:“朕念赤子,旰食宵衣,言之令长,抚养惠绥。政存三禩,道在七丝,驱鸡为理,留犊为规。宽猛得所,风俗可移,无令侵削,无使疮痍。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赋舆是切,军国所资。朕之赏罚,固不踰时,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为民父母,莫不仁慈,勉尔为戒,体朕深思。”凡二十四句,宋太宗删烦取简,摘其“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一十六字,颁行天下。至高宗绍兴间,复以黄庭坚所书,命州县长吏刻铭座右,至今官府存焉。至元癸巳,浙西廉司移治钱塘,司官大使容斋徐参政改书其铭曰:“天有昭鉴,国有明法,尔畏尔谨,以中刑罚。”

  郡 邑

  京师 《公羊传》云:“京,大也;师,众也;天子所都,必以众大者也。”又蔡邕《独断》曰:“天子所都曰京师。”

  大都 《帝王世纪》曰:“天子所居宫曰都,又曰会。”言其师众都会之所也。

京畿 《文选》注:“天子居千里曰京畿。”

  各道 《尔雅》曰:“一达谓之道。”至唐并州郡为道。

  路 《字宝》曰:“道行之道曰路。”宋分各道为十八路,今以大郡为之。

  府 《苏氏演义》曰:“府者,聚也。言聚所在图籍簿书之处。”《风俗通》曰:“公卿牧守通德之所聚也。”唐始以州郡为府。

州 《说文》曰:“酬也。”民居相生,以酬为州。黄帝以十师为州。县 《释名》曰:“悬也。县系于郡也。”楚庄王灭陈为县,名自始。镇 安也。凡民聚为市者曰镇。始于宇文周代。乡 《释名》:“万二千五百家曰乡。”又,“向也,众所向也。”都 干旄注曰:“下邑曰都。”保 《国语》注:“小城曰保。”里 《国语》曰:“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又曰:“在田曰庐,在邑曰里。”社 土地之主也。《左传》二十五家为社。今五十家为社。城郭 管子曰:“内谓之城,外谓之郭。”坊村 唐武德制,乡保邻里在邑曰坊,田野曰村。

  府 号

  省 《演义》曰:“省也。谓省察天下簿书之所也。始于汉,至晋曰省家。”

院 里宅也。唐始以枢密翰林之司曰院。

  台 《诗》曰:“南山有台。”乐得贤也。《说文》曰高而观四方曰台。汉始以御史府改曰台。唐曰宪台。

  都省 汉以仆射总理六尚书,谓之都省。

  都堂 《演义》曰:“堂,当也。谓当正向阳之屋。”又曰:“明也。言明礼义之所也。”唐制,尚书省曰都堂。

  行省 分镇方面,故为行省。省堂 即都堂之义,为系行省,故曰省堂。部 分判署书之司也。舜曰六官,秦汉以来称六曹,后周曰六卿,隋改曰六部。寺 《释名》曰:“嗣也。治事者相继续其内守法度也。”三代以来曰卿,北齐为寺。监 领督事务之所也。《周礼》曰:“邦国立其监。”王制:天子使大夫为三监。署 部署也。置书之所也。

  司 《说文》曰:“臣司事于外者也。”盖后继体人君,职在治内,故曰司者,臣子所主,职在于外,故从司。又《周礼》辨八职,其三曰司,掌官法以治民。

  翼 辅佐武备之司曰翼。犹左右护卫也。营<?塞-土氺> 《说文》曰:“市居。”车垒曰营,山居木栅曰寨。

  学 传业讲习之舍也。三代曰校、庠、序,汉文翁始置学。

  站驿 安也。舡马车轿之所曰站,使客传舍曰驿。

  仓 《释名》曰:“藏也。”藏谷物之所也。大曰仓,小曰庾,始于陶唐之世。

场 《说文》云不田之地曰场。库 《说文》云兵车所藏曰库,金帛所藏曰帑。始自汤武。务 《韵》注:“专力于事曰务。”局 分曹之司,有拘束之所也。所 《诗》曰:“献于公所。”谓所在之方曰所也。衙 唐制:天子居曰衙,行曰驾。《语林》曰:“近代通谓府廷为衙也。”厅 《礼记》曰:“圣人南面而听天下。”汉晋以来作听事,六朝始加“广”。房 《演义》曰:“方也,室内之方正也。又防也。”尚书顾命有东房西房。案 《韵》注:“考验也,举案也。”科 《字宝》云:“逐项分别曰科。”

官 品

  勋 《周礼》曰:“王功曰勋。”谓辅成王业者。自上柱国以下,武骑尉以上,凡一十二等谓之勋。《唐?百官志》曰:“勋官出于周齐交战之际,本以酬战士,其后渐及朝流也。”

  爵 谓公侯伯子男也。《文字音义》曰:“爵,量也;量其职,尽其才也。始自伏羲氏。”爵有五等,以法五行,或三等者,法三光也。唐宋自王以下,开国男以上,凡一十二等。

  职官 有所职掌者。

  散官 谓无执掌者。自一品至九品,凡一十八等。开府以下,荣禄大夫以上,文武并同。资德大夫以下,将仕佐郎以上,为文散官。龙虎卫上将军以下,进义副尉以上,为武散官。

大夫 《白虎通》曰:“大夫之为言大扶,扶进人者也。”《事始》云:“《虞书》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孔安国曰:“与卿同也。”

  郎 良才之称也,始于秦。

  将军 应劭《汉官仪》云:“将军,周官也。”

  校尉 《事始》云:“周官也。”汉武帝依周置司隶校尉,名始此。

  官 称

牧民官 司养百姓曰牧民。盖牧者,能守养之义,路府诸州是也。字民官 爱养百姓曰字民官。盖字者,抚也,表司县抚育养民也。亲民官 临民之官曰亲。盖亲者,爱也,取爱养兆民之义也。守土官 晋杜预曰:“守土,乃牧养之官。”捕盗官 谓失盗去处当该之官也。巡捕官 谓不分地面,包括巡捕之官也。命官 谓受国家恩命故也。品官 谓已入九品正从者。正官 谓诸司为头之官也。士官 谓治狱之官也。长官 谓诸司长上之官也。官长 谓一方一所官之通称也。官吏 《韵》注:“受命于天曰天吏。受命于君曰官吏。”长吏 古法:文称为吏,武称为将。今之牧守通称也。长贰 谓正官、相副官总名也。佐贰 谓相副协赞之官也。幕职 汉曰幕府,即相副以下之官也。

吏 员

  省台掾 尊官之属,自秦有之。西汉曰掾史,东汉曰掾属,今曰省台掾。令史 掌法赞治,记言述事者。周曰府史,秦曰令史。书吏 五代时藩镇始设。司吏 职掌曰司,治人曰吏。《周礼》曰掌官法以治民者。宋曰手分,金曰司吏。知房 分掌六曹之称。本把 掌持案牍之称。译史 通四方之言者。周曰象胥,后魏曰译令史,金曰译史。知管 谓主辖纲领之称。攒典 会计数目之吏也。汉曰仓库吏,金、宋曰攒典。吏人 谓请俸掌管文书者。人吏 谓无俸贴书之吏。公吏 谓公人吏人之通称也。公人 谓仓库秤掏、诸司祗侯、公使、禁卒之类。

统 属

  百司 谓上自省,下至库务之通称也。有司 谓守土亲民之司也。《语》云:“出纳之吝,谓之有司。”

  监司 《汉书?左雄传》曰:“监司项背相望。”又晋徐邈与范宁书曰:“择公方之人以为监司,则清浊能否,与事为明矣。”

  职司 宋制:监司而称职司。按隋苏威曰:“臣非职司。”唐陆贽曰:“是以职司之内无成功。”其名始于隋前。

上司 管辖本所者谓之上司,言尊崇也。子司 部内统属之所谓之上司,犹父子相承也。合属官司 谓随路所辖府州司县也。所属官司 谓本身元附籍贯官司也。所辖官司 即子司,谓上临下也。监临 统摄案验,谓之监临。又,以尊适卑也。主守 躬亲保典,谓之主守。虽职非统摄,临时监主亦是。主典 谓主行文案之人也。

  属部 统属之谓属,本部之谓部。属者,兼官吏士庶而言;部者,止于吏卒。

除 授

  迁除 改任曰迁,拜官曰除。遥授 不厘公务之官也。俗云虚职。兼权 并管别职曰兼,时暂摄行曰权。摄行 权职曰摄,莅职曰行。成考 莅事有成也。虞舜三载考绩。

  致仕 《白虎通》曰:“臣以执事趋走为职,七十阳道绝,耳目不聪明,故致其事于君也。”

  品秩 言分等别曰品,职有次序曰秩。清要 职慢位显曰清,职紧位显曰要。称职 谓胜其任也。躐等 谓不循资格骤迁者。起复 谓丧制未终,勉其任用也。举留 谓善政异绩,军民相爱,乞留再任者。

世 赏

  承袭 相继曰承,相因曰袭。袭封 谓世代受此官也。如孔子之后衍圣公是也。荫补 谓藉亲属荫补得官者。封赠 生曰封,死曰赠。质子 谓以子结信,今曰秃鲁花也。儤使 谓给事于官者也。

  廪 给

  俸禄 钱帛曰俸,米粟曰禄。职田 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隋开皇间始曰职田。

  考 功

殿最 《汉书音义》曰:“下功曰殿,上功曰最,有二十七等。”褒贬 推美曰褒,远谪曰贬。优劣 居上曰优,居下曰劣。黜陟 退而不任曰黜,登而上进曰陟。《书》曰:“黜陟幽明。”

  政 事

  国政 秉国之权也。昔汤任伊尹以国政。治政 以理化俗曰治,以法正民曰政。德政 利泽施民者。仁政 爱人利物者。善政 不严而治,民怀其惠者。公政 处事无私者。宽政 明而仁恕者。急政 执事刻急,如鹰击毛者。酷政 残虐惨暴者。苛政 处事繁细,如草而急者。蠹政 害于常法者。弊政 谓民恶也。谲政 诡诈无耻者。墨政 《左传》曰:“贪以败官为墨。”贪则暗污,谓不洁白者也。教化 以道业诲人曰教:躬行于上,风动于下曰化。风化 王者政教曰风,以德移民曰化。

  巡按 古者天子四季巡狩郡国,后自汉高帝游云梦之后,渐废巡狩述职之制,故遣使以代之。今肃政廉访司每岁分司各路巡按,即循此义也。

  风闻 《通典》曰:“古御史台不受诉讼,有通辞状者,即于台门外候御史,御史经往门外收采,如可弹者,略其姓名,皆名风闻访知也。”

五 事

  户口增 谓生齿之最,民籍增益,进丁入老,批注收落,不失其实,若有流离,而能招诱复业者。

  田野辟 谓劝课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者。词讼简 谓治事之最,听断详明,讼无停留,狱无冤滞者。盗贼息 谓抚养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居者。赋役平 谓理财之最,取办有法,催科不扰者。

  户 计

儒 《说文》曰:“柔也。”《司马相如传》注:“有道术,皆曰儒。”

  释 《高僧传》:“出家从师命氏,佛曰释迦牟尼,故僧曰释。”

  僧 《说文》曰:“浮屠、道人也。”《大藏一览》:“男曰僧。”自汉始。

  尼 《一览》曰:“女曰尼。”汉明帝时,妇女潘氏出家为尼。

  道 《琅书经》曰:“人行大道,曰道士。”《黄帝内传》有道士行礼之文。

  女冠 《昇玄经》云:“女冠,女道士也。”

五戒 凡出家者,必受五戒。谓一不杀生、二不偷盗、三不邪淫、四不妄语、五不饮酒,此为五戒也。

  士农 通古今辨然否曰士,辟土殖谷曰农。

  工商 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

  医 疗人疾者曰医。《说文》曰:“巫彭初作医。”

  卜 《元命苞》曰:“古司怪主卜,伏羲时有之。”今曰阴阳户。

  商贾 通四方之物曰商,居卖求利曰贾。又曰:行卖曰商,坐贩曰贾。

称民 蔡邕《独断》曰:“天子曰兆民,诸侯曰万民。今之令长,古之诸侯。百乘之家曰百姓。百乘之家,子男之国也,三代之时已称之也。”

  怯怜户 谓自家人也。

  土著户 《通鉴》注:“言著土地而有常居,不随畜牧移徙者也。”

  耆老 古曰父老。汉高帝入关,与秦父老约法三章。

  军 《周礼》:“五师为军。”周制:天子六军,诸侯大国三军。《说文》曰隶人给事者。历代佥募之法不同。

  仪 制

制可 《史记》曰:“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

  诏 《释名》曰:“照也。谓人愚暗,不见其事,以此示之,使昭然也。”始于秦。

  赦 天子宽恕之,命与民更始也。始于舜。

  宣 天子亲赐命诰也。故无押字,以宝为信。始于唐。

  敕牒 天子制命也。《周官》六典王言之制有七,曰敕、牒、例、令、省、授,为系上言,故用黄纸,宰相押字。

  表 《释名》曰:“下言于上曰表,谓思之于内,表之于外也。”汉制

奏 谓言进于君者。《释名》曰:“邹也。邹,狭小之言也。”

  笺 《说文》曰:“表识书也。”汉制。

  启 谓通达其意也。汉制。

  旨 判(立意于内,发言于外,曰旨;剖决是非,著于案牍,曰判。)

  圣 唐陆贽曰:“与天地合德曰圣。”

  懿 汉蔡邕曰:“温柔圣善曰懿。”

  令 《独断》曰:“奉而行之曰令。”

  钧 掌承万机之重曰钧。《诗》云:“尹氏大师,维周之氏。秉国之钧,四方是维。”

  台 星应三公曰台。汉制。

  尊 位高可贵曰尊。

  裁 酌量制度曰裁。始于晚唐。

言语 直言曰言,论难曰语。发端曰言,答述曰语。

  处分 《通鉴》注云:“区处曰处,分别曰分。”又,处者,至也,定也;分者,所当然也。

  诸 此(谓钦此、奉此之类)

  钦 《字宝》曰:“心不敢慢曰钦。”谓致恭也。敬 《字宝》曰:“心不敢忽曰敬。”谓致诚也。奉 遵依上命也。承 受纳其事也。蒙 仰戴上意也。准 法则也,均平也。据 谓依凭也。得 事有所获也。

  玺 章(天子曰玺,诸侯曰章。)

  御宝 《释名》曰:“印信也。”古者,尊卑共之。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印。唐开元中,改玺曰御宝。

  印信 刻木为验曰印。《释名》曰:“信也。所以封物为信验也。”汉制三公以下,有金、银、铜三等之印。

  长条印 《通典》曰:“北齐有督摄万机长印,以木为之,唯以印缝。”其原始此。

  木朱印 宋祥符中,诏寺观及士庶之家,所用私记,并方一寸,雕木为文,不得私铸。

  公 式

  劄付 《演义》曰:“栉也。以木为牒,简笺之属。”又刺著为书曰劄,以文相与曰付。犹畀赐也。

  咨 《左传》曰:“访问于善曰咨。”

符 《说文》曰:符者信也。契合也。符之为言扶也,两相扶合而不差也,所以辅信于四方,犹命令也。唐制。

  关 唐制:诸司相质问曰关。谓开通其事也。

  指挥 示意曰指,戒敕曰挥。犹以指披斥事务也。

  牒 《韵》注:“书版曰牒。”又,以劄写书也。古者诉状称讼牒,盖非特官文书之称耳。

  咨申 谋于下,访于上者。

  咨呈 即咨申意耳。

  申 伸也,明也。谓所告谆切。

  文解 谓发明事端申呈之异名。

  付予 谓以文相与,颁行之义也。

  付身 谓给授其文也。

  批贴 批示也,贴券也,帛书也。

呈 谓布意达于尊者,又陈示其状也。

  引 《汉?志》:“引者,信也。”盖取信之文也。

  移文 谓公文往来也。昔有《北山移文》,原恐始此。

  公文 谓官遣文字,故曰公文。

  海行 谓公事天下皆可以奉行者,故曰海行。

  生熟事 宋真宗尹开封日,置判官、推官,以狱讼刑名为生事,户口财赋为熟事,其名始此。

  发 端

  上天眷命 《传》曰:“尊而君之,则称皇天。”《书》曰:“皇天眷命,奄有四海,为天下君。”钦惟圣朝,受天明命,肇造区夏,故曰上天眷命。诏敕之首,表而出之。

长生天气力里 长生天者,谓天道久远之义;气力者,大也;里者,内也。钦惟圣朝,荷天地之洪禧,奄有万邦,薄海内外,悉皆臣属,故曰长生天气力里。旧曰上头天底气力里,或曰上天气力里。

  大福荫护助里 大福者,百顺之名也;荫者,庇也;护助者,拥御赞成也。钦惟圣朝,承列圣之丕祚,混一区宇,历古所无,福庇黎元,咸遂生乐,故曰大福荫护助里。

  斡鲁朵里 车驾行在之所,金帐之内也。会验 谓事应证条而行者。照得 谓明述元因者。契勘 谓事应推验而行者。勘会 谓事应检察而行者。看详 谓审视辞理,善为处决者。拖详 谓牵照案牍,评论始末也。披详 谓博览其义而处决者。参详 谓仔细寻究也。相度 谓详审事理而议。

  结 句

  照详 谓义明于前,乞加裁决也。照验 谓证明其事也。谨牒 谓敬列其文于前也。故牒 颜师古曰:“故者,谓通其旨义也。”

  主者施行 东汉顺帝时天旱,尚书仆射黄琼言得失,帝以其奏属主者施行。

  符到奉行 唐总章中,裴行俭等定铨注之法,令主者受旨奉行,各给以符。

  阶衔 《释名》曰:“梯级也。”官有尊卑,以此定位也。

  状 词

状 《演义》曰:“貌也。”以貌写情于纸墨也。执状 待以备用也。取状 谓采彼情理也。送状 予夺于此,从彼施行也。责状 谓一一具说也。汉曰簿责。告状 谓述其情而诉于上也。单状 简略之义。到状 谓引用入官也。

  招伏 招,犹昭也;伏,隐也。《汤诰》曰:“罪人黜伏。”注云:“桀知其罪,退伏远屏。”颜师古曰:“伏罪,谓旧罪阴伏未发者也。”今之招伏,盖彰明其罪也。

  准伏 谓心愿无争也。承伏 谓甘当其责也。

  服辩 服者,降服也;辩者,判也。舜举四罪,而天下咸服,谓服其用刑之当也。今之服辩,盖使犯人家属知其犯服其罪也。

  甘结 所愿曰甘,合从曰结,谓心肯也。词因 《说文》曰意内言外曰词。事情所由曰因。

  分析 谓开理其事,如破木也。五代将军寇彦卿杀人,梁帝命其分析。

  依准 谓从其所欲也。依应 谓诺所行也。

  册 籍

  案牍 考察文验曰案,书字之版曰牍。卷宗 事始所出,谓之卷宗。宋曰案祖案沓 谓文卷重重也。公案 谓公事始末也。文卷 谓联编卷舒也。文案 即文卷也。簿 簿书也。记事之册,可以疏密也。籍 谓书之总名也。文册 古之简牍,今之簿籍也。帐目 谓攒其数也。叶子 匦数之文,如枝叶之片片也。始自于唐。案验 谓但经印押,堪为凭据者。

签表 谓判语签贴也。五代范质为相,恐临文有误,立此书判。

  文字 依类象形曰文,形声相合曰字。文书 谓著于竹帛者。公事 无私曰公,有所作为曰事。起数 公事发端曰起,人物多寡曰数。各件 举物之为各,分事之为件。款项 别其衷曲,分类事端也。

  检 《说文》曰:“书署也。”《三苍解话》云:“检,法度也。”《尔雅》释云:“检,模范也。”《春明退朝录》:“三司公文曰检。”

  抹子 简节切要之文,便于涂抹也。贴说 删烦取要,以备呈覆也。似本 摹体其文也。截白 整齐洁净之名。事目 谓事之提纲也。取纲目、条目、节目之类。

画一 《汉书》:“萧何为法,较若画一。”言整齐也。

  云云 《汉?汲黯传》:“吾欲云云。”颜师古曰:“犹言如此如此也。”

  榜 据

  榜 书题揭示曰榜。汉曰标榜,犹称扬也。镂榜 谓刻文遍示也。板榜 谓昭示于人也。手榜 谓片著示人也。晓示 谓明谕其事,与众共知者。告示 谓预报通知者。解由 考满职除曰解,历其殿最曰由。凭由 谓叙其事因也。公凭 谓官给凭验也。

  文契 谓立约结信。又刻也,刻识其数也。《尚书》注:“以书契约其事。”

  钞书 取也。谓官取其物,给与照验也。勘合 即古之符契也。

  署 事

  判署 判谓掌判之官,署谓同署官吏。

  押字 古者书名,破真从草,便于书记,难以模仿。唐韦陟始以押字为记。

  议 谋之于众曰议。黄帝有明堂之议,宜其始。

  拟 谓揣度已定也。《易》曰:“拟之而后言。”

  照事 谓具见始末也。

  行 谓事必为理也。

  会议 谓通众商榷也。

  集议 谓诸司共筹也。

  公议 公同共议也。

  佥议 谓咸共定议也。《书》、《传》曰议,皆言众人举之也。

完议 谓一同聚议也。

  聚会 众共曰聚,时见曰会。

  聚齐 谓同集一处也。

  会集 谓诸司咸聚也。

  会合 谓相期而偶也。

  当该 承管曰当,事能详细曰该。

  假暇 丧病告报曰假,谓借勾当月日也;节朔旬休曰暇,谓公务空闲日也。

  回避 谓事有嫌碍,应当自返者。汉盖宽饶刺举无所回避。

  妨嫌 行则有碍曰妨,不平于心曰嫌。

  宣谕 谓宣布教政也。

  晓谕 谓明白开示也。

  省谕 谓以言教戒也。

  省会 谓此言彼解也。汉张良以兵书示人不省,惟高帝省也。

定夺 谓取决事务之义。《左传》曰:“一予一夺。”犹收放也。

  讲究 谓发明义理,深求终始也。

  更张 《汉书》:“譬之琴瑟不调,甚者必解而更张之。”

  礼 仪

  圣节 唐太宗以前有宴而无节,至明皇始曰千秋节。历代节名不同。

  贺正 《通典》曰:“汉高祖定秦,以十月为岁首。七年长乐宫成,制群臣朝贺仪。”其名自此始。

  贺冬 《汉杂事》曰:“冬至阳生,君道长,故贺也。”

  朔望 《广州记》:“尉陀立朝台,朔望升拜。”名自此始也。

  万岁 《大雅》云:“虎拜稽首,天子万年。”始于战国以来,臣下对君庆贺,呼曰万岁。

  山呼 汉武登中岳山,吏卒呼万岁者三,所以号山呼也。

  鞠躬 《曲礼》曰:“身屈曰鞠。”盖躬圭象人鞠躬形。又,恭敬也。

  舞蹈 以手曰舞,以足曰蹈。

  扣头 即稽颡也。

  习仪 学制礼也。谓凡有大典礼,必预先习仪也。

  失仪 谓行礼之所,言辞喧杂,坐立不正,不依仪式也。

  详 恕

哀矜 谓悯念也。钦恤 《书》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犹忧念也。宽宥 谓放免也。原宥 谓恕免也。姑息 谓苟且得安也。原情 谓推其所犯也。详酌 谓论量也。明降 谓取上裁决也。矜免 怜情原罪也。悯恤 谓乞怜念也。详察 详,审也;察,知也。唐开元间遣使详察州县也。详情 谓参议其事也。精详 谓乞加究心议拟也。可否 谓所见是与不是也。长便 谓久有利益也。顺便 谓从而有益也。便益 谓官民两利也。快便 谓简捷可行也。优恤 谓怜悯也。宽恕 即宽宥也。宽贷 谓乞容缓也。吴孙权欲伐刘璋,刘备遣使乞加宽贷。

  救 灾

赈给 谓官司将物斛给散与民而不收价者。

  赈粜 谓饥年将粮减价粜与缺食人户者。

  赈济 赒救其急也。谓包括给粜之事,以致借贷、减放、展阁之类,皆通用也。

  赈借 谓民饥,官借以粮,不取利息,候成熟依数还官者。今曰抵斗还官者是也。

  存恤 谓常加赈念也。杜预曰存恤忧患也。

  养济 养谓养育,济谓赈救。

  三 宥

不识 谓愚民不审,误伤杀于人者。过失 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误中人者。遗忘 谓法禁之所,偶有所犯者。

  三 赦

  老耄 谓年老而昏耄者。幼疾 谓年少微弱及三疾者。蠢愚 谓痴騃不晓者。

  五 戒

  誓 《周礼》注:“用之于军旅,以言祈也。”诰 用之于会同,以言告也。禁 用诸田役,正使勿为也。纠 用诸国,纠察其有犯也。宪 用诸都鄙,表而县之,布宪刑也。

  三 典(周大司寇职掌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

  轻典 新建之国,未习于教,故用轻典。中典 平定之国,已熟于教,故用中典。重典 暴乱之国,不率于教,故用重典。

三 罪

  公罪 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 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若虽缘公事,意涉阿曲者亦是。赃罪 犯赃滥致罪者。

  五 纠

  野刑 《周礼》注:“上功纠力。”以成功为上,以不致力为纠察。军刑 上命纠守,以用命为上,以不死守为纠察。乡刑 上德纠孝,以成德为上,以不致孝为纠察。官刑 上能纠职,以贤能为上,以不称职为纠察。国刑 上愿纠暴,以谨愿为上,以不致恭为纠察。

五 禁

  官禁 《周礼》注:“王宫之门,有符籍禁。”官禁 官府有无故擅入之禁。国禁 谓城中之禁也。野禁 郊野田律之禁。军禁 谓车旅有夜行之禁。

  八 议(即周之八辟也。《礼》云:“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议亲 王者宗室有犯刑法,则议其罪。议故 谓议王之故旧罪也。议贤 谓议有德者罪也。议能 谓议有才者罪也。议功 谓议有功勋者罪也。议贵 谓议有爵位者罪也。议勤 谓议勤劳王事者罪也。议宾 谓议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罪也。

五 科(谓律、令、格、式、敕也)

  律 《释名》曰:“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唐?刑法志》曰:“人之为恶,入于罪戾,一断以律。”始皋陶造,隋定为十二章。

  名例 主物之谓名,统凡之谓例。卫禁 谓天子作屯卫以申警,设关禁以防奸也。职制 谓设官置职,必以法度守之也。户婚 户籍生齿之总,婚为礼俗之本。厩库 厩蕃畜产,库舍器帑,为之防限,以谨国用也。擅兴 谓兴戎动众大事,人臣理不得专,以此防之也。贼盗 禁防奸宄,长善绝恶。斗讼 两怒相犯曰斗,两辞相胜曰讼。诈伪 谓诈以谲正,伪以冒真也。杂律 摭诸篇之遗,糅群罪之目。捕亡 亡逋不系,罪恶浸长,建此捕亡,以绝厉阶。断狱此篇设诸律者,诚欲罚直其罪,人得真情也。

  令 《唐?刑法志》曰:“禁于未然曰令。”尊卑贵贱之等级,国家之制度也。《释名》曰:“领也,理领之,使不得相犯。”宋三十七章,金二十九章。

  官品 职员 祠令 户令 学令 选举封爵 封赠 官卫 军防 公式 禄令仪制 衣服 仓库 厩牧 田令 赋役关市 捕亡 赏令 医疾 假宁 狱官杂令 释道 营缮 河防 服制

格 《唐?刑法志》曰:“设于此而逆于彼曰格。”百官有司之所常行者也。其章十。

  公规 谓官府常守之制也。选格 谓铨量人才之限也。治民 谓抚养兆民,平理诉讼也。理财 谓关防钱谷,主平物价也。赋役 谓徵催钱粮,均当差役也。课程 谓整治盐酒麯税之类也。仓库 谨于出纳,收贮如法也。造作 谓董督工程,确其物料也。防盗 谓禁弭奸宄也。察狱 谓推鞫囚徒也。

  式 《唐?刑法志》曰:“设于此而使彼效之,谓之式。”诸司常守之法也。宋有二十一章。金有六部式,即今之公文式也。

  敕 《唐?刑法志》曰:“治于已然谓之敕。”宋曰申明,金曰敕条。凡律令阙文者,条陈奏裁,定为永格。

  八 例(谓以、准、皆、各、其、及、即、若也。)

  以 罪同真犯谓之以。凡称以者,悉同其法而科之。假如不枉法,二十贯以上,三十贯以下,解见任别行求叙。其风宪之官,于任所并巡按去处,因而受人献贺财物,以赃论,故与真犯同。

  准 止准其罪谓之准。凡称准者,止同以赃计钱为罪。假如官吏毋得指克敌为名,取要一切撒花拜见礼物,如违并准赃论,故曰止准其赃定罪,不在除名赔赃之例。

  皆 罪无首造谓之皆。凡称皆者,不以造意随从人数多寡,皆一等科断也。假如强盗杀人,罪无首从,并皆处死者是也。

  各 各主其事谓之各。凡称各者,彼此各主其事而已。假如和诱人口者,各断一百七下,盖为买主、卖主各主其事,同科此罪也。

  其 反于先义谓之其。夫犯罪之人,或先有事而后无事,或先是而后非,文意相违,而不相通,曲直相背,而不相入,若此之类,故称其以别之。假如伪造宝钞。但是同情并合处死,其买使、分使者,断一百七下是也。

  及 事情连后谓之及。夫事陈于前,义终于后,进言数事而总之以一,若此类者故称及以明之。假如结揽税石及自愿令结揽与官司者,并断按打罪戾是也。

  即 即者,条虽同而首别陈,盖谓文尽而后生,意尽而后明也。假如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所谓条虽相因,事则别陈也。

若 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盖因其所陈之事而广之,以尽立法之意也。变此言彼而未离乎此,舍内言外而未离乎内。假如私宰牛马,正犯人决杖一百,仍徵钞二十五两充赏。若马牛不堪为用者,依上申官,辨验烙印开剥。若禁月内宰杀者,并合一体断罪。所谓文虽殊而会上意也。

  较 名(明其用法字义也。西晋明法掾张斐撰有二十等焉。)

  故 知而犯之谓之故。假如知畜牲能蹋啮人,不标帜羁绊而故放,令伤杀人者是也。

  非 不知而犯谓之非。假如主司公事失错,原情不涉于私,是意以为然而非故也。

  谩 违忠欺诈谓之谩。假如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是违忠也。又如知而隐欺,及有所求避之类,不以实告者,是欺诈也。

诈 背信藏巧谓之诈。假如知津河深泞,桥船朽败,而诈云津河平浅,桥船牢固,是背信也。又如犯禁者,不知有罪,教令人误相坠陷,是藏其巧诈也。

  不敬 亏神废节谓之不敬。假如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是亏损于神也。又如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是废臣节,故为不敬也。

  斗 两讼相趋谓之斗。且如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两相忿争因而殴伤者,名两讼相趋也。

  戏 两和相害谓之戏。假如以力共戏,终虽至死,和而不相嗔恨而致死者,是和而相害也。

  贼 无变斩击谓之贼。假如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同心计谋,潜行屠戮者。《书》云杀人曰贼,是无变斩击,乃贼害也。

过失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假如有人于幽僻去处,不闻人声,目不见人出入,因于本处投砖瓦及弹射,因而伤于人者,是名不意误犯也。

  不道 逆节绝理,谓之不道。假如造畜蛊毒,邪见左道,是逆其正节也。又如杀一家三人及支解人,是弃绝人理,此等有乖正道,并为不道也。

  恶逆 凌上僭贵谓之恶逆。假如殴击父祖者,是凌上也。又如臣下将图逆节,而有谋君之心,是僭贵也。

  戕 将害未发谓之戕。戕者残也。谓人巳怀恶心,欲图损害,是为残贼也。

造意 倡首先言谓之造意。假如数人同犯一事,敛财共与,先用意谋歛者为首,其余为从,是倡首先言为造意也。

  谋 二人以上谓之谋。称谋者,二人以上同心协谋也。若谋状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率 制众建议谓之率。假如势要之人独建计谋,妄托名目,歛众人之物,或馈与人,或自入己之类,是名制众建议率歛也。

  强 不和谓之强。假如恐喝诈欺,及以威若力,或与人药酒,使其狂乱取财者,并为取与不和,故名强也。

  略 攻恶谓之略。假如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是攻行凶恶之事,而谓之略也。

  群 三人以上谓之群。假如称众者三人以上,始成群众也。

  盗 取非其物谓之盗。假如公取窃用者为盗,此谓皆是取非其财,故曰盗。

  赃 财利谓之赃。假如以私财物畜产之类贸易官物者,合计所得之利,以赃论罪戾也。

  字 类(谓依、同、加、减、如、止、听、从、仍、并、论,坐也。)

  依 照其正犯谓之依。凡称依者,谓所犯照其正犯科断也。假如诸客贩盐,引数外夹带,及引不随行者,依私盐法科罪是也。

  同 比类真犯谓之同。凡称同者,谓所犯与真犯相类也。假如劫墓贼人,巳发坟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同强盗,残毁尸首者同伤人是也。

加 罪就重次谓之加。凡称加者,谓于本罪之上增加其罪也。谓如纠弹衙门官吏犯赃,比之有司官吏加一等罪是也。

  减 罪就轻次谓之减。凡称减,谓比之正犯减等得罪也。假如犯私盐者科徒三年,决杖七十,财产一半没官,决讫发下盐司带镣居役,犯界盐货减罪一等是也。

  如 义明于后谓之如。凡称如者,谓前意虽举而取结其事于后也。假如投下并诸色户计遇有刑名词讼,从本处达鲁花赤管民官约会本管断遣;如约会不至,就便断遣是也。

  止 无所加及谓之止。凡称止者,谓坐罪止此,不可复加于他人也。假如犯界,酒一十瓶以下,追罚钞二十两,决二十七下;一十瓶以上,追罚钞四十两,决四十七下;酒虽多,罪止杖六十,罚钞五十两是也。

  听 从人所欲谓之听。假如与卖田宅,欺昧亲邻,虽过百日,亦听依价收赎。又如妇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归宗者,听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者是也。

  从 酌情就罪谓之从。凡称从者,验所犯轻重,就得其罪也。假如诸造作官物,工毕之日,其元给物料虽经覆实,而但有所余者,须限十日呈解还官;限外不纳,从隐盗官钱法科是也。

  仍 罪应频坐谓之仍。凡称仍者,谓本罪之外应须频坐者。假如伪造宝钞者死,首告者赏银五锭,仍给犯人家产,故曰罪应频坐也。

  并 情无轻重谓之并。凡称并者,谓不分彼此,首从轻重皆合得罪也。假如诸差科皆用印押公文,其口传言语科歛者,不得应副;违者所取虽公,并须治罪是也。

论 理为正罪谓之论。凡称论者,谓因有所犯,理成正罪也。假如各处过纳秋粮,县官并不得拘留粮米,以点纲为名,取歛钱物;违者计赃论罪是也。

  坐 罪有相连谓之坐。如家人共犯,罪坐尊长是也。

  十 恶

  谋反 谓谋危社稷也。谋大逆 谓谋宗庙山陵及宫阙。谋叛 谓谋背国从伪。恶逆 殴及谋杀父母兄弟之类。不道 殴非死罪之人,及支解、蛊毒、厌魅。大不敬 盗误御物,无君臣之礼。不孝 殴詈祖父母、父母之类。不睦 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等。不义 杀本属官长、受业师长。内乱 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

七 杀

  谋 二人对议。故 知而犯之。劫 威力强取。斗 两怒相犯。误 出于非意。戏 两和相害。过失 不意误犯。

  六 赃

  以强盗 比同强也。以盗论 比同窃也。以枉法 比同枉法。不枉法 受有罪人钱,判断不曲者。受所监临财物 监临之官,不因公事,受所监临财物者。坐赃 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者。

  六 色

  真强盗 谓以威若力。真窃盗 谓潜形隐面。真枉法 谓曲法受财。准盗论 谓准为盗论。恐喝 谓告讦取财。诈欺 诡谲曰诈,诬罔曰欺。

  五 流(《书》云:“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加役流 髡发而配役者。反逆缘坐流 反逆之人,罪及亲口。不孝流 闻丧不哀、詈继慈母之类,得流者。子孙过失流 不意误犯尊长,得流者。会赦犹流 谓身虽会赦,犹得流者。五宅 下音咤,是五种狱器,谓桎一、梏二、拲二也。

  三居 谓流之三服也。凡去邦畿四千里曰夷服,又五百里曰镇服,又五百里曰蕃服,皆流放远地以居之也。

  三 度(谓度关三等也)

越度 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者。私度 谓由门改济,而无过所者。冒度 谓虽有过所,而冒人名者。

  赃 私

  取受 因事受财谓之取受。《曲礼》曰:“临财无苟得。”盖恐伤其廉节而玷其行,故立法以制之也。

  论赃 纳贿曰赃。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则古人不独戒其非义而取也,至于以财物与人者,亦必求其义焉。虽然非义取之而与财之人,又有情非故犯,可矜者名有数等,开列于后。

  彼此俱罪 谓取与不应者。假如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监临财物并坐赃者,取与既各得罪,其赃并合没官。

  取与不和 谓恐吓、诈取、乞索、率歛之类,本非有意他求,其财并合给主。

行求 谓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请求,情涉规避,其赃并合没官。

  盗赃 不以强窃,但系官物者还官,私物还主,若无主仍没官。

  倍赃 谓盗一而取二也。

  犯禁 谓如应禁兵器、禁书、宝印之类,及私家违制并榷货之物,俱名犯禁,并合没官。

  生产蕃息 谓婢生子,马生驹之类。

  转易他物 谓本赃是驴,回易得马之类。

  兴生出举 谓以财出举而得利润者。

  馈遗 以食饷人曰馈,以物赠人曰遗。

  阑遗 阑,遮也。路有遗物,官遮止之,伺主至而给与,否则举没于官。

  贿赂 送财曰贿,受遗曰赂。又曰苞苴并行。晋琅邪王道子交通请托,贿赂公行。

货贿 金玉曰货,布帛曰贿。

  关节 《漫录》曰:“下之所以通款曲于上者,曰关节。”又《唐摭言》云:“造请权要,谓之关节。”汉曰关说。

  受赇 谓曲法致赂也。

  过度 与人过财也。方言谓之涉济,犹船舟涉济,其事得遂也。

  赃滥 纳贿曰赃,猥杂曰滥。

  泛滥 非理生事也。犹水之延漫浮遍沟渎也。

  踰滥 谓非理污淫也。

  私滥 谓不公而错杂也。

  侵渔 谓妄取民财也。《汉?宣纪》:“小吏俸禄薄,欲无侵渔百姓难矣。”

  渔夺 譬渔猎设网而夺民财也。《汉?景纪》:“渔夺百姓。”

蚕食 《汉?宣纪》:“豪强大姓,蚕食无餍。”师古曰:“犹蚕食叶也。”

  赃污 谓赃染也。

  狼藉 多受赃贿者,谓之奸赃狼藉。《演义》曰:“物杂乱貌。”言狼起卧游戏,多藉其草而皆纵横秽乱也。

  请求 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所求,规荐曲法,谓之请求。

  请托 谓以事干求也。

  奏裁 谓犯赃之人,必须闻奏取旨,以奏决者。

  当免 谓以官当罪也。

  除名 谓官除其品职吏名,其所役与民一体也。

  勒停 谓住其职役,不许勾当也。

  罢役 谓吏有所任役使者。

  罢职 谓官有所职掌者。

  不叙 谓既犯赃私,职役已罢,虽有前资,再不叙用也。

  革罢 革,变也;罢,休也。谓本非官设人员,革除不用也。

  滥设 官吏公使人等,在格各有员数,而或署置过限,是名滥设。

  首 过

  四首 过而不改,斯成过矣。有咎自陈,名之曰首。

  自首 谓事未发而先陈者。汉曰首服,谓自陈其罪而服也。五代曰自首,谓服其过也。

  出首 谓事将彰露,未经取问而出者。

  代首 谓遣人代名而首者。

  不准首 谓如奸盗伤人越关之类,及于物不可备偿并先已事发者。

  过

悔过 谓昔非今是也。伊尹放太甲于诸桐,悔过自责反善。

  改过 即悔过也。

  悛改 去恶从善也。又悛者,正过也。《左传》曰:“内外以悛。”

  改正 过而能改,错而能正,名曰改正。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以奴为子,以良为贱,违律为婚,私入僧道,诈免徭役。及增减年纪,侵隐田园,脱漏户口,公事失错,私罪枉被愆犯者,虽会恩并合改正。

  叙复 述其衷曲曰叙,挽回原职曰复。

法 例

  刑法 刑者,罚也;例者,成也。刑是刑罚之刑,例是例体之例,言刑罚之法加之例体也,如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后,若以刀锯凿之,断者不可续,死者不可生也。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者也。司马公曰:“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

  典刑 国法也。商太甲颠覆典刑。

  刑罚 太公受封于齐曰:“王者使臣,非爵禄则刑法也。”

  三尺法 《汉?杜周传》:“不循三尺法。”孟康曰:“古者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于上,所谓竹刑也。”

  条例 《字宝》云:“一律相比也。”以此类攀引决事也。

  断例 晋杜预曰:“法者,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

  令甲 颜师古曰:“令甲令乙,若今之第一第二篇也。”

  大扎撒 谓依条例法度也。

  酌古准今 谓前后相并也。汉董仲舒策曰:“以酌古准今也。”

  行事举例 《漫录》曰:“行事举例起于晋。”

  舞文弄法 舞犹弄也。汉张汤好兴事,舞文弄法。

  刑统 刑者,正万邦之令甲,革万姓之非心也。统者,合古今大小之隶于法者也。

  金科玉条 即刑法书也。

  条 贯(谓三千之条贯也。教法曰条,规绳曰贯。《汉书》云:“奚必同条而共贯。”)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 总而计之,三千条也。《尚书》注:“周穆王命吕侯所制,后为甫侯,故称甫刑也。”

  四 罪(帝舜举四罪,天下咸服。)

  流 流共工于幽州,谓流于北裔水中可居之洲也。放 放欢兠于崇山,谓放于南裔之山也。窜 窜三苗于三危,谓窜于西裔三危之地也。殛 殛鲧于羽山,谓诛于东裔海中之山也。

  五 刑(赎铜附)

  黄帝刑

  鞭朴 杖刑也。钻凿 钻,膑刑,去膝盖骨也;凿,鲸刑,墨面也刀锯 刀,割劓也;锯,刖刑,断足也。斧钺 斩刑,军戮也。甲兵 以六师诛暴乱也。

舜刑

  象以典刑 《尚书》注:“刑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谓画象而民知禁也。

  金作赎刑 人有过误,使入金赎罪也。朴作教刑 不勤道业则挞之。即夏楚收其威也。鞭作官刑 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流宥五刑 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也。怙终贼刑 怙恃其恶,终不悛改,既害于人则杀。

  周刑

  墨 鲸也。割其面以墨湼之,使其守门,无妨禁卫也。

  劓 截其鼻使守关,谓其貌丑远之也。

  剕 即刖刑也。使守囿,谓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也。

  宫 淫刑也。男子则割势,女人则幽闭,使守内,谓其绝人道也。

  大辟 死罪也。辟字从尸辛,所以制节其罪也;从口,用法也。有七等:一曰斩,诛之以斧钺;二曰杀,以刀刃弃市;三曰搏,去衣磔之也;四曰焚,烧杀也;五曰辜,磔之也;六曰踣,毙之于市肆也;七曰罄,缢之于隐处。

  汉刑

  笞 棰也。汉文以代肉刑,景帝自五百减至二百。

  耏 音而,谓罪不至髡,完其耏鬓,止去其颊毛也。二岁役刑。

  完 谓不加以肉刑,而髡剃为城旦舂。四岁刑也。

  髡 孝文定律:“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死 高帝约法“杀人者死”,有三等:一曰弃市,谓当斩右趾及杀人者;二曰磔,谓戮而张尸于市也;三曰三族,谓诛及三族也。

魏刑

  赎 有十一等。罚金 有六等。杂抵罪 有七等。作 居役也。有四等。完 有三等。髡 有四等。死 有三等。

  晋刑

  输赎 用金绢赎罪也髡作 详见“汉刑”。弃市 详见“肉刑”。斩 详见“周刑”。枭首 详见“肉刑”。

  梁刑

  赎罪 用金绢赎罪也。笞 详见“汉刑”。耏 详见“汉刑”。髡钳 五岁刑。死 谓弃市、斩、枭首也。

  北齐刑

  杖 三等,自一十至三十。鞭 挝马杖也。有五等,自四十至一百。耏 五等,自一岁至五岁。流 鞭之百,役之边裔。重者鞭背,轻者鞭臀,有六等之刑。死 重者革□□之,轻者枭首。

  后周刑

  杖 自一十至五十。鞭 自六十至一百。徒 自一年至五年。流 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死 五等,谓罄、绞、斩、枭、裂也。

  隋唐金宋刑

  赎铜 即输赎也。自唐宋以来,定数不等。今国家定例,每一下罚钞一两,其赎例有四。

  听赎 谓犯罪之人情有可矜者。罚赎 谓犯公罪而赎免者。收赎 谓老幼疾病之人应收赎者。荫赎 藉亲荫而收赎罪者,所谓藉荫亲属也。

  笞 捶击也,耻薄也。言人有小过,法须惩戒,微加捶挞以耻之。汉时则用竹,今时用楚,即荆也。隋制五等,自一十至五十,唐宋金皆相同。

  杖 持也。言人执持,可以击人者。古者用鞭,今时用杖。隋制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唐宋金皆相同。

  徒 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罪隶,女子入于舂槁,置之圜土而教之者是也。”隋制三等,自一年至三年。至唐增一年半,二年半,改为五等。金增四年五年,通为七等。

  流 《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而窜于边裔,使其离别本乡,若水流远而去也。隋制三等,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宋改为二千里至三千里,金相同。

  死 二等,隋唐宋金皆同。一曰绞,谓身首不殊,缠缚而缢者。二曰斩,谓以刀刃杀诛其身首者。

  肉 刑(余死罪附)

  杀 戮也。神农氏杀诸侯夙沙氏。

  戮 杀也。黄帝擒戮蚩尤。

  剐 古瓦切。谓剔人置其骨也。唐安禄山反,执常山太守颜杲卿剐之。

  凌迟 即剐也。谓碎脔肢体,身首异处。

  支解 《汉纪》注:谓截其四肢也。

  醢 葅其骨肉也。商纣醢九侯。

  烹 鼎镬之刑也。齐哀公烹于周。

  诛 《释名》曰:“罪及余人曰诛。”帝尧诛三苗君。

  族诛 平除其族也。商纣有诛及九族之条。

  赤族 《汉书》注曰:“流血赤其族”。颜师古曰:“见诛杀者必流血,故曰赤族。”

  诛夷 《赋释》曰:“诛者,罪连一宗;夷者,杀及九族。”周刑。

  爰及五属 谓刑及五服之亲也。汉灵帝党锢五属。

  典 没罪过也。

  具五刑 汉令曰:“黥、劓、斩趾、枭首、殖骨,曰具五刑。”秦法。

  五虐 蚩尤性酷毒,作五虐之刑。谓车裂等类。

  车裂 杀而分尸也。商鞅残酷,秦人杀而车裂之。

  分尸 支解其体也。汉分王莽尸。

  凿颠 谓刃凿人脑顶也。秦商鞅法。

  炮烙 商纣造熨斗、火坑之刑。

  抽胁 谓抽人胁肋之类。秦商鞅法。

  枭 斩首悬于木上也。汉枭彭越之首。

  腰斩 以刃断腰也。秦腰斩李斯。

  剿 劳师诛杀也。《书》曰大用剿绝其命。

  轘 《左传》注:“车裂曰轘。”

  弃市 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弃市,秦法。

  傌 音骂。汉贾谊曰弃市之法也。

  肆 《文选》注:“杀人陈其尸也。”

  斫 斩击也。蜀张飞欲斫严颜首。

炙 晋大将军颖炙杀长沙王艾。

  扑 以囊盛人而杀。秦法。

  脯 杀人以肉为乾。商纣脯鄂侯。

  锯 以木解人也。李克用锯孙揆。

  僇 音溜,戮也。秦法。

  捣 几舂也。梁侯景以犯法者捣杀之。

  坑 陷也。秦白起诈坑赵降卒。

  剭 汉诛大臣于屋南下,谓不露天也。

  横分 颜师古曰身首分离也。

  刭 《文选》注:“以刀割曰刭”。

  格 击死也。汉蔡遵格杀舍中儿。

  拉 摧折也。宋武帝拉杀诸葛长民。

  天 暌卦,《释文》:“刺凿其额曰天。”

  抵死 《汉?文纪》:“细民之愚,无知抵死。”颜师古曰:“抵,触也,亦至也。”

  沉命 应劭曰:“沉,没也,没其命也。”

  斧质 《项籍传》:“身伏斧质。”颜师古曰:“质,鍖也。古者斩人加于鍖上而斫之也。”鍖,竹林反切。

  首级 秦法,斩首一者进爵一级,故曰首级。

  殊死 汉律,斩刑也。

  钳灼 《江充传》:“烧铁钳灼强服之。”

  剥皮 《后晋纪》注:“刻割也。”

  瘐 汉注:“囚以饥寒死曰瘐。”

  累 《扬雄传》注:“诸不以罪死曰累。”

  杂 刑

  腐 宫刑也。谓丈夫割去势,不能复生子,犹如腐木不生实也。

  三族 秦文公法有三族罪,谓父母、兄弟、妻子,或曰父族、母族、妻族。

  髡钳 谓去犯人发,以铁束项也。《周礼》注云:“货财积于隐处,使髡者守之。”

  奴属 周时为奴者,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谓治城隍也;女子入于舂槁,谓作米也。凡有爵,及年七十以上,未龀者,皆不为奴。

  挞 击也。《周礼》曰挞其怠慢。

  加杖 谓犯徒役,家无兼丁者,加杖准徒决放。

  刑措 措,罚具也。谓将犯法之人肆于市令众,使人不复犯法,则刑具措置而不用,是用刑以期无刑也。

  令众 即刑措也。

  薰胥 晋灼曰:“从人得罪,相坐之刑。”若今之于连人也。

  <?杀米> 音蔡。流放罪人曰<?杀米>。周法也。

  魑魅 老物精也。王莽复井田,非其议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

  籍没 谓断没家私也。隋制。

  抄劄 即籍没也。

  鬼薪 汉令役人取薪给宗庙,三岁刑。

  谪运 梁徒役也。男子谪运,女子质作。

  配役 宋文面流刑。今带镣居作。

  白粲 汉令役人坐择粲,使之上。三岁刑也。

  顾山钱 汉妇人犯罪,当于山伐木,听使入钱顾役也。

  城旦舂 汉法:旦者,男子旦起治城;舂者,妇人舂作米也。

  编管 宋法:不文面而流者,谓之编管。

  抵罪 《汉?高纪》:“伤人及盗抵罪。”服虔曰:“随轻重制法也。”李奇曰:“伤人有曲直,盗贼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未知抵何罪也。”颜师古曰:“抵,至也,当也。”

  记罪 汉尹翁归为东海太守,凡奸邪罪名各有记籍,吏民皆服也。

  断按打奚罪戾 谓断没罪过也。

  狱 名(系囚之所也。)

  狱 犬者,狗也。《易》曰:“艮,止也。”艮为狗,狗善警吠,止御,故狱字从二犬也。又《释名》曰:“确也,实确人之情伪也。”皋陶所造。

  牢 《释名》言:“所在坚牢也。”颜师古曰:“系重囚之处也。”《通鉴》注:“牢,闭也,所以囚有罪。”周文王曰:“幽闭牢阱。”

  禁 《周礼》曰刑禁也。又制人之所也。

  监房 即禁之异名也。

  夏台 又曰均台。夏桀囚汤使于台。

  羑里 又曰动止。商纣囚周文王于羑里,在相州邺都。羑音酋。

  囹圄 《释名》曰:“囹,领也;圄,御也。领录囚徒禁御也。”周狱名。又曰幽圉。

  圜土 周成王狱城也。筑其墙,表其圜形,以教民也。又名圜墙。

  圜扉 即圜土也。所以拘非,故从非。

  棘木 《易》:“系用徽纆,寘于丛棘。”《周礼》注:“树棘者,取其赤心而外刺也。”

  狴豻 豻,胡犬也,为能守,故以狱为豻。《诗》云:“宜岸宜狱。”《家语》曰:“狱牢曰狴。”汉(序)[服虔]曰:“乡亭之狱曰豻。”

  虎穴 《汉?尹赏传》曰地牢酷处谓之“虎穴”。

  黄沙 晋武帝置狱,名曰黄沙。

  狱市 汉曹参曰以狱市为寄。

  深室 《左传》谓囚室曰深室。

  隐室 秦始皇隐宫徒七十余万人于室,又曰隐宫。

  请室 《汉?贾谊传》:“造请罪之室。”

  居室 《汉?灌夫传》曰:“系居室。”

  蚕室 汉犯宫刑者,下蚕室,谓取其温密也。

  颂系 《汉书》注:“颂者,密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而不入狴豻也。颜师古曰“不桎梏”,即今之监于吏舍取问者。颂,音容。

  狱 具

  桎梏 木在手曰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木在足曰桎,足械也,所以质地。黄帝所置。

  拲 音拱。《刑统赋[释]》注:“两手同一械曰拲。”

  杻 即梏也,转手貌也。宋金定制。

  镣 即带链镰刀也,形象锲而无柄,连链于足,以限役囚步也。辽制有锁无镣。金章宗始定镣连镮,重三斤。

  钳釱 《汉?陈咸传》:“私解脱钳釱。”颜师古曰:“钳在颈,釱在足,皆以铁为之。”钳,其炎切。釱音第 。

  械系 桎梏也,汉高帝擒韩信,械系归洛阳。

  露车 陈制: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拲手。

  槛车 载囚之车也。 又曰箯舆,以板四周,无所通见。谓极刑也。汉贯高槛车送长安。

  枷 较也,交木为之。始自后魏。唐宋以来,方定三等斤重也。

  桁杨 《庄子》注曰:枷夹其颈曰桁杨。

  锁 汉之铁锒铛也。金始制其丈尺。

  锢身 重系也。始于周,宋以盘枷代之也。缿□□角 项同也。汉赵广汉置,以投书。宋添钳锁,改为狱具。

  盗械 汉法,以罪著械者,称为盗械。

  胥靡 胥,相也;靡,随也。又曰靡系。汉以徒囚联系,使相随而服役,即今之伴锁也。

  三杖 谓笞杖讯也。始于汉文,历代大小不同,至金始定三等之制也。

  棰楚 杖曰棰,荆曰楚。

  敲朴 短杖曰敲,杖击曰朴。

  孟青 唐侯思止谓决囚大杖曰“孟青”。

  槚楚 《初学记》曰:“山槚曰荆,杖曰楚。”谓收罪人之威也。

  缧绁 又曰累绁。黑索曰缧,拘挛曰绁。颜师古曰:“缧,系也;绁,长绳也。”

  徽缠 三股绳曰徽,二股绳曰缠。

  区□□刀 刑人之刀也。汉虞诩曰:“宁伏区□□刀。”

  僭指、腿夹 宋岭南用,今仍存。

  脑箍、脚夹、麻棍 今用拷囚。

  加 刑

  三木 头首手足枷系也。汉曰三木囊头。

  木人 锁伴罪人也。今禁矣。

  五毒 汉陆续坐狱,身被五毒,谓械、桎、梏、绳、锁也。

  反接 汉樊哙受诏反接,谓反缚双手也。

  面缚 谓缚手于后,而止见其面也。

  系缚 贾谊曰用长绳系囚也。

  榜笞 上音彭。《张耳传》:“吏榜笞数千。”谓捶击也。

  拷掠 汉法,谓榜笞而问也。

跪芒 宋岭南用,今禁矣。

  疻痏 上音侈,下音鲔。应劭曰:以杖手击人,[剥其]皮肤,肿起而无创瘢者,谓之疻痏。

  狱持、宿囚 唐酷吏以囚泥耳笼头,枷研楔(先结切)毂(许角切),摺胁签爪,悬发薰耳,号曰狱持。节食缓问,昼夜摇撼,使不得眠,名曰宿囚。

  罗织 唐酷吏网罗无辜,将囚倒悬石缒,以醋灌鼻,铁圈束首,火瓮铁笼,逼追服罪,此等之名皆曰罗织,谓本罪之外非理凌虐也。

  絣 谓以绳绑缚也。

  扒 谓控首也。

  吊 谓绳束也。

  拷 谓掠问也。

  听 讼

  五听 《礼》云:“民之狱讼,以情求之,其听有五。”

  辞听 谓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乱也。

  色听 谓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赤也。

  气听 谓观其气息不直,则惴战也。

  耳听 谓观其所聆不直,则惑疑也。

  目听 谓观其眸视不直,则眊然不明也。

  两造 《礼》云:“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注:“百矢为一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不入矢者,则自服不达也。”

  两剂 《礼》云:“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然后听。”注云:“金三十斤为钧,必入金者,取其刚而不变也。”

  三刺 《礼》云杀也。以三讯而定罪,若众言可杀则杀,可宥则宥也。一曰讯群臣,谓先问卿大夫也;二曰讯群吏,谓次问府吏胥徒也;三曰讯万民,谓然后问万民也。

  五 父

  亲 谓生我身之父也。

  养 谓继立我之父。遗抱者同。

  继 谓父亡母再醮者。

  义 谓受恩宠结拜之类。

  师 谓受业之师也。

  十 母

  亲 谓亲生我身者。

  出 谓生我之身,为父离异者。

  嫁 谓亲母因父亡改适者。

  庶 谓母非正室而生我者。

  嫡 谓我以妾所生,故以父正室曰嫡。

  继 亲母已亡,父再娶者。

  慈 谓妾无子,及妾子之无母,而父命为母者。

  养 谓出继他人为子者。

  乳 谓曾乳哺我身者。

  诸 谓伯叔母之类通称。

  老幼疾病

  襁褓 谓一岁二岁小儿衣也。又曰小儿。绷曰襁,藉曰褓。

  黄悼 三岁曰黄,七岁曰悼,谓怜爱其幼也。

龆龀 上音条,下音衬。女子八岁毁齿曰龆,男子七岁毁齿曰龀。

  幼笄 男子十五曰幼,年尚少也。女子十五曰笄,妇人之簪也。

  称中 男子十六岁称中。

  成丁 男子十七岁出幼,二十已上成丁,谓可以力役也。

  弱冠 男子二十岁曰弱冠,谓弱其事也。

  壮强 男子三十岁曰壮,有室也。四十岁曰强,而仕也。

  艾耆 五十曰艾,谓容颜苍色也。六十曰耆,言至老境无从力役也。

  老耋 下徒结切。七十曰老,蒿也,谓年高而言乱也。八十曰耋,铁也,谓皮肤变色如铁黑。

  称耄 《曲礼》曰:“八十九十曰耄。”谓惛忘也。

  期颐 百岁也。期,犹要也;颐,养也。谓不知衣服食味,孝子当致养而已。

  疾病 终身之恙。药石难疗者谓之疾,偶有所苦曰病。

  膏肓 心下曰膏,鬲下曰肓。

  药石 团散曰药,针砭曰石。

  药饵 攻疾之物曰药,可以服食曰饵。

  诊视 切脉曰诊,察色曰视。

  平复 体安曰平,还元曰视。

  痊可 谓病除也。

  残疾 谓一目盲,二耳聋,手无二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久漏下,重大瘿肿也。

  废疾 痴、哑、侏儒、腰脊、折一肢疾者。

笃疾 哑疾、癫狂、二肢折,双目盲之类。

  五 服(五服者,象天有五星,地有五岳,阴阳有五行,刑法有五等,故丧服有五名也。盖服者,言死者既丧,生者制服,但貌以表心,服以表貌也。)

  三年 实二十七个月。盖得三年之气一开,天道终也。有二等。

  斩缞 丧服不言裁割,而言斩者,谓取痛甚之义。

  齐缞 裳粗缉而剪裁成也。

  期年 实一十二个月,谓应天道之四时,如物有终始也。有二等。

  杖期 男子服用竹,妇人服用桐。

  不杖期 谓服不用杖也。

  大功九月 功者,治布之功,有精粗也。九月者,应天道一时之气,如春种秋成也。

  小功五月 布精者也。为服于轻,不成一时也。

  缌麻三月 服之轻者曰缌,谓治其布缕如丝,其服容貌可也。

  袒免 无服之亲也。《礼》注云:“谓不服布而裳袒。”谓有帻帽之状也。

  三 殇(《说文》曰:未成人而死曰殇。男子已娶,女子已嫁,皆不为殇。)

  长殇 十九岁至十六岁,其服九月止三月。

  中殇 十五岁至十二岁,其服七月止三月。

  下殇 十二岁至八岁,其服五月止三月。

  服 制

  正服 谓正先祖之体,本族之服也。

  义服 谓元非本族,因义共处者。如壻服妻之父母,缌麻之类。

  加服 谓本服轻而加之于重也。如嫡孙承祖之类。

  降服 谓合服重而从轻也。如男出继,女适人,母被出之类。

  报服 谓尊卑互相报服也。

  亲 姻

  宗族 同姓曰宗,同枝曰族。

  考妣 《曲礼》曰:“生曰父母,死曰考妣。”考者,成也,言其德行之成也。妣之言媲也。媲于考也。

  祖宗 《说文》曰:始曰祖,尊曰宗。故礼有大宗,小宗,谓相继为主也。

  昭穆 《鲁语》曰:“明者为昭,其次为穆。”《书》云:“父曰昭,子曰穆。”

  箕裘 谓承祖父之业者。《礼》云:良弓之子,必学为箕;良冶之子,必学为裘。

  兄弟 《释名》曰:兄,况也;弟,悌也。

  诸孙 内孙七等:一曰孙;二曰曾孙,谓犹重也;三曰玄孙,言亲属微昧也;四曰来孙,言犹往来也;五曰晜孙,音昆,言晜后也;六曰仍孙,谓仍重也;七曰云孙,言其无服如浮云轻远也。外孙三等:一曰外孙,谓女之子也;二曰离孙,谓外甥之子也;三曰归孙,谓女子兄弟之孙也。

  妻妾 《曲礼》曰:“妻者,齐也,齐其夫之体者。”篇注:“妾者,接也。因得接见于君子。”谓虽接阴阳之道,终不继祖先祭享也。

  姊妹 《释名》曰:姊者,恣也;妹者,末也。

  妯娌 即姊姒也。幼妇呼长妇曰妯,长妇呼幼妇曰娌。

  舅姑 即公婆也。舅者、旧也;姑者、故也。谓尊称也。

  姑姨 《尔雅》曰:父之姊妹曰姑,妻之姊妹同出曰姨。同出谓已嫁也。

  舅甥 舅之言旧也,尊长之称。《诗》云:“我送舅氏。”《左传》注:“姊妹之子曰甥。”谓舅犹生也

  夫妇 以道扶接曰夫,以礼屈服曰妇。又妇字从女从帚,谓奉箕帚洒扫也。

  三从 谓妇人有三从之称也。在家幼时从父兄,出嫁则从夫,夫死则从子也。

  四德 谓妇人有四德也。一曰远和邻里,二曰近睦六亲,三曰上孝舅姑,四曰下敬子孙也。

  赘壻 犹人身体之有肬赘也。《秦纪》:“家贫子壮则出赘。”今有四等焉:一曰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谓约以年限,与妇归宗者;三曰出舍,谓与妻家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

  接脚夫 谓以异姓继寡妇者。

  婚姻 妇之父母曰婚,婿之父母曰姻。《说文》曰:礼娶妇以昏时,故曰婚。《白虎通》曰:“妇人因人而成,故曰姻。”

  姻亚 两婚相谓曰亚。《诗》云:“琐琐姻亚。”言亚者,谓一人取姊一人取妹,相亚次也。

  亲戚 《释名》曰:父党曰亲,母党曰戚。

  亲眷 服属曰亲,亲属曰眷。

  亲疎 有服曰亲,无服曰疏。又相近曰亲,相远曰疎。

  瓜葛 谓瓜葛藤蔓,喻亲戚绵延也。

  伉俪 相敌曰伉,相配曰俪。

  户 婚

  同居 谓同财共居者。

  异居 谓各别而居者。

  本生 谓本枝父母也。

  本宗 谓抚立异姓子女,后弃还其本生者。

  还俗 谓僧道犯罪归宗者。

  归俗 谓僧道无罪,自愿归宗也。

  近亲尊长 谓本家亲堂伯叔兄也。

  本宗尊长 谓同宗异居诸族之长也。

  脱户 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全家并不附籍,谓之脱户。

  漏口 户有数口,止报一二,规免课役,谓之漏口。

  别籍异财 谓祖父母、父母在堂,而子孙另居营业者。

  义绝 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苟违正道是名义绝。

  七出 妇人所犯而出之:一曰无子,谓绝世也;二曰淫泆,谓乱族也;三曰不事舅姑,谓逆德也;四曰口舌,谓乱亲也;五曰盗窃,谓反义也;六曰妒忌,谓乱家也;七曰恶疾,谓不可供奉粢盛以祭先也。

  三不去 妇人虽犯七出,而有三不去之名:一,曾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有此三者,难以离之。

  良贱为婚 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岂宜配合。苟有所犯,离之正之。

  违律为婚 依法不许违律,其有故为之者,是名违律为婚。

  本房 谓一家之内,伯、叔、兄、弟数房同居,除己身父母、妻、子孙及妇为本房外,其伯叔之类皆非也。

  本家 一家之内,不分本房、别房,但同居者皆是,异姓者非。

  绍业 谓承继其产业也。

  复业 蜀先主定成都,法正谏曰:“民罹兵革,田宅皆可归还,令安居复业。”

  狱 讼(争罪曰狱,争财曰讼,《易》注云:“反争也。”言之于公也,故讼字从言从公也。)

  雀角鼠牙 言人遭讼,谓之雀角鼠牙之挠。《毛诗?行露》注云:“雀有咮而无角,鼠有齿而无牙。”故以雀言狱,鼠言讼也。

  斗殴 相争曰斗,相击曰殴。

  伤损 见血曰伤,见痕曰损。

  骂詈 恶言凌辱曰骂,秽语相诟曰詈。

  争竞 两强相辨曰争,两强相逐曰竞。

  相诟 谓互相骂詈也。

  相侵 谓两共伤害也。

  手足 谓以手足殴伤人者,举手足为例,头击之类亦是。若撮挽鬓发、擒领、扼喉亦同殴例。

  他物 谓以杵棒、砖石之类伤损于人者,即兵不用刃亦是。若坚硬皮靴鞋踢人及以蛇、蜂、蝎螫人者,并以他物论罪也。

  汤火 谓以汤火之物及铜铁汁害于人者。

  刃伤 谓以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害人者。

  兵刃 谓以弓箭、刀梢、矛、钻、殳戟之属害于人者。

  秽污 谓以臭秽之物污人头面及填塞口鼻者。

  拔发 称拔发方寸者。谓量无发之所,纵横径各满寸。若方斜不等,围绕四寸为方寸。若不满方寸者,止从殴法。其拔须鬓以致偏缺,虽不及寸,亦准拔发方寸为坐。

  堕胎 谓因惊殴堕落胎孕者。须辜肉子死,方坐此罪。若虽堕胎,子未成形,止从本殴法,别无堕胎之罪。

  折肢 断而犹连,谓之折肢。谓伤折人肢骨,不堪执物者。

  破骨 谓殴伤破人骨节者。

  眇目 谓亏损其目而犹见物者。

  瞎目 谓损其目,全不见物者。

  髡发 谓以物割截人发者。

  内损 谓殴人头面,其血从耳目出,及殴人身体,内损而吐血者。

  跌体 谓伤人骨节蹉跌,失其常处者。

  自伤残害 《孝经》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先王立法,不独禁其损害于人,而自伤残害者亦所不容盖自伤有成残疾者,有不成残疾者,[有]避事者,有非避事者,全在用法临时推意以决之。

  家人共犯 谓一家数人共犯非违,其罪止坐尊长也。按《名例》云:“诸家人共犯,止坐家长。若侵损于人,以凡人首从论。”假有父子,合家同犯侵损于人之罪,并依凡人首从之法科断,似难独坐尊长。

  须告乃坐 律设大法,礼缘人情,盖夫妻相殴,本出于其一时忿争,初非心怀怨恶而斗,苟不至死,虽夫妻之父母兄弟诉之于官府,皆不坐罪。若被殴者自告,则其心有憾,而恩义亦可见矣,然后依法科之。

  亲闻成詈 凡为守令,听断虽明,不能使人无怨。人之有怨,则不能无詈,先王所谓退有后言,人情所不免者。苟詈之于耳所闻,目所亲见,方合以罪科之。若或詈于他人之前,传说而知,即与间谍僭愬无异,并宜勿论。

  相须不相须 相须者,谓因人所殴致伤,理合保辜也。不相须,谓虽因相殴,而下有僵仆,或恐迫而伤,此则不因殴而有伤损,故难令犯人保辜也。

  毁败阴阳 谓因斗毁人阴阳,致孕嗣废绝者。若孕嗣不绝者,非。

  侵损 侵谓盗窃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

  伤人要害 谓伤人头、面、胸、胁、脐、肠、虚怯去处者。

  绝时而伤 谓忿争之后,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复来杀伤者。

  增加罪状 谓诬构平人,情规陷害者。

  健讼 《易》曰:“险而健讼。”谓好争也。

  称疑 谓事涉疑似,虚实难凭者。

  告讦 《贾谊传》曰:“面相斥罪也。”赵广汉受吏民投书,使相告讦。

  匿名 谓隐匿己名,假人姓字,僭投犯状,以告人罪者。汉曰匿名。

  反坐 谓告人罪而涉虚,以其罪而罪之者。

  诬告 谓造虚词情规陷害平人者。

  悖逆 凌犯长上曰悖,忤意曰逆。

  诋触 诃斥曰诋,唐突曰触,所犯轻于詈也。

  咆悖 谓声怒相抗,不顺处分者。

  告诉 谓伸其词理也。王莽政烦,不理告诉者多。

  陈告 敷告曰陈,启讼曰告。

  称奸 淫犯非理曰奸。

  称孕 《素问》曰:“女子二七而天癸至,月事至七七而天癸绝。”又《律义》曰:“妇人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妇人年十四以下五十以上不得称孕。”

  保辜 保辜者,即保其罪名也。谓伤损于人者,依例保辜;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伏辜 谓伏其罪也。

  陈缴 谓两词相攀也。汉刘向《别录》曰“缴纷争言”。

  紊烦 谓词讼乱而不简也。

  愆犯 有过曰愆,误触曰犯。

  冤枉 伸屈曰冤,以直为曲曰枉。

  结案 《汉?孟尝传》:“结竟其罪。”《邓通传》曰“竟案”,谓结其公案也。

  偿命 谓以死酬报也。

  决罚 科断曰决,赎罪曰罚。

  归结 谓事应杜绝也。

  归断 谓事应究竟致罪者。

  裁断 谓剖决也。汉将军苏建战败欲斩,卫青曰:“职虽当斩,令自裁之。”

  讐嫌 旧有怨曰讐,事有碍曰嫌。

  窒碍 于条相违曰窒,于理有碍曰碍。

  违碍 谓事不合条也。

  违犯 谓背其正道,干冒禁条也。

  违戾 谓背正行邪,自乖其罪也。犹拂其意也。

  禁断 谓明立罪赏,制人毋犯也。

  禁治 谓文虽有禁,罪无的条者。

  惩戒 设法禁止曰惩,防于未然曰戒。

  约束 立法拘制谓之约束。《尔雅》注谓以法围挠束缚人也。齐田穰首申明约束。

  酷法 谓用刑苛虐也。《汉?袁绍传》曰“篣楚并兼”,又曰“五毒俱至”。

  他法 谓因拷囚立文,本法止有讯囚荆杖,其余悉为他法。

  折证 分剖曲直曰折,指明事始曰证。

  显证 谓知见争端之人也。汉曰左验,又曰证左。《汉?杨恽传》曰“左验明白”。言其当时在左右,知其事也。又陈遵曰:“左旁知状,谓之见证。”

  元告 谓始讼人者。

  被告 谓为人所诉者。

  犯人 谓本身被告,应合坐罪者。

  罪人 谓身有愆犯者。古者罪字从自从辛,秦以罪字相体皇字,故改为罪。昔夏禹见罪人而泣问。

  干犯 谓相因致罪者。《汉后纪》曰“坐染其罪”。

  干连 谓无罪被累者。秦有知见连坐法,《梁商传》曰辞所连染也。

  家属 内曰家,亲曰属,谓同居有服之人也。

  尸亲 谓死者之亲也。宋曰血属,今曰尸亲,又曰苦主,取被害之义也。

  家口 父母、妻子并子之妻,谓之家口。

  邻首 邻谓左右比邻之家,首谓坊正主首之类。

仵作 中人也。仵者,偶也;作者,任事也。《尔雅》曰:“偶者,合也。”阴阳相合则成偶,谓得中也。仵字从人从午,故万物至午则中正也。又午位属火,火明破诸幽暗,所以午作名中人也。

  召保 谓安养听候也。

  知在 谓常川存留也。

  羁管 谓寄留以养也。

  随衙 谓日逐守其公衙听对也。

  推 鞫

  鞫问 推穷狱讼曰鞫,询其情状曰问。

  推问 穷究曰推。谓已有告言,事类推测而问者。

  归问 指趋曰归。谓指证所告,归一而问者。

  审问 详考是非曰审。谓结成文案,再须详情而问者。

  录问 音虑,思也,疑也,审其冤滞也。谓不限文案已成未成,必须审问者。

  询问 咨访而问者。谓兼听也。

  廉问 即询问也。昔侯生讥秦,使人廉问尽坑之。

  案问 谓未有告言,罪须立案而问者。秦始皇案问诸生。

  考问 谓加刑也。汉赵飞燕考问班婕妤。

  讯问 谓事有疑似,理合讯究而问者。又上问其下曰讯。

  追问 谓事应追究而问者。

  会问 谓事关他司,理须取会而问者。

  根问 究其本末。谓虽有告言,事尚隐讳,而合问者。

  磨问 谓事应研穷而问者。

  体问 谓访其端由而问者。

  取问 谓采彼事情也。

  勘问 谓事应推鞫者。

  诘问 责诮也,又究也。《左传》曰“子盍诘盗”。

  驳问 谓案节不完,执意不同,理须驳难而问者。

  擘问 《韵》注:“擘,开也。”即研穷磨问也。

  隔问 谓两不睹面而问者。

  究问 谓深求其情也。

  对问 两相对鞫也。古对如此,汉文以言多非诚,乃去口从土。《赋》注云:“问鞫则情易见,偏听则辞难穷。”

  约问 谓投下相关,应须相期而问者。

  就问 谓如甲事到官,而又问乙事者。

  劾问 谓推穷其罪也。《晋书》云问法有罪也。

  举问 谓偶有愆犯,必须呈举而问者。

  聚问 谓大辟案成,长吏聚录而问者。

  盘问 谓再三穷诘也。

  理问 谓治狱审鞫通称也。盖事之有理,如物之有抵,循之则治,逆之则乱,故曰理也。

  情状 发之于中,察而知之曰情;形之于外,见而知之曰状。

平反 谓录囚覆奏,使罪从轻也。汉戾太子录囚多平反。

  详谳 推究曰详,评议曰谳。凡诸狱疑者,虽文致于法,而人心不厌,必须申详其议罪者。

  研穷 深究为研,尽情曰穷。

  锻炼 《刑统》释文曰:“锻炼成罪,由屈架构也。”犹精熟也。言深文之吏入人之罪,犹工冶陶铸精熟也。

  杂鞫 谓穷核其罪也。

  讯掠 《通鉴》注:笞问也。

  疑狱 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傍无证见等类。

  良贱孳产

  贵贱 身富位尊曰贵,卑下无位曰贱。《刑统赋释》曰:“贵贱之贱,君子有时居之。”

  良贱 名编户籍,素本齐民,谓之良;店户、倡优、官私奴婢,谓之贱。《刑统赋释》曰:“良贱之贱,小人亦耻为之。”

  人口 同居亲属曰人,役使驱贱曰口。

  官监户 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今朝配役,隶属诸司州县无贯者,即今之断按主户是也。其断没者,良人曰监户,奴婢曰官户。

  杂户 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课役者。并不同百姓之属。

  部曲 此等幼无所归,投身衣饭,其主以奴畜之,别无户籍,唯随本主籍贯,若此之类,名为部曲,及其长成,许得通娶良人。

  客女 谓婢经放良,并出妾者。其部曲之女亦是。

  倡优 伎乐曰倡,谐戏曰优。所谓伎乐歌舞之家也。

  店户 谓亲当旅舍,及停止倡伎之类。

  佃客 谓治田分利之人也。

  媒保 媒合成婚曰媒,相托信任曰保。

  随身 断约年月赁人指使者。古为随身,即今典产身良人也。

  童仆 《说文》:“男子有罪曰奴,奴曰童,女曰妾。”皆从罪。仆者,给事之人也。

  驱口 谓被俘获驱使之人。古者以罪没为奴婢,故有官私奴婢之分。荀子云赃获,即奴婢也。此等并同资财,故《刑统赋[释]》曰:“称人不及于奴婢。”其所生子女谓曰家生驱口,若驱口自买到驱口谓之重口,盖此流亦同财产耳。

  奴婢 《周礼》:“男曰奴,女曰婢。”王莽时曰私属,今通称驱口。

  户下户 谓奴婢放良,仍随本主籍贯,津贴差发之人。

  游手 《唐?李翱传》谓不田而饱之人也。

  好闲 谓不事生业之人。

  恶少 《通鉴》注:“闾阎无赖年少者。”又非良善之称。

  事产 营业谓之事,家财谓之产。

  孳畜 生育乳化曰孳,积藏蕃养曰畜。

  头疋 牛羊之类曰头,驼马之类曰疋。

  蕃息 孳生畜产,谓之蕃息。

  蕃殖 生息头口曰蕃,滋货种莳曰殖。

  碾硙 上语骞切,磨上转石也。下五对切,磨下定石也。

  邸店 收藏物货曰邸,卖物之处曰店。

  勾 稽

  稽迟 留滞曰稽,不速曰迟。

  稽留 谓合施行而停滞者。

  稽程 谓事有程限而不依期者。

  稽缓 谓事应捷速,故有迁延者。

违慢 事有乖戾曰违,心所怠堕曰慢。

  耽误 事近而故远曰耽,稽缓而乖谬曰误。

  失错 差谬曰失,乖误曰错。

  差池 事不相值,谓之差池,谓错谬也。又曰差池。《诗》云:“燕燕于飞,差池其羽。”

  疎虞 慢事曰疎,误事曰虞。

  疎失 谓不为用心,事致差缪者。

  疎漏 谓房院舟楫失于修治者。

  疎脱 轻易败事,谓之疎脱。

  怠慢 谓懒惰稽迟也。

  玩慢 谓欺侮官事也。

  打脱 谓事不干济,犹物自解也。

  失误 应报不报曰失,妨于指准曰误。

  破说 谓饰言分剖也。

  推调 情涉窥避,谓之推调。又推者荡也,譬用手推开其事也。

  虚调 不实曰虚,饰词曰调。

  破调 谓装饰虚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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