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宪纲 六科 各道 ·宪纲· 谕旨 ·谕旨 乾隆二十九年谕:『御史李宜青「条陈台湾事宜」一摺,所奏应行与否,且不具论;而其用意之取巧器小,已大失言官之体。该御史奉差巡台,地方之事皆其职分所难诿。第同差满、汉二员,考成均属一体;见闻所及,理宜和衷共酌,会衔入告。即意见略有参差,亦应据实声明,专摺奏请。乃李宜青既不于在台时彼此同商,至回京复命亦未闻一言及此。直至差满日久,挟此为独得之秘,罗列见长;彼以建白博名高者,存心鄙琐,固当如是耶?此等伎俩,犹得以尝试为得计耶?李宜青,着传旨申饬。至所奏各条,亦不必以人废言;仍着交部议奏』。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零一。 ·六科· 文职画凭 ·文职画凭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广东琼州远隔海洋,升迁人员领凭于交代两月定限外,再展限两月;教职领凭于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 雍正七年覆准:凡官员领凭赴京师至该省,扣算限期;但各省会城及所属之府治距京远近不一,其凭限日期自应详加分别。嗣后自京领凭赴任者,福建之福洲、兴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宁、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宁限八十五日,台湾限一百十日。其八品以下在籍候选及在外推升、例不引见官员,将文凭封发该省督、抚验看给发者,除将发凭到省日期逐一扣算外,应以得官省分与原籍、原任地方比较远近定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十五。 ·各道· 巡察台湾 ·巡察台湾 乾隆十二年奉旨:『差遣巡察官员,原以令其稽查地方事务之废弛。近因按年轮派,遂均视为泛常,毫无裨益,反于地方滋扰,殊非设立巡察之本意。若不必限年更替,俟应查之时特派专员往查,尚于事务有益。盛京等处巡察官员,即令撤回;每届三年,该衙门将应否差员之处请旨。其台湾巡察官员应否存留之处?着交该督、抚定拟具奏;到日,再降谕旨』。 巡察台湾 康熙六十年谕:『每年自京差御史一人,前往台湾巡察。此御史往来行走,彼处一切消息可得速闻。凡有应奏事宜亦可条奏,彼处之人,皆知畏惧。至地方事务,御史不必管理。钦此』。遵旨议定:每年差满、汉御史各一人前往巡察,一年更代;如有应行条奏事件,具本条奏。 雍正五年谕:『台湾远隔海洋,向来督学官员难以按临考试,是以将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学政,未免稍繁。每年既差御史二人前往台湾巡察,应将学政交与汉御史管理,甚为妥协。现今御史在彼,着即办理台湾学政。嗣后永着为例』。 九年谕:『台湾地方关系紧要,巡察御史新旧兼用,始为有益。满御史已留任一年,汉御史亦着留任一年』。 乾隆十二年谕:『向因台湾为海外要区,设立巡察御史,原以表正风俗、稽察弹压、除剔弊端。近据该抚奏:「该御史等于养廉外,又分派台、凤、诸、彰四县轮直,每季约需费三、四百金。其出巡南、北两路供应夫车厨传、赏给各社番黎、操阅犒兵,皆令各县措备。该衙门滥准词讼,差拘滋扰,于额设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挂名,恃符生事。该巡察既有专制一方之意,而属官极意承应;虽有情弊,亦复上下相蒙」等语。大凡巡察之员,或因一、二事随时特设,尚于地方有益。至限年更换,在该巡察等奉命远行,既已视为传舍;及至彼处,积习相沿,因循滋弊。懦弱者苟幸无过,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诸事多所掣肘。夫御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后先相袭,恬不为怪,岂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后巡台御史,着交部严察议奏。台湾本有总兵、道、府文武大员足资弹压,一切案件原属本省督、抚察核,可不必别差巡察,以滋烦扰。着大学士、九卿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台湾巡察,自康熙年间设立以来,迄今二十余载,兵民均各安堵;未便因海宇安谧,遽弛防范。应仍旧设立,毋庸撤回。台湾向分南、北两路,满、汉巡察每年系一路巡察,随从太多,或致滋扰;嗣后令其于每年农隙之时分路各巡察一次,毋庸多带仆隶,以省烦费。 十七年谕:『台湾文有道府、武有镇营,足资弹压。巡察三年更代,徒拥虚名;事权则不如督、抚,切近又不如守、令。介在其间,在有志向上者,或以多事致败;而循分供职者,多致志气堕颓:于公事殊无裨益。所有巡察台湾御史,着三年一次命往;事竣节回,不必留驻候代。着为例』。 三十年谕:『巡视台湾御史,前已降旨三年简派一次,事竣即回,毋庸留驻候代。今思该处现有道、镇大员驻扎,一应地方事务俱可随时经理;而向来巡察御史在彼并未闻有所建白,原属有名无实。若遽行裁撤,则地方官或以远隔海洋,无人稽察,日久不免废弛,亦不可不防其流弊。嗣后届三年请派之期,该衙门仍照例奏请;或暂停派往、或数次后派员一往巡察,候朕随时酌量办理』。 四十六年谕:『台湾孤县海外,最关紧要。该地方官平日因循玩愒,以至积弊相仍,可谓废弛已极!乃本日据巡视台湾御史塞岱、雷轮奏「巡视台湾应行查办各事宜」内称「城垣稳固,弁兵技艺认真,库帑、仓榖并无短少亏缺」各等语,所奏不实;已于摺内批示。巡台御史三年始行派往巡视一次,所有该处地方一切事务皆应实力查察,随时据实奏闻。现在该处地方官玩误疏纵之案,经杨魁查明参奏者不一而足。该御史等岂无闻见?何竟无一语入告!虽该抚等业经查参办理,而该御史等亦应细加察访,据实具奏;即该抚所奏或有屈抑地方官之处,亦应据实为之申理。今所奏不过敷衍了事,仍属有名无实,又何必以此一奏塞责;则巡台之御史,可不必派往矣。塞岱、雷轮,俱着交部察议』。 四十七年谕:『本日据巡台御史塞岱、雷轮递到奏摺,一系接奉朱批,自陈惶悚并请交部议处摺,于十二月初五日拜发;一系巡查台湾北路情形摺,于十二月十七日拜发。两摺先后不同,俱于同日奏到。其初五日摺内所奏诸罗县盗犯洪笼一案,乃该处紧要事务;何以并未详晰声明?即所称该厅、县先后拿获贼犯二十余名俱经抚臣杨魁行提过海审办及续获贼匪陈明等八名已飞饬各县严究办理之处,殊属非是!台湾地处海外,因三年例派御史巡视一次;遇有紧要事件,自应一面提审办理、一面奏闻。如此案缉获贼匪陈明等八名事关要案,该御史等即应就近审办,再行移交抚臣归案完结;何得仅饬各县审究,可谓了事耶?至十七日所奏之摺,又不过巡视地方情形,敷衍塞责;而于初五日所奏诸罗县盗犯之事,全不提及。似此有名无实,又安用此巡台御史为乎!塞岱、雷轮,仍着交部议处』。 五十二年谕:『福建台湾府,向来三年一次止派巡台御史满、汉各一员前往巡视。该御史职分较小,且由京派往,岂能备悉该处情形,易为地方官欺蔽;不过虚应故事,仍属有名无实。嗣后着照四川查促浸攒拉之例,令该督、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每年轮直一人前渡台湾,严行稽查;所有请派巡察台湾御史之例,竟行停止。着为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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