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錄司
國初置善世院。洪武十五年、改僧錄司、正六品衙門。設左右善世、左右闡教、左右講經、左右覺義。職專釋教之事。屬禮部。其衙門、南京建于天界寺。永樂後、北京建于大興隆寺。今大興隆寺燬、徙于大隆善寺
凡本司官。俱選精通經典、戒行端潔者為之、不支俸。如有文移、以僧人掌行。僕從以佃戶充役凡僧有三等、曰禪。曰講。曰教。在外僧人、府屬僧綱司、州屬僧正司、縣屬、僧會司管領。皆統于本司
○洪武二十四年令、凡各府州縣寺觀。俱存寬大可容眾者一所、併居之。不許雜處于外。違者治以重罪
凡各處額設寺、俱有僧人住持。從各寺僧人、保舉有戒行、通經典者、僧綱等司、申本司給與劄付。其有錢糧大寺、轉申禮部、出給劄付
○景泰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所量存六十畝為業。其餘撥與小民佃種納糧
凡度僧。例以十年一次。先期禮部奏准、在京行童從本寺具名、在外從僧綱等司造冊給批、俱由本司、轉申禮部施行。本部考試能通經典者、給與度牒。其僧人額設、府不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
○洪武六年令、各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併處其徒、擇有戒行者領之。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
○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還俗
○永樂六年令、軍民子弟僮奴、自削髮為僧者、併其父兄送京師、發五臺山做工。畢日、就北京為民種田。寺主僧擅容留者、亦發北京為民種田
凡僧人給授度牒。洪武二十五年、令本司造周知冊。編次在京在外寺院僧人。備開各年甲姓名字行、及為僧年月、并所給度牒字號。頒給天下僧寺備照。凡遊方行腳至者、以冊驗之。其有不同、許獲送有司解京、治以重罪。容留者、罪如之。其後不造歲久、仍有詐偽者。至正統五年、令照舊造冊
凡本司官、每月止朝朔朢、班列于西。如遇慶賀頒詔等事行禮、皆預、班列于東
凡在京祭祀、本司官皆不預。在外同
凡僧官僧人服色、見禮部儀制司。洪武二十五年令、瑜珈僧許穿靴
凡內外僧官、專一檢束天下僧人、恪守戒律清規。違者從本司懲治。若犯與軍民相干者、從有司懲治
南京僧錄司 【 見僧錄司】
道錄司
國初置玄教院。洪武十五年、改道錄司、正六品衙門。設左右正一、左右演法、左右至靈、左右玄義。職專道教之事。屬禮部。其衙門建于朝天宮、兩京同
凡本司官選用、并不支俸、及行移等項。俱與僧錄司同
凡道士有二等、曰全真。曰正一。在外道士、府屬道紀司、州屬道正司、縣屬道會司管領。皆統于本司
凡道童限年給度牒、各司申送、及考試等項。俱與僧錄司同
凡本司官。每月止朝朔朢。如遇慶賀頒詔等事行禮、皆預、班列于東
凡在京祭祀、本司官皆不預。在外同
凡慶成宴、本司官皆預凡道官道士服色、禮部儀制司。洪武二十五年令、正一道士、許穿靴
凡內外道官、專一檢束天下道士、違者、從本司懲治。若犯與軍民相干者、從有司懲治
南京道錄司 【 見道錄司】
神樂觀
洪武十二年、置神樂觀。設提點、知觀、專管樂舞生、以供祀事。屬之太常寺云
凡樂舞生。洪武初、選用道童。後樂生用道童、舞生以軍民俊秀子弟為之
○十三年、詔公候及諸武臣子弟、習樂舞之事
○又令禮部揀選樂舞生有過失病者、放歸為民
凡各壇樂舞生。洪武初、命選道童為樂舞生、額設六百名。專備
大祀、宗廟、社稷、山川、孔子、及各山陵供祀之用。洪武十二年、詔神樂觀道士、許養徒弟。其餘庵觀不許。永樂十八年、題樂舞生三百名、隨駕於燕。定都後、額設五百二十七名。嘉靖年間、建
世廟
四郊太歲神祇壇、及九廟、共用樂舞生二千二百名。後裁革八百餘名、止存一千三百五十三名
○三十年題准、陵祀日增、酌定用樂舞生一千一百五十三名。其餘二百名仍革去。永為定例
凡遇朝會。本觀提點、班在僧錄司左善世之下、道錄司正一之上。知觀、班列于僧錄司左覺義之上、道錄司左至靈之下
凡樂舞儀節、本司令協律郎等官教習。每遇祭祀、先期于本觀演習
凡大祀
天地
舉麾、協律郎一員 樂舞生七十二人
文舞生六十四人 引舞二人
武舞生六十四人 引舞二人
執事一百二十三人
典儀一人 傳贊五人
通贊二人 罍洗八人
正殿四壇、捧帛四人 執爵四人
司尊三人
內垣四壇、捧帛等共十六人
外垣二十壇、捧帛等八十人
燒香共六十八人 點燭共十二人
嘉靖九年更定
圜丘壇
舉麾、協律郎二員 樂舞生七十二人
文舞生六十四人 引舞二人
武舞生六十四人 引舞二人
執事三十七人
典儀二人 傳贊五人
通贊二人
正壇、司香官一員 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祀位壇、司香官一員 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大明壇、夜明壇、星宿壇、雲雨風雷壇
司香四人 贊引四人
捧帛四人 執爵四人
司尊四人
燒香點燭共四十八人
方澤壇
舉麾樂舞生同前執事三十四人
典儀二人 傳贊二人
通贊二人
正壇、司香官一員 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配位壇、司香官一員 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五嶽壇、五鎮壇、四海壇、四瀆壇
司香四人 贊引四人
捧帛四人 執爵四人
司尊四人
燒香點燭共二十五人
祈榖壇
舉麾樂舞生同前執事二十人
典儀二人 傳贊四人
通贊二人 司香官三員
捧帛三人 執爵三人
司尊三人
燒香點燭共三十八人
朝日壇
舉麾樂舞生同前執事九人
典儀二人 傳贊一人
通贊二人
司香官一員 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燒香點燭共二十人
夕月壇
舉麾樂舞生同前執事十四人
典儀二人 傳贊一人
通贊二人
正壇、司香官一員 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星宿壇、司香一人 贊引一人
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燒香點燭共二十人
大享殿
舉麾樂舞生同前執事十五人
典儀一人 傳贊六人
通贊二人 捧帛二人
執爵二人 司尊二人
燒香點燭共六十二人
凡時享
太廟
舉麾樂舞生同前執事五十七人
典儀一人 通贊一人
正九壇、捧帛九人 執爵見用十六人 【 舊十七人】
司尊一人
親王四壇、捧帛四人 斟酒四人
功臣十六壇、捧帛十六人
斟酒四人
燒香點燭共六人
祫祭、捧帛添三人 執爵添六人 【 餘同前】
社稷壇
舉麾樂舞生同前執事十二人
典儀一人 通贊一人
捧帛四人 執爵四人
司尊二人
燒香共十人
帝社
帝稷壇
舉麾樂舞生同前執事八人
典儀二人 通贊一人
捧帛二人 執爵二人
司尊一人
先農壇
舉麾樂舞生同前執事九人
典儀一人 通贊一人
對引一人 讀祝一人
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捧接福酒胙二人
燒香四人
先師孔子廟
舉麾、協律郎一員
樂舞生七十二人
【 嘉靖九年、改用四十八人】
文舞生六十六人
【 內引舞二人、嘉靖九年、改用六佾、凡三十八人】
執事三十三人
典儀一人 通贊一人
罍洗三人 對引一人
正壇、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四配、捧帛四人 執爵四人
十哲二壇、贊引二人
捧帛二人 執爵二人
司尊二人
兩廡與十哲同、共用八人
燒香共三人
凡樂舞生執事人等、歲用米麥等物。俱從戶部撥送本觀收貯。嘉靖九年奏准、每歲木柴。每名折支銀六錢九分四釐、于節慎庫關領○十四年奏准、每歲麥豆芝麻、每名共折銀一兩二錢六分、于太倉關領○二十二年議准、神樂觀官生歲支糧米。今後置立循環文簿、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數目。責令該年掌書、每季終赴部倒換。其樂舞生遇有添設、具申明白、方許關支。事故等項、截日住支。每年解到糧米。同戶部委官收放。正數放盡、積餘糧米、申報交盤、作正支銷。其正額碾米牛三隻、膳夫三十名、俱革。牛隻草料、住派。膳夫、行順天府住編
凡樂舞生。每名月給口糧米三斗三升。正旦中元冬至三節、每名給與節米五升。
山陵供祀、每陵、每名給與行糧米三升。每墳、每名給與行糧米二升。
文廟祭祀、每名給與行糧米一升。舊額歲支糙粳米二千六百石、今四千七百八十一石三斗二升 【 本色】
每名、歲支小麥一石一斗一升三合、黃豆二斗九升九合四勺、芝麻五升七合三勺七抄。共歲支小麥一千三百八石四斗一升八合六勺、黃豆三百四十六石一斗二升七合二勺、芝麻六十五石四斗二升一合二勺。
【 初支本色】 嘉靖間、戶部題准折價、小麥折銀九錢六分一釐三毫五絲、黃豆折銀二錢三分九釐五毫二絲、芝麻折銀五分七釐三毫七絲、許每名歲支三項、共折銀
一兩二錢五分八釐 【 小麥每石折銀八錢五分、黃豆每石折銀八錢、芝麻每石折銀一兩】
每名歲支食鹽五斤八兩有零、共支食鹽六千五百二斤八兩 【 本色】
每名歲支木柴四百六十四斤。 【 初支本色】 嘉靖間、工部題准折價、每斤折銀一釐五毫
每名歲給賞賜。生絹一疋、綿布三疋、苧布三疋、白綿八兩。 【 初支本色】
嘉靖九年、戶部題准、照文武官絹布事例、准折價。生絹一疋、折銀七錢。綿布、每疋折銀三錢。苧布、每疋折銀二錢。白綿八兩、折銀二錢五分。計每名歲支四項、共折銀二兩四錢五分
凡樂舞生所用樂器、俱從工部成造。遇有損壞、隨時修理。惟笙簧、每年工部預期差撥笙匠、赴觀逐一展視修理
南京神樂觀
凡每年本觀樂舞生三百五十名。該用綿布一千五十疋、絹三百五十疋、綿一百七十五斤、關太常寺、奏行南京戶部、轉行甲字等庫關支。鹽三千斤、柴一十五萬五千四百斤、南京戶部工部關支。秋糧米二千石、小麥六百石、黃豆一百六十石、芝麻三十石、碾米牛用稻草一千五百包、直隸常州等府武進等縣送納。嘉靖九年題准、革去樂舞生五十名。存留三百名。每名月支米三斗。官二員、每員月支米一石五斗。共該支米一千一百一十六石。各陵寢時祭、每歲共支行糧米九石八斗三升。
歷代帝王廟一祭、每名支行糧米一升、共米二石八斗四升 【 後帝王廟罷祭、行糧不支】
文廟二祭、每名支行糧米一升、共米三石五斗六升。正旦中元清明三節、每名一斗五升、共米四十五石。通計米一千一百七十七石。每遇閏月加米九十三石。歲支小麥三百八石。黃豆一百三十七石。芝麻二十六石。食鹽二千六百斤。柴一十二萬三千斤。絹三百疋。綿布九百疋。苧布九百疋。白綿一百五十斤。其碾米牛、自買稻草凡本觀原額膳夫三十名。俱應天府屬縣點充、嘉靖九年奏准、革十名
武職衙門
五軍都督府 南京五軍都督府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六
大明會典
(明)李東陽 等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