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五

  罪名三

  充軍

  按律充軍凡四十六款、而諸司職掌內二十二款、則洪武年間例、皆律所不載者。其嘉靖二十九年、奏定條例內充軍凡二百十三款、與今所奏定、大略相同、諸例已附載各律之下、永為遵守。今仍類次于後。其職掌所載、仍列于前、以備參考

  洪武二十六年定

  販賣私鹽    詭寄田糧

  私充牙行    私自下海

  閒吏      土豪

  應合抄劄家屬  積年民害官吏

  誣告人充軍   無籍戶

  攬納戶     舊日山寨頭目

  更名易姓家屬  不務生理

  遊食      斷指誹謗

  小書生     主文

  野牢子     幫虎

  伴當      直司

  嘉靖二十九年定

  五府舍人、受財賣放軍犯。犯徒以下、及無贓者、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縱不脫放者

  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錦衣衛將軍校尉、犯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等罪者

  錦衣衛旗校軍士。在逃再犯

  老幼廢疾、犯該充軍、壯丁主使者

  強盜聚眾十人以上、行劫累次、係大功以上親首者

  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別姓詐冒替補校尉者

  主文、書算、快皂、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民并軍丁

  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有司者

  里書人等、將軍戶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

  各部派到物料、豪猾買囑該吏、承攬害民者。驛遞年役、巡司弓兵、用強包攬害人、攪擾衙門、民并軍丁人等

  用強包攬南北直隸山東等處馬驛馬頭、民并軍丁人等

  勢豪大戶、不納秋糧、五十石以上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鹽、二千斤以上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者

  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買一百斤以上者、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興販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至三百斤者

  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民并舍餘人等

  商販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者

  甘肅西寧等處勢豪。主使弟男人等、將番夷貨馬包收、逼令減價、及將麤重拘收、取覓用錢者、聽使之人

  客商輻輳去處、牙行人等、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客商者

  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出百里外、營幹私事者

  頂替軍丁正身起解、及賣放長解、頂名執批前來者、長解受雇之人

  備倭貼守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舍餘人等。就收該衛

  擅殺平人報功、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

  臨陣斬獲賊級、用錢買賣、民並軍丁人等

  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民並舍餘人等官旗降原職役一級、係京衛者、調外衛

  輪操軍、在逃三次、係京衛者、調外衛

  大同三路、民舍人等、將不堪馬匹收買、俵與軍士、作弊多支官銀者

  各鋪司兵、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公文稽遲沈匿、民並軍丁人等

  客商人等、空身附搭黃船者

  將自已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屬有司者

  養馬人戶、將官馬盜賣三匹以上者

  發掘王府將軍夫人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未至棺槨、為首者

  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構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犯徒流杖罪、屬有司者

  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屬有司者

  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奸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民

  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絞罪者

  雲南兩廣川湖等處流官、擅科土官財物、贓至滿貫者

  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

  私鑄銅錢、為從民匠舍餘

  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有干漕河禁例為首者。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洩水利、串同取財、犯徒以上者

  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致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徒以上、旗舍餘丁民人

  強包運河閘夫二名、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人民 【 以上俱附近終身】

  王府設謀撥置旗校舍餘人等

  郡王將軍中尉、有奏請不啟王參詳者、齎奏人。及故違

  祖訓、親身赴京奏擾者、跟隨人

  棍徒誆挾各府財物、來京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

  五府軍解、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

  保勘王親文職隱情、正犯邊衛。保看之人、屬軍衛者

  王府選婚、營求撥置之人

  王府人役、假勢占奪財產、犯徒以上者

  王府旗校人等、撥置折收多收祿米、及擅差人下所司催徵騷擾者

  投充王府、及勢要、嚇騙財物、撥置害人者

  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將軍中尉在家行姦、并軍民人等、與賭博教誘為非者

  強盜聚眾十人以上、及行劫累次、係小功以上親首者

  不由銓選推舉、徑自奏請乞恩、沮壞選法者、旗軍舍餘

  軍職刁徒、不與考選、輒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

  軍職應襲、勘明到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軍衛者

  應襲舍人、父在、詐稱死亡襲職者

  主文、書算、門庫等役。久戀衙門、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係旗軍

  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

  文武試場旗軍、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拏者、若冒頂正軍入場、屬軍衛者

  軍民人等、與朝貢夷人私通、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

  漢人冒詐番人者

  旗軍用強包攬馬頭

  旗軍用強包攬驛夫、弓兵、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

  會同館夫、五年以上不替役、及近館軍民、用強攬當者

  光棍將馬頭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托勢要、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

  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買主、各不納子粒者

  西山一帶地方、內外官豪之家、私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

  將親女、并姊妹、拐帶婦女、及妻妾、嫁賣與人、騙財之後、托故領去、或瞰起程、聚眾邀搶者

  在外官員、通同勢要、賣納戶口等課鈔、賣鈔之人

  大戶不納秋糧、二百石以上

  包攬誆騙糧草軍需、經年不完者

  沿邊軍民、那移盜耕營堡草場、及越出邊墻種田者

  各處解到布絹錢鈔等項赴部、指稱權貴名色、勒掯解戶、誆詐財物者

  各邊召商上納糧草、勢要家人、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

  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擅用兵仗、拒敵官兵、不曾殺傷人、為從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二千斤以上、原係腹裏衛所者

  巡捕官乘機興販、至二千斤以上者

  偽造鹽引印信、填寫引轉賣、為從者

  各運司總催買囑官吏、指倉指囤、符同作弊者

  各處鹽場無藉之徒、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徒、及再犯杖以下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以上者

  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三百斤以上者

  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

  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及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屬軍衛所者

  勢豪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軍衛者

  會同館內外四鄰人等、代夷收買違禁貨物。牙行及棍徒、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

  楊村等處、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

  僧道軍民人等、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誘逃誆財者

  妄稱諳曉左道邪術、來京扇惑、為從者

  左道惑眾之人、為從、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與客留之人、施與應禁鐵器、屬軍衛者

  皇城各門鋪、上直守衛官旗、容情故縱、及受財賣放軍人、并直宿官軍、點視不到三次以上者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

  直宿軍職、及內官、使令上直軍校、出百里外、營幹私事者、軍人校尉

  臨陣斬獲賊級、用錢買者、賣者、及強奪冒報功次者、原係軍、俱邊衛。官旗降一級。外衛調邊衛

  輪操軍人軍丁、在途劫奪人財、殺傷人命等項、犯徒以上軍職賣放軍人、包納月錢、至二十名以上者、軍職役占賣放餘丁、三十名以上者

  軍職賣放、役占、二罪俱發、其賣放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甚者例

  守備等官、將備邊壯勇賣放者

  官吏旗校人等、問發充軍、來京潛住者

  居庸山海等關、引送口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把盤詰賣放者

  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

  擅造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潛通海賊、同謀劫掠、正犯極刑、全家發邊衛、若止將大船轉雇、分取番貨、及雖無大船、糾通接買、與番貨到岸、私下收買販賣、若蘇木、胡椒、至二千斤以上者、本身

  有司起解馬匹、馬販交通官吏人等、兜攬作弊者

  宰殺耕牛、并私開圈店、販賣牛隻與宰殺、再犯累犯者、及盜而宰殺貨賣、不分初犯再犯

  旗軍用強包攬鋪兵、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沈匿者

  指稱近侍官員家人、擾害有司驛遞、勒要財物、為首及同惡之人

  盜砍山陵樹株、為從者

  孝陵神烈山鋪舍外去墻二十里內、開山取石、安插墳墓、築鑿臺池者

  盜掘礦砂、係山洞捉獲、持仗拒捕者及聚眾三十人、分礦三十斤以上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若異姓同惡相濟之人、及槌師打手

  號稱喇唬等名、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毆人奪財、初犯、屬軍衛者。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盜御馬者

  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

  將自已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軍衛者

  指稱官員名色、并衙門打點、誆騙財物、犯徒以上者

  略誘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及略賣三口以上、與婦人犯罪坐夫男

  發掘王府將軍夫人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及發見棺槨者、不分首從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構為盜、殺官圬庫、劫獄放火、大戶知情故縱、屬軍衛者

  皇親功臣佃僕人等、及大戶、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

  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三犯以上、與知盜後而分贓至滿貫者

  同謀共毆人、審係執持兇器、有致命傷痕者

  故殺妾婦子孫、及故將妾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者

  因事威逼一家二命致死者

  因事毆打威逼人致死、及成殘廢者

  婦人夫亡、願守志、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

  兇徒忿爭、執持兇器傷人、與剜瞎人眼睛、折壞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

  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者

  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故行殺害。屬軍衛者

  假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姦贓、污人名節者。旗軍人等

  漢人投入土夷、冒頂名色妄奏、代人報讎、占騙財產者

  驀越赴京、及赴撫按奏告叛逆等重事不實、全赴十人以上、屬軍衛者

  刁徒口稱奏訴、挾制官吏、官司拏問、係不干已事情、並主使之人

  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扛幫、奏告不實者

  棍徒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贓滿貫者、不分首從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告平人者、不分首從將本狀、用財雇寄人、赴京奏訴者、並受雇寄人、屬軍衛者

  職官索取土官夷人財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詐為察院布按府州縣、及各衙門文書、誆騙科歛財物者

  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除真犯死罪外、軍士

  私鑄銅錢、為從者、旗軍

  詐冒內官、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

  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土人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者

  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挾制財物、販買錢鈔私鹽、擅搭橋梁漁利、及往來河道、需索勒要車船者

  假充大臣家人、豪橫鄉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

  詐冒錦衣衛校尉巡捕名色、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扇惑擾害者

  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

  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

  放火故燒人田場、積聚物、及延燒人房屋者

  法司問過進本等項人犯、發遞押解人役、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並聽憑猾徒、買求殺害者

  衛所官旗人等、侵欺軍器物料、虛數開報、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旗軍人等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各隄岸、並阻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者係軍、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洩水利、串同取財、犯徒以上

  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渰沒田禾者、為首係軍

  運河一帶、強包閘溜夫二名、淺鋪夫三名之上、旗軍 【 以上俱邊衛終身】

  王府軍校逃回、在京潛住者。窩藏、及兩鄰、知而不首者。極邊

  誘賣各邊軍丁者、極邊

  通事人等、撥置土官親族爭襲、劫奪讎殺者。極邊煙瘴

  軍戶子孫另戶、與入贅寄籍、及買囑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煙瘴

  緣邊官旗軍民、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者。煙瘴

  興販私茶、潛與番夷交易、及在腹裏、賣與進貢回還夷人、並知情歇家、牙保、俱煙瘴

  洮河等處、冒頂番名、將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係軍調別處極邊

  聽選官吏借債、與債主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連債主俱口外

  遼東馬市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夷欺侮偷盜、及撥置詐騙、縱放夷人入城、及容官軍人等、交通透漏邊情者、俱兩廣煙瘴

  文職官吏、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口外

  臨陣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旗降原役一級、係邊衛者。極邊

  備倭把總等官、縱容捨餘人等、代替正軍、調沿海衛分

  賊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不曾虜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傷虜軍民、若損傷虜數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邊遠

  各處鎮總官、額外餘軍、號主文、干預書辦者極邊官吏軍民人等、問發為民來京潛住者

  發京外各邊將領、私役軍、及軍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者。與知情故縱、扶同隱蔽者。俱調煙瘴

  地面軍丁充軍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賊、與夷人私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調廣西煙瘴

  司府州縣、起解馬匹、馬販交通官吏人等、兜攬作弊、再犯累犯者、極邊大同三路旗軍、將不堪馬、通行收買、俵與軍士、多支官銀者調極邊

  各處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邊衛者極邊

  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口外府州縣掌印捕盜官、與衛所同城、因防禦不固失陷者、若兩縣同城、以賊所從入論邊遠

  衛所府州縣、佐貳首領官、分有守城信地、致賊於所守處、掩襲入城者邊遠

  各城原無都司衛所、而府州縣失事、佐貳守領官、並各州縣原無城池、被賊攻入、劫殺焚燒者邊遠

  守巡兵備官、駐劄該城、先期托故遠出、臨時潛避、以致失陷者邊遠

  誆騙聽選官吏監生人等財物、及官員人等、央說營求者煙瘴

  發塚開棺槨見屍、為從者煙瘴

  引賊劫略復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正犯梟首、全家煙瘴

  因事聚眾、將本管官、毆打綁縳、不分首從、及止是毆打、為首者極邊

  無藉之徒、投托勢要、誘引生事、綁縳平民、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煙瘴

  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員、勘問涉虛者、口外

  充軍為民人犯、遇革放回、仍起滅詞訟、挾制官府者、極邊

  私自淨身、並下手人處斬、全家邊遠軍犯逃回、原犯雜犯死罪以上充軍者、極邊 【 以上俱極邊煙瘴邊遠沿海口外】

  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挾制把持害人者、邊衛永遠撥置王府軍民人等、充軍逃回、再犯者、煙瘴永遠

  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擅出入禁門交結者、煙瘴永遠

  沿邊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潛住者、邊衛永遠

  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並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投獻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捏契典賣、及山東河南北直隸例聽民開耕、永不起科田土、若占奪投獻者、俱邊衛永遠

  各邊倉庫錢糧、監守盜糧二十石、草四百束、銀一十兩、錢帛等值銀一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兩京衙門、漕運各倉、並腹裏、節差科道查盤去處、侵盜、比各邊加一倍者

  其餘腹裏、節差巡守官查盤去處、侵盜、比京漕又加一倍者、俱邊衛永遠

  在京在外、並各邊收放糧草、積棍人等、搶奪占堆、打攪倉場、挾詐財物者、屬軍衛、邊衛永遠。屬有司、附近永遠

  在京刁徒、訪知鋪行與解戶交關價銀、輒集黨指稱攬納、索取厚賂者、照打攪、倉場例

  捏稱皇店、在京城內外、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極邊永遠

  漢人交結夷人、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者、邊衛永遠

  海防武職、聽受分利、私通番貨、貽害地方、及引惹海寇、戕害居民者、除真犯死罪外。邊衛永遠

  黃船附搭客貨、及夾帶私貨、小甲客商人等、俱邊衛永遠

  盜賣騎操官馬、至五匹、及三犯以上、軍、極邊、民、邊衛、各永遠

  誣指良民為盜、及指贓搶奪淫辱者、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用強略賣人口、與境外土夷、為從者、邊衛永遠

  聚眾執持兵器傷人、及圍繞搶奪姦淫者、除真犯死罪、其餘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沿邊總副參遊衛所等官、科歛及扣減入已贓私二百兩以上者、邊衛永遠

  描摸印信、誆騙財物、犯徒以上、邊衛永遠 【 以上俱邊衛永遠】

  萬曆十三年定

  文職官員人等、曾經考察問革、年老事故、買求選用、未除授者、及起送官吏、知情受賄者

  勢豪大戶、逼軍私兌五十石以上、比照不納秋糧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

  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三千斤以上者

  權豪無藉之徒、結黨把持、攪擾商稅、徒罪以上者

  僧道軍民人等、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誘逃誆財者

  宰殺耕牛、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再犯累犯者、若盜而宰殺貨賣者

  發掘王府將軍中尉郡縣主、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者

  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酷刑官員、致死三命以上者、文官 【 以上俱附近終身】

  軍職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

  文職官員人等、曾經考察問革、年老事故、買求選用、已除授者

  勢豪大戶、逼軍私兌二百石以上、比照不納秋糧者

  內府錢糧倉場糧草等項、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者

  漕運跟官書算、科索軍人、贓至二十兩以上者

  軍職賣放正軍二十名、餘丁三十名以上、及賣放紀錄幼軍者、照餘丁例。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

  打造海船、賣與夷人圖利、為從者

  私賣硝黃與外夷、及邊海賊寇、為從者

  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為從者、發掘王府將軍中尉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從者

  軍旗赴別衙門、挾告運官詐財者

  姦徒假以訪察、挾制官府、陷告良善、名為窩訪者

  酷刑官員、致死三命以上者、武官 【 以上俱邊衛終身】

  誆騙聽選官吏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不分首從、其央浼營幹、致被誆騙者、俱煙瘴

  各府州縣、被賊攻陷城池、劫掠焚燒、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設有守備官、駐劄本城者、府州縣掌印捕盜官、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律

  各邊武職、科歛財物、扣減月糧、計贓二百兩以上者 【 以上邊衛終身】

  充軍人犯、原問雜犯死罪以下、逃回再犯者

  問發自在安樂二州為民人犯、逃回再犯者 【 以上俱邊衛終身】

  漕運官軍、將船放失漂流、乘機侵匿者

  內府財物、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值銀六十兩以上者

  各邊倉庫錢糧、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兩京衙門、漕運各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其餘腹裏、節左巡守官查盤去處、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 【 以上俱邊衛永遠】

  各邊武職、科歛財物、扣減月糧、至三百兩以上者

  宗室越關奏擾、同行撥置之人

  略誘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三犯者 【 以上邊衛永遠】

  編發囚軍

  律例所定、合編充軍者、詳見罪名。其編發事例載此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部問有應合充軍者、必須照依律與

  大誥內、議擬明白。大理寺、審無冤枉、開付陝西部。本部置立文簿、註寫各人姓名年籍、鄉貫住址明白。照依南北籍、編成排甲。每一小甲、管軍一十名。總甲管軍五十名。每百戶該管一百一十二名。一樣造冊二本。將各總小甲軍人姓名年籍鄉貫住址、並該管百戶姓名、充軍衛分、註寫明白。一本進赴內府收照。一本同總小甲軍人、責付該管百戶領去充軍。仍咨呈該府作數。如浙江、河南、山東、陝西、山西、北平、福建、並直隸應天、廬州、鳳陽、淮安、揚州、蘇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發雲南四川屬衛。江西、湖廣、四川、廣東、廣西、並直隸、太平、寧國、池州、徽州、廣德、安慶人、發北平大寧遼東屬衛。其軍人遇有逃故、該管百戶、具呈合干上司、照籍勾補

  ○三十五年、令罪人應發充軍者、皆從給事中、及行人、編次隊伍、然後發遣○弘治十三年奏定、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兵部定衛。在外係巡撫有行者、巡撫定衛。巡按有行者、巡按定衛。其所屬自問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巡撫處、巡按定撥。仍抄招行兵部知會。其問該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嘉靖元年題准、兩京法司、問充軍犯、照例送兵部編發

  ○二年題准、雲南地方、犯該邊遠充軍人犯、發貴州缺軍衛所。貴州發雲南缺軍衛所

  ○五年奏准、南京法司、並直隸撫按等衙門問發附近充軍人犯、係應天、淮、鳳、常、鎮、五府者、皆發新江口。係徽、寧、池、太、安慶、廬州、六府者、皆發安慶衛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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