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三


  守衛【食錢牌面附】

  國初置都鎮撫司、總領禁衛。後又以親軍諸衛、分番守衛、而改都鎮撫司為留守五衛。每衛設指揮五員。關領內府銅符、日輪二員、點閘守衛官軍。夜亦如之。法例漸密。具載於後洪武二十七年

  聖旨榜例。自古到如今、各朝皇帝、差軍守衛皇城。務要本隊伍正身當直。上至頭目、下至軍人、不敢頂替。這等守衛、是緊要的勾當。若是頂替、干係利害。撥散隊伍守衛、尤其利害。且如論隊伍守衛、撥那所軍。若用軍多、盡本所守衛。若用少、或五百、三百、二百、一百、務要整百戶守衛。若軍別無事故、各各見在衛所、其當該管軍人員、不行仔細檢點、照依原伍上直。致令小人賣放、或閒居在衛所、或私自縱放、不在衛所、點視不到。定將本管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調邊遠。千戶降百戶、調邊遠。百戶降總旗、調邊遠。衛鎮撫降所鎮撫、調邊遠。總旗降小旗、調邊遠。小旗降做軍、調邊遠。如是受財賣放、以致隊伍不全。係是圍宿重事、不問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當直之時、不問全所、或一百戶上直。必定無全伍。何故無全伍、且如父母妻子、或死喪、或因病、或本身有病、或嫁娶、或公差、或囚事被監、或種植蔬菜五穀、看守果木、或婦人產難。此數等、皆是軍人有妨上直之時。理合明白開寫、是數事內、何等妨占。自此等別無虛冒、難以問罪、理合逐件准說

  ○一若本無前條數事、倚法為姦、妄稱數事內一事、不行上直非官吏該管容縱、罪坐本軍、杖一百、流煙瘴。若所管官旗人等、受財冒為此事、不拘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軍人在京衛分近處、不出百里之外、死喪慶弔、許告假行。本衛親管官旗首領官吏、即時准告放行、以快人情。敢有留難、笞五十。上官罰俸一月

  ○一凡當直之日、務要各千戶、差調本管百戶、各帥本隊伍旗軍、一名一名、務要著實、不許頂替。若有事故、儘有事故開除。見在不問多少、從實當直。若將本隊伍一百戶軍、調故三四次當直。或一旗一直、兩旗一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不等、拆散隊伍。處以重刑、家遷化外

  ○一若死喪、親姻疾病、產難、隨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時放行。毋得刁蹬留難。若有刁蹬留難、即時親身赴御前陳告。若當直之時、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歸營所、請醫調治□看視遲慢、放回猶豫、致令病甚。親管小旗校一百、總旗杖九十、百戶住俸一月。其病軍食錢帶去、不必瑣碎來奏

  ○一若軍人別無餘丁、家有父母、或父、或母、一時染病、不能痊可。似這等軍、許不當直、告知明白、在家侍奉父母病疾。管甚麼十日、五日、半月、一月、不拘幾時、直待父母痊可、纔方上直。若父母病痊、及父母無病、詐稱有病。閘驗是實、治以重罪、輕則流入煙瘴

  ○一軍人單夫隻妻者、若妻有病、本軍許不上直。看覷妻室病痊之後、纔方上直。設或無病稱病、病痊不直。閘驗是實、調入煙瘴

  ○一若官旗首領官吏、不畏法度、擅將上直軍人、撥散隊伍。許本隊伍內、不問軍旗人等、赴御前陳奏。閘驗是實、賞鈔五十錠。作弊官吏、處以重刑

  ○一凡點大軍、病疾不許扛抬赴點。幼軍自十三赴點。十二以下、皆不赴點。止點視於營內

  ○一凡一應關請、有孕婦女不許入內。違者本管官旗杖一百。若不令官旗知會、若孕私入者罪坐本婦

  ○一凡當直之時、守衛何門、本日外人於內辦事、事畢、仍於本門回還。若自本門入、不自本門出、不問是何等人、卻被別門擒拏、雖係國戚、亦當即時奏聞區處。將所入之門、守直官旗軍人、俱各處以重刑。擒拏之門、直守軍旗受賞

  ○一凡整點大軍、本管官旗、私自縱令正軍不入隊伍。臨點之際、卻乃雇覓他人代替點視者官旗與雇覓之人、俱各處以重刑。有能首告者、賞鈔一百錠。官首告陞一階。總旗首告、陞百戶。小旗首告、陞百戶。軍人首告、陞百戶。仍賞鈔一百錠。本管官旗自行覺舉者、不在陞賞之例

  ○一在京軍人戶下壯丁多者或弟兄子姪、或見贅在戶女婿、凡遇上直、做工、公差、許輪流代替。不輪者聽。若遇出征調遣、正軍親行。正軍軟弱戶下壯丁願隨行代替者、亦聽。本管官旗首領官吏、敢有刁蹬者、杖一百罷職。總小旗首領官吏、邊遠充軍

  ○一遇朝參、先放直日都督、將軍、散騎、帶刀人員、及應直帶刀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進。然後百官進朝。不許攙越混雜

  ○一守衛官員、凡遇當直、須待朝後辰時、方許交班。違者問罪

  ○一凡內官、內使、小火者、出入各門。守門官軍務要搜檢精細、揣捏交襠、或將帶金銀疋衣服等項、須憑勘合放出。或有公差幹辦事務、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公幹。及辨驗身上衣服是何顏色、見數明白、隨即附記。事畢回還、依數點進。但有點對不同、即時奏聞

  ○一內官、內使、須要比對銅符、依前搜檢放出。若內官內使、出門本無銅符、及有銅符不行比對明白、輒便放出者、守門官軍、治以重罪

  ○一各處進納官物長解、及內府做工諸色人等、誤帶鈔貫等物入門。守門官軍務要用心搜檢、止當寄放、方許進門。若進門之時、搜驗潔淨、比候出門、搜出有帶出物件、即時拏奏

  ○一官員軍民人等、入奏事務、守衛官軍人等不許問其緣故。所將文書、亦不許開看。隨即徑直引奏。若擅問緣故、及將文書開看者、依律論罪

  承天門午門紅牌

  一官員人等、說謊者、處斬

  一凡大小官員奏事。語言不一、轉換支吾面欺者、斬

  凡各衛分定地方

  皇城四門、自午門左、至闕左門東、第五鋪。

  午門右、至闕右門西、第五鋪。

  端門左、至承天門左橋南。

  端門右、至承天門右橋南。

  長安左門、至外

  皇城以東、第六鋪。

  長安右門、至外

  皇城以西、第十一鋪

  以上該旗手、濟陽、濟州、府軍、虎賁左、金吾前、燕山前、羽林前、八衛官軍分守

  東華門左、盡左第十一鋪、東至東上門左。

  東華門右、盡右第一鋪、東至東上門右。

  東安門左、外盡左第十四鋪、內至東上南北門左。

  東安門右、外盡右第十四鋪內至東上南北門右以上該金吾左、羽林左、府軍左、燕山左、四衛官軍分守

  西華門左、盡左第一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左。

  西華門右、盡右第九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右。

  西安門左、外盡左第十二鋪、內至乾明門左。

  西安門右、外盡右第七鋪、內至乾明門右

  以上該金吾右、羽林右、府軍右、燕山右、四衛官軍分守

  玄武門左、盡左第五鋪、北至北上門、北上西門以左。

  玄武門右、盡右第四鋪、北至北上門、北上東門以右。

  北安門左、外盡左第十二鋪、內至北上西門外以左。

  北安門右、外盡右第八鋪、內至北上東門外以右。

  以上該金吾後、府軍後、通州大興左、四衛官軍分守

  凡各門守衛官、照依地方、各領銅符收掌守衛

  承天門承字號、東安門東字號、西安門西字號、北安門北字號、俱陰文右比。留守衛巡城官、領承字等四號銅符、俱陽文左比

  凡各門守衛官員、遇夜各領令牌、齎執巡警

  午門、領申字一號至四號。

  長安左右門、及東華門、領申字五號至八號。

  西華門、領申字九號至十二號。

  北安門、領申字十三號至十六號

  凡皇城、每日輪都督一員、帶刀千百戶一員、領申字十七號令牌、於內直宿。仍點各門守衛軍士。後都督裁革、改令五府僉書、侯、伯、每夜一員輪直凡內

  皇城四圍四十鋪、設銅鈴四十一箇。每更初、自闕右門發鈴、傳遞至闕左門第一鋪止。次日納鈴於闕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外

  皇城四圍七十二鋪、銅鈴七十八箇。每更初、自長安右門發鈴、傳遞至長安左門止。次日納鈴於長安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

  凡內

  皇城左右、每夕輪坐更將軍一百人、每更二十人

  凡內

  皇城四門、設走更官八員、於內府給領簿籍、每更、各門官交互往來、於簿上用印一顆為信

  東華門官、南至闕左門、北至玄武門。

  西華門官、北至玄武門、南至闕右門。其三門官吏、更赴東華、西華、二門、亦如之。隆慶三年甲明舊制。如總督上直官怠弛、不行稽查者、參究

  凡官員人等出入四門、無牙牌者、附寫水牌

  凡外

  皇城各門、設馬直百戶十八員、各領全伍、以備隨駕。成化四年。革馬直官軍、選精壯者、補宿衛

  凡守衛官、遇巡城官到來、將銅符比驗相同、方許點閘

  凡皇城四門巡視。宣德三年、令常差御史一員

  ○天順元年、添差給事中一員

  ○成化十一年、令留守衛官、每日巡行各門、點閘二次

  ○弘治二年、令每夜分行、亦點閘二次

  ○十年、令各門守衛官軍、隻日輪給事中、雙日輪御史、及兵部委官、點閘

  ○正德四年議准、留守五衛、每日輪指揮五員、領齎銅符、巡點內外門鋪官軍。遇夜、每更一員、逐一點視。仍令各門守衛官、置簿一扇、送簿印鈐。門吏輪守、每巡點官到、即將本人衛分、職名、註於該日該更之下、不到、不許填註、以便科道等官、不時稽考。其守衛員缺、就令督同選補

  ○隆慶二年議准、留守等衛指揮等官、兵部劄行巡視郎中、嚴行各衛、常時巡察、晝夜點守。季冬會同巡視科道、分別勤惰、從實參舉。勤職者、陞用。曠職者、降調問罪

  ○六年。每衛專設點城指揮二員、上下半月、分管點閘

  凡守門內官、弘治十八年題准、磚城四門照舊。其餘各門、只以四員名為則、不許增添

  ○隆慶元年議准、守門內官、止許專司啟閉、關防鎖鑰但有仍前違例點閘、暗開騙局、科索官軍財物者、許官軍親訴科道、即時參究。若各該官軍啟閉非時、或地方失事、各門官止許具本題知、不許挾私妄參

  凡各門進出事件。宣德五年、令每日從守衛官具奏凡守衛官。天順五年令、有懸帶金牌、棄置兵仗、擅離信地者、錦衣衛官校、並巡視給事中、御史、拏送法司問罪、決杖一百、發遼東邊衛差操

  ○弘治元年、令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以至於軍、各遞降如洪武榜例、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所鎮撫亦降總旗。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前例降調。其留守五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點不嚴、以致軍士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正德四年議准、營操官、選補守衛者、即將營操除豁

  ○又題准、守衛軍士、有躲閒代替、官有賣放私占、辦納網巾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道等官、參奏重治

  ○十六年、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並各衛指揮、千百戶人等、指稱科歛賣放者、從重治罪

  凡守衛官軍。原額共八千三百三十三員名。天順元年、令不許私相替換、及賣放偷閒、役使營私、辦納月錢、隱匿跟隨、需索供應、聽各官互相舉奏。指揮以下犯者、照例降調。其內官、內使、止許役用三名、或二名、亦不許離直遠出。違者、該管並點閘官、奏請發落。成化間、兵部奏請會同兵科揀選、汰其老弱殘疾者、退還原衛、照數於各衛選補。如不足、則於五軍等營、次撥官軍內選補。弘治九年因各衛各營、選補不足、奏行團營頭撥軍人選補

  ○十六年題准、各門守衛官員旗軍、逃亡首補、有願告的決、及不肯守衛、推稱的決罪犯違礙、本衛官吏受囑、輒改別差者、俱聽比較官查參究治。仍行法司、不許將守衛首逃、或為事旗軍的決、有礙收撥上直○正德四年奏准、凡守衛官軍、聽點城科道等官、督同該衛掌印官、揀選不堪者、退還營衛。逃故者、照數補足。毋致缺少防衛

  ○萬曆二年、議所選汰、俱行職方司、將清勾解到軍人驗補

  ○四年議准、圍軍逃故、即呈巡視等衙門、著該營衛設法挨拏正身、並勾其戶丁代替。如果正身無獲、別無戶丁、方許照缺於五軍等三大營選補。各該管把總等官、逃軍十名以上者、俟年終聽巡視等衙門、一體查參重究

  凡查點守衛軍。隆慶二年題准、守衛官軍、三日一班輪換。務以辰時為期、必待新者至、舊者方回。如有先時而去、及後時不來者、即作不到一次、許留守衛官、查報治罪

  ○又題准、守衛官軍、如查點一次不到者、重責記簿。二次不到者、扣本月直米一半。三次不到者、全扣。類總開送戶部、臨倉扣除。官軍通同欺隱者、參究

  ○五年題准、內外周圍紅鋪。兵部轉行巡視郎中、嚴督官軍、常川在鋪看守。如遇換班、亦須交代明白。每月終、具結投遞

  ○又題准、守衛官軍、點驗正身、置牌編伍、約束稽查。仍前影射躲避者、事發、依例遣發煙瘴衛分

  ○六年題准、將旗手等二十衛軍士、備造各軍真正姓名年貌文冊。仍置木牌、明書年貌、給與本軍懸帶。務要牌冊相同、聽各衙門不時點驗。如有代替等弊、參治

  凡私役守衛軍。正德九年奏准、皇城內外守衛軍士、各該侯伯並守衛內外等官、不許擅撥做工。違者、許科道官劾奏治罪。把總等官拏問、照私役操軍例降級

  凡守衛軍器。成化十二年、令皇城守門內臣、督令各該官軍、俱照分守地方披戴盔甲、列持器仗、逐人檢察。其城外紅鋪、並九門軍器等件、亦要(木朔)架整齊、以時執把。俱不許散漫怠玩。違者、許點城官、並兵部查問

  ○正德四年題准、凡各衛官軍盔甲器械、有損折破壞者、三年一換、工部仍委官點視

  ○十三年題准、點城科道等官、陸續揀選換補、不拘限期

  ○隆慶五年議准、仍照舊、三年一換

  ○萬曆十一年題准、每遇三年照例呈請兌換軍器、各軍有老弱頂名者、逐名更補

  凡守衛官軍下班。萬曆十一年題准、守衛紅盔明甲官軍、每月除上直日期外、令下操三日、隸神樞八營操演。圍子手、亦除分班更直外、隸五軍備兵營、一體隨操

  凡皇城九門吏役關防。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鑄關防。凡錢糧文書進出用使、計關防共三十三顆、撥門吏共四十八名收管。其所支月糧、俱在兵部。役滿之日、武庫司起送吏部

  午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端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承天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長安左門、吏三名、無關防。

  長安右門、吏三名、關防三顆。

  東安門、吏三名、關防三顆。

  東中門、吏一名、關防三顆

  東上門、吏二名、關防二顆。

  東上北門、吏一名、關防三顆

  東上南門、吏一名、關防二顆。

  西安門、吏四名、關防二顆。

  西上門、吏四名、無關防。

  西中門、吏四名、無關防。

  北安門、吏四名、關防四顆。

  北中門、吏二名、關防二顆。

  北上門、吏四名、無關防。

  凡各門進納錢糧。弘治十四年、令所在守門軍士、及門吏、邀索財物者、聽點城、及巡視科道官、參提問罪

  凡常朝門禁。成化十二年奏准、每日

  長安左右門初開。先放常朝、及見、辭、等項官吏盡絕、方許驗牌放進各監局工役人等。有攙越混進、及夾帶財物、入內買賣者、守衛官具奏治罪

  ○弘治元年奏准、朝參文武官、隨從官吏人等、俱官給木牌懸帶、守衛官辨驗放入。其謝恩、見辭、工滿囚人、進春、進曆、送納錢糧、諸色人等、經該衙門給與牌面。事畢、放回。人數多者、給印信手本、送守衛官照入○正德四年題准、朝參官員跟隨人役、照例、大臣三人、餘者一人

  ○嘉靖三年題准、公侯駙馬伯、並文武大臣、除朝賀、陪祭、更換衣服、及議事、會審、許帶執事官吏外。若當期止許帶三人、其餘官員二人、俱要懸帶本衙門牌面

  凡朝門雜禁。成化七年奏准、各門守衛官軍、務遵舊制、嚴加搜檢。但有無名之人、及假帶牌面者、就便拏送究問

  ○弘治元年令、長安左右門、鹿角柵、與儻眾木內、正街空地、不許人畜作踐污穢擠塞。犯者、許錦衣衛旗校緝拏送問

  ○又令、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入禁門交結者、各門官仔細盤詰、拏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七年令、長安等門、不許閒雜之人、出入賣物穿走。違者、許兵部、及巡視官、將守門官軍參究

  ○十三年奏准、凡左道邪術、及燒煉丹藥之人、擅入皇城、夤緣求進、而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拏者、參奏治罪

  ○嘉靖十四年題准、守衛官軍該直之日、不許擅離直所。若有擔荷背、或背

  闕踞坐、俛臥

  御橋、直趨

  禁道、及婦人假裝男子、入內訴冤者、擒拏、參送法司問罪

  ○隆慶五年議准、官員輿馬床扇、不許擁入東西長安門鹿角柵內。及軍民工匠人等、不帶牌面、及手本無名、並服色不正、器物應禁者、俱不准入。如有違者、許守衛官軍、拏送巡視衙門參究

  凡守衛軍士食錢。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上十二衛、守衛隨駕軍人、每名一直三日、食錢鈔三百文。先期一日、令各衛、將軍名數目、手本報進

  內府。兵部官一員攢類軍名、並該支鈔錠總數、送禮科關鈔。令該管守衛官領去給散。如有公差患病名數、食錢明白扣除。不許將軍人頂替冒支

  凡皇城四門廚房。洪武二十八年、各設恩軍、為守衛軍士、做造飯食。

  長安左右門廚房二所。恩軍二百二十五名。管軍百戶二員。金吾前衛鎮撫司帶管。

  東安門廚房一所。恩軍九十七名。管軍百戶一員。羽林左衛鎮撫司帶管。

  西安門廚房一所。恩軍一百一十名。管軍百戶一員。金吾後衛鎮撫司帶管

  ○永樂七年以後、每官軍守衛三日、於京倉支直米五升

  ○正統六年、復設各門廚房。分調南京原額恩軍一百名、及於在京撥補、共五百名。簡選百戶五員、分領造飯

  ○弘治二年、復停止造飯。每直三日、於各門內倉支米五升★各恩軍改隸內官監差使、輪派寶善門灑掃掛燈。正德二年奏准、不許分送做工、及別項差用。今除節年逃故外、見在止一百七十六名、仍隸內官監、分屬金吾前後、羽林左右、四衛帶管食糧☆

  ○萬曆二年題准、旗手等二十衛守衛軍士、每月將見在守衛直宿官軍實數、並實支月糧文冊二本、赴司掛號。一本轉送戶部、撥倉支糧。其官軍該班、不得支糧者、候下班補給

  凡牌面。洪武二十六年定、隨駕官員、力士、校尉、須憑牌面守衛。其牌面、內府印綬監掌管。輪直官員人等、於簿上明白附寫花名、畫字給領。如遇下直、務要交割明白勾銷、庶無差失。其在外新設衛所、申索守禦夜巡銅牌、須要定奪數目、編置字號、行移禮部鑄造、就送該部給發

  ○正德四年題准、尚寶司督同各守衛官、備查各衛銅牌。某衛、該某號牌面若干。某牌、係某軍懸帶。遇交班之時、必須兌換明白、方許回還、旗手等二十衛、年終各造文冊、送司備照★今附造年貌文冊內☆該司仍委官查點。如有損失將本軍並該管官員、參究治罪、責限挨尋、限外不獲、方許給補

  凡皇城外各鋪。萬曆十一年議准、每三年移咨工部修理。三年限內、有作踐損壞者、將督鋪指揮等官參治。仍責令修葺、不許科歛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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