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禮二
之國
祖制。皇嫡子正儲位。眾子封王爵。必十五歲選婚、出居京邸。至長、始之國。
累朝以來、財賦地不封。畿輔地不封。之國不拘年歲。儀具於後凡親王之國。洪武初定、王之國之日、百官送至龍江關。後定、是日
上御奉天門、早朝畢。文武百官稍退侍立。
上降寶座後座。
王冕服、由
左順門、內引二人、朝服前導。由東第二橋上
奉天門、至御前、行五拜禮。
上賜
王酒、飲訖、叩頭、禮畢。
上起送王至東階上。
王叩頭下。
上目送出
午門。
王復叩頭。闔門。
上還宮。百官不送。惟先一日早、赴王府行辭禮
○又定、凡王之國祭祀禮。用豕一、羊一、葷素各一壇、祭於端門。不用制帛。後罷
端門祭。用葷素二壇、祭於承天門外
○凡王之國。所過州縣、文武官迎接、便服行四拜禮
○凡沿途合祀神祇。近大小皆親祭。遠者望祭。仍先遣奉祀官、灑掃社稷山川壇、及旗纛廟、預備祭物。
王將到國。前三日致齋。至城外。本處文武官、率耆老出城迎接、不行禮。導
王詣社稷山川壇祭祀。各官及耆老隨班陪祭。禮畢。送王至宮、陞殿、行賀禮
○凡王在途。遇詔赦、迎接行禮畢、先退、不聽開讀。遇進賀表箋、一體具服行禮
○天順五年奏准、凡王從舊
王府城外經過、許出相見。隨即回府。若不從城外經過者、不許
○弘治間議定、先期辭長陵等陵。臨行日、王自祭
承天門之神。遣官祭大通河之神
○一沿途祭應祀神祇。並至封國、告祭社稷山川等神。俱翰林院撰祝文。禮部差官、著落所在官司、支給官錢、買辦祭物
○一國內社稷山川壇、各一所。各該神廚、神庫、宰牲房、各三間。旗纛廟一所。正殿五間。神廚、神庫、各三間。及樂舞生樂工人等、衣服冠袍、樂器、祭器、祭服、俱工部置造
○一合用樂舞生一百二十名。齋郎四十名。禮生一十名。鋪排一十名。屠戶一十名。醫士二名。廚役四名。樂工二十七戶。燒香道士四名。該布政司著落附近府州縣、照例僉送應用
○又議准、通州搭蓋、席殿、正殿三間、儀門一間、廂房六間、四圍席牆、以候朝謁。其承奉等官廠房、及氍毹綵絹之類、量為減省。經過軍衛有司驛傳、相離水次窵遠者、俱以通州為則。其餘驛傳近水去處、止預先整飭潔淨、量掛綵幕、不必再行搭蓋。違者差去官指實參奏
○又議准、道經南京者、謁拜
孝陵。應天府於城外備行幄。南京太常寺備酒果。候
王至、即行禮、不擇日。南京各衙門官、詣行幄行見
王禮、見畢即回。教坊司不得送女樂
○嘉靖三十九年定、 【 時景王之國】 先期辭長陵等陵。 【 俱用酒果】 臨行日、祭
承天門。總告京都應祀神祗、王自行禮。是日、祭大通河神 【 遣太常寺官行禮】
○一沿途、告祀直沽天妃之神、淮河之神、揚子江之神、小孤山之神、漢江之神
○一道經南京、謁拜
孝陵、行翰林院撰祝文。太常寺關領香帛。南京太常寺備辦酒果。候
王至日行禮。其南京各衙門官員、赴王行幄處行禮、見畢即回
○一至國、告祀
南嶽衡山之神。望祭
社稷之神、山川之神、王自行禮。俱用牲醴。其祝文、翰林院撰寫。祭品、行所在官司備辦
○一到國之後、謁拜
顯陵。合用酒果、及沿途往來供應、俱行各該有司備辦。謁拜畢、即日回府
慶賀
親王之國、及受封、及正旦、冬至、有慶賀禮。其王府官、與總兵撫按三司等官、禮各不同。今備載而賀
王妃
世子等禮、及世子長子將軍行禮序次、各附見焉
凡慶賀
親王之國。洪武十八年定、其日設儀仗於露臺上下之東西。設大樂於露臺上東西、北向。陳金鼓旗於承運門外。軍職官員各守殿、及王城門。設文武官拜位於丹墀、文東、武西。設贊禮官二員、於文武官拜位之北、東西相向。護從執事等官先詣圓殿後候。典服官啟請
王具冕服訖。典儀啟執事者先行四拜禮、畢、各就位。典儀啟請
王陞殿。導引官前導。大樂作。陞座訖。樂止。贊排班。引禮引文武官就拜位。贊班齊、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引禮引班首陞自東階、由殿東門入、至殿中。贊跪。外贊同贊跪。班首眾官皆跪。班首致詞雲。某官某等、敬惟殿下、欽承
上命、至國之初、禮當慶賀。如係
王府官、則稱臣某等、後同。內外贊俯伏、興。引禮引班首復位贊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典儀詣殿中跪啟禮畢。樂作。導引
王還宮。樂止。各官以次出
○凡慶賀正旦禮。
王冕服。文武官朝服、四拜。班首由東階陞殿。致詞雲。某官某等、茲遇三陽開泰。萬物鹹新。敬惟殿下、茂膺多福。賀畢。俯伏、興復位、又四拜、禮畢
○凡冬至、王壽日、禮同。惟改致詞。冬至雲、茲遇節應黃鐘。日當長至。敬惟殿下、茂膺多福。壽日雲、茲遇殿下壽誕之辰。某等敬祝千歲壽
○凡慶賀正旦、冬至、王壽日。惟王府官屬、及附郭衙門文武官員稱賀。在外各衛所府州縣衙門、預期摘撥佐貳官、或首領官一員、至日隨班行禮。其有出使官員、一體隨班
○十九年定、在外府州縣衛所、及守邊衙門、不必慶賀。遇有事務、許首領官、承差人等、具本啟聞、並不許差遣將官、有妨公務
○正德十三年令、凡王府節旦慶賀、其總兵撫按等官、俱照出使官員例、便服行四拜禮
○嘉靖九年議准、王府節旦慶賀、三司等官、具朝服行禮。不許概稱使臣、一體便服
凡王妃到國。洪武十八年定、五品以上命婦、出城五裡迎接。送到宮、行八拜禮
○凡遇冬至、正旦、五品以上命婦、具服詣宮行賀禮。贊四拜。班首由東陛陞殿跪。外命婦皆跪。班首致詞雲、某封某氏等。茲遇正旦雲、履端冬至雲、履長之節。敬詣
王妃殿下稱賀。如王府官命婦為班首、則稱妾某封某氏等、後同。興、復位、四拜、禮畢。其遇王妃壽誕、禮同。惟詣
王妃前致詞雲、某封某氏等、敬惟王妃殿下壽誕之辰。祝千歲壽。其命婦班次、照夫品級
凡世子千秋、正旦、冬至、本國官員行賀禮、便服四拜。不稱贊致詞。出入經過官員迎接、及到國各衙門官員行賀禮、俱便服四拜
凡世子及將軍行禮。景泰六年奏准、王世子既受封。遇節令、行公禮、依宗子法、重在世子。家庭私會、依家人禮、尊歸伯叔
○正德四年題准、各府將軍、係
郡王長子之叔祖、及諸叔者、行禮依宗子法、長子立於郡王後、居中
朝見
王府官每日常朝。同城三司府州縣、及守禦衛分等官、朝朔朢。其出使及經過官員、有朝見禮。妃
父母親屬、有見
王禮。禮各異、而
靖江王府禮附焉
凡王府朝儀。洪武十八年定、每日
王府官屬常朝。依文武左右班立。遇朔朢、本處守禦衛分、及府州縣等官朝見、各照品級、依文武東西列班。行叩頭禮畢。四品以上、及長史紀善入殿。五品以下、於丹墀東西序立、北向。若有事召見者、不在朔朢之限。又
王府凡有辭見官員人等、每日早晚俱引見
○又令王所居城內、布政司、都指揮司、並衛府州縣雜職官、皆於朔朢日至王府門候見。若有事召見者、不在此限
○凡朝臣奉使至王府、或因事經過、見
王、並行四拜禮
○永樂八年、令各王府、今後遇有朝廷一應公差人員、及經過見
王官員人等、或與酒飯、或不與亦可。不許賞以物件
○成化三年定、凡京官公差、道經王府、報名見辭。如遇朔朢、三司等官至府候見、公差官員、亦詣府隨班行禮。若進表祭祀等項、不必隨班
○正德七年令、親王前門、官員人等照例下馬
凡王於妃父母前行禮。洪武年定、王立於東、西向。妃父母立於西、東向。
王行四拜禮。妃父母立受兩拜、答兩拜。其余親屬見
王行四拜禮。
王皆坐受。
妃於父母前行四拜禮。父母正面立受。其余親屬見
妃、各敘家人禮
靖江王府
洪武二十八年令、靖江王庶子稱王子。發放言語稱裔旨。一應官員人等參見、並時節慶賀常服行四拜禮。常見、行一拜禮、不叩頭
慶祝【表箋進貢附】
國初
親王間以慶賀入朝。其後至有出城之禁。凡遇三大節、止於府中行遙祝禮。有進賀表、有進貢禮物、中宮
東宮壽日、有賀箋、各有定式。
郡王將軍行禮、各有序次。備列于後凡慶祝禮儀。洪武六年定、凡遇天子壽日、王於殿前臺上、設香案、具冕服、率文武官具朝服、行祝
天地禮。若遇正旦、拜
天地後、即詣
祖廟行禮。畢。陞正殿。出使官便服行四拜禮。文武官具服行八拜禮
○十八年定、凡遇聖節、及正旦、冬至節日、行告祝
天地禮。其日設香案於露臺上。設王拜位於案前。文武官拜位於丹墀之東西。
王冕服就位。各官具朝服隨班四拜。
玉詣香案前跪。眾官皆跪。
王致詞訖。 【 隨意致詞】 俯伏、興、復位、眾官皆俯伏、興、又四拜、禮畢
○凡遇中宮壽日。
王冕服、妃具禮服、設香案於內宮門露臺上、行告祝
天地禮。先四拜、興。
王詣香案前跪、告祝訖、俯伏、興、復位、又四拜、禮畢。不用樂。百官不隨班
○凡遇東宮壽日、行告祝禮。
王皮弁服。百官具朝服、隨班行禮。 【 儀同前】
○弘治五年奏准、郡王將軍、凡遇拜賀
聖節等項、各照爵職崇卑、立班行禮
○嘉靖六年題准、郡王管理府事者、凡遇聖旦、正旦、冬至等節、鎮?等官於布政司行禮。其管理府事
郡王、率各郡王、將軍、中尉、儀賓、教授等官、於本府行禮
表箋
凡進賀表箋。洪武十八年定、凡遇正旦、冬至、預期進賀表箋、萬壽聖節、預期進賀表文、俱行十二拜禮。其日清晨、設龍亭於正殿中。設儀仗大樂於露臺西。設表箋案於龍亭前。設香案於表箋案前。進表箋使者立於香案東。捧表箋官立於香案西。設香案亭於承運門中道。設王拜位於露臺上。百官拜位於丹墀。
王冕服就位。百官朝服隨班。班齊。贊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引禮啟請
王詣香案前跪。贊百官皆跪。執事者以表箋跪授王。王受、以授使者。使者跪受。置龍亭訖。俯伏、樂作。興、樂止。復位。贊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啟請
王搢圭。贊百官搢笏。鞠躬、三舞蹈、跪、山呼者三。啟出圭。贊百官出笏。俯伏、樂作。興、又四拜、樂止。禮畢。儀仗鼓樂前導。百官朝服送至郊外。
王送至宮城門、就回。護衛官從王還宮
○凡遇特進中宮箋文。
王冕服。百官朝服隨班。行十二拜禮。陳設如前儀。班齊。四拜。啟請
王詣香案前跪。百官皆跪。執事者以箋跪授王。王受、以授使者。使者跪受。置龍亭訖。俯伏、興、復位。再行八拜禮。畢。不必舞蹈山呼
○凡遇特進
東宮箋文。陳設如前儀。
王具皮弁服。百官具朝服。隨班。行四拜禮。啟請
王詣香案前跪。百官皆跪。執事者以箋跪授王。王受、以授使者。使者跪受。置龍亭訖。俯伏、興、復位。又四拜。禮畢
○天順六年奏准、郡王同居一城者、從尊屬拜進表箋。卑屬隨班行禮。其另居一城者、照例各自拜進
○嘉靖十六年題准、凡王府奏進慶賀謝恩疏、及表文、但稱聖號。不許用家人禮
進貢
凡進貢禮物。弘治十七年題准、凡遇萬壽聖節、千秋、正旦、冬至節、各王府許進禮物馬匹慶賀。每節差人止許一起其餘如扇鮓之類、俱不必進。如差人過多、自備腳力回還、不許應付
○正德四年議准、各府庶人、不許越分進貢
○嘉靖八年奏准、各王府、及總鎮內外、進貢馬匹、務將毛色齒歲、備細造冊送部。禮部委官一員、照冊看驗、分別等第、送鴻臚寺類進
迎詔【迎祭受曆附】
王府迎接詔敕赦書。各有處所。
郡王、將軍、中尉、及文武官、隨從行禮、各有班次。今備書之。而以迎祭受曆禮附後凡迎接詔赦。洪武六年定、凡遇詔赦至王國、武官隨王侍衛、不出郊外。文官具朝服出郊外奉迎。安奉詔赦於龍亭。乘馬前導。
王具冕服、於王城門外五丈餘地奉迎。至王宮、置龍亭於正殿中。
王於殿前臺上、先行五拜禮。畢。陞殿、侍立於龍亭東側。武官護衛。文官於臺下自行十二拜禮。跪聽開讀
○又定、凡使者欽齎詔書至王府、至王城門外一裡遠下馬、隨龍亭由中門靠東邊入。龍亭至殿中。使者立於殿外、東序西向。候行禮畢。使者見
王、行四拜禮
○十八年定、凡有特旨御筆至王所、則遣官於郊外迎接。設香案於殿中。候使者至王宮門外。
王出迎。使者以聖旨置殿上香案。導引啟王四拜、興。詣香案前。使者以聖旨授王。王跪看畢、仍置於案。俯伏、興、復位。又四拜。禮畢。各官不必陪班
○嘉靖二十七年題准、郡王同居一城者、迎接詔敕禮儀、輪遞從尊行。著為定式
○萬曆十年議准、行禮次序。凡遇迎接詔赦。
親王先率
郡王、將軍、中尉、於殿前臺上、行五拜禮。畢。
親王侍立於龍亭之傍。
郡王等爵分班侍立於臺上。俟文武官先行四拜禮。畢。
郡王等爵俱同各官跪聽宣讀。讀畢。仍復原班。候各官再行八拜禮。畢。以次而退。 【 萬曆六年例】 若
郡王管理
親王府事、及另城
郡王管理府事者、迎接詔赦。文武官俱於本布政司府州衙門行禮。抄黃送管理
郡王、自率宗儀行禮。 【 嘉靖六年例】 其拜賀
聖節等項、亦照爵職崇卑、立班行禮。如有錯亂失序、及倨慢不恭者、許典儀等官糾舉。聽本王參治
凡代行禮儀。萬曆十年議准、各王府迎接詔赦、及慶賀等項禮儀。如親郡王年老有疾、不能行禮者、先期奏請。
世子長子代行。其府中諸務、仍自行管理、不許
世子長子干預、以起釁端。若
王果患篤廢之疾、勢難管理者、具奏行勘明白、請敕世子長子代理。【正德四年例】 至於王已老疾、世子長子先故者、亦許世孫長孫代行。若以世孫行禮、請給世子冠服者、請旨定奪
迎祭
凡迎祭。萬曆二年議准、凡朝廷遣祭各王府、若
龍亭至本府、於大門外降階跪迎入廟。遷主于傍。宣讀畢。復降階叩謝
受曆
凡受曆。洪武十八年定、每歲九月初一日、欽天監進次年曆日、頒訖。即遣使者齎曆至王國。長史司官先啟聞。設香案於殿上。
王常服出殿門迎接。使者捧曆詣殿上置於案。退立於案東。引禮引
王詣前。贊四拜。贊跪。使者取曆立授王。王受訖、以授執事者、復置於案。贊王俯伏、興、再四拜。禮畢 【 後頒曆以十月初一日。其王府曆日、亦不遣使。但附於各府齎捧進賀冬表人員、順齎頒授】
來朝
國初
諸王朝覲。在朝堂、行君臣禮。在便殿、行家人禮。見
東宮亦然。後不行
凡親王來朝。洪武六年定、親王每歲朝覲、不許一時同至。務要一
王來朝、還國無虞、信報別
王、方許來朝。
諸王不拘歲月。自長至幼、以嫡先至。嫡者朝畢。方及庶者、亦分長幼而至。週而復始。毋得失序。
諸王居邊者、無警、則依期來朝。有警、則從便、不拘朝期
○凡天子與
親王、雖有長幼之分。在朝廷必講君臣之禮。蓋
天子之位、即
祖宗之位。宜以祖宗所執大圭、於上轅字題曰。奉天法
祖。世世相傳。凡遇親王來朝。雖長於天子者、天子執相傳之圭也受禮。蓋見此圭、如見
祖考也
○凡諸王來朝祭祀與未辦、先常服見
天子、三叩頭不拜。
奉先殿見畢、不拘何殿樓閣門下、天子執大圭
王具冕服、敘君臣禮。行五拜三叩頭。見畢。
諸王係尊長。
夫子係姪孫。引
王至後便殿。
王坐東面西。
天子衣常服敘家人禮、行四拜、不叩頭。
王坐受。然雖行家人禮。君臣之分、不可不謹。
天子居正中南面坐、以待尊長。次見
東宮、行四拜禮。如王係尊長。
東宮答拜
○凡親王係
天子伯叔之類、年踰五十、則不朝。孫姪之類、年踰六十、則不朝。俱世子代之
○凡親王來朝。若遇大宴會、諸王不入筵宴中。若欲筵宴、於便殿去處、精潔茶飯、敘家人禮。群臣大會宴中、王並不入席
○凡親王每歲來朝。自備飲膳。其隨從官員軍士、盤費馬匹草料、俱各自備。毋得干預有司、恐惹事端
○凡親王入朝。以王子監國。其隨侍文武官員馬步旗軍、不拘數目。若
王恐供給繁重、斟酌從行者聽。其軍士儀衛旗幟甲仗、務要鮮明整肅、以壯臣民之觀
○凡親王及嗣子、或出遠方。或守其國。或在京城。
朝廷或有宣召。或差儀賓、或駙馬、或內官、齎持
御寶文書、並金符前去。方許起程詣
〔闕〕
○二十九年定、親王見
天子畢。次見
東宮。引禮官導
王由
文華門東門入、至文華殿前西向立。
東宮冕服執大圭。詹事府等官六員、導駕出陞座。東宮官左右侍從。引禮官引
王就拜位。贊禮官贊四拜禮。
東宮坐受。畢。
東宮及王俱衣常服、敘家人禮。引禮官請
王由殿東門入、至後殿。
各王東坐向西。
東宮面東。贊禮官贊四拜禮。
王坐受。 【 時諸王皆東宮叔】 如東宮與
王敘坐。
東宮正中南面坐。
各王東西敘坐
○凡諸王見
皇後父母、亦行四拜禮。
皇後父母立受
○隆慶元年令、親王朝覲禮久不行、今後不必具奏。禮部通行各王府知會
奏事
宗室非機密重情、不得徑奏。
郡王以下、有事非啟親王、不敢奏。襲爵請名封等事、非長史等官啟王、不敢類奏。儀賓不敢託郡縣主君名陳奏。有越關奏擾者、罰無赦。光宗藩要例
凡王府奏事。洪武六年定、王遣使至朝廷。不須經由各衙門、直詣
御前。敢有阻當、即是姦臣。其王使至午門、直門軍官火者、火速奏聞。若不奏聞、即係姦臣同黨
○永樂元年令、王府有事發行、三司等衙門、隨即奏聞。必待
欽准、方許奉行。敢有擅行者治罪。如遇在京
各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長史知會遵守
○弘治五年奏准、各王府一城居住者。凡有婚喪等事、每年春秋二季、總啟大府類奏
○十六年奏准、儀賓應奏事情。不許假託郡縣主君名目。除機密重情、及與
親王干涉外。合照
郡王將軍中尉事例、令長史司具啟親王、參詳代奏
○正德元年奏准、王府除機密重情、及襲王爵外。其餘奏請名封選婚等項。聽該長史等官、參詳明白、啟王知會。一年春秋兩季類奏。謝恩等項、應本謝、及表謝者、亦於每年春首、類謝一次
○十一年、令各王府差來人員、止許會同館安歇。不許在外潛住。事完即回。違者、照例問發充軍。在京有容令住歇、及指稱打點等項、事發、各問罪如律
○嘉靖元年、令各王府差來人役、有挾帶空本、在京填寫者、緝事衙門、巡視御史、拏問追究。用印之人、從重治罪
○萬曆十年議准、各郡王並將軍中尉齎奏事宜、除機密重情、或與
親王干涉、及郡王分封不在一城居住者、許令徑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凡有奏請、務要令長史教授、備啟親王、及另城
郡王、參詳明白、應該奏聞者、方許給批差人齎奏。 【 弘治十三年例】
若本非機密、本無干涉、而捏稱機密干涉、及假以建言為報復之舉者、奏詞立案不行。仍將本爵參降祿米。差來人役、照撥置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輔導等官、通行參究。其無藉棍徒、詐騙各府財物、交通歇家、潛住京師打點者、許緝事衙門訪拏、照前例問遣凡越關奏擾。嘉靖十一年題准、郡王、將軍、中尉、郡縣鄉君夫人等、但有越關陳奏、情輕者、革去爵秩。情重者、送發高牆
○萬曆十年議准、宗室如有搆訟、及請乞婚封祿糧等項、合行長史教授、啟王轉奏。如親郡王不與轉奏、許差家人於守巡撫按衙門具告、即與行勘。輕則啟王議處。重則會奏請旨。奏內亦要明開曾否經長史教授、守巡撫按等官告理、抄奏到部、查勘明白、題請究治。不許私自越關來京奏擾。如或故違禁例、已封者、題請降為庶人、送發閒宅拘住、給與口糧養贍。其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俱徑劄順天府、遞回該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糧。若宗婦宗女犯者、順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已封者、題請革去封號仍罪坐夫男、削奪封職。凡所奏情詞、一概立案不行。隨行巡按御史、根究同行撥置之人、問擬邊衛永遠充軍。該府長史教授等官、失於防範、通候年終類參。每一府而歲至三起以上者、降調。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問罰治。如有需索抑勒、失誤應得名封、以致本宗不得已而冒禁者、勘明之日、將輔導官參究革職
祭祀
立國有社稷。諸侯王有五廟。及其風雲雷雨山川旗纛五祀之神、亦祀典所不廢。俱用王者禮樂。今具列之
凡王國祀典。洪武六年定、王國宮城外、立
宗廟社稷等壇。
宗廟、 【 立於王宮門左、與朝廷太廟位置同】
社稷、 【 立於王宮門右、與朝廷太社稷位置同】
風雲雷雨山川神壇、 【 立於社稷壇西】
旗纛廟 【 立於風雲雷雨山川壇西、司旗者致祭】
○又定凡祭五祀 【 用豕一、祝帛香燭酒果】
司戶之神、 【 於宮門左設香案、正月初四日門官致祭】
司灶之神、 【 於廚捨設香案、四月初一日典膳官致祭】
中霤之神、 【 於宮前丹墀內、近東設香案、六月上旺戊日、承奉司官致祭】
司門之神、 【 於承運門稍東設香案、七月初一日、門官致祭】
司井之神、 【 於井邊設香案、十月初一日、典膳官致祭】
○十一年定、王府社稷無配位。社稱國社之神。稷稱國稷之神
○十八年定、王府祭社稷儀。一齋戒、正祭前四日、奉祀所具本啟聞。於午後沐浴更衣於齋宮。次日為始。齋三日。凡齋戒之日。不飲酒。不茹葷。不弔喪問疾。不聽樂。不行刑。不判署刑殺文書。不預穢惡事
○一省牲、正祭前一日、清晨、設香案於宰牲房外。導引官四員、導
王常服詣牲位。啟省牲。執事者牽牲過香案前訖。啟省牲畢。遂宰牲。以盤盛毛血、伺祭瘞之
○一陳設、前期掃除壇場幕次。至期、掌祭官率執事陳設籩豆簠簋酒尊等物
○一正祭、其日昧爽、王具皮弁服。文武官祭服。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導引官四員、導
王詣拜位。內贊啟就位。典儀唱瘞毛血。執事者以毛血瘞於坎內。典儀唱迎神。典樂舉麾、唱迎神、樂奏廣清之曲。候樂作。內贊啟鞠躬、四拜、興、平身。樂止。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典樂舉麾、唱初獻、樂奏壽清之曲。武生舞武功之舞。執事者捧帛爵獻於神位前。讀祝官取祝、跪於神位之左。內贊啟跪。典儀唱讀祝。讀訖。內贊、啟俯伏、興、平身。樂作。通贊同唱百官俯伏、興、平身。樂止。典儀唱亞獻禮。典樂舉麾、唱亞獻、樂奏豫清之曲。文生舞文德之舞。執事者、舉爵進獻如前儀訖。樂作。典儀唱終獻禮。典樂舉麾、唱終獻、樂奏熙清之曲。文生舞文德之舞。執事官進爵如亞獻儀訖。樂止。典儀唱飲福受胙。典膳以福酒及胙、自神位前由正門左捧出。內贊啟跪、搢圭。典膳以福酒跪進。內贊啟飲福酒訖。典膳以胙跪進。內贊啟受胙訖。啟出圭。俯伏、興、平身。內贊啟鞠躬、四拜、興、平身。通贊同唱百官四拜。典儀唱徹饌。典樂舉麾、唱徹饌、樂奏雍清之曲。執事官各詣神位前徹饌訖。樂作。典儀唱送神。典樂舉麾、唱送神、樂奏安清之曲。內贊啟四拜。通贊同唱四拜。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掌祭官捧帛、各詣瘞位。典樂舉麾、唱望瘞、樂奏時清之曲。內贊啟禮畢
○一祭山川、儀與社稷同。但不瘞毛血。改詣瘞位為燎位、及樂歌不同
○一祭旗纛、遣武官戎服行禮。儀與山川同。但樂用大樂
○一五祀、遣官致祭。用大樂。行三獻禮。不用飲福受胙
○又定、王祭
宗廟、用冕服。文武百官祭服陪祭。祭器籩豆八、簠簋各二。牲用少牢。其廟制許立五廟、二昭、二穆、與始祖之廟為五。以始封之
王為始祖。
靖江王國、則以南昌王為始祖。四時之祭、皆用王者禮樂
○宣德二年、令王府祭
宗廟、用宋朱文公家禮
筵宴
凡大宴禮儀。洪武十八年定、其日設王座於存心殿。設酒亭於座西南、膳亭於東南。設文武官四品以上座次於殿內東西相向、酒尊食卓於殿外、五品以下座次於兩廊。設細樂於殿內、大樂於殿外。典儀啟請陞座。
王服常服出。樂作。陞座。樂止。引禮引文武四品以上官、及長史、詣殿內、五品以下詣殿外、列班北向。贊鞠躬。樂作。四拜。樂止。進筵樂作。有花則進花。進訖。樂止。色長跪啟一奏喜千春之曲。次唱樂作。進第一爵酒。贊各官跪。色長跪唱進酒。飲訖。樂止。贊眾官俯伏、興。就座。執事者進各官卓。樂作。有花則散花。樂止。色長跪啟承應畢。進第二爵酒。色長跪啟二奏永南山之曲。各官起立。斟酒畢。復坐。執事者隨斟各官酒。色長跪唱進酒。飲畢。樂止。進湯。鼓吹響節前導、至殿外、大樂作。各官起立。進畢復坐。執事者即供各官湯。色長跪唱進湯。樂作。食畢。樂止。色長跪啟承應畢。進第三爵酒。色長跪啟三奏桂枝香之曲。進酒、進湯如前儀。色長跪啟承應畢。進第四爵酒。色長跪啟四奏初春曉之曲。進酒進湯如前儀。色長跪啟承應畢。進第五爵酒。色長跪啟五奏乾坤泰之曲。進酒進湯如前儀。色長跪啟承應畢。進第六爵酒。色長跪啟六奏昌運頌之曲。進酒進湯如前儀。色長跪啟承應畢。進第七爵酒。色長跪啟七奏泰道開之曲。進酒進湯如前儀。畢。收爵。進湯及大膳。如前儀。畢。收膳。色長跪啟承應畢。贊徹案。自下而上。贊起。文武官如前列班。樂作。四拜。樂止。分東西序立。典儀跪啟禮畢。樂作。引
王還宮。樂止。各官以次出。常宴五爵、禮儀同。凡遇正旦、聖節、王壽日、設宴用花。餘宴不用
○二十五年令、僉事係方面官、許入殿、坐於長史之上
樂
舊制、王國設宗廟樂生、及樂工、樂器、甚備。迨後有因而廣置女樂、淫佚無度者、遂行裁革。今許復樂工舊額、以存王國之體云
凡樂工樂器。洪武初定、王國宗廟樂生三十六人。鐘罄各一。瑟二。琴八。塤、箎、簫、笛各二。笙四。柷敔各一。搏拊二。歌工八。舞生七十二人。文舞三十六人、各執羽籥。武舞如文舞之數、各執干戚。中各以二人為引舞
○又定、王府樂工、例設二十七戶。於各王境內撥與供用
○十五年定、樂工樂器冠服之制。凡朝賀用大樂。樂工二十七人。樂器用戲竹二。頭管四。笛四。杖鼓十二。大鼓一。花梨木拍板一。冠服用紅絹彩畫胸背方花小袖單袍、有花鼓吹冠、錦臂韝、皂靴。抹額用紅羅彩畫。束腰用紅絹宴禮七奏樂。樂工八人。樂器用紫竹簫二。紫竹笙二。(上□下秦)二。花梨木拍板一。冠服同前。迎膳大樂。樂工八人。樂器用戲竹二。笛二。杖鼓二。小鼓一。花梨木拍板一。冠服亦同前。其餘樂工冠服、用綠絹彩畫胸背方花小袖單袍、無花鼓吹冠抹額以紅絹彩畫。束腰以紅絹
○正德四年奏准、王府樂舞生、照例將有度牒無過犯道士補充。不足、於黜退生員內選補。禮生取附近相應人戶、或黜退生員選補、不許過額。如有富民額外營充、謀避差徭者、事發問如律
○嘉靖四十四年議准、各王府有廣置女樂、淫縱宴樂、或因而私娶花生濫封。今後各行裁革。如遇迎接詔敕、拜進表箋、朝賀宴享等項、即於本府吹鼓手教演充用
○萬曆十年議准、改正樂工。凡親王迎接詔敕、及朝賀宴享、合用樂工、各該布政司遵照會典所載原額。查將先年各府退出數內、撥還二十七戶、聽候供用。但不得狎近女樂、致有花生冒濫之弊。
郡王原無撥給樂工、不許妄援奏討。其另城
郡王、如遇迎接詔赦等項行禮、許有司撥送吹鼓手十二名應用。事畢、即回原州縣當差 【 萬曆七年例】
大明會典卷之五十六
大明會典
(明)李東陽 等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