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四十四

  朝儀

  國初所定朝儀、略具諸司職掌。

  累朝以漸而詳。其增定見行者有朔朢儀、常朝儀、午朝諸儀、而班次出入、各有禁例。具列于後朔朢朝儀

  洪武三年定

  凡朔朢日。

  上皮弁服御奉天殿。百官公服、于丹墀東西對立。俟引班引合班北面立。再拜。班首詣前同百官鞠躬、唱某官臣某起居。贊禮唱

  聖躬萬福。班首平身復位、同百官皆再拜。引班引百官分班、仍對立。省府臺部官諸衙門有事奏者、由西階陞殿。奏事畢。降自西階。引班引百官以次出。如無事奏、則侍儀由西階陞殿跪奏如之。俟侍儀降階、引班導百官出

  ○十四年定、凡朔朢日。文武百官各具朝服、俟鼓三嚴。公侯一品二品官、入東西角門俟。其餘三品以下、先于丹墀內班橫行序立。鐘三鳴。公侯一品二品以次入班序立。鐘鳴畢。儀禮司奏外辦。導駕官導

  上位陞御座。鳴鞭訖。鳴贊唱班齊。通贊詣中道、班首臣某等起居

  聖躬萬福畢。百官行五拜禮。儀禮司奏禮畢而退

  ○十七年、令百官凡遇朔朢、免行起居禮

  ○後更定朔朢日

  上御奉天殿。百官各具公服行禮。常朝官序立于丹墀、東西相向。謝恩見辭官序立于奉天門外、北向。候

  上陞座鳴鞭。鴻臚寺贊排班。樂作。常朝官行一拜三叩頭禮畢。樂止。復班。鴻臚寺奏謝恩見辭。于奉天門外行五拜三叩頭禮畢。鳴鞭。

  駕興

  常朝御殿儀 【國初常朝或御殿、今不行】

  洪武初定

  凡早朝。文官自左掖門入。武官自右掖門入。如華蓋殿朝、至鹿頂外東西序立。鳴鞭訖。守衛官至鹿頂內行禮訖、就侍立位。各衙門官以次行禮訖。有事奏者入奏。無事奏者、四品以上及應陞殿者入殿內侍立。五品以下官、出至鹿頂外列班、北向立。候鳴鞭、以次出。如奉天殿朝、俱于華蓋殿行禮奏事畢、五品以下官詣丹墀、依品級列班、重行北向立。四品以上、及翰林院官、給事中、監察御史等官、于中左中右門伺候鳴鞭。各詣殿內序立。候朝退、捲班以次出。如先于奉天殿朝後卻奏事者、文武官于丹墀內依品級重行北向立。候鳴鞭行禮訖。四品以上及翰林院官給事中監察御史等官、陞殿侍立。五品以下、仍前序立。候謝恩見辭人員行禮訖、鳴鞭、捲班退。有事奏者、于奉天門、或華蓋殿進奏。無事奏者以次出

  ○二十二年令、奉天殿常朝、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錦衣衛等官于殿內侍立。奏事止于華蓋殿

  ○二十四年定、侍班官員、凡文武官除分詣

  文華殿啟事外。如遇陞殿、各用履鞋、照依品級侍班。有違越失儀者、從監察御史儀禮司糾劾。東班則六部堂上官、各子部掌印官、都察院堂上官、十三道掌印御史、通政司、大理寺、太常寺、太僕寺、應天府、翰林院、春坊、光祿寺、欽天監、尚寶司、太醫院、五軍斷事官、及京縣官。西班則五軍都督及首領官、錦衣衛指揮、各衛掌印指揮、給事中、中書舍人

  ○二十六年令、凡文武百官于奉天華蓋武英等殿奏事、必須穿著履鞋、方許入殿。違者從糾儀御史、禮部儀禮司官糾劾、送法司如律問罪

  常朝御門儀

  洪武初定

  凡早朝、文官自左掖門入。武官自右掖門入。如奉天門朝、至金水橋南、各依品級東西序立。候鳴鞭訖。以次隨行、至丹墀內、東西相向序立。守衛官先行禮畢。東西序立。文武官入班行禮。有事者、以次進奏。無事奏者、隨即入班。朝退。捲班分東西出

  ○近儀、凡早朝、鼓起。文武官各于左右掖門外序立。候鐘鳴開門、各以次進。過金水橋、至皇極門丹墀、東西相向立。候

  上御寶座。鳴鞭。鴻臚寺官贊入班。文武官俱入班。行一拜三叩頭禮。分班侍立。鴻臚寺官宣念謝恩見辭人員。傳贊午門外行禮畢。鴻臚寺官唱奏事。各衙門應奏事件、以次奏訖。御史序班糾儀。 【 無失儀官、則一躬而退】鴻臚寺官跪奏奏事畢。鳴鞭。

  駕興。百官以次出

  ○隆慶六年定、以三六九日視朝

  凡朝班序立。洪武二十四年、令禮部置百官朝班序牌、大書品級、列丹墀左右木柵之上。文武百官、照品序立侍班

  ○二十六年、令公侯序于文武班首。次駙馬。次伯。自一品而下各照品級、文東武西、依次序立。風憲糾儀官居下、朝北。紀事官居文武第一班之後、稍近上、便于觀聽。不許攙越。如有奏事、須要從班末行至御前跪奏。不許于班內橫過。奏畢、即便入班序立

  ○永樂初、令內閣官員侍朝、立在金臺東。錦衣衛在西。後移下、貼

  御道東西對立

  ○景泰三年、令師保兼官品同者、立班以衙門為次

  ○天順三年奏准、凡方面官入朝、遞降京官一班序立

  ○嘉靖九年、令常朝官叩頭畢。

  內閣官于東陛、錦衣衛官于西陛、各以次陞立于寶座之東西。錦衣衛官在司禮監官之南。遇有欽差官及四夷人等領敕、翰林院、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經局堂上官、輪流一人捧敕、立于內閣官之後、稍上。候領敕官

  面辭。捧敕官下立于御前、候承

  旨訖。由左陛而下、循

  御道邊行、授與領敕官。仍回至本班立

  ○萬曆三年題准、常朝該日記注起居史官四員、列于東班各科給事中之上、稍前、以便觀聽○四年議准、五府都督官常朝班次、不當入侯伯班。仍照殿班立于錦衣衛官之後、稍上。待錦衣衛堂上官詣

  金臺邊、北司官于臺下各侍立、仍與南北司無執事官同班、而序于其上

  凡入朝次第。洪武二十四年、令朝參將軍先入、近侍官員次之。公侯駙馬伯又次之。五府六部又次之。應天府及在京雜職官員又次之

  ○成化十四年、令朝參官員、遇鼓起時、俱于左右掖門外拱候。東西班次、照依衙門品級序。其進士各照辦事衙門次序、立于見任官後凡糾舉失儀。洪武初、令百官有未閒禮儀、新任及諸武臣、聽侍儀司官每日于午門外演習。御史二員監視。有不如儀者、糾舉。百官入朝失儀者、亦糾舉如律

  ○又令朝班、每日都察院輪委監察御史二員侍班、糾察失儀

  ○弘治十二年、令、朝班內或言語喧譁、及吐唾在地者、許序班拏送御前請處。該奏請者、具本奏請○十四年令、早朝遇雨、門上奏事糾舉失儀人員。序班一員拏住。一員門上

  面奏

  ○嘉靖元年奏准、失儀官員、應面糾者、御史照舊先糾。若御史不糾、許序班糾。但不許越次

  ○六年令、凡奉天門早朝畢、聖駕下階南行、兩班官員不許輒便退班、與

  御轎並行。亦不許吐唾語話。序班往來巡視。有違犯者、堂上官具奏。其餘即時拏赴御前治罪

  ○十年題准、六科每月給事中二員凡遇閘朝、與糾儀御史、及鴻臚寺官同行查點

  ○十一年令、朝參官不遵禮法者、三品以上具奏處治。其餘即時拏奏。鴻臚寺官通同不行糾舉、一體治罪

  ○萬曆四年議准、于左右掖門內、各設序班分立東西、與原設催促入班序班二員、一同糾察。有喧譁說話者、即時記認、候奏事畢、一併糾舉

  ○十一年、令于金水橋邊增設序班三員、北向站立。俟東西兩班站定各于班末熟視、有回顧、耳語、咳嗽、吐唾者、即時糾舉。其京堂四品以上、翰林院學士、及領敕官、俱不面糾

  ○十二年、議令吉服朝參日期、除祭祀齋戒不面糾外、其餘照常糾儀

  ○又令參將見朝、在京營者、照京官儀、不贊跪。在外者、照外官儀、贊跪。失儀、俱面糾

  午朝儀

  景泰初定

  凡午朝

  上御左順門。先期內官設御座于左順門之北。設案稍南。文武執事奏事等項官員、俱于左掖門內伺候。

  駕出視朝。各官照班次序立。

  內閣并五府六部奏事官、六科侍班官、俱于案西序立。侍班御史二員、序班二員、將軍四員、俱于案南面北立。鴻臚寺鳴贊一員、于案東面西立。

  錦衣衛鴻臚寺堂上官、于奏事官班以次面東立。管將軍官、并侍衛官、立于將軍之西。五府六部等衙門官、照依衙門次第出班奏事。通政司官、照依常例引人奏事。三法司官遇有奏事、俱隨班。其常日答應內刑部大理寺、郎中等官、各一員答應。都察院、侍班御史答應。其餘衙門官有事者、分管答應。鴻臚寺官贊奏事畢。徹案。各官退。各衙門如有機密重事、許赴御前具奏○二年令、午朝翰林院先奏事

  ○萬曆三年題准、午朝該日記注起居史官四員、列于御座西稍南

  忌辰朝儀

  凡遇各廟忌辰

  上服淺淡服、御奉天門視事。不鳴鐘鼓。百官各服淺淡服、黑角帶、朝參。其謝恩見辭官、具公服如常儀

  ○永樂元年奏定、前二日

  上服淺淡服、御西角門視事。 【 宣德十年、仍改奉天門視事】

  不鳴鐘鼓。不行賞罰。不舉音樂。禁屠宰。文武百官各具淺淡服、黑角帶、朝參

  ○二年令、今後輟朝、誦經等事不必行

  ○宣德三年令、凡遇忌辰、通政司禮部兵馬司免引囚奏事

  ○五年敕、淳皇帝

  淳皇后忌日、官員朝參輟奏事。

  高皇帝

  高皇后

  文皇帝

  文皇后

  昭皇帝忌辰、悉輟朝參

  ○正統三年正月初三日、恭遇宣宗章皇帝忌辰、令陞殿朝參如常儀

  ○弘治十四年、令遇忌辰、朝參官不許服紵絲紗羅。

  恭仁康定景皇帝、恭讓章皇后忌辰、如遇節令、服青綠花樣。

  宣宗章皇帝忌辰、如遇奏祭祀、許服紅

  ○嘉靖元年奏准、正月初三日

  宣宗章皇帝忌辰、二月十九日

  恭仁康定景皇帝忌辰、十一月初五日

  恭讓章皇后忌辰、許穿青紵絲

  ○隆慶元年題准、凡遇忌辰、文武百官不問內外班行謝恩見辭、俱淺淡服色、烏紗帽、黑角帶。不許用公服

  輟朝儀

  凡聞

  皇妃喪、輟朝三日。發引下葬、各免朝一日。

  親王喪、輟朝二日。

  公主喪、及下葬、各輟朝一日。

  郡王及文武大臣喪、年終類輟朝一日。先期禮部具奏、仍出告示于長安左右門。至日早朝、不鳴鐘鼓、不鳴鞭、不設儀仗。文武百官各服淺淡服、黑角帶、于奉天門朝參。其謝恩見辭官員、亦不用公服。如常朝官服色

  諸王朝見儀

  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各王大朝、行八拜禮。常朝、一拜叩頭禮。凡伯叔兄見

  天子、在朝行君臣禮。于便殿內行家人禮。伯叔兄坐東面西、坐受

  天子四拜。伯叔兄就于受禮位坐。

  天子居正中、南面坐。以尚親親之義、存君臣之禮

  外戚朝見儀

  洪武二十六年定

  皇后父見

  上、行君臣禮。

  后見父母、行家人禮。

  皇太子見

  皇后父母、皇后父母立于東、西向、皇太子立于西、東向、行四拜禮。

  皇后父母立受兩拜。答兩拜

  百官朝見儀 【出入等儀附】

  凡百官朝見洪武二十六年定、稽首頓首五拜、乃臣下見

  君上之禮。先拜手稽首四拜、後一拜叩頭成禮。稽首四拜者、百官見

  東宮親王之禮。其見父母、亦行四拜禮。其餘官長及親戚朋友相見、止行兩拜禮

  凡謝恩見辭。洪武二年、令在京文武官、有故告假及出使皆奉辭、還皆奉見、而奉特旨授官、及除授內外百職、皆即時謝恩。到任之日、仍朢

  闕行禮。省選者、亦到任日朢

  闕行禮。或除郡縣官給賜銀物、聽宣諭者、皆總行謝禮。俱五拜三叩頭 【 其應合謝恩見辭及應免者、詳見鴻臚寺】

  ○又令、凡早朝謝恩見辭人員、都察院輪委監察御史二員侍班

  ○凡謝恩者居先、見者次之、辭者又次之、俱行五拜三叩頭禮

  ○凡內外諸司文武官員已入流者、謝恩見辭、必具公服行禮

  ○凡朝覲進表箋官員見辭謝恩、俱用公服。如面除而不及具服、即時謝恩者、勿拘。其或常服見者、綴班後。如以軍務遠來、及承

  制使還、即時引見者、不在此例

  ○凡在外諸司遣人來朝、及朝使還京者、俱先朝見。後詣所司。否者以違制論

  ○永樂六年奏准、在外軍民官司、及各王府公差人員、在京公侯駙馬伯都督、及內官出使、隨帶人員。并各衛所等衙門公差人等到京、除例該引見者、照舊外。其不在常例者、俱赴鴻臚寺報名。謝恩見辭、本寺將各人姓名附簿。仍將各起總數、每日早、另具題本進呈。及引各人于承天門外行叩頭禮 【 今在午門前行禮】

  ○二十二年令、凡方面大臣來朝、鴻臚寺即皆引見

  ○宣德九年令、在外各衙門官吏人等、該謝恩者、許在本處朢闕謝恩。其有事赴京朝見、待有明文方許

  ○成化間奏准、凡謝恩見辭、應該鴻臚寺報名官員、俱用報單。或親自赴寺、或差人遞報、各從其便

  ○凡病痊官員、舊例免見。以後惟文官四品以上、及翰林院學士、尚寶司、六科都給事中、武官公侯伯都督及駙馬儀賓、錦衣衛指揮等官、患病過三日者、俱公服于午門外行朝見禮。若大臣曾蒙遣醫調治、并賜物慰問者、行禮後仍

  面謝。大臣考滿有賜者同

  凡出入。洪武二十六年定、文武百官出入朝門、各照品級、第加遜敬。如一品以下官、遇公侯駙馬加敬禮。立則旁立。行則後從。三品四品官、遇一品官加遜禮。行立俱後從。五品以下官倣此。俱不許攙越失儀。如有宣召、不在此限

  ○又定、官員入朝門、須要拱手端行、威儀整肅。不許私揖、及吐唾不敬

  ○又令、入朝行立坐食去處。不許談笑喧譁、指畫窺望

  凡行走。洪武初、令百官早朝入班行禮、及朝退捲班、俱分文東武西。不許徑越

  御道東西行走。如在奉天門朝、其有事東西往來者、出至金水橋南行過

  ○二十六年令、大小官員隨從上位行丹墀、身常朝北。不許南向。或左或右、環轉隨侍。如上位陞奉天門及丹陛。其隨從官員、不得徑行中道、并

  王道。如有旨令行、方許于側邊隨行

  ○又令官員人等入內府、合行門道、須從邊行。不得當中。如東門近東邊行。西門近西邊行。其門東西相向者、近南邊行。如遇雨雪免朝。有事奏者、不拘此限

  ○又令、奉天殿丹陛中三道階級、并

  奉天門中三道階級、皆不許人行。百官由東西階行。傳制遣使持節進表等儀、皆由東階出入。隨駕傘扇儀仗、由正門中道兩旁出入○又令、殿廷頒降詔書冊命。從中道中門出、近東而行。其內外官員齎捧御製文字、及御用之物進呈、不許直行中道。或左右取便以行。至御前正中跪進。

  御膳等物、亦不可當中道直行。許正道邊左以進。凡御座處、即為正道。如上御奉天門、則于正門邊東入。將至御前正中供具、膳畢而出亦如之。若

  上常所往來處。其奉御內侍、捧執

  御用之物聽使令者、皆須近後、取便左右行。不許隨後徑馳中道

  凡聽諭。洪武二十六年令、百官朝參、遇有聖諭教戒、須要專心致意、拱聽分明。省身克已。不許放肆

  ○二十九年令、凡有聖諭。大小百官于丹陛前、或奉天門、各照品級序立。候

  上御座、跪聽凡受

  賜。洪武三年、令以所賜物先置

  奉天門內。乃引其人入見。聽宣諭然後給之。就令謝恩而去

  ○八年令、朝官受

  賜、于御前跪受。如衣則服以拜

  賜。皆五拜叩頭。在官受賜者、初行四拜。受賜後四拜

  凡賜坐。洪武初令、凡朝退燕閒、及行幸處、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及勳舊文學之臣、賜坐。其餘非奉特旨、不許輒坐

  ○二十六年令、文武官

  御前侍坐、遇有大小官員奏事、必須起立。候奏事畢、復坐。不許倨坐失儀。如有特旨賜坐、則復坐

  ○又令、凡賜坐、不許推讓。坐後、遇有顧問、初時跪對。畢、即坐。若復有所問、坐朝上對。不必更起。同列侍坐。或被顧問、一人奏對。餘皆靜聽。毋攙言勦說。如各有所見、候其人言畢、方許前陳

  ○又令、執政大臣年高者、取自特旨免朝。倘有顧問、于便殿

  賜坐

  凡雜儀。洪武初、令百官既具朝服公服之後、毋舉笏行私禮

  ○又令朝參近侍病嗽者、許即退班。或一時眩暈、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許同官掖出

  ○又令百官入朝。遇雨雪許服雨衣

  ○又令文武官除本等紗帽外、遇雨雪、許戴雨帽。公差出外、許戴帽子。入城不許。其公差人員出外者亦如之

  ○成化十三年奏准、文武官員入朝。大臣常川許帶官吏頭目、每人二名。若遇陰雨、大臣添一人。小官許帶一人。各執雨具○近例、朝覲外官、及舉監人等、不許擅戴煖耳入朝

  諸司奏事儀

  凡早朝奏事。洪武二十九年定、凡上御奉天門。百官行叩頭禮畢。分東西班序立。儀禮司依次贊某衙門奏事。奏畢。復入班。候諸司奏完。儀禮司贊奏事畢。退出。其奏事次第。一都督府。二十二衛。三通政司。四刑部。五都察院。六監察御史。七斷事司。八吏部等五部。九應天府。十兵馬司。十一太常寺。十二欽天監。若太常寺奏祭祀、則在各衙門之先

  ○又定、凡上御奉天華蓋謹身殿奏事、百官行叩頭禮畢、近侍官、及監察御史陞殿侍班。其奏事官俱陞殿分東西班立。儀禮司依次贊某衙門奏事。奏畢、各官以次退出。其餘官員、不陞殿者、俱于中左中右門外兩廊伺候。奏事官出、則皆出。若于文華殿啟事、則詹事府在先。餘依奏事次第

  ○永樂七年、令大寒早朝。

  上御奉天門。百官行叩頭禮。侍班。俟鴻臚寺官引謝恩見辭人員行禮畢。

  駕興。御右順門內便殿。百官有事奏者、以次入奏。無事者、退治職務

  ○正統七年令、凡看牲、及遣祭官、遇聖駕陞殿、俱于殿中復命。若

  御奉天門視事、亦于百官未行禮之先復命

  ○成化元年令、每日早朝。各衙門并公差官員具本面奏、及通政司類進本狀、各具手本、備開所奏事件、送禮科收照。次日將收到奏目、并各衙門送到奏題本狀、通具奏目、送司禮監交收、以候類進凡晚朝奏事。洪武二十九年定、凡晚朝。惟通政司六科給事中守衛官奏事。各衙門有軍情重事許奏。餘皆不許

  ○永樂四年令、六部及近侍官有事當商確者、皆于晚朝陳奏

  凡奏啟事目。洪武二十八年定

  五軍都督府合奏啟軍情

  機密

  守衛門禁等事

  修築城池、改設衛所

  賞賜

  馬匹關換轉銷等項

  提問軍職

  整點大軍

  官員房屋

  調撥官軍及陞調隊伍

  內外軍官奔喪遷葬祭祀

  旗軍併鎗陞用

  月報為事軍官

  官軍有弟姪兒男為事充軍告完聚

  關領軍器

  給配為奴人口告給聚

  提取邊境恩軍

  查理軍士回話

  軍官替職、未及六十歲者、各都司年終回銷

  未完勘合官吏

  還鄉老幼軍屬

  首告收藏軍器

  知在原告患病在逃病故

  五軍所屬在京衛分、凡奏啟事務、除軍中機密事情、及守衛門禁關防等事、不分官旗軍人、許令徑奏。其餘合行事務、俱由該府具奏施行

  吏部合奏啟除授官員陞調改除黜陟

  開設革併衙門

  襲爵封贈誥敕散官

  土官承襲

  致仕官員

  貼黃

  給由起服考覈給假官員

  監生問事、吏員書寫、告出仕

  放回事故人材秀才

  官員人等、告侍親殘疾

  送問五品以上官員

  起取人材秀才

  官員復姓更名

  官員告極刑

  吏告重役

  京官并問事書寫人、告丁憂

  進人材秀才冊

  戶部合奏啟歲奏會計稅糧馬草

  改撥糧儲

  賑濟饑民

  賞賜

  水旱災傷

  拋荒田土除豁稅糧

  儹運邊方糧儲

  調撥官軍屯種

  為事官軍告免追該扣俸糧

  給散煎鹽工本預備糧儲

  提問在外五品以上官員、在京官員

  原告病故、拖欠并侵盜錢糧、追徵無納

  歸併州縣點閘戶口

  欽給官民房屋田地

  各處盤點糧斛

  禮部合奏啟賞賜

  軍官祭祀

  建言

  表箋

  災異

  旌表

  科舉

  四夷進貢

  鑄降印信

  罷閒事故生員

  雨澤

  日月交食

  曆日

  館待賓客

  侍親

  遣官祭祀

  為格為例

  冠婚喪祭

  外國請求

  考究禮儀制度

  廚役告事故

  下程鈔錠

  僧道度牒

  兵部合奏啟選用軍職陞調襲替除降等項

  軍務誥敕封贈

  馬政送收關換整點調撥

  優給

  貼黃

  符驗

  陞用總小旗

  整點大軍

  開設衙門

  優給軍役等項

  調撥官軍

  整理驛傳投充力士校尉

  軍職官員家人投軍

  軍官軍人告給正軍

  垛集首報查理軍士

  旗軍勘合由帖

  給賞

  軍官復姓更名

  原告逃故

  護衛軍旗及邊衛恩軍、有犯提取

  提問軍職、并在京文職、及在外文職五品以上官

  刑部合奏啟追問黨逆

  處決重囚

  犯法軍官

  送問并申訴回話等項

  =首黨逆、原告實引賞、發落犯人、涉虛抵罪、疏放被誣者

  提問軍職、并在京文職及在外五品以上官

  各衙門盤獲犯屬

  提邊遠恩軍

  病故原告并被問軍官

  追贓不足家屬

  綁縛民害等項得實引賞、原告發落犯人

  抄劄入官馬騾

  編發恩軍工役囚人進冊

  工部合奏啟水利水害

  修築河岸橋道

  在外修理城池衙門公廨倉廒等項、營造支用官物。差撥軍民人匠

  在京在外衛所營造。及修理船隻、關支一應物料

  成造軍器軍裝

  關支軍器

  賞賜

  收買牛隻農具各處差人解納銅鐵等項顏料、門上秤折

  起差均工人夫

  提到工役故囚補役戶丁、告單丁田糧重大老疾、及有充軍

  在京住坐倉腳夫老疾、告回原籍

  都察院合奏啟處決重囚

  追贓不足家屬

  追問并申訴回話

  追問黨逆

  病故原告及軍官相視

  抄劄等項入官馬騾

  賞賜

  犯法軍官

  點差御史

  提取邊軍

  提問軍職、并在外文職五品以上官、在內京官

  大理寺合奏啟引奏軍官

  日奏審過刑名、月奏囚數

  軍官應合襲廕子孫、并授封祖父母父母妻有犯

  駕前將軍力士校尉有犯重罪、并二次犯罪者

  文職官類奏。逐日先將發審奏本奏送該科。公文立案。回報該衙門。先將其餘人數依律發落。有司入流官員類奏

  覆奏重刑

  各衙門二次番異、三次擬罪不當。或將易于歸結事理、淹禁日久、致令原告并平人身死。及問事顛倒是非、并發審奏本不如式等項、送問原問官吏

  五軍斷事官合奏啟 【後革斷事官】

  追問黨逆

  送問并伸訴回話

  軍官原告患病及病故

  提問軍職、并在外文職五品以上官在內京官

  抄劄等項入官馬騾

  給賞

  犯法軍官

  提取邊軍

  處決重囚

  追贓不足家屬

  十二衛合奏啟內除軍中機密事情、及守衛門禁關防等事不分官旗軍人許令徑奏。其餘合行事務自下而上、俱由本衛具奏軍中機密事情

  守衛門禁等事

  整點大軍

  馬匹關撥轉銷等項

  關支一應賞賜

  官員房屋

  調撥官軍隊伍

  官員奔喪遷葬祭祀

  關領軍器

  還鄉老幼軍屬

  旗軍併鎗陞用

  首告收藏軍器

  月報官軍馬騾

  給配家小

  凡不合奏啟止呈該衙門施行

  軍官替職

  勾補逃亡事故等項軍士

  病故軍職官員

  老疾不堪應役無丁旗軍

  還官賞賜鹽糧

  倒死馬騾驢肉臟

  軍官缺員

  貼黃給

  誥、出姓更名

  缺首領官吏

  幼軍收充正軍

  老軍代役

  收受倉糧草料、放支等項錢糧文卷差錯遺漏送法司

  奸盜詐偽人命?毆相爭、一切詞訟、連狀送斷事官理問。如有干礙軍職斷事官、具奏提問

  凡奏事儀節。洪武三年定、凡百官奏事皆跪。有旨令起即起。進退皆以次、毋得攙越

  ○凡諸儒臣于御前奏事、或進呈文字。恐有口氣體氣、須退立二三步。毋輒近

  御案。立須于東西隅。不得直前○凡上位行立去處。諸人不得輒便奏事跪拜。必候坐定、方許奏事。行禮俱要取便北向

  ○二十六年令、凡百官

  御前奏對、務必從實。知則為知。不許妄對

  凡奏啟限制。洪武二十五年令、凡差使人員、除

  王府并軍前差到、及緊要軍務奏聞外。其各衙門催辦公事勾軍提人等項、復命人員、如有事務不完等項、該科批寫緣由、送各該衙門整理。及各衙門一應編號手本、送該科。皆不必煩奏

  ○二十九年令、朝班奏啟事務、除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斷事官、十二衛、照依定例具本奏啟。其餘官員軍民人等、若有事奏、儀禮司打點。六科給事中各一員、每日于午門外、照依該管事務、總收奏狀入奏。監察御史一員公同看視。其有不經由各該官員、將自已瑣碎事務、徑自奏啟紊煩者、罪之

  ○三十年令、通政司許早晚朝奏事、及有軍情重事、不時入奏。其各衙門、凡有一應事務、止于早朝大班內奏啟。不許朝退又將瑣碎事務于右順門題奏

  ○永樂八年令、各衙門行過事件、誤違舊制者、許其改正、具本送該科。不必

  面奏

  凡題本覆奏。永樂二十二年令、諸司有急切機務、不得即

  面陳者、許具題本封進。其餘大小公私之事、並于公朝陳奏

  ○成化元年令、一應奏題本有旨意者、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抄出。即明白覆奏發落。不許稽緩。若過五日不覆奏者、該科以聞

  凡在京文武衙門奏題本、謹封完備。俱差屬官捧入左順門進呈

  諸司朝覲儀

  凡天下諸司朝覲官、自十二月十六日為始、鴻臚寺官陸續引見。二十五日以後、每日常朝。方面官入至奉天門前、隨班行禮畢。于文班內序立。視常朝官品級各降一等。知府知州知縣、及諸司首領官吏、土官衙門把事土吏人等、俱于午門外行禮畢、東西分班序立。正月初一日大朝會以後、方面官于奉天殿前隨班序立。知府以下

  奉天門金水橋南、仍分東西序立。其行禮俱如常朝儀

  ○萬曆五年定、凡朝覲兩京府尹、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布按二司、俱于十二月十六日朝見、外班行禮畢。由

  右掖門至御前。鴻臚寺官以次引見。其鹽運使及府州縣有司官吏、浙江江西十七日。山東山西十八日。河南陜西十九日。湖廣南直隸二十日。福建四川二十一日。廣東廣西二十二日。雲南貴州二十三日。北直隸二十四日。各朝見。外班行禮畢。仍至御前。鴻臚寺官引見。如遇是日免朝、各官止于外班行禮、候

  御朝之日、仍補行引見禮。二十五日以後、例該常朝。除兩京府尹、照京官品級一體行禮序立外、其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布按二司、入至皇極門前、隨班行禮畢。于文班內、序立于京官之下。各以次遞降一等。知府知州知縣、及諸司首領官吏、土官衙門把事土吏人等、午門外行禮畢。東西分班序立。正旦朝賀、各官俱入殿前行禮。其餘陞殿日期、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布按二司、仍于殿前隨班、各降一等序立。鹽運司知府以下、于金水橋北東西序立。其行禮俱如常儀

  ○凡朝覲官見辭謝恩、不論已未入流、各具公服行禮。正旦朝賀、各具朝服。但不許僣著朱履。凡遇常朝、俱穿本等錦繡服色

  ○凡獎賞廉能。先期、內官設御座于會極門之北。設賞案稍東。文武執事奏事等項官員、各具吉服、并序班引廉能官員、各具青錦繡服。至期、俱于左掖門內斜廊面北序立。管將軍官、侍衛官、俱于會極門礓(石察)下立。候駕出。

  上陞御座。聽傳呼。

  內閣并執事奏事等項官員、由大礓(石察)下、序班引廉能官、由斜廊行至東廊小礓(石察)下、面東立。候管將軍官并侍衛官鴻臚寺掌印官、以次立于御座東、西向。鳴贊一員立于御座東、西向。將軍四員、分立于御座南、北向。各立定。

  內閣并執事奏事等項官員至大礓(石察)上。鴻臚寺掌印官贊入班。各官照班次序立。鳴贊贊鞠躬。行一拜三叩頭禮畢。

  內閣并吏部都察院堂上官、禮部錦衣衛掌印官、吏科都給事中、掌河南道御史、禮部郎中、俱于御座西、面東序立。侍班御史二員、序班二員、俱于御座南、面北立。執事序班四員、于賞案稍南、面西立。鴻臚寺掌印官贊奏事。贊起案。序班舉賞案置于御前稍南。贊引廉能官。序班引廉能官立于案南。照班次序立。鳴贊贊跪。廉能官跪。鴻臚寺掌印官贊吏部等衙門過。吏部都察院吏科都給事中掌河南道御史過中跪。吏部堂上官奏、後面跪的、是廉能官、見在應朝、某省某等官某等若干員、奉旨引來聽候獎賞。奏知。奏畢。起身一躬。入班鳴贊贊叩頭。廉能官叩頭。候

  天語獎諭。承

  旨叩頭。

  上與他每賞賜。還與酒飯喫。鴻臚寺掌印官、并禮部郎中承

  旨畢。鳴贊贊叩頭。廉能官叩頭畢。起身一揖一躬。序班引下。鴻臚寺掌印官贊起案。序班舉案置于原所。吏部都察院堂上官、吏科都給事中、掌河南道御史過中跪致詞。仰惟皇上留心吏治。澤被生民。臣等不勝慶忭。叩頭稱賀。鳴贊贊叩頭。吏部等官叩頭畢。起身一揖一躬、入班。鴻臚寺掌印官過中跪奏奏事畢。候駕興。各官退

  ○凡大班糾劾朝覲官考察存留者。鴻臚寺官引上

  御路跪。法司及科道官、各露章糾劾怠職之罪。朝覲官俱俯伏免冠待罪候

  旨。如奉旨免宥、隨即加冠叩頭。連呼萬歲。次日謝恩。仍前朝參

  ○凡朝覲官事完辭朝。兩京府尹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布按二司外班行禮畢。仍照前引見

  面辭。鹽運司知府以下等官、止于外班行禮

  ○七年諭、張真人方外之流、無民社寄。其朝覲免行

  入朝門禁

  洪武十一年詔、朝參文武官給領牙牌、懸帶出入。無牌者依律論罪。借者、及借與者、罪同。在外來朝官、于各門附名出入○又令、守門指揮千百戶、日一更代、士卒三日一更代、凡內官內使出入、皆用號牌。若有以兵器雜藥進者論如律。守門軍士失于覺察者、罪如之。若奉駕出入、則以御史一員臨門察視

  ○二十一年、令朝參官員門籍、各衙門自置

  ○景泰三年令、官員人等至皇城四門下馬牌邊橫過、俱下馬。其順行、不係橫過。不在禁例

  ○成化間令、文武官員公差患病等項、呈堂出印信手本填註門籍。候病痊、及公差回還之日、仍用手本開註

  ○又令、文武大小官員入朝、跟隨辦事官吏人等、照出

  午門例、于長安左右門、承天門、端門、各下小木牌進入。出則收回

  ○嘉靖九年題准、各文武衙門公差官員、奉有敕書責限完事、及公所窵遠、不便趨朝者、方許于門籍註差。仍開奉何敕書、公所係在何處、以便查考。其患病若止係咳嗽等小疾、于朝儀有礙者、量許註門籍五日。若病非旦夕可愈者、必須堂上官印信手本開寫明白。其有累月不朝、及全司稱病者、文官聽吏科、武官聽兵科、每月終將門籍查出糾舉。其屢經糾劾文官至三次、武官至五次。吏兵二部、徑自奏聞區處

  東宮朝儀

  洪武間定

  凡朔望日。文武百官朝退。詣

  文華殿門外、分東西侍立。俟皇太子陞殿。樂作、百官行一拜禮。其謝恩見辭官員人等、亦隨班行禮。禮畢、以次出

  ○十四年、令啟事

  東宮者皆稱臣

  ○永樂二年令、文武官員常朝、行叩頭禮。三師、三少、詹事府官左右春坊、司經局官、翰林院官、鴻臚寺官、六科給事中、錦衣衛官左右序立于文華殿門之外。鴻臚寺序班、通事舍人、引文武百官于丹陛下丹墀內、東西序立。照依衙門資次啟事。監察御史二員、司直郎、清紀郎、日輪二員北向侍立糾儀。啟事畢、百官齊退。遇有召問、亦須前項官員一同進出。如獨進、并獨員留後者、許監察御史鴻臚寺官、司直郎、清紀郎糾劾

  ○合啟事務。在京衙門、止用奏本。在外衙門、務要奏本一本、啟本一本。其詹事府主簿錄事、同春坊、司直郎、清紀郎、司諫、分為六科、于司禮監共關揭帖、開寫逐日啟過本內事件略節緣由、及令旨所發落大略。六科給事中亦具題帖、各另奏進

  ○詹事府主簿錄事、同左右春坊、司直郎、清紀郎、司諫等官、遇啟事。各紀

  皇太子令旨。如所啟事或差訛、隨即糾劾。啟事畢、同詹事府詳審事之可否。可行者、令該司批所得令旨。或事不可行、及啟本內與說帖不同、不問事之大小、悉以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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